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成为有产者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七大话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产者论文,让我们论文,企业法论文,个人独资论文,话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王女士依旧风风火火地开着她的餐馆,墙上赫然悬挂的营业执照中标明她是个体户。按照今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王女士将可申请成为独资企业主,尽管她对此不甚了了。事实上,透过《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约的法律条文,又有多少人能够领略出它将给我们的经济带来怎样的重大影响?
时下,如何激活民间投资成了政府的重要工作,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可以说是恰逢其时。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就此发表看法说,如同当年农村普遍开展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掀起新一轮的经济发展热潮。至于能否出现新的经济发展热潮尚需要时间检验,目前我们所关心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针对如何激活民间投资作出了哪些积极的规定?
个体户≠独资企业
此次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确定企业类型,彻底抛弃了以前按所有制划分企业的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的概念是以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而形成的。私营企业实际上采取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组织形式,此次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与早已出台的《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一起共同构成调整我国企业关系的立法体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便是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公平地竞争。但事实上,在过去存在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政策差别从立法这一环节便已开始。过去的法律对个人投资采取近乎否定的态度,按照雇工人数是否达到8个划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更显得缺乏科学依据, 而高额的注册资金规定也客观上对个人投资兴办企业设置了障碍。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将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全国各地3210万户个体户,其中有一部分有自己的企业名称,有必要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部分企业也将成为个人独资企业;今后个人投资创办的经济实体,也可依法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3
显而易见,个体户并不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而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朱少平介绍,符合下列情况的个体户不算个人独资企业:一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流动摊贩;二是季节性经营的、经营时间无法连续计算的;三是生产产品的主要目的不是用来经营,而是用来消费的。
据了解,在独资企业前面缀上“个人”两字是使之有别于国有、集体和外商三者各自独资兴办的企业,这三类企业是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
一元钱能注册一个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设立独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对个人投资的鼓励。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规定注册资本金被视作剥夺穷人投资权利的违法行为。据了解,在美国设立企业只需缴纳60至800美元,在马来西亚1元便可登记一个企业。
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是一种比较简单的企业形式,而且投资人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但在实际操作中,恐怕一元难以注册一个企业。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等条件,这显然不是几元钱能够了事的,更何况一元钱连办理工商执照的手续费也不够。《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有一个明确的好处:个人可以买国有企业。所谓购买国有企业就是购买国有企业的债务,买债不需要花很多钱,而还债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由于法律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泛,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建议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数做出明确规定。依常情推断,这些具体问题或许会在国家工商局的相关规章中加以明确。
来自国家工商局的消息证实,国家工商局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和从业人数并没有具体数额限制。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没有全国人大的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任意解释。据介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一是验资非常烦琐,二是验资可信度非常低,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采取宽进严管,逐步向登记制过渡。有消息说,国家有关商事企业登记的法律也在制订过程中,此法出台后,所有企业将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据介绍,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是设立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经营范围;二是投资人的身份证明,这些证明文件主要指投资人的身份证及相应证件,用以表明投资人属于国家允许进行投资活动的身份;三是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双重征税能否避免?
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双重缴纳还是只缴纳一道税?《个人独资企业法》只是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句话对此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应按规定的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便形成了不合理的双重征税。这种做法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也限制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生效后,原来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 纳入该法后,税负将有较大的增加。
由于我国税法是一个比较独立、完备的体系,解决个人独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恐怕要在税制改革中加以解决。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拟通过企业所得税立法解决个人独资企业双重征税的问题,可以采取的方案集中在两种思路。一是以法人所得税取代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征收法人所得税,其投资者只按企业分得的投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维持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对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从企业提取的投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其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给予必要的抵扣。
有专家分析,就目前而言,税务部门对独资企业主的个人所得很难掌握,实际上只对独资企业征一道企业所得税。从整个税制改革发展看,个人所得税应是逐步上升的,企业所得税应是逐步下降的。将来企业所得税应该是象征性的,因为企业的大部分利润都要分配到个人手里,等将来实现以个人所得税为主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便不存在了。
税收政策具体体现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是支持还是限制。我国现行政策中,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既要同其他企业的税负相平衡,又要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相协调。因为,既然企业登记是由投资人或个体户自愿申请,那么其是否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完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可想而知,个人独资企业一方面要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还要面临双重征税,显然是风险大而收益小,因此投资者或个体户会规避兴办个人独资企业。不难想象,私营企业可以为了获得优惠政策而注册成“假集体”企业,又可以为了避免无限责任找几个假股东而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又何尝不可以自甘为个体工商户而拒绝“升格”为个人独资企业呢?
