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间”关系:“传统复兴”的前提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传统论文,性问题论文,前提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02-0022-06
传统问题研究目前引起了学界很多的关注,大概可区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对传统持较激进的批判态度,一种是秉持批判继承的立场①,第三种是复兴传统的观点。随着对现代性越来越深入和自觉的反省,人们不再盲目迷信进步主义、理性主义等现代性的意识形态,而对“传统”这一被现代性意识形态所抛弃和贬斥的对象投以越来越同情和欣赏的眼光。在当代中国,“复兴传统”已成为当前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文化现象。从“国学院”在大学的设立,到清明祭孔的“移风易俗”,到授予学位应穿着汉服的呼声,等等,“传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和追捧。对传统的尊重,就是对人的历史性存在的尊重,因而“传统复兴”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讨论“传统复兴”,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另一个重大课题是“传统间”的关系,即如何处理各不相同的、异质性的传统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关系到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每一传统的存亡兴衰,因而是比“传统复兴”更为优先的前提性问题。
一 “普遍性价值诉求”与“历史有限性”:传统悖论性的双重品格
“传统间”关系问题之所以具有这种前提性的意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传统悖论性的双重品格。一方面是任何传统都具有的“普遍性价值诉求”,另一方面是任何传统所固有的“历史有限性”。这一悖论的合理解决,需要超越传统本身而进入“传统间”关系。
任何一种传统都存在着把其核心价值普遍化的诉求和倾向。众所周知,传统包含多方面的丰富内容。西尔斯在《论传统》中说道:“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涵义仅只是世代相传的东西,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或相传至今的东西”,它“包括实体,包括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信仰,关于人和事件的形象,也包括惯例和制度……它涵盖一个特定时期内某个社会所拥有的一切事物”②。但在所有这些内容中,传统中的价值规范与价值观具有核心的意义,对此,西尔斯指出:“传统远不止是相继的几代人之间相似的信仰、惯例、制度和作品在统计学上频繁的重现。重现是规范性效果——有时则是规范性意图——的后果,是人们表现和接受规范性传统的后果。正是这种规范性的延传,将逝去的一代与活着的一代联结在社会的根本结构之中”③。也即是说,作为传统核心的价值规范和价值观,维持着一个传统的内在凝聚力,把生活在这一传统中的人内在地团结在一起,约束和支配着生活在传统中的人们的行为,保证着传统在时间历程中得以代代相传。由于这种特殊的功能,每一种传统总是把自己所理解的价值视为普遍的、理想的和最好的,都不可避免地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出发去看待和评价“他者”。罗蒂把传统所具有的这种倾向和特点称为“种族中心主义”,认为生活在这种文化传统中,人们“检验由其他个人或文化提出的信念的办法是,看其是否能与我们已有的信念交织在一起。我们能够这样检验它们,因为任何我们可以看做是一个人或一个文化的东西,都将是与我们共享大量信念的东西”④。在此意义上,任何一种文化传统都存在着把自身长期以来所遵循和信奉的价值视为“普遍价值”、以自身文化传统为根据理解“普遍价值”的倾向。从西方的犹太教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近代以来的西方理性主义传统等身上,还有伊斯兰教、佛教传统那里,我们都不难看到这种倾向。
与传统上述“普遍性诉求”相对的是传统固有的历史有限本性。对此所进行的自觉揭示,是现当代哲学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它告诉我们:传统意味着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人不是生活在水晶宫般纯净透明的理性世界中,而是生活在各种不同的“传统”之中。在人“占有”传统之前,人首先已被传统所占有。“传统”作为人生存“先占”、“先有”和“先握”,规定了人生存和认识的基本条件和视野,因此,人不是无“前见”的“我思”,不是绝对的“先验主体”,而存在于历史中,作为历史性传统的结果而存在。“历史性”是人区别于其他一切存在者的根本特征。因此,启蒙运动以来人们以“理性”对抗“传统”、以“主体性”对抗“历史性”,这是对传统的遗忘,因而也是对人的历史性存在的遗忘。
众所周知,上述认识是以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为代表的现代西方哲学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它标志着人的自我理解的一次重大深化。按照哈贝马斯等人的概括,“主体性”的自觉是现代性的根本标志,它取代了中世纪的上帝,成为现代性的规范性基础。作为现代性的基本原则,“主体性”核心内容就是把主观意识的“自我”实体化为“主体”,强调自我意识的同一性是保证其他一切存在者存在的最终根据,认为只要确立“作为突出的基底的我思自我,绝对基础就被达到了,那么这就是说,主体乃是被转移到意识中的根据,即真实的在场者,就是在传统语言中十分含糊地被叫到‘实体’ 的那个东西”⑤。这意味着,“主体性”是超越时间和历史的“永恒在场”的存在者,它的独特性在于它能够克服历史性,成为通体透明的、能规定一切却超越一切规定的绝对实体。在这种“主体性”观念的支配之下,“传统”被视为非理性的权威、盲从的迷信而遭到贬斥。与此不同,现代西方哲学的反思成果深刻揭露了上述“主体性”观念的虚幻性与抽象性,揭示了比这种“主体性”存在更为本源、更为基础的人的存在论根据。“历史”和“传统”便是这种更为本源、更为基础的人的存在论根据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传统与人的存在之间关系的揭示,使被“主体性”观念所遮蔽的人的历史性得以彰显,因而是人的自我理解的一次重大启蒙。
