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税调整及其有效保护结构的实证研究_关税论文

我国关税调整及其有效保护结构的实证研究_关税论文

对中国历次关税调整及其有效保护结构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次论文,关税论文,中国论文,结构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我国的关税以至非关税壁垒的福利效应做了大量研究(注:这方面最有价值的文献有张曙光、张燕生、万中心:《中国贸易保护代价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 盛斌:《中国贸易自由化福利效果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5年第11期。)。但是,他们所考察的某些关税福利效应,指的是名义关税的福利效应。他们都有这样的明确假定,给定的名义关税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面临的价格具有相同的效应。实际上,这种分析是以单一阶段生产过程的假设为前提的。事实上,大多数生产过程是由多个生产阶段组成的。而且大多数产品的生产,必须购买中间产品,其中许多中间投入尚需进口。在这种情况下,给定的名义关税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形成的价格就具有不同的效应。如研究着眼点在名义保护率测算贸易保护的代价上,为有步骤地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提供依据,上述测算是一个合适的工具。如果把着眼点转到在多边贸易体制给定的名义关税率约束下,如何用最小的保护成本,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程度,优化关税的有效保护结构。那么,现在涉及的是对产品生产增加值的保护,有效保护率才是合适的分析工具。本文在充分讨论有效保护率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1992年以来历次降税后形成的关税有效保护率及其结构的计量测算,提出优化关税有效保护结构等关税改革建议。

一、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和计量模型

在生产过程是多元阶段的情况下,一个生产部门的贸易保护程度不仅要受最终产品关税课征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因中间投入的被征进口关税及其中间投入系数的大小的影响。因此,关税的有效保护率不同于名义关税率,它是对某种产品生产增加值提供的一种保护率,是某一产品相对于自由贸易下单位增加值提高的比率(W.M.Corden,1966)。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效保护率(ERP )就是通过关税手段可能实现的某一产品实际价格的相对增加量,而不是名义价格的变化。假定某个产业,只生产一种产品j,中间产品有i种,那么其ERP为:

V[,j]-V[*][,j]

ERP[,j]=────────

V[*][,j]

〔P[,j]-∑P[,i]a[,ij]〕-〔P[*][,j]-∑P[*][,i]a[,ij]〕

ii

=────────────────────────────

P[*][,j]-∑P[*][,i]a[,ij]

i

P[*][,j]t[,j]-∑P[*][,i]a[,ij]

i

=────────────────

P[*][,j]-∑P[*][,i]a[,ij]

i

t[,j]-∑a[,ij]t[,i]

i

=────────────(1)

1-∑a[,ij]

i

其中,t[,j]是对j种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t[,i]是对i种中间投入的名义关税税率,a[,ij]是生产单位j产品所需投入i产品的数量,即投入产出系数;v[,j]为商品j在关税扭曲下的单位增加值(P[,j]-∑P[,i]a[,ij]),v[*][,j]为自由贸易下商品j的单位增加值

i

(P[*][,i]-∑P[*][,i]a[,ij]);P[,i] 代表国内生产者面对

i

的商品i的国内价格,即P[*][,i](1+t[,i]),P[*][,i]为商品i的国际市场价格。

从上式可见,有效保护率是三个变量的函数:1.对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最终产品名义关税率的上升会相应提高有效保护率。2.对进口投入的名义关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进口投入名义关税率的提高,会提高最终产品的中间成本,降低其单位增加值,从而降低有效保护率。3.在名义关税水平一定的条件下,投入产出系数(a[,ij])越高,将有一个相应越高的有效保护率(金祥荣,1993)。再将上述含义进一步概括如下:

如果t[,j]=t[,i],则有ERP[,j]=t[,j]=t[,i] (2)

如果t[,j]>t[,i],则有ERP[,j]>t[,j]>t[,i] (3)

如果t[,j]<t[,i],则有ERP[,j]<t[,j]<t[,i] (4)

如果t[,j]<a[,ij]P[*][,i]/P[*][,j]·t[,i],则有ERP[,j]<0

(5)

