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公民良性政治参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政治文明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积极扩展良性政治参与的必要性
政治文明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改造社会、实现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政治进步状态。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口号,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研究将具备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和谐社会”这一执政理念的提出,充满了现代社会的政治智慧与勇气,既是开阔政治视野下的理性选择,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扩大公民良性的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政治参与亦称参与政治,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率先提出的一个重要术语,它是指公民自愿的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也就是普通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运用和行使公民权利来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合法行为。政治从本质上看是大众的事业,政治文明不仅仅是执政文明,还包括参政文明,政治参与是现代国家政治保持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关系中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政治参与亦称“参与政治”或“民主参与”。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表现,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功能与效能。追求普遍而自主的政治参与不仅是民主国家的精神显示,也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发展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推动力量。正确发挥这一推动力量,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政治认同感,有利于完善现有的政治录用制度,有利于减少政治决策上的失误,有利于加强政治监督,克服权力腐败现象,有利于开展政治动员工作,增强政策执行的效力。
政治参与是一把双刃剑,良性的有序的参与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民主的进程,无序的、过度的参与无疑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民主的破坏。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城市化、教育的普及和广泛的传播媒介的增加,人们的愿望和期待也在提高,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高涨,如果政治制度不灵活,缺乏有序的多样的有效的参与渠道,导致公民的这些愿望和期待无法得以实现和满足,这种被激发起来的参与就会带来动乱和暴力,这在许多国家的现代化中都出现过这种情况。如果一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化方面处于落后状态,公民的要求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解决,并在该国政治体系内部得到缓解和集中,那么,政治参与的剧增就产生政治动乱。因此,政治参与只能是有序的逐步扩大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步提供合法的参与渠道,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为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证。然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并不必然带来良性的政治参与。当前,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促进了有效政治参与的发展和政治稳定。但是,现实政治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利于政治稳定的政治参与倾向:一方面,一些人把政治参与看得过于简单化、理想化,常常脱离我国实际追求政治体制的高度完善,这种过高的政治期望值一旦不能实现,就有可能产生对政府和现行政治体制的不满,进而引发政治不稳定。另一方面,一些人在政治参与愿望增强的同时,却忽视提高相应的政治素质,没有树立有效参与所需要的制度意识、守法观念和政治责任感,也未能掌握必要的参与知识和技术,这必然导致参与愿望与实际参与效果的巨大反差,最终也会造成政治不稳定。这些都是不良政治参与的表现。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积极扩展良性的政治参与,尽力避免不良的政治参与。
二、良性政治参与的基本特征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积极扩展良性的政治参与,良性政治参与重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
指的是参政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用法律来规范人们所有的社会行为,规范所有社会事务的运作。公民只有依法参政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离开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良性的政治参与又是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制度化参与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政府对政治参与的管理都依据法治原则,以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方式、程序进行的参与方式。因此,有序的政治参与应该是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活动,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理性
即政治参与行为的理性,指政治参与行为的冷静、理智、合情合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政治参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广大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政治热情大大提高,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民主认识的偏差,大部分公民是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结果是政治参与的效能没有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在惯性思维的主导下,广大公民习惯于被动式的群众运动,它只具有政治参与的外观,而不具备政治参与的实质,这就导致了公民政治参与长期发展不快。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利益分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公民的自主、自立、自为的观念日益加强,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公民自主、理性地参与政治,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了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因此,良性的政治参与又是理性、自主的政治参与。选择理性的行为参政,可以使参政者的意愿能够较为准确地表达,也能够较为顺利地通达。参政行为如果不理性,一则往往使执政当局不能完整准确地了解参政者的意愿;二则可能耗费大量社会成本;三则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三)建设性
即通过政治参与对政治文明提出建设性的建设,而不是破坏性的建议。这是政治参与行为的价值所在,也是参政文明的一个重要表现。政治参与的建设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代表意义;其次是政治参与行为的质量。
具体地讲,就是指参政行为要代表一定的公共利益。这并不是要否定个人对自己利益的主张,而是从政治的公共价值这一角度而言的。如果个人为了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参政,而且他的主张有代表性,实际上他是代表了某种公共利益,至少是代表了一个阶层的利益(如农民的减负问题等等),也就具有公共价值和利益的代表意义。如果个人为了主张自己的个人私利而参政,其主张与公共价值和利益是矛盾的,则不具有公共价值和利益的代表意义,其政治参与行为也就不具有建设性,也不可能得到执政当局的接受。
参政的质量,也是政治参与行为的建设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参政的质量与参政的能力相关,一般而言,参政能力强,参政质量就好些;反之则差些。参政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调查研究,二是科学论证,三是可操作性强。
三、良性政治参与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意义
(一)扩展公民良性政治参与,是国家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