承认传统对于人的存在的构成性意义,深层包含着这样的内涵:人的存在的历史性导致人是有限性的存在。它表明人不是“天上地下、唯我独尊”的绝对“主体”,而是生活在传统的手心并依赖于其历史环境和条件,用伽达默尔的表述,它意味着:“历史并不隶属于我们,而是我们隶属于历史。早在我们通过自我反思理解我们自己之前,我们就以某种明显的方式在我们所生活的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理解了我们自己。主体性的焦点作用是哈哈镜。个人的自我思考只是历史生命封闭电路中的一次闪光。因此个人的前见比起个人的判断来说,更是个人存在的历史实在”⑥。从人不可摆脱的“历史性”并由此承认人的难以克服的“有限性”,这是自近代以来对人的狂妄和自大的一次意义深远的“解毒”和“治疗”。它启示人们:第一,人们总是生活在不同的传统中,传统是给予人们生活意义和价值的重要源泉,因此,人不可能超越历史,正像人不可超越自己的皮肤。第二,承认人的这种历史性,并不否定人的创造性,相反,它构成了人的创造性的前提,正是在传统的土壤中,在历史性所展开的视域中,人面向未来和生成才获得了坚实的根基。第三,由于传统和历史对人的这种规定性,因此,它内在地要求对“他者”的开放和尊重,不同的人生活在不同的传统中,这决定了生活在不同传统中人的历史视域总是有限的,其深入的自我理解、其不断地自我丰富有赖于向其他传统保持开放。这三层意义实质上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现当代哲学的这一洞见:传统和生活在传统中的人是一种历史性的、有限性的存在,这种历史性的、有限性的存在是一种向其他同样历史性的、有限性的传统和生活在传统的人开放的存在。
由此可见,一方面是传统所具有的把自身价值普遍化并因此产生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另一方面是当代哲学所揭示的任何一种传统所具有的历史有限本性。前者是传统不自觉的“本能性”的冲动和欲求,后者是现当代哲学对传统自觉的反思性成果。“普遍性诉求”与“历史有限性”无疑是一对尖锐的矛盾。本来是有限性的传统,却要争取无限的普遍性的话语权,这正是导致历史和现实中各种传统之间激烈冲突的深层根源。如何克服这一矛盾并避免由此所导致的冲突,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 “传统间性”与公共理性
传统的“普遍性价值诉求”与传统的“历史有限性”之间的内在冲突,在现代社会具体体现为不同传统之间的冲突。
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异质性与分化性。多种传统的同时并存与竞争即是其突出的体现。按照罗尔斯的看法,现代社会具有首要意义的“第一个事实”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在得到自由制度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保障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下,如果还没有获得这种多样性的话,也将会产生各种相互冲突、互不和谐的——而更多的又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多样性,并将长期存在”⑦,罗尔斯把此叫做“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在这一“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中,“传统的多元性”构成了其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像儒家、佛教、基督教、伊斯兰等经过漫长历史过程流传下来的“老传统”,也包括近来以来所形成的,如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功利主义、社群主义等“新传统”,所有这些传统在现代社会空间中同时存在,各有其追随者和信奉者,它们所代表的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及后面所蕴含的价值诉求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和规范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信念和行为方式。就此而言,这些传统代表着不同的“完备性学说”。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里所谓“完备性学说”,也就是把自身立场和观点予以普遍化的学说,就是一种把自身宣称为“终极真理”并从它出发来要求和规定一切的学说。也即是说,每一种传统都有着把自己的价值立场普遍化的冲动,而由于异质化的传统共存于现代社会生活这同一场域之中,这种普遍化的冲动就可能生发各种传统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甚至产生互不相容的争斗与冲突。
因此,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便是:如何在既容纳各种传统,保证它们在现代社会都能获得其生存发展空间,同时又避免各传统之间的不和与争斗?毫无疑问,各种传统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都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因而不应把传统视为理性主义和进步主义的对立面而对其采取贬损和排斥态度,事实上,理性主义和进步主义本身所代表的就是诸传统中的一种,启蒙现代性从自身的价值观念出发,把传统与迷信和无知等同起来并因而对之采取怀疑与拒斥态度,所体现的正是把理性主义和进步主义这一传统绝对化和普遍化的偏执态度,正如伽达默尔所指出的:“消除一切前见这一启蒙运动的总要求本身被证明是一种前见,这一前见不仅统治了我们人类本性,而且同样支配了我们的历史意识,而扫除这一前见就必然为某种正当理解有限性开辟了道路。”⑧正确的做法就是让种种历史传统与现代性所代表的新传统都获得平等存在的机会,使现代社会的人们能够在多元传统中、在多样性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中获得丰富的选择空间,只有这样,社会生活才能保持其充分的活力,避免在单一传统的控制中陷入贫瘠和死寂。但另一方面,在认真对待和尊重这种“多样性权利”的同时,又必须处理好各种历史传统之间、新旧传统之间的关系,形成它们之间真正“和而不同”的健康格局,实现“各美其美”与“美美与共”的内在统一,从而保证现代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
