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法规论文

试论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法规论文

试论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法规

张媛媛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 要】 当今互联网快速发展,区块链技术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毫无疑问的是在变革的大浪潮里要怎样做才能抵达安全的终点,应该这样从法律视角下最大化的执行法律的监管力度,此时的区块链技术在各国法律层面还都是空白,一个新生的事物需要成长的空间,对区块链来说就是自生自灭还是制定出与之相配的法律法规来引导新生的技术所造成的变革?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监管;法律

1 区块链概述

1.1 区块链的概念

网络的价值就是通过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 使社会公众获得更大的益处, 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各种喜悦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区块链是基于在比特币的公链底层技术研发而出, 是通过全球互联网的特殊加密的、点对点的、不易篡改、能够溯源到的交易技术地址和散列式记账技术, 其基本构成为去中心化、点对点的交易系统和全网记录、能够溯源、不易篡改的散列式账户系统; 其核心技术是组网的动态化、链式结构、达成共同共识。

1.2 区块链的特性

(1)去中心化:正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通用散列式的数据核算与存储机制, 其不存在一个中心化的计算机硬件或控制管理机构, 系统中各个节点的权利与义务是均等的, 各个节点同步更新维护系统中的所有数据, 这与传统的中心化计算机主机存储机制系全然不同的。

(2)安全性:区块链体系通过秘钥进行交易,会验证涉及交易的唯一性。 简而言之, 如果在没有征得交易权限的唯一确认,一个“不正确的”交易将不能被写入到区块链上。 在区块链的底层链端每进行一次交易就需要进行一次复杂的数学计算(即“哈希算法”),这取决于交易数据、 涉及交易的各方身份以及先前交易的结果。

(3)透明性:因此在试图添加一个新的数据时,该数据必须经各原始交易方验证身份并核算无误故区块链技术相当大程度地增加了信息数据透明度, 原始的数据库相较于区块链来说, 虽然有多重防火墙的保护,但更易受到攻击。

张伟民,1955年生于浙江杭州。历任浙江省二轻工业设计学校副校长、浙江画院副院长。现为浙江画院中国工笔画研究所所长、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工笔画学会常务理事、杭州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国家艺术基金专家评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3 区块链的种类及相关特性

(1)公有链。 完全敞开的区块链,是指任何人都可读取的、 任何人都能发送交易且交易能获得有效确认的、 全世界的人都可以参与系统维护工作,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交易或挖矿读取和写入数据。 简而言之,公有链像一场公益活动,谁都可以参加(读取)和在这里面去付出和获取(产生交易),当这个地方发生问题的时候,任何人都可以参与救助(系统维护),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现场的情况, 获取他的数据读取和读入 (数据获取自由)。

“可能你看到的是足炉!”彤彤自信地回应说,足炉比手炉大一些,常常是用锡或铜制成的金属壶。最常用的足炉叫“汤婆子”,又称“汤媪”“锡夫人”“脚婆”,使用方法跟现在的热水袋如出一辙,即将壶内注入热水,拧上盖子,包上厚布,放入被窝中焐脚。

在法律效力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是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在中国立法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仅次于法律的重要立法层次。部门规章作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补充形式,对它们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与具体化,便于法律法规更好地实施。

区块链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实行实名制。 在学界, 对区块链的实名制利弊的讨论颇为广泛。 实行实名制后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匿名性的弱化方面, 因为这会提升法律的构建成本。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主要还处于初级阶段, 实名制的建立能够不断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也能够将区块链在监管上的空白予以填补。 另,区块链亦存在诸多风险,实名制的实行能够降低风险。 监管机构对区块链实行严格的实名制管理后, 能够控制投机行为, 可以低成本规范区块链的流转, 也可以进行数据监控和整理, 为征税提供便利。 实名制的实行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15〕39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涉及区块链的规定,应该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二是建立管理系统。当前,区块链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 以当前区块链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太可能会专门建立一个监管机构。 但是,建立一个管理系统是具有很大操作性的。 建立后的管理系统职能主要是: 增强区块链的信用度, 要求做好区块链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用最小的成本对区块链的运作进行管理。