从有效保护率概念中很容易导出这样几个值得重视的结论:1.一个国家可以建立起这样一种关税梯度结构:对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名义关税率。2.要防止负的有效保护率的出现。式(5 )给出了负的有效保护率出现的条件。其含义是如果对这个最终产品的中间投入课征的关税如此之高,以至使它不仅抵消了对最终产品课征的关税,而且中间成本的上升还消除了最终产品价格与中间投入价格之间的差距,那么这时该产品的实际价格就会变成负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较少的,因为当一个产品的实际价格是负的或者为零的时候,这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就不可能继续下去。3.过度保护会使某种产品原本自由贸易中负的实际价格转变为正的实际价格(注:这种情况在本文计量模型中难以测算出来,但根据初步判断这种情形是存在的,应该引起特别重视。)(W.M.Corden,1971)。例如某最终产品在自由贸易中的实际价格是负的,其一单位最终产品的自由贸易价格为100美元, 但生产这种产品所需的一单位投入的自由贸易价格却要120美元,实际价格为负的20美元。 但如果对最终产品征100%的关税,而对中间投入仅课10%的关税, 就会形成一个课征关税后正的68美元的实际价格。这时的国内生产如果用自由贸易价格来衡量,其产品生产呈负增加值,中间投入成本大于最终产品价格。但由于贸易保护使国内生产成为有利可图的正的增加值。

另外,上述公式中的a[,ij]是指在没有关税的情况下, 该产品在j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关税的征收会导致各种投入品之间价格比例的变异,从而出现相互替代和生产技术系数的改变。因此在ERP 的实际量度时,必须对上述公式进行修正,将a[,ij]修正为a'[,ij], 它是在关税提高国内最终产品价格和国内投入产品价格之后得到的投入产品的比重。a'[,ij]和a[,ij]存在如下关系:

1+t[,i]

a'[,ij]=a[,ij]─────

1+t[,j]

结合前面给出的ERP公式,可以得到修正后的ERP计算公式:

1-∑a'[,ij]

i

ERP[,j]=──────────────-1

1 a'[,ij]

────-∑ ─────

1+t[,j]

i 1+t[,i]

本文根据《1995年度中国投入产出表》(注:仅用《1995年度中国投入产出表》中该年的直接消耗系数,也就是说本文的模型计量中含有投入产出系数是不变的这样一个假定。)采选了22个可贸易部门,在计算时,a'[,ij] 采用的是“投入产出表”中列举的产品部门之间的直接消耗系数;t[,i]和t[,j]根据1987、1993、1994、1997和1998年的海关税则,运用简单算术平均法对每项产品优惠税率进行计算、合并。

二、中国的关税有效保护率及结构实证分析

1992年以来,中国连续6次降低关税水平, 算术平均关税税率已从1992年的43.1%降至目前的17%。根据其中4 次大幅度关税调整的数据资料,分45个部门测算了历次关税调整后的名义税率结构;同时,分别计算了4次大幅度降税前后的22个可贸易部门的关税有效保护率, 并与相应的名义关税率相应对照(见表1、表2)(注:需要说明的是,贸易政策对产业的实际保护,除了关税以外,还有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补贴等,本文没有对这些因素进行“等价”转换。本文测算研究的有效保护率,仅仅是关税有效保护率。)。