要形成这种格局并实现其内在统一,我们不能求助于任何单一的传统。如上所述,每种传统都有一种把自身价值普遍化的诉求,但同时又是“有限”的,倘若从某种单一的传统为中心出发寻求这种内在统一,所形成的将是“非此即彼”、“主客对立”的不平等的等级关系并因此导致对其他传统的压制和排斥。这在历史和现实中可以找到无数的例证。因此,我们必须超出某种单一的传统,从传统间关系出发,寻求建立这种格局并实现这种内在统一的途径。在此方面,一个最为根本的前提就是公共理性的确立。
众所周知,“公共理性”这一概念是由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明确提出并得到系统阐发的。它所要回应和解答的问题是:“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由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⑨从本文的角度来说,罗尔斯的这一问题意味着:在各种异质性的传统共存的现代社会,如何保证传统之间的和谐共处并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罗尔斯看来,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形成既超越这种异质性但同时又能包容这种异质性的以“社会正义”理念为核心的“重叠共识”,只有这种“重叠共识”,才能保证现代社会的统一性与稳定性。而要形成这种重叠共识,前提性的条件就是公民所具有的公共理性。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⑩,它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第一,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点由社会之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11)。具体而言,公共理性的内涵包括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它具体规定着一系列特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即宪政民主所规定的那些权利、自由和机会);第二,对于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方面特别优先权的一种分配方案,尤其是涉及普遍的善与至善价值方面的权利说明;第三,各种确保所有公民有充分通达的手段去有效行使他们自由权利的措施(12)。
“公共理性”观念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处理好传统间的关系,避免彼此间的激烈冲突并由此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每一传统和信奉这一传统的人们在主张和弘扬自身传统的价值和善之先,必然充分尊重和遵守公共理性的限制和规范,它应该自觉地意识到:在现代社会,所有的传统都共存于一个“公共性”领域中,每一种传统的存在、延续和丰富,都依赖于这一公共领域公共的“善”和“正义”,这一公共的善和正义拥有着优先于各种传统所代表的善和价值的地位。同时,它内在地要求不同的传统在处理其他传统的关系时,应该具备一种“他者”的视野并尽可能避免“自我中心主义”的倾向,它在肯定自身价值的同时,应该承认其他传统的存在权利,在维护自身存在合法性的同时,应该承认“他者”的存在发展的空间,通过这种相互的承认与宽容,采取理性的对话、妥协与沟通态度,共同进入并维系一个公平合作的公共世界。在此意义上,公共理性优先于各个不同传统所代表的特殊理性,它保证了不同传统以及信奉不同传统的人们能生活在一个共同的世界,形成人们公平合作的基本框架,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
不难看到,从本文讨论主题来看,公共理性实际上就是“传统间”的理性。它向我们表明,在多元异质的历史传统和新传统共存的“理性多元论”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逆转的事实的情况下,这种“传统间”的公共理性具有比单一传统的存在和发展更为前提的意义:它为诸传统真正能够实现“各美其美”和“各美他美”的内在统一,建立“美美与共”的格局,从而保证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条件。
三 “传统间”价值理念与传统的健康发展
上述讨论告诉我们,在现代社会,由于多元异质传统的同时并存,讨论任何一个传统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传统间的关系。只有在“公共理性”范导下,在“传统间”形成相互兼容关系的前提下,任何一种传统在现代社会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诸传统间的“合作”、“共在”和“共存”,在现代社会已成为比单一传统的存在和发展更具挑战性和更为迫切的课题。