6.1 根据核密度估计法提取的商业中心在等级上与其商业发展水平具有强相关性。商业中心的核密度随着与城市中心距离的增加而衰减,由城市中心圈层向外围圈层逐渐扩散,结果符合客观事实。中心城区作为城市空间发展的传统核心区域,在人口分布、交通可达性、人文环境等商业活动影响因素上具有较大的商业区位优势,仍是城市商业活动最活跃的区域。外围城区的商业中心离散地分布在行政中心,集聚规模总体偏小,且商业中心的核密度低,集聚规模存在显著差异。

(4)主链。 主链一词源于主网(相对于测试网),即正式上线的、 独立的区块链网络。 可以直接理解为token 公链,主网上线后,安全性会变得更强,用户可以更放心选择上主网的token,而一旦成为主网,后续的使用场景和应用范围相继需要上线,否则无法让token获得一个质的飞跃。 是一种全球商业合作,产业应用。相继而来的币融是第一个先锋应用。

(5)侧链。 楔入式侧链技术,它将实现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资产在多个区块链间的转移, 这就意味着用户们在使用他们已有资产的情况下, 就可以访问新的加密货币系统。

1.4 区块链技术中公钥,私钥,地址三者的关联性

回顾90例2015年2月-2018年1月基底节区高血压脑出血患者根据手术方法分组。观察组男24例,女21例;年龄32-79岁,平均(55.02±2.41)岁。对照组男23例,女22例;年龄33-79岁,平均(55.41±2.02)岁。

(2)公钥。 是和私钥成对出现的,公钥可以算出币的地址, 因此可以作为拥有这个币地址的凭证。 可对全节点公开,公开后无任何风险。

(1)私钥。 私钥是一串数据,它是允许您访问特定钱包中的令牌。 它们作为密码, 除了地址的所有者之外,都被隐藏。 只有你自己可以知道,公开后你的币就没。 本质是一串256bit 的数字(也就是由256 个“0”和“1”组成)。

(3)钱包地址。 可理解银行卡账号,可对全节点公开,公开后无任何风险,本质是一串字符串。

区块链权益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明确区块链的保护管理部门。 当下,区块链发展迅速、势头很好, 且区块链具有很强的跨行业、 跨地区和跨市场的交叉特性。 因此, 良好的协调机制需要相关部门逐步建立,最终建立由央行为主,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商务部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监管机制。 就我国来说, 建议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明确为区块链的主管部门, 将区块链权益保护纳入保护和管理的范畴。 因为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产生后,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工作,管理经验十分丰富。 因此, 将区块链的权益纳入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工作范围内, 能够最大程度降低成本,节约人力,提高管理效能。 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加强监管, 监测区块链的风险状况并进行必要的评估。 监管部门构建以行为监管为主、审慎监管为辅,建构分层、 分类和分级的监管体系, 重点是严格管控机构挪用、 占用客户资金。 三是增强预警和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提示与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公开务必做到言简意赅、 及时准确和全面, 更不得侵犯参与者的知情权。

2 区块链技术存在的法律风险

2.1 区块链技术应用为新型金融犯罪滋生土壤

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莱特币、柚子币等八大主流原生币的核心技术都是在区块链上完成挖矿打包运输的, 并且每隔四年总量减少一半。 可是就是应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能够溯源与密钥验证、可编程性、匿名性与安全可信性等技术属性, 才会结合主流货币的原生币具有易用即时可靠性与不可逆转的特点, 成为黑色地带网络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其一, 通过主流币交易的高低价格的落差成为洗钱的必要条件来转移非法所得的资产,即用我国法定货币(CNY)买入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莱特币、柚子币等八大主流原生币,在场外交易所(STO)的平台换成美国的法定货币(USDT),再以美元卖出。 以火币为首的数字货币交易中心都以《反洗钱法》建立了身份认证、手机号码验证、用户的所以资料和交易流水建立保存制度,但是,大部分的用户利用仍然会谎报虚假的身份证、 捆绑的银行卡等信息进行注册后仍然可以购买数字货币进行买卖。 其二,利用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莱特币、柚子币等八大主流原生币吹嘘噱头。 夸大利益从而进行网络传销活动。 其三,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莱特币、 柚子币等八大主流原生币在非法交易市场中为资金流转双方提供币主的掩护 。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在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莱特币、柚子币等八大主流原生币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监管才是存在很大的漏洞。

