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比热古丽·阿布利孜
新疆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38100
摘要: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调整问题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关乎国计民生.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房屋征收问题引起的群众性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房屋征收与补偿也逐渐成为社会工作中日益尖锐和敏感的话题.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外先进法规理念进行分析,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被征收者提供合理的保护和补偿,以期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关键词: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完善
1现行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主要缺陷
1.1“公共利益”界定过于宽泛
虽然《征收条例》对公共利益做了列举式释义,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过于宽泛。《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六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但政府可以设定这六种情况的发生及标准、及做出征收决定。法律赋予了政府征收房屋的设定权、确定权、决定权这一条龙的权利,却缺乏相匹配的监督制约机制,比如说旧城区改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现阶段“土地财政”仍未得到合理规范的前提下放宽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很容易使地方政府有意扩大公共利益解释的范嗣,损害被征收人的权利。
1.2征收程序不完善
《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人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条款中的“应当”为政府部门设定了义务,同时也赋予公民参与权,然而在现实上,仅就公众的参与权来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相当一部分公众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并未参与过。而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尤其是二线、三线、四线城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并没有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是缺失状态,这样的环境下必将导致这个“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规定在实践中成为空话;也会导致即便公众参与了征求的过程,公众的参与也会因为存在诸多的可操作性而被架空,公众并非真的有决定权。再纵观《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即便政府部门违反了这个“应当”也并没什么后果可担。
1.3没有对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升值的补偿
新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新条例是对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而不应当涉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里面,却没有提到补偿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们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被征收人在建设时通过招拍挂制度有偿购买的,或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连同房屋一起有偿购买的,行政机关将未到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同时,却不对其进行补偿,显然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利的无偿剥夺。另一方面新条例也没有将城市地价的上涨作为补偿的一部分,一些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不是完全因为补偿的绝对标准太低,而是因为其房屋被拆迁后,政府将其房屋下面的土地招、拍、挂,得到的土地出让金太高:有的高出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款的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
1.4房屋补偿评估办法有缺陷
征收房屋补偿价格问题采取的是评估的办法,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服的,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新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其中没有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从目前现行的征收评估办法来看,评估公司虽然是被征收人选定的,但对房屋的评估事项委托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征收人,因此评估公司按照拆迁人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可能会远远低于被拆迁人的预期。
2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2.1完善相关立法,规范征收行为
笔者认为,将来可以考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具体规定征收补偿制度,国务院在具体的法律之下可以制定针对具体问题的实施条例,但不得对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做出规定,在制定出的法律中明确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征收适用的统一程序,对补偿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对于商业性拆迁行为要做具体的规定,禁止政府对于商业拆迁的不当干预,禁止公权力的参与,将商业性拆迁行为完全交给开发商与住户进行协商,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既能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2.2完善征收补偿机制
笔者建议在现有的补偿机制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评估程序,并对于评估程序进行严格的监管,建立评估人诚信档案,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严重者进行相应的惩罚,对于评估机构的监管与惩罚,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引入连带责任机制.对于在征收过程当中弄虚作假,恶意导致被征收人损失的行为,由其所在评估机构与评估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由过错人承担最终责任,责令其对于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也要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与征收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人应申请回避,评估人也可以自行回避,对于违反回避程序,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人对于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与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在评估机构与评估人之间形成一种内部的制约监督关系.
2.3增加征收补偿范围
重视间接损失的补偿虽然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被征收人取得的只是土地使用权,但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同样应予补偿,房屋的所有权附着予土地,但被征收人对于房屋的购买支付的价款同样及予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使用权也是有偿购买而来,因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时不应是无偿收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提前收回,但是国家提前收回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的,应该按照已使用的土地年限和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计算出补偿金额,对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补偿”.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除了应补偿房屋征收的损失,同样也应补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利益.对比国外的征收补偿立法制度,各国对于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是非常完善的,其涉及面也很广泛,其规范宗旨都是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把因为征收而出现的社会纠纷降至最低,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鉴于国外相对完备的立法,笔者建议参考国外的立法完善我国的征收补偿范围,将间接损失纳入补偿标准的考量范围.间接损失作为国内立法一直回避的问题,在征收补偿制度中应当将其提上议程,不能置之不理,应当结合我国的经济现状做出合理的补偿.对于因为征收而给被征收人带来的生活、学习、就医等生活成本的增加,可以考虑通过金钱补偿的方式予以弥补,对于金钱补偿难以达到效果的损失可以考虑通过相关行政政策对于被征收人予以帮助.
3结束语
转型期的中国,转型中的理念 ,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不可避免,但博弈的本身就是力量,力量的中间会产生一种新的方向,我们如果能善于运用法治的原则和手段处理拆迁行为,如果我们拥有 日趋完善的程序设计保证拆迁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民众参与 ,就会减少矛盾与纠纷的发生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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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姝. 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学,2016.
[3]耿雅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研究.江南大学,2015.
论文作者:克比热古丽·阿布利孜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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