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理论论文,会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会计法的理论研究大大落后于会计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现就会计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谈些认识。
一、会计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独立方面
关于会计法的归属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绝大多数同志基于对会计管理体制的理解,认为会计法是依附于财政法的一门小法。现已出版的一些论述财政法和经济法著作中几乎都持这种观点。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指会计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的问题。判定是否独立的标准应是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独特的调整方法。我们知道,财政法是国家为调整财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会计法是国家为调整会计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财政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贯穿于国家财政活动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企业财务关系以及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关系。会计关系是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在会计活动中发生的具体经济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方面在于:(1)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和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都是通过财务关系连接和渗透的。财政关系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分配与调度关系,而会计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关系;(2)二者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财政关系是以国民经济总体活动为对象,而会计关系则是以国民经济具体经济活动为对象。由于总体活动是由微观个别活动构成的,其总量组成及其变化最终要取决于微观中的人量积聚及其变化,二者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既决定了财政关系只有通过会计关系才能实现,又决定了会计关系的处理必须按财政关系的要求来进行。财政法和会计法的区别主要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财政法调整的是财政关系,而会计法调整的是会计关系;(2)法律关系的内涵不同,会计关系是基层组织发生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而财政关系是较高层的宏观(中观)经济管理关系;(3)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的各级财政机关,财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愿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财政法律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固定性,有时一方是财政机关,有时双方都是社会组织;(4)调整原则不同,财政法通常采取“无偿”原则,法律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一种纵向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着眼于宏观经济分配;而会计法则采取“有偿”与“无偿”有机结合的原则,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内容既有国家与集体利益,也有个人利益;既有纵向方面,也有横向方面;既着眼于微观领域,但也涉猎宏观经济管理。
由此可见,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的会计关系。这个特点与以综合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的特点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与依附性,因此会计法应当是经济法体系一个独立方面。而把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和作用范围都不尽相同的财政法和会计法归在一个体系内,似乎有些牵强附会。
二、会计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既然会计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独立方面,那么它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对此理论界也有分歧。按照经济法学基本原理,经济法应有一部高度统一和概括的《经济法纲要》,作为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纲要》统帅着若干“小法”,作为调整一定领域内经济关系的准则。其中有些是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如经济合同法等,谓之基本经济法;有些只涉及国民经济某一部门的,如统计法、银行法等,谓之部门经济法。由于会计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只要以价值形式表现的经济活动,必然要有会计核算、管理和控制。因此我认为会计法应属于基本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据是:
(一)符合法规体系的发展规律要求。法规体系的发展,是一个随着经济的发展,由“诸法合体”而趋向“诸法分立”的过程。历史证明,适应经济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和谐的法规体系”往往被“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所突破,而“新的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又开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1)。会计法在我国成长为独立的基本法部门,完全符合上述法规体系发展的规律。自1985年《会计法》颁发并实施以来,先后修订和颁发了几十项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规章,特别是制定和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一系列会计行政法规,若干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即将颁发实施,1993年重新修订了《会计法》,《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也已陆续颁发实施,从而构成客观存在的会计法规群。这些法律规范已不是对原有法规的“拾遗补缺”,而是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
(二)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从而完成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任务。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能已超出了收收支支的范围,对于有效地维护国家、单位、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等多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会计“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注2)。为了保证会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必须加强会计工作的法制建设。会计法在我国发展成为独立的基本法,正是适应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符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各个法律部门都应的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在总体上要有自己的特征。会计法的调整对象较之相关的经济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独特性:会计关系既有纵向方面、又有横向方面,还有企业、单位内部关系及监督方面,而且表现在预测、控制、决策、分析、考核等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管理特征,但也不排斥调整对象中也受其他经济管理法规的影响。经济法体系的统一性,决定了不同法规可以从各自调整角度对同一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在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中,当会计关系的某些方面受其他法规影响时,不能就此否定它的独立性。
三、会计法与其他相关经济管理法规的关系
研究会计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意义在于从根本上确立会计法规体系的基础,但规范会计法规体系的构成和范围,必须研究会计法与其他相关经济管理法规的关系,除前述会计法与财政法的关系外,还应同时研究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法同审计法的关系。会计法与审计法的联系方面在于:(1)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审计法调整的审计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监督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由会计活动而引起的;(2)二者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审计关系如果离开会计关系就不复存在,而会计关系的实现也往往要借助于审计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1)审计关系是一种广泛的经济监督关系,不仅包括对会计活动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2)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一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调整原则不同。会计法坚持真实性和统一性原则,而审计法则强调权威性和独立性原则;(4)监督作用程度不同。会计与审计虽然都具有监督作用职能,但会计监督基本上属于部门、单位内部的监督,而审计则属于最高层次的监督。
(二)会计法同统计法的关系。会计法与统计法的联系方面在于:(1)二者都主要从数量和价值方面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的信息(主要是数据资料):(2)遵循共同的原则,如真实性、统一性、政策性、群众性、独立性等原则;(3)二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统计往往是借助于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也往往要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与考核。二者的区别在于:(1)统计法律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统计机关,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具有不固定性;(2)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而会计法律关系涉猎的范围要小一些;(3)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规范性,即主体的统计行为必须依统计法律规范进行,具有无偿性,而会计法律关系则是无偿与有偿的有机结合。
(三)会计法与金融(银行)法的关系。会计法与金融法的联系在于:(1)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都是以货币资金的运动为主要内容的;(2)会计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具有一致性;二者往往通过货币资金的运动而衔接。它们间的区别在于:(1)会计法属于基本经济范畴,而金融法属于部门经济法规;(2)金融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横向的平等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则纵横都有;(3)基本原则不同。金融法原则主要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按计划发放贷款与择优扶持原则,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收取利息原则,财政、物资、外汇综合平衡原则等,这些原则都是金融法规所独有。
此外,与会计法有密切关系的经济法规还有预算法、税收法规等,由于这些法规在总体上看包括在财政法范畴之内,不再述及。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规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必将促进会计法规体系原完善。研究会计法在经济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经济管理法规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必将对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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