2.2 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方面,数字货币交易、使用和结算记录由相关发行机构和交易平台保存, 机构和平台有天然的信息优势, 金融消费者在取证和举证方面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另一方面,因为数字货币立法处于空白状态,金融消费者使用数字加密货币进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发生交易平台破产或数字加密货币被盗情形, 金融消费者只能够依照平台或者机构自治条约进行求偿,其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

2.3 主流货币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风险投资或者是过度投资给用户带来的风险一方面来源于区块链上所运行的货币, 其技术团队在加入密钥上存在的技术缺陷及补丁漏洞, 另一方面来源于区块链上所运行的货币自身特殊性。 以以太坊币举例, 区块链上所运行的以太坊币在交易所或者独立的技术团队研发的钱包Im token APP 供应商提供的以太坊货币钱包, 基于网络互联网而生的去中心化的货币储存钱包。 如果APP 研发的技术团队在冷热链处理上和去中心化不能够随意篡改上做到无缝衔接, 那么就会让区块链上的货币进行打包传输的速度和安全性大大缩水。

(3)联盟链。 这个是私有链的升级版,机构经由共识机制的前提下组成, 此机构共同控制某币种的任何决定,A 按下了确认, 需要等B 或者C 一起确认了才能进行对外执行。 这里需要科普的是, 什么是共识机制? 达成共同认识机制是通过特别区块的打包, 迅速完成对交易的验证和确认。

2.4 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以及救济途径缺位

交易平台所存在的风险就在于法律法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监管漏洞, 交易平台的内在风险是拥有几万甚至几百万会员的庞大数量, 在管理和规范上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交易平台技术的外在风险是服务器的更新维护和黑客联盟对平台漏洞的多维攻击, 从而造成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莱特币、柚子币等八大主流原生币持有者的所有灭失。举一个例子,2019 年6月28 日全球最大的主流货币数字钱包PLUS TOKEN遭受黑客联盟的多维攻击,造成主网瘫痪,为保障380万用户的财产安全, 通过技术手段把所有币种放入冷链(断网)以防窃取。 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及《刑法》等法律没有对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莱特币、 柚子币等八大主流原生币财产所有权予以具体规定, 一旦发生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一般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

3 区块链技术运用的监管策略

3.1 完善区块链法律制度

(2)私有链。写入权限仅面向某个组织或者特定少数对象的区块链。 读取权限可以对外开放, 或者进行任意程度地限制。 换而言之, 私有链像某个机构要求我们去针对某个地区进行救助, 这个机构可以指定谁去, 指定谁有读取权限, 或者只有读取没有读入的权限。 由单一权力持有者决定外界的拥有权。

3.2 保障区块链的权益

私钥与公钥关系公钥和私钥成对出现公开的密钥叫公钥, 只有自己知道的叫私钥用公钥加密的数据,只有对应的私钥可以解密用私钥加密的数据, 只有对应的公钥可以解密如果可以用公钥解密, 则必然是对应的私钥加的密如果可以用私钥解密, 则必然是对应的公钥加的密。

3.3 强化区块链的监管

其一,将区块链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在调查金融货币犯罪时, 面临最大的困难是法律上的漏洞, 其缺乏监管和可直接适用的法律。 其中, 最大的问题是是否将区块链纳入“金融机构”。