进一步深入探讨,“公共理性”实质上所体现的是一种处理“传统间”关系问题上价值理念的自觉。具体而言,这一价值理念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是“正义”的价值理念。与单一的传统所代表的种种善相比,正义是更优先的价值。按照罗尔斯等人的观点,正义不是某种个人的价值,也不是某种完备性学说所代表的价值,而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价值。社会的基本结构所指的是“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融合成为一种社会合作体系的方式,以及它们分派基本权利和义务,调节由持续的社会合作产生出来的利益分配方式”(13)。因此,“正义”作为一种社会基本结构的价值,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合作,并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它所起的是一种“和解”或“调节”的作用。如前所述,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根本特征在于其分化与异质性,现代社会“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一个共同体,所谓共同体是指由个人组成的统一整体。这些人们认可同一种综合性学说或部分统合性学说。然而,理性多元论事实是实行自由制度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而这一事实使人们无法认可相同的统合性学说”(14),在此条件下,社会正义原则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和解调整现代社会分化与异质化的各种完备性学说及其利益诉求,以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社会合作体系得以持续维持和世代相继。一个缺少正义的社会,将是一个无法进行社会合作也无法维持良好秩序的社会,因而是一个真正“四分五裂”的社会。在此情况之下,任何传统及其所代表的价值都将不复有安身之所,当然更谈不上丰富与创新了。在此意义上,社会正义这一价值理念构成了一切传统安身立命的前提性和基础性条件。
其次是“宽容”的价值。“宽容”不是单一“主体”的价值,而是“主体间”的美德,它涉及到不同价值承载者和信奉者之间如何彼此相待的基本态度与原则。对于不同传统来说,它意味着传统间的彼此容忍、承认与尊重。在现代社会,要弱化与避免不同传统之间的冲突,除了上述社会正义原则从社会政治的层面进行调节之外,还需要传统之间的相互宽容态度来进行缓冲和合作。这意味着: (1)每一种传统都必须自觉地意识到:传统的多样性和异质性是现代社会的常态,每一种传统都不可能“唯我独尊”而抹杀这种多样性,因此它必须学会与其他传统共存和兼容。(2)每一种传统在肯定“自身之美”的时候,应该自觉地意识到它所代表的价值都具有历史性,这种历史性既是每一传统的财富,也是其有限性之所在,因此它应该以一种开放的态度,承认“他者.”的独立地位,真正在“各美其美”的同时,做到“各美他美”。(3)每一种传统还必须自觉认识到,传统作为人们世代生活经验的延续和积累,反映的是其特定的生活样式与文化习性,不同传统之间并没有价值等级上的高下贵贱之分,对其他传统的蔑视、排斥和压制只能意味着其无知、狂妄和专断,在此意义上,对其他传统的宽容同时也是对自身传统的尊重。
最后是“合作”与“学习”的价值。与上述“正义”与“宽容”价值相比,合作与学习是更为主动和积极的价值。它们意味着,各个传统只有通过相互合作和学习才能实现彼此的互补与互惠,才能实现自身的不断丰富和创新。一种缺乏合作精神和学习能力的传统将不可避免地陷入衰落甚至走向消亡。这是因为:其一,一种传统只有在传统间的相互合作和学习中才能真正实现自我理解,当代哲学的反思成果已经告诉我们,理解“他者”的过程,同时就是自我理解的过程,而且只有在向“他者”的开放中,以其他传统为参照并与其他传统积极的互动,一种传统才能真正理解自身。历史已经证明,一种自我封闭的、拒绝与其他传统合作和向其他传统学习的传统,必然在自我理解上陷入各种偏差和扭曲。法国的历史学家佩雷菲特在其著作《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中,对借口维护神圣体制而轻蔑地对待其他传统的清朝帝国及其历史命运进行描述与分析,实际上对传统间互动的重要性提供了一个很具说明力的范例。其二,只有在传统间的相互合作和学习中,传统才能丰富与创新自身。当代哲学的反思成果告诉我们,传统不是静止、停滞的实体,而是一个自我创造和丰富的历史生成过程,一种传统只有在创新和丰富中才能更好地保持自身,而要实现自我创新和丰富,根本的途径在与传统间的相互学习,在与其他传统的视界融合中,传统的内涵才能不断地实现自我超越,其生命力才能得以挺立并丰盈。这一道理在哲学解释学那里早已令人信服地得到了充分阐发。
以上表明:“正义”、“宽容”与“合作”和“学习”,这些“传统间”的价值理念对于任何一种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健康存在和成长,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意义。它们启示我们:我们今天在探讨、维护和阐发某一传统及其价值的时候,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些“传统间”价值理念对于“传统”价值所具有的规范和调节性功能。自觉地服从于这种规范与调节,无论对于传统自身的存续,还是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注释:
①谢地坤:《文化保守主义抑或文化批判主义》,《哲学动态》2010年第10期。
②③西尔斯:《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等12页;第25页。
④罗蒂:《后哲学文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第82页。
⑤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商务印书馆,1999,第355页。
⑥⑧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第75页;第354页。
⑦⑨⑩(1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第37页;第13页;第225页;第226页。
(12)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载哈佛燕京学社等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第10-11页。
(13)(14)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10页;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