表1历次关税调整后的有效保护结构(22个部门) %

1987

1992.12后 1993.12后

名义 有效名义 有效

名义

有效

税率 保护率

税率 保护率 税率 保护率

农业 37.7 37.9

34.5

33.5

34.4

34.5

煤炭采选业 18.2 14.7

15.2

10.1

12.67.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9.0

2.3

20.8

17.6

17.7

14.3

金属矿采选业 0.9 -11.00.3 -12.40.3 -11.6

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27.2 26.7

19.6

14.2

24.9

23.8

食品制造业 59.5 93.6

55.0

84.8

48.1

67.4

纺织业70.7 148.2

61.0 109.5

53.7

89.6

缝纫皮革制品业 76.3 122.7

76.8 147.2

72.4 149.6

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 43.6 52.8

47.3

64.0

43.1

56.4

造纸及文教用品制造业 32.3 26.2

33.4

29.7

29.8

25.4

电力及蒸汽、热水 3.0 -5.73.0

-6.23.0

-5.1

生产和供应业

石油加工业17.6 24.1

16.0

10.5

13.99.2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17.2 13.2

15.99.2

13.36.5

化学工业 28.1 25.3

32.9

34.8

29.1

29.6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 46.4 78.2

44.5

72.8

39.9

62.9

矿物制品业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5.1 13.5

14.9

12.8

14.7

13.7

金属制品业43.0 98.6

42.8

97.9

38.5

82.3

机械工业 25.6 25.5

27.0

27.1

24.4

24.4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7.2 28.2

63.7 134.0

62.4 13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7.2 59.9

37.0

57.4

30.6

42.5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29.1 28.3

38.4

42.9

31.1

33.1

仪器仪表及其他 35.1 40.4

31.2

29.6

28.6

28.4

计量器具制造业

1996.4后 1997.10后

名义 有效名义 有效

税率 保护率

税率 保护率

农业 27.2 28.2

17.2

17.1

煤炭采选业

5.6

0.94.40.6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8.4

4.86.83.9

金属矿采选业 0.2 -8.50.2

-7.0

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 7.3

1.53.8

-1.8

食品制造业 39.5 57.7

27.1

40.0

纺织业29.0 37.9

24.3

35.6

缝纫皮革制品业 41.8 77.6

30.2

48.2

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 28.1 39.5

16.5

19.2

造纸及文教用品制造业 22.6 23.2

14.7

12.8

电力及蒸汽、热水 3.0 -1.63.0

-0.4

生产和供应业

石油加工业 8.1

6.47.67.3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 7.2

2.96.95.4

化学工业 17.4 16.5

14.2

14.5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 26.9 42.7

18.4

26.9

矿物制品业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9.8

9.28.68.7

金属制品业20.4 34.3

13.5

18.5

机械工业 16.5 16.4

14.3

15.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3.7 58.3

28.1

48.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6.5 45.8

20.3

33.4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8.1 17.3

14.3

13.9

仪器仪表及其他 21.9 24.8

14.6

14.4

计量器具制造业

表2历次关税调整后的名义税率结构(45个部门)%

1987 1992.12后 1993.12后

总算术平均关税率 43.139.9 36.4

农业 37.734.5 34.4

种值产品12 10.7

8.6

林业产品42.335.8 35.8

畜 牧 业 35.438.7 35.8

其他农产品 41.739.4 37.6

渔业产品42.233.7 32.7

采掘业22 20.2 20.4

煤炭采掘业 18.215.2 12.6

石油及天然气采掘业

9 20.8 17.7

金属矿采掘业 0.9 0.3

0.3

非金属矿采选业 32.329.3 27.8

采盐业

8.3 7.7

6.7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12.8 7.2

5.5

制造业消费品 65.863.9 60.5

食品59.65441.4

饮料及酒90 82.2 10.8

烟草行业

100 99.5 99.5

文化产品10 28.8 16.7

纺织工业70.76153.7

服装及纤维制品 86.982.2 75.5

皮革毛皮羽绒制品58.456.8 57.9

家具及其他木制品68.264.3 59

文教体育艺术用品33 38.5 34.4

其他制成品 67.76761.8

制造业资本品 29.536.2 32.9

机械产品25.62724.4

铁路运输设备10.5 8 7.7

汽车37.883.2 82

船舶制造11.313.6 13

飞机及其他运输设备

6

5.2

5.1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23730.6

电子和通信设备 29.138.4 31.1

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 35.131.2 28.6

制造业中间投入品 28.821.7 29

饲料19.220.8 21.2

锯材加工及人造板23.420.2 17.9

造纸及纸制品34.831.1 28.9

印刷制品21.82018.5

电力及蒸汽热水

3

3 3

石油加工业 17.61613.9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17.215.9 13.3

化学原料及制口 26.626.2 23.3

医药制品21.820.7 18.1

化学纤维48.370.2 61.6

橡胶制品35.927.8 25.7

塑料制品36 34.8 30.4

建材及其他非金属制品46.444.5 39.9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品 13.314.1 14.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品 16.216.2 15.4