目前,记者向国家税务局询问对个人独资企业征税的具体办法,得到的回答是无可奉告,只是说肯定会朝着合理的方向发展。
为何要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了避免个人独资企业在命名上与实际状况不符,避免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混淆,《个人独资企业法》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其命名必须与其责任形式、从事的行业及规模相符合。
对于个人独资兴办的企业,传统的法律不允许其负有有限责任,这自然是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的专家认为,企业负无限责任有助于增加企业的信誉度。这种说法的依据便是,过去由于有国企私企之分,私企信誉度很低,直到今天,私企信誉度仍不高,这限制了个私经济的发展,采取无限责任的形式,从理论上说将会提升个私经营者的信誉,从而有助于个私企业业务的增长。
目前,我国尚未实行财产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并没有具体区分,因此,当设立企业或享有权益时往往以投资人的全部家庭财产作为投资,而承担责任时则又限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这种状况为投资人逃避法律责任敞开了方便之门。有鉴于此,法律规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家庭财产投资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有的专家指出,企业注册时无限责任以什么方式来承担?这个问题不能笼统言之。无限责任实际上是以家庭财产做担保,那么家庭财产是否随进去?几个兄弟没有分家,其中一个人办企业,怎么样承担无限责任?是用整个家庭财产还是用某人的一部分财产?无限责任以什么样的形式承担?是连带还是不连带?这些问题在企业注册时就应界定清楚。
提到无限责任,有点叫人毛骨悚然。其实,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不能理解为“一分不剩,一物不留”的“连锅端”,投资人必需的生活用品、职业及教育用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社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等是不能用于清偿债务的。我国虽然尚未建立起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参考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允许投资人保留一定的必需的财产,这也是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应有之意。
个人独资公司为何行不通?
所谓个人独资公司,是指个人投资者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事主体。个人独资公司不同于私营企业,前者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公司的特殊类型;后者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国外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中,投资主体一体化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早已应运而生。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普遍适用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外商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那么是否允许国内个人投资兴办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一部分。
事实上,私营企业老板创业成功后,便希望将企业财产同家庭财产分开,以免企业破产时导致倾家荡产。统计数字表明,截至今年6 月底,我国私营企业已经达到128万户,其中70 万户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占总数的55%。
据专家分析,抽逃资金和逃债逃税是个人独资公司的两大隐患。由于个人投资公司其财务状况很容易处在一人控制之下,他人难于知晓。一旦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如负债甚大、产品质量不好引发了赔偿责任,老板要抽逃资金时,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甚至执法部门都难于取得有关证据,更不用说预防了。利用关联业务逃债逃税是一个难于监控的难题。典型的例子是,甲公司办一个全资子公司,当甲公司负责人要逃债时,可以将甲公司的货物以低价卖给乙公司,然后让甲公司破产。
员工必须忠于老板
在现代社会里,企业管理越来越专业化、职业化,投资人由于企业规模较大、个人事务繁忙、管理经验不足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在企业业务不断拓展的情况下,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企业管理越来越普遍。
事实上,很多民营企业大多采取了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究其原因,是聘用外人管理企业靠不住,一旦出事很难办。民营企业中有人卷走了资金,只能按民事案件起诉,不能按刑事案件起诉,而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之一就是“谁举报,谁举证”,靠举报人举证,与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取证,效果和最后的结果有很大差别的。企业员工泄露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是令企业头痛的问题,而诸如此类的纠纷日益增多,事实上很多民营科技企业在此方面都吃过“哑巴亏”。
当前,独资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对投资人的财产及合法权益保护不力,非法干预企业自主权、侵占和挪用企业财物的行为严重存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第二十条、第四十条对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确定为诚信、勤勉义务。何为诚信?何为勤勉?该法没有具体说明。其意大致是指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应当以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最高原则,不得利用其职务从事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商业机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从事违禁行为,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私人财产权
承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性,实际上也就承认了个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和不可侵犯,这是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史上的历史性飞跃。
《个人独资企业法》加大了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保护力度。一是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企业财产归个人所有,请仔细读读该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二是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利益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贷款难一直是民营企业的老大难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申请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
为了鼓励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还规定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限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法律对登记机关提出了严厉的要求,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因为不依法律行事而锒铛入狱,就这一条而言,其对登记机关的监管力度恐怕是前所未闻的。
记得《乡镇企业法》出台之际,记者曾请教过正在就乡镇企业问题发表演讲的一位北大教授,询问乡镇企业法对乡镇企业有何促进作用?这位教授断然回答,不会有啥促进作用。现在想来,这位教授的言辞不无过激,因为实际上一些诸如乱收费等困扰乡镇企业发展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因为《乡镇企业法》的出台而得到解决。显然,法律必须落到实处才能发挥作用。
所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光有《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体、合理的配套措施,更需要全社会的认同和执法部门的全力贯彻。
(原载《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冯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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