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入分配中的劳动力产权_收益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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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与收入分配权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注: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其基本内容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等,其中,所有权决定着其它一切权利,并由此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受益和受损以及他们之间相互补偿的规则。同时,由于产权中不同权利是可以分解的,不同权利的组合便形成了不同的产权结构,有共有产权、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合作产权、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等。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权的实现影响很大。

在产权中的各种权利合而为一时,各种权利集中于产权主体本身,由所有权决定的收益权当然归属于财产所有者。个体小生产者就是典型的例证。独立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既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又直接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主体不仅是劳动工具的所有者,而且原料和生活资料也是他们自己的财产,他们享有产权中的收益权。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产权中各种权利是相互分离的。但作为收益权却总是与所有权一致。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所有者是土地这一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直接生产者即租地农民不是所有者,仅是占有者,拥有租期内的土地占有权,他们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所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在借贷资本条件下,“所有权名义仍在贷者手中,但其占有权过渡到产业资本家手里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分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21页。), “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93页。 )借贷资本所有权获取利息。因而一切资产和生产要素的收益权都具有其所有权的某种实现形式,劳动力也不例外。

二、劳动力产权与劳动者收入分配权

劳动力产权是劳动力这种特殊财产的权利组合,其权利的界定和享有与其它产权形式相比,不仅要受到劳动力财产内在独特性的制约,更要受到其外在因素——生产资料归属的决定。劳动力产权的各种权利关系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和制度变迁的结果。

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统一,即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时,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劳动者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力产权中的所有权利束都集中于劳动者,劳动者当然拥有劳动力产权收益权,这一典型为个体小生产者。

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时,无论劳动力产权是分离的还是统一的,劳动者都难以参与剩余产品的分享。在古代奴隶制度和近代黑奴制度下,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是统一的,而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他人的权利,劳动者对自己的人身没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当然也不可能有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取得了法律上的平等主体地位,但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同劳动力完全分离。尽管劳动力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同属于劳动者,他自己却无法实现劳动力这一财产的使用权,只有在劳动力市场,在一定契约关系基础上,把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让渡给资本所有者,而这种让渡始终只是把劳动力出卖一定时间,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使用他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让渡自己劳动力时并不放弃对它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力处于完全分离的状况,一方面是“劳动条件作为他人的财产、作为另一个法人的实在、作为这个法人的意志的绝对领域,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另一方面则是劳动力作为“他人的劳动”,同劳动条件相对立。劳动力形式上的所有权同实质上所有权相分离。“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40页。 )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变成劳动者的非财产和非劳动者的财产,也就是说,活劳动对于原料、工具及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否定意义的,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关系来发生关系。所有权在这里对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具有相反意义:对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对于劳动力所有者来说,则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实质上是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因而,在所有权决定的收入分配中,劳动力不是作为生产过程的主体,而是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客体与其它生产要素一起被看作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生产成本,不是劳动者自身的生产要素,劳动力产权的权利和享有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相当于劳动力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补偿性收入,体现着劳动者自身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交换关系。由此劳动者不仅不可能有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享,也不可能实现劳动力所有权在企业剩余产品中的索取权。收入分配自然呈现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资本——利润的三位一体。

当然,随着资本不断膨化运动,资本增值乃至自身生存再也无法沿袭过去的方式,再也不能依赖于单纯机械和对劳动者的愚昧、贫困、奴化,而是将一切都吸纳为一体。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转向对产权的经营;由对人的控制、管理转向对人的开发、利用和监控,这些变化带来了劳动力产权实现内容上的改观,从而促使收入分配关系的变迁:利润的分配从单一主体到多主体,剩余索取权从资方独享到劳方分享。这种变迁的根源不在于资本所有者主观自愿让渡,而在于劳动力产权在现代生产方式下的资本增值中的独特性。

劳动力产权最具有典型特征的是劳动力与其载体的天然统一。这种天然统一使劳动力产权的归属只能是拥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即使在奴隶制度下的法权结构也无法做到无视劳动力与其载权的天然统一。在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分离条件下,劳动力的让渡和实际使用在时间上互相分开。尽管买者和卖者的契约已签订,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并没有实际地转移到买者手中,它依然存在于卖者手中,只有当买者将所有生产要素组合在一起,通过劳动才能拥有劳动力部分使用价值;同时,劳动力产权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还有着不可转让性和非任意处置性。对于其它生产要素,一旦拥有其所有权,就可任意使用、储存和处置。而劳动力则不同,无论在劳动力市场还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所有者事实上控制着劳动力的使用。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即使在同样的使用环境中,也会因激励机制的差异存在着劳动力使用绩效的不同。

在现代生产力基础上,市场的扩张和竞争,交易从内容到形式的复杂以及企业组织的成长,使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日显突出。首先是一批不拥有资本、只领取薪金的经营人员逐步形成独立的阶层,作为控制权主体代理所有权主体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由于管理是复杂、高级的脑力劳动,是一个不易观察的变量,与其它劳动者相比,经营者的行为更难以监督,经营人员积极性的损失带来的成本会更大。而且,企业的收益是所有成员的行为及提供服务的随机结果,不确定性的存在和团队生产方式不可能做到针对每个成员对企业总收益的贡献,按固定的合约报酬去奖励所有成员,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某些成员采取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为降低监督成本,通过委托权使经营者来承担所有成员的行为不确定后果,即经营者有了监督其他成员的权威,从而得到利润回报。