金属制品43 42.8 38.5

1996.4后 1992.10后

总算术平均关税率 2317

农业 27.2 17.2

种值产品 4.4

4.4

林业产品19.2 15.3

畜 牧 业 28.6 16.5

其他农产品 28.4 18.2

渔业产品33.7 21.1

采掘业 6 3.4

煤炭采掘业

5.6

4.4

石油及天然气采掘业

8.35 6.8

金属矿采掘业 0.2

0.2

非金属矿采选业

8 4.2

采盐业

3.3

1.3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3.3

2

制造业消费品 35.5 25.3

食品40.9 25.3

饮料及酒60.2 55.4

烟草行业58.6 53.6

文化产品 9.2

8

纺织工业2924.3

服装及纤维制品 42.7 31.9

皮革毛皮羽绒制品37.8 21.5

家具及其他木制品38.9 21.1

文教体育艺术用品26.7 15.7

其他制成品 4020.6

制造业资本品 21.6 17.2

机械产品16.5 14.3

铁路运输设备 7.2

5.7

汽车44.5 37.2

船舶制造10.8

8.4

飞机及其他运输设备

3.7

3.6

电气机械及器材 26.5 20.3

电子和通信设备 18.1 14.3

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 21.9 14.6

制造业中间投入品 17.1 15.1

饲料 7.5

5.3

锯材加工及人造板13.2 10.1

造纸及纸制品23.1 16.0

印刷制品14.4

8

电力及蒸汽热水

3 3

石油加工业

8.1

7.6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 7.2

6.9

化学原料及制口 14.1 11.4

医药制品11.2

9.9

化学纤维32.7 27.7

橡胶制品1714.4

塑料制品21.8 16.4

建材及其他非金属制品26.9 18.4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品

9.6

9.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品 10 7.8

金属制品20.4 13.5

从1997年10月关税调整后形成的关税有效保护结构看,从有效保护的程度分析形成了高、中、低三类程度不同的有效保护结构。1.ERP <17%的低关税有效保护部门。包括采掘业、造纸及文教用品制造业、电力、石油加工业、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业。其中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和电力行业处于ERP<0的负保护状态,体现了政府对这些产品的进口促进意图。2.17 %<ERP<30%的中等关税保护部门。包括农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3.ERP>30 %的高关税保护部门。按顺序分别为: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缝纫皮革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其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缝纫皮革制品业的有效保护率分别为48.4%和48.2%,远高于其他三个部门。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这两个部门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名义税率,分别为28.1%和30.2%,在所有22个行业中分别居第二位和第一位。从部门内部看,汽车行业(37.2%)和服装及纤维制品业(31.9%)的名义关税率是造成这两个部门的高名义关税率的主要因素。二是在这两个部门产品的成本形成中占较大比重的投入品的名义关税率,均较大幅地低于相应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如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产品成本中,占到第二和第三大比重的机械工业和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产品,名义关税率分别只有14.3%和8.6%, 低于产成品名义关税率分别为13.8%和19.5%。

上述的关税保护结构基本符合对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名义关税率的关税升级原理。形成了从上游产品到下游产品有效保护率逐渐升高的梯形有效关税结构,调整后的名义关税率也呈现从上游产品到下游产品逐渐升高的梯形分布,使有效保护结构上的梯度差距更为扩大。

