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听证的程序设计与对策_听证会论文

价格决策听证的程序设计与对策_听证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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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在“政府的定价行为”一章中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可见,实施价格决策听证会的主体、听证的商品价格范围、听证意见的对象以及听证的根本目的,都已具备了法律依据。这就告诉我们,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已不是“要不要”实行的问题,而是“如何”组织实施、坚持依法管价的问题。因此,贯彻落实《价格法》,坚持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是新形势下科学管价、依法治价,适应市场经济形势需要而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价格听证委员会的设立、要求及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要成立价格听证委员会。这是顺利实行价格听证会的最重要的组织保障。政府物价部门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决策机关,因而价格决策听证会理所当然地应由政府物价部门主持,也就是说政府物价部门是组织价格听证的“主角”。然而,价格决策的“主角”不能“关起门”来对价格实行“主定”,还需要征求企业家、专家及消费者的意见,借助一批“高参”作用,促使价格决策增强透明度,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这是在价格听证会基础上调定价格区别于计划价格体制下政府调定价格的根本点。因此,为加强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组织领导,必须以政府物价部门为主,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群体,如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代表,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代表以及申请调定价的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价格决策听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只是选定政府物价部门的业务领导骨干,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否则,就容易使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变为政府物价部门唱的“独角戏”,失去价格听证会的本意、初衷。同时,该委员会成员可分为两种,即绝大多数代表相对固定,少数代表视申请调定价格的单位临时聘请,以保证听证会成员的代表性。

其次,要对价格听证会成员提出严格要求。这是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素质保障。价格听证是政府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决策的一道程序。听证会形成的意见虽然不是价格调整的最终结论,但却是影响政府进行价格决策的决定性参考因素之一。而要确保听证会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合理性,关键取决于听证会成员素质水平的高低。听证委员会应是政府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决策的“智囊团”。这就是要求参加听证会的成员,一是要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调定价商品的主要情况;二是要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有关的价格政策以及调定价基本原则;三是要有对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热心公共事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听证会质量,为价格决策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意见。

再者,要明确价格决策听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实现价格听证会目的的最关键的制度保障。价格听证的目的是使政府的定价行为建立在群众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使价格的调整更科学、合理,既反映供求情况,符合价值规律,又能适应企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保持市场秩序和物价水平的相对稳定。因此,价格决策听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听证在先原则。过去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与调整,都是政府物价部门“独家”实行“审批制”,基本上没有消费者制约方的参与,价格决策失误现象难免。建立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后,有利于防止价格决策失误现象的发生。此举被称之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管价的一大“举措”。因此,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建立之后,凡是规定需听证后才能进行价格决策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调整,必须坚持“听证在先”原则;否则,价格调整方案不予审批。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一原则是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核心,它使政府定价行为由“封闭”变为“透明”,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定价成本公开测算,价格原则公开确定,审定价格程序公开参与,让调价的承受方(消费者)讲话,让调价的受益方(企业)申诉理由,让调定价的决策方(政府物价部门)讲明政策,对调定价方案实行“三堂会审”,才能促使价格决策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三是坚持充分听证各方面意见的原则。听证中,由于各方利益不同,所站角度不同,“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现象不可避免。听证委员会要善于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即使是反对意见也应当记录在案,并对各种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形成供决策者参考的“主导性”意见,必要时要对其它意见作出有理有据的政策性解释工作。四是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政府物价部门作为调价方案的最终决策者,在听证的基础上,应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二、价格听证会的程序设计及具体操作事项

完整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应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组织工作。

第一阶段:价格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人们常讲,不打无把握之仗。会前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开好价格听证会的基础。紧扣听证会的主要议题,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提出申请。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项目,准备调定价格(或收费)的部门或企业首先要向物价部门提出调定价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1)该企业的基本概况、 生产经营现状及成本、费用等情况;(2)申请调定价格的政策依据和理由;(3)该项目全国的市场价格(收费)水平及供求状况;(4 )拟申请的调价幅度及出台时间。

二是拿出初审意见。对企业提出的调定价申请,政府物价部门要进行研究,首先决定是否需要听证。如果认为需要听证,就应对调定价申请提出初审意见;(1)要分析企业报的资料、 数据等情况是否具有可靠性、真实性,还需要补充哪些必要的材料;(2 )要了解国家对该项商品价格或收费的政策及有关规定;(3)要分析调定价对省(市、 区)财政收支的影响、对企业用户的成本费用影响以及对居民生活支出情况影响,分析调定价格(或收费)方案的可行性程序。(4 )要分析该项目调定价幅度是否科学,对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以及相关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是否合理,与邻近省(区)价格(收费)水平是否衔接等等。由此找出矛盾的焦点,确定价格听证会的主要议题,以便在听证会上集中征询各方面意见。