与此相关,现代企业中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形式,也一改往日单一工资形式,表现为基本工资、奖金分配或利润分享、股息分配等几部分。这种变化从一方面看是企业管理思想中“以人为本”的体现,而从另一方面看则是劳动力产权在企业经营中以特别行为发生作用所致使。劳动力的开发与使用,完全由劳动者自己控制,劳动行为的规范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态度。企业的低成本与双方的“协调与合作”关系极为密切。雇主对雇工的培训和教育,雇工参与企业管理,并适当地参与利润分享,对调动雇工劳动热情,建立休戚与共、共担分险的机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马丁·威茨曼提出劳资共享收益的分享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收入分配变迁的趋势。

三、劳动力产权在我国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根本上否定了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不仅劳动力的使用属于劳动者本人,而且靠劳动本身形成的生产资料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劳动者,资本和劳动由对抗关系转化为相容关系,劳动者通过自由人联合体实现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者的劳动和企业法人财产共同占有、使用的权利在企业所有权中有机结合,劳动者成为两重财产所有者,劳动者在自觉地接受资本规律的约束下,进入企业联合劳动的生产过程,企业资本的运动通过市场体系与社会总资本相联结,不仅资本所有者,而且劳动力所有者都是企业的所有者,从而劳动者劳动的个人目标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联合劳动者的企业目标、社会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企业内部、外部的激励相容由此成为可能。因此,劳动力所有者的收入既要体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交换关系,又要包括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劳动力价值与价格只能是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平等地分享企业剩余。

然而,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并不排斥和挤占其它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益。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使价值的创造在形式上具有了整体性,看上去既有劳动者的劳动主体作用,又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客体作用。单纯的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无法实现价值的创造过程。因为,只有所有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并获相应价格之后,才能现实地结合在现代企业中,价值的创造才能成为现实。在这种态势下,尽管依据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价值的源泉仍是劳动,确切些说,是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但是,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对于分配主体来说,其分享报酬权利的大小还取决于:一是该资源的稀缺程度;二是在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中是否具有一定的机会和机会的频率,以及对此作出的反应;三是经济主体在参与价值创造过程中作用程度的强弱。

目前,除劳动力资源富裕以外,其它生产要素均处于短缺状态。要素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决定其占有关系的独占性和排它性。只有所有者才拥有支配、处置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和占有关系不能仅仅只是抽象的物的关系,也不仅仅是意志、观念、说法或法律规定的产物,而是必然要现实地体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之中,通过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其经济权利。就现存现象而言,首先要确保投资主体的所有权收益。长期以来,企业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国有企业资本人格化的定位不明确,多级委托代理的局面没有实质性改变,资本运营效率很低。不但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受损,而且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也极为严重。为保证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还须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其中关键在于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使之尽可能象私人委托人那样承担责任和风险。同时,虽然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由国家占有,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由集体和个人占有。为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资料进行社会生产,扩大社会生产的规模,向社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延伸,还必须给要素所有者相应的经济收益;同样,货币的“第一推动力”作用还相当重要,将社会上分散的货币集中起来成为生产需要的货币资本,缓解资金短缺,变企业融资渠道的单一性为多元性,也需要认可货币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而应获得的收益。同时,劳动力产权的剩余索取只是在社会主义的企业内部通过劳动者的有效劳动实现,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还会因劳动者个体差异形成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由于劳动力产权的载体是活的劳动者,劳动者之间的“天然特权”使他们在企业的分工与协作中作用不同,表现为: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经理和高级技术管理人员阶层以及普通职工阶层。作为对风险与收入一致的回报,两个阶层在利润分享时的权利是有所差异的。作为经理阶层的劳动,它不仅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而且也承担着更大的经营风险。经理阶层的收入不但包含着自身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所有权的收益,而且还包含投资者让渡的一部分利润。这是基于经理阶层掌握企业控制权,具体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和协调。由于企业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不一致,企业投资者追求的是由剩余索取权带来的以投资收益形成的对企业利润的最终占有,即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经理的目标是个人效用达到最大化。加上信息在二者之间的不对称性分布,使经营者侵犯企业投资者权益的动机行为化。为避免经营者的败德行为。投资者往往主动让渡一部分利润给经营者,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因此,经理代表投资者监督着普通劳动者的行为并对资本的效益承担有限责任,其收入中必然包括投资者让渡的一部分利润。作为普通劳动者,获得的收入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与劳动力产权参与分享企业剩余的份额。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使用权商品的所有者参与生产过程,首先应获得劳动力使用权价格即劳动力价值或价格。与此同时,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权的所有者,又是投资者,应分享企业部分剩余索取权。但是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现阶段的任何劳动者,除小生产者外,都不可能独立地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商品生产。劳动者作为独立的个体与大工业的生产资料不可能自然直接结合。劳动者只有把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企业,使他的劳动力作为企业生产的活劳动要素,通过市场交换形式进入企业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联合劳动中实现劳动力价值,创造财富,在企业这个载体上完成劳动者由观念上的生产资料的主人向实际上的生产资料的主人转化。因此,劳动者以活劳动要素的身份参与企业生产,劳动产品不是他个人的生产物,而是整个企业的生产物。劳动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作为活劳动要素的这一关系,决定了参与剩余产品分配的特定方式。

在现代公有制经济内部产权安排过程中,劳动者以前期的劳动成果即绩效劳动为基数,与其它产权平等地参与企业产权结构的内部治理对企业经营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包括监督权和投票权),从企业内部对经理进行有效控制,体现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否则劳动者仍然会缺乏生产的积极性和监督的激励。但由于劳动力由劳动者本人专用,其价值形态在专用性劳动的生产和供给中已经消耗掉了,没有转让权和继承权,劳动者的劳动力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只能是一种纯粹的凭证,一种身份股权,(注:王珏等:《分配制度十人谈》,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不能以股权形式进入市场交易。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企业中,劳动力产权的实现是客观的,它对企业内部治理的改善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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