采掘业为惟一的负保护部门,低于名义关税率近6个百分点。 主要是由于名义关税率较低,普遍低于作为其生产主要投入品的机械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名义保护水平。内部四个部门的关税有效保护率也均低于相应的名义关税税率,其中金属矿和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呈现负保护。尤其是我国资源非常贫乏的金属矿采选业,负保护程度达到-7%。农业部门的关税有效保护率接近于名义关税率。从表2可以看出,除种植业外,林业、畜牧业和其他农产品的名义关税率均接近于农业部门的算术平均关税率,渔业产品的税率则相对较高。从制造业投入品开始,包括制造业资本品和消费品,关税有效保护率开始超过名义关税率,而且随着产品加工度的加深,超过的幅度越来越大。在制造业的中间投入品中,除电力及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出现负保护外,石油加工、炼焦、金属冶炼及加工业的有效保护程度较低,为5—8%,造纸、化学工业、金属制品业的关税有效保护率为12—18%,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保护程度最高,达到26.9%,高出制造业中间投入品平均保护水平近一半。在制造业资本品中,五大部门明显分成两类。一类有效保护率为14—16%,包括机械工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业。另外两个部门的实际保护水平远远超出上述三个部门,电气机械及器具制造业为33.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最高,为48.4%,在全部22个部门中也为最高。从《1995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和表2可以发现,这主要是由于汽车的高名义关税,以及为该部门提供主要投入品的机械工业和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较低关税率导致的。制造业消费品的有效保护率最高,符合关税结构合理化的要求。从其部门内部也可以看出,除了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外,缝纫皮革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的有效关税率分别高达48.2%、40%和35.6%,在全部22个可贸易部门中分别居第二、三、四位。

经历了6次关税调整以后, 中国的关税有效保护虽然已消除不少结构性问题,关税结构呈现优化的倾向。但是,仍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关税调整中引起足够重视。

1.在6次降税调整过程中, 出现了一些部门的关税有效保护率的下降幅度超过对应的名义保护率的下降幅度。在一般情况下,随着名义关税率的下降,有效保护率也会随之降低,但只有当该产品的中间投入的名义关税同时相对提高的条件下,后者的下降幅度才会超过前者。显然这种关税改革与关税升级原理是相悖的。

2.从关税的名义保护率与相应产品或部门的有效保护率比较看,根据国际经验,在名义关税率不变甚至逐步降低下,提高(至少保持)关税有效保护率的潜力还很大。经过几次关税调整以后,至1997年10月22个可贸易产品部门形成的关税有效保护率为21.3%,仅比关税名义保护率高出4.3%。从分部门看:(1)有7 个部门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低于名义关税率。这些部门的关税有效保护率之所以低于名义保护率,其原因主要是,除了造纸及文教用品制造业以外,这些部门的名义关税税率已极低,只要对其中间投入稍征一定水平的名义关税就会使有效保护率降至名义关税率之下。而这些技术、设备等中间投入正是还需要保护的幼稚产业。同时,这类采掘或采选业有效保护率的大幅度下降以至由正变负,也意味着这些原来在我国储藏量相对较为丰富的矿产品已经因大量开采而变得相对稀缺,政府由鼓励自给开始转向鼓励进口。(2)9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明显高于名义税率,绝大部分属于制造业消费品和制造业资本品生产部门。(3)6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接近于对应的名义关税率。除了农业以外,其他5 个部门均是刚进入重化工业阶段而需要保护的成长性产业或幼稚产业。但又由于这5个部门大多属于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部门,产业关联度大,后向联系丰富,且较多中间投入部门也是需要保护的成长性产业。这正是导致上述6 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与名义关税率相近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配合使用中间投入的当地含量要求这种数量限制措施,降低或免征中间投入的名义关税,以提高最终产品部门的关税有效保护率(W.M.Corden,1985)。

3.关税的有效保护结构的优化与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还不十分相适应。根据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一国贸易的展开会使其原来较为便宜的要素价格上涨,从而出现要素使用替代的竞争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E.Hepmon and Paul R.Krugman,1989)。很显然,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已开始进入重化工业阶段,依靠劳动力、土地等初级要素,投入的比较优势在逐步失去,正被资本、技术等要素取代。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6次重大的关税调整, 比较好的坚持或把握了关税降低中应体现的如“网络协调法”等技术原则,而没有很好注意有效保护结构的变化与动态比较优势的变化相适应,从而更好地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根据我们的分析,在几次关税调整中,除电力和金属矿采选业以外,22个部门中20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是随名义关税率的削减而大幅度下降的。其中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和金属制品业3 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下降幅度达80%以上。在剩下的17个部门中,有7 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下降达60—80%;其余10个部门的下降率均为30—60%。从20个有效保护率下降部门的绝对降幅来看,原先高保护部门的降幅最高,如纺织业、缝纫皮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这些部门在1993年的有效保护率均接近或超过100%,降幅也均在70 %以上。原先中等或中等偏上保护程度部门的有效保护率也有较大幅度下降。石油加工、炼焦、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原先保护程度较低部门的有效保护率降低较少,均不足5%。 这样的关税调整使整个有效保护结构的差异程度缩小,标准差从44.5减少到15.8,基本体现了关税降低的“网络协调法”原则。但是,“原则”的掌握上过于“机械”,忽视了结合考虑各部门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利益优势的动态变化。从表1 中可见,1997年10月最后一次关税调整形成的有效保护结构中,保护的重点仍然落在轻纺工业,而幼稚性、成长性强的资本、技术密集性产业的绝大部分部门的有效保护率都低于17%的中等水平。