各个国家对于区块链立法空白存在褒贬不一的观点,随着时间的迁移看法也在改变着。 从全局来看,一些国家在监管层来看区块链界还是合法化的 (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吉尔吉斯斯坦除外),正是应为看法不同, 很多国家在监管上都要特定的监管方式。 我国《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 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且要求加强央行分支机构对比特币的监管。 但是, 这些监管方式还是不太理想, 并没有丈量好区块链技术犯罪的高风险性, 太过于牵强、 操作起来不是很方便。 因此, 应当发布和出台一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区块链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予以具体规定。 鉴于区块链使用的特性, 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 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国际漏洞逃脱监管。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尹红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获刑的还有其妻子、儿子。法院查明,2002年至2014年间,尹一家三口共收取多家生物制药企业给予的财物共356万余元。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是相对整合和集中的, 对商家和用户缺乏了相对集中的管理,而且商家和用户可以没有实名认证就能匿名购买的特性导致对区块链不能溯源从而无法进行有效追踪、监测和监管。 为此, 建立立法部门从规定区块链交易商应该履行义务出发,即通过“云数据”来开发查询、追溯、记载区块链交易信息,对区块链交易进行监控,以便于更好的监管。

其二,提升收集电子证据的能力,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归类。 区块链使用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 区块链交易很大程度上涉及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 纸质追踪文件一般只存在于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转换情形中, 并且有限的追踪范围在犯罪追踪中调查作用极其有限。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 条将“电子数据”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 但在区块链产生的犯罪动机和金融风险上, 犯罪证据大部分都是电子证据。 因此, 执法机关以及金融情报机构应该树立电子证据在犯罪调查和起诉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理念, 并且针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的学习和应用的相关培训, 强化工作人员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的专业能力。 同时,加大在设备及其他资源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电子证据取证水平和电子证据分析能力。

2、机具种类较多,更新较快,既有的教学器具未必能及时跟上教学最前沿。无人植保机、自动驾驶插秧机以及国三国四发动机等先进的农业机械装备,部分培训单位还没有配备。如果培训单位需要教授这部分内容,有教学需求时需要联系厂家、维修点或者外地的高等院校,并不方便,人员和经费开支较大。由于校内教师平时也不容易接触到具体实物,他们往往对机器的理解并不深刻。即便是传统的农业机械,因为种类繁多,农机培训单位也不可能全部配齐。

3.4 征收交易税

区块链触犯法律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基于税收的逃避或者是打擦边球来降低纳税金额,区块链中的交易双方无须公开商家和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记录就可以进行交易,甚至通过进行跨境交易,在转币和归集地址上进行混币技术来使追踪不可溯源。 实践中,区块链作为价值储存或者交换媒介, 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着经济功能, 因此便会对税收产生诸多影响。 区块链税收处理的关键在于它们是否以(非货币)财产形式或者作为货币形式进行配置。 对区块链交易征收交易税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防范市场剧烈波动, 可以有效抑制短期投机行为,有益于政府管制资本。 此外,征收交易税可以减少区块链交易中的非合意交易, 有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 同时通过交易所的税收于货币钱包的无风衔接而打造全球一款区块链生态圈的应用, 打造一个开放的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综合性服务平台, 集多币种存储、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全球支付、智能套利和算力挖矿多重功能于一体巨型数字货币钱包。 将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用户之间能顺利实现点对点交易/支付,线上线下消费闪付。 资金存放银行有利息,资金存放余额宝有收益,从而成为数字资产余额宝。

Try to Discuss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Block Chain Technology

ZHANG Yuan-yuan
(Xinjiang police college, Urumqi Xinjiang 830000, China)

【Abstract】 Judging from the current trend,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block chain has changed our current way of life, but how to achieve a soft landing for such a big change and how to innovate and combine the current system are the current problems, because the current legal and regulatory aspects are still almost blank, just like a place where a baby is born without development, is the block chain going to die of its own accord or is it to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guide the changes caused by new technologies?

【Key words】 Block chain technology; Regulation; Law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24-0138-003

DOI: 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2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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