三是深入调查。调查研究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围绕价格听证要解决的主要议题,政府物价部门应派员深入申请调定价格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尤其要到同级成本调查队了解该企业及同行业有关成本、费用等资料,了解其市场供求等情况。该企业和成本调查队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因为成本、费用是调定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必须事实求是,不能虚假、谎报。政府物价部门只有把握第一手真实的成本、费用资料,才能补充、完善初审意见,保证听证会上的解决难答疑,做好有关的政策性解释工作。

四是发出听证会通知。包括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听证的主要内容等等。同时,要提前将调定价初审意见印发各位价格听证委员会成员,要求其调查研究,深入思考,以便听证会上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各抒已见,活跃会议气氛。为接受舆论监督,加强新闻宣传,一般要通知新闻单位参加听证。

第二阶段:价格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听证会能否成功,效果如何,会议的组织工作是其关键环节。听证会程序主要包括:(1 )由会议主持人简要说明听证会议题、目的、要求,宣读听证会纪律,以保证听证会井然有序,顺利进行;(2 )申请调价的部门或企业向听证会汇报调价申请,讲明调价的理由;(3 )政府物价部门有关业务处室的主办人员介绍有关价格政策以及对调价的初审意见;(4 )与会各方代表对部门或企业提出的调价申请和物价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5)物价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听证会记录,并将之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听证会主导性意见,作为调定价的参考依据;(6)主导性意见应及时向听证会代表反馈,反复征求代表意见。

第三阶段:价格听证会后的决策实施。政府物价部门在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价格政策,确定最终调价方案,以正式文件颁布执行;必须上报省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应将汇总后的拟出台方案及听证会情况一并上报,经批准后发文执行。

三、实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结各地实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还需正确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价格决策听证会召开的时机选择问题。当行业部门或企业提出调定价申请,政府物价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之后,就应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价格听证。如果政府物价部门决定必须进行价格听证而且认为调价方案也应出台,那么就应考虑听证会召开的时机选择。价格听证会与价格调整方案出台的时机间隔不宜过长。因为通过听证会,人们对价格调整方案已有所了解,甚至新闻单位加强了宣传,因而社会对政府物价部门的决策结果比较关注。听证会之后,物价部门迅速决策,价格调整方案及时出台,有利于消除社会上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也有利于价格调整方案的贯彻执行。即使听证会后,价格调整方案被否决,或暂缓出台,也应及时将意见告之听证会代表,尤其是申请调定价的单位,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人们的理解、支持。

第二,关于价格听证会意见的作用问题。有的认为价格听证会形成的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政府物价部门应予采纳。否则就是对听证会意见的“不尊重”,就是未顺应“民意”。其实,这是误解。事实上,价格听证会意见不等于政府物价部门的决策权。按照《价格法》赋予政府物价部门的职责权限,政府指导价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听证会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目的是对价格调整方案“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促使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正确的价格决策,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现象的发生。因此,价格听证会形成的意见与政府物价部门决策权限,二者是参考依据与决定权、手段与目的关系问题。听证会意见代表不了政府物价部门的价格决策权,也就是说,它对物价部门的最终调定价行为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其重要作用只在于供物价部门决策时参考,以吸取、采纳其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的建议,促使价格决策更能适应市场价格形势的需要。

第三,关于哪一级政府物价部门可以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因为价格改革以来,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自行调节,企业享有调定价自主权;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主要是指中央、省、地市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就目前情况看,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其定调价权限基本上都集中在省一级(或中央)政府物价部门,地(市)级政府物价部门其定调价权已寥寥无几,县(市、区)级政府物价部门的定调价权限基本上没有。所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需要进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一般应由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组织;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因省级政府物价部门授权地(市)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地(市)级政府物价部门才有可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四,关于价格决策听证会议题多元化问题。有些同志认为,召开一次价格听证会“兴师动众”不容易,试图通过一次听证会来论证、解决若干项的价格调整方案。笔者认为,这种主张不妥。价格听证议题应该集中于某一个项目的价格调整,不可议题“多元化”,搞“一揽子”议题听证。围绕一个议题,集中兵力打“歼灭战”,容易把问题搞清楚,解决得好,否则,议题“多元化”,代表们的意见分散杂乱,势必影响听证效果,对问题分析得不深不透,也影响价格决策的果断性。

第五,关于价格听证会内容是否需要保密的问题。有些同志认为,在制定有关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时,要求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必须对价格听证的内容予以“保密”。笔者以为,此规定大可不必。因为,实施价格听证这一形式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将价格调整的因由公之于众,让群众了解其成本、费用核算是否真实,政策依据是否充分,群众承受能力如何,企业管理是否科学等等,以便将价格决策置于群众的监督、约束之下。况且,一般还要邀请新闻界参加,其听证的概况及主要精神等内容,已被各新闻媒体如实报道,广而告之,这有利于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总之,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优势”就在于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定价行为”接受社会、企业、群众等各方力量的制约,促使价格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据此,可以说,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内容无密可保。否则,也就失去了价格听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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