三、进一步关税调整的几点政策建议

进一步调整关税要考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名义关税13%的约束条件,以提高有效保护水平,优化关税的有效保护结构为原则和目标。

1.根据各产业部门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利益优势的动态变化,优化关税的有效保护结构。给幼稚工业提供的贸易保护是有针对性、时间性,强调经济合理性的递减保护。如我国的轻纺工业已是国际竞争能力较强、国际市场份额很大的成熟性产业,应逐步撤消过度的贸易保护,把保护重点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从表1中可见, 我国机械工业的有效保护率几乎总是与名义税率一起同幅下降,尽管这一情况在1997年10月的关税调整中已有所改善,但相对其支柱产业地位来说,有效保护程度仍然偏低;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的有效保护率自1996年4 月的降税后,便开始低于名义税率,而且保护程度远低于其他制造业资本品生产部门,甚至低于部分制造业中间投入品生产部门。炼焦煤气和造纸业的保护程度也偏低。根据《1995年度中国投入产出表》提供的部门影响力系数资料,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和造纸业的影响力在全部33个部门中分别居第三和第四位,仅次于缝纫皮革制品业和纺织业。这两大部门的快速发展能够产生对相关部门较强的连锁波及需求,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更快发展。但目前两大部门的有效保护率均低于名义保护率,而且炼焦煤气业的有效保护程度更是远远不足。

2.配合使用中间投入品当地含量要求的数量保护措施,以降低中间投入的名义关税率,提高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最终产品生产者的有效保护。当地含量要求是一种可变配额制,它要求国内最终产品生产者向国内中间产品企业购买一个确定的最小投入比例。一般情况下这个比例是逐渐提高的,目的在于能达到百分之百地使用国产投入。这种本地含量要求有两方面的效应:影响了最终产品生产者的有效保护率,同时保护了国内投入生产者,更重要的是能比关税保护更低福利成本地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当地含量要求在幼稚工业特别保护制度下,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我国应重视这一措施的作用和使用,制定全面的幼稚工业零部件国产化规划和措施,并把它们纳入国家产业政策体系之中。

3.在“网络协调法”指导下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由于关税保护实质上是对国内价格信号的扭曲,必然会带来资源利用中的扭曲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根据现代关税理论,关税保护的福利损失与有效保护结构密切相关,有效保护率之间差异的缩小会降低保护成本。因此,为尽可能地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减少保护成本的支出,可以在有效保护结构的优化中选择各部门关税削减顺序。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必须同时考虑产业保护与节省保护成本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同一层次类似部门的关税削减顺序选择过程中,“网络协调法”仍然是有意义的。例如在消费品生产部门中,应首先考虑削减缝纫皮革制品业的有效保护率,而不是家具制造业。

4.随着关税有效保护结构向资本密集型部门倾斜,将形成不利于劳动的收入分配扭曲,这是应该引起注意的,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收入分配政策加以矫正。

5.要防止过度的有效保护率,从而出现自由贸易中负的实际价格转变为保护贸易下正的实际价格。这种情况在目前我国高贸易保护下的轻纺工业和家电工业中有可能已经存在,值得做一些调查和进一步研究。

截稿:199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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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税调整及其有效保护结构的实证研究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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