各级政府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其各项政策制定的依据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的表达。它只有广泛听取、吸收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才能对社会各类利益要求、愿望进行协调、综合,使分散的特殊利益整合成为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整体利益,便于达到人们的相互谅解,寻求较一致的意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子不断变化、分层、组合的过程中,新的利益群体随此而产生,不同的利益群体,会产生不同的政治和经济要求,国家的宏观决策只有建立在总体的群体利益之上,才能使其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才能使这些决策得到人民广泛的支持、拥护。这就要求国家政治体制中有丰富、完善的信息网络体系,既有利于各级政府倾听到人民的意见、呼声,也有利于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形式,向决策者表达自己的意愿,反映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各种对策、意见和主张,以期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扩大公民的良性政治参与渠道,使公民广泛地表达其意见与要求,促进各级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扩展公民良性政治参与,有利于广大人民实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政治参与,才能广泛地了解国家各项政治体系内的各项活动,才能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通过政治参与,有利于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建立一个及时、有效、完备的信息反馈系统,以便及时地把国家机关的决策执行情况、执行结果以及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反馈回来。在此基础上,纠偏补缺,修正方案,使决策更加优化,更符合人民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的执行失误,从而保证执行顺利进行。
(三)扩展公民良性政治参与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各阶层人民、各利益群体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如果能被政治制度所接受,就会使各阶层人民对政府产生认同感,从而保持政治稳定。在一个政治体系中,如果没有健全的良性政治参与机制,会使社会成员产生挫折感、不满感,甚至不安全和恐惧感,那就会使其从抱怨发展到小摩擦,乃至发展成为对现行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不满,甚至发展成为与政府的对抗与冲突,从而导致政治不稳定。而良性政治参与机制恰恰在于能为这种不满情绪提供宣泄途径,使抱怨、不满限制在法制轨道之内,不致破坏政治系统的秩序性、权威性。
四、扩展公民良性政治参与的主要措施
(一)要加强党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正确引导
在我国,民主进程的主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执政者虽然不是政治参与的主体,但他们对政治参与的正确引导、对政治参与的有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广大公民政治参与热情不断增加,政治参与发展迅速,但是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具体制度尚不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程度不高,缺乏长期政治参与锻炼以及非程序化现象较多的情况下,加强党对政治参与的正确引导,就显得重要而迫切。当前,党既要加强对公民认识自己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引导,也要加强对其认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的引导;既要加强对公民了解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引导,也要加强对其充分认识我国国情和民主政治奋斗目标的正确引导。
(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拓宽良性政治参与的渠道
大众传播媒介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电影、电报、电话、书籍、卫星通讯等传播工具手段。在现代社会,大众传播媒介已渗透到政治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众传播媒介被视为独立的第四种权利,(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并把它作为对政府监督的重要政治力量。在我国大众传播媒介对公民政治参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代表和反映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利益;揭露和抨击与社会、人民利益相违背的阴暗面,对政府的政治决策起监督作用。激发人们的政治热情和积极向上感及反腐倡廉、民主高效行政,保证正确的舆论宣传理论导向。
(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程序化
现代社会的政治体制,必须是有高度的自主性、适应性凝聚性,才能有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进步。应该说,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体制的配套性差,制度化程度低,所以在落实到具体操作环节上时,往往停留在空泛的原则上。所以我们要将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内容用制度化的形态予以明确规范,建立专门以公民为唯一行为主体的政治参与体制,同时对原有的参与制度提供一些配套措施,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得以具体贯彻实施,从而避免参与的随意性与偶然性。具体地讲我国的政治体制,还缺乏相当程度的自主性、适应性和凝聚性,即自我适应、自我调整、自我运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当前我们应该着重从以下这些方面入手,努力促进公民良性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1)加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和检查权,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并约束非理性行为;(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正确处理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并明确划分其职责范围;(3)进一步增强各民主党派作为独立党派组织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作用;(4)健全和完善人民团体、咨询智囊组织的机构和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表达民意、吸引民众参政及其提供政治决策等方面的重大作用(5)进一步完善基础群众民主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方面的功能。
(四)摒弃附庸意识,增强主体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和扩大良性政治参与
众所周知,在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的负面影响还是很严重的。“权威崇拜”、“清官思想”、等政治意识在我国民众中还是很普遍的,这些思想、意识在政治参与的态度倾向上必然表现为附庸意识,附庸意识是与主体意识相对立的奴性意识、依附心理等,这与政治参与,民主政治是格格不入的。要清除附庸意识,重构新型的政治文化,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其次,要在大力普及文化教育的同时,还应对公民进行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等现代政治意识政治思想的教育。第三要切实贯彻“相信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让人民群众自己参与管理国家政治事务和地方政治事务,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政治可以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同时,还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避免盲目性,自觉地、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制度建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外部条件,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如果公民没有公民意识,不是积极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不是“我要参加”,而是“要我参加”,那么,制度设计的再好也等于零。公民意识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民主建设的组成部分,而且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需要我们持之以恒,顽强地工作,在未来的几十年间使得中国人民改变面貌,成为有社会责任感,互相尊重,善于通过协商求同存异的一个群体。这是政治参与扩大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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