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军事变革与地方社会动乱——以广东盗匪问题为中心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盗匪论文,晚清论文,动乱论文,广东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6 )—03—0043—09
在近代警察制度尚未发育完备的背景下,军队仍是晚清王朝政权维护地方社会秩序,预防和平息动乱主要依靠的力量,晚清军队集国防与内卫职能于一身。但是,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收缩咸同以后出现的兵权下移趋势,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清末推行了以裁减旧式军队、编练新军为主要内容的军事变革。因清末军事变革之举,基本上由地方具体实施,很大程度上又受地方情势的影响。本文以广东的盗匪问题为中心,具体探讨军事变革与地方社会动乱的相互影响,以从地方社会的角度,增进对晚清变局的了解。晚清军事变革的过程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对旧式军队的淘汰和建立“新军”。“新军”定位于国防军,且在广东成立很晚,对广东盗匪问题的直接影响不是很明显,故本文重点探讨军事变革的“汰旧”过程。①
一、晚清军队的捕盗职能
编练新军之前,广东的武装力量主要有三类:传统的经制之兵八旗、绿营以及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中崛起的勇营(后来改为巡防队)。其中,广州驻防八旗基本上成了清王朝统治广东的象征,其征调、防守等基本军事职能已严重弱化,绿营及勇营实际上成为主要的军事力量,承担着国防与地方守卫的责任。
传统意义上的绿营,任务相对广泛,实质上包括了军队、警察、参役、河夫等庞杂的性质,集国防与地方防务职能于一身。② 《粤东省例新纂》“兵例”中,规定绿营制兵有分路缉捕之责,分驻各地的防汛有协同当地巡检查缉的任务。③ 晚清以后,尤其是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其如“西北用兵”、“东南海防与边防”等国防职能相继削弱,绿营成了一支大型的警备队伍,而不是战斗的力量。④ 地处南疆重地的广东略有不同,绿营制兵仍有守卫炮台,担负着海防、边防的任务;同时又在地方防卫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有明确的捕盗职能。光绪初年南海县令杜凤治披露:“历来抢劫札饬巡司代勘,有夫马费即去,无则差只兵到而已。武营亦漫不经心,差一二兵同往,如此即是办公事也。”⑤ 尽管基层吏治腐败,但绿营制兵与地方官吏共同承担地方缉捕任务仍是职内应尽之责。因地方缉捕的需要,绿营兵分散驻防,1869年广东境内绿营制兵奉旨裁撤三成之前,顺德协左营有水师兵丁790名驻防顺德县境内,其分布就相当零散,共有40余处,除县城及守备驻守的甘竹汛(后也迁回县城)兵力相对较多外,其余汛地防兵只有寥寥数人,从5人到11人不等,显然不是为攻守而设,基本上出于协助地方官吏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⑥
因为广东盗匪经常出没河道,为“严缉盗贼起见”,从清代中叶起,广东便“添设巡船”,由地方官吏管带,分段巡缉。绿营水师兵丁也有驾船协同巡缉的职责。⑦
不过,咸同以后,如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广东的绿营制兵也是积弊很深,“饷糈益绌,各营将领又往往不能洁己奉公,实心训练。因循日甚,废弛日深,汛防兵弁盖几同虚设矣”⑧。绿营制兵不仅丧失了战斗力,不足以平定“叛乱”,就连一般的地方防务也难以胜任。于是,在咸同年间因“征剿”需要而崛起的地方勇营逐渐成了广东地方防务的重要支柱,成为对付盗匪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肩负地方缉捕责任。《番禺县续志》载:
绿营窳败,于是设巡防队。粤省自咸同军兴以来,始事募勇分段驻防,划分五路……本邑为附郭之县,在五路中属于中路,查驻扎省城地面者为靖勇营,驻扎省城及三水者为安勇左营,驻省城及番花等县者为喜字中营、喜字左营。迨光绪三十年二月改练常备、续备各军,靖勇营改为续备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营;安勇左营改为续备第六营;喜字中营改为续备第十一营;喜字左营改为续备第十二营,此皆于邑治有缉捕专责者也。⑨
但勇营又不同于绿营的零散驻防,它还是可以随时征战的武装力量,在清末的清乡剿匪过程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安勇就是当时赫赫有名的一支,民间甚至流传着“天上雷公,地上安勇”的谚语。从《番禺县续志》中有关郑绍忠的记载中,可以略知其影响:
郑绍忠,同治间经督抚奏派,办理各属积匪清乡事宜,军律甚严,成绩最著。事竣统军如故,每遇地方有警,大吏辄檄调驰赴查办,即各县城乡市镇,亦多由绅耆请派安勇驻扎,巡缉弹压,盗畏民怀,人心藉以镇定。绍忠故后,其子润材接统安勇,尚能恪守旧规。自光绪三十年间,润材在署北海镇总兵任内被诬,抱愤自戕,安勇星散,粤中遂无可恃之兵,地方日以多事。⑩
绿营制兵及勇营的捕盗剿匪职能,使得军队建设与地方秩序维护必然有着密切的关系,军事变革不得不要考虑地方防务的需要,尤其是当军事改革由地方具体操作时,其必然要受到地方防务现实的制约。
二、盗匪问题与绿营裁撤
在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后,清廷为避免兵权分散下移,遏止地方勇营的发展,以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而大力推行重整绿营的计划。1870年朝廷下达谕旨,要求各地督抚大员“设法整顿”,6个月内“详晰奏闻”。(11) 在此背景与压力下,广东地方官员依据曾国藩创立的“直隶练军”模式,“加饷练兵”,易勇为兵,以抽练绿营兵丁的方式重整绿营,其基本做法就是以勇营制度改造绿营旧体制。这实际上是一种“无可挽救之中来筹谋一个补救的方案”(12)。到中法战争之后,广东一度有练勇9800余人(13),但其效果并不好。两广总督张树声曾指出:“省标练兵队伍,虽尚可观,究难信其杀敌致果;省外各标闻更不逮,各属缉捕巡防,常谓得练兵百不如得壮勇数十。”(14) 练兵最为主要的职责就是“缉匪办案”,既然在缉捕巡防方面还不如壮勇,清末广东又是盗案迭出、盗风滋盛的地区,其被裁的命运也就不可避免,1898年两广总督谭钟麟一次提出裁减练兵8000人,仅保留1000多名于海南岛防范“黎匪”。(15)
“练兵”尚且如此,积弊已深的绿营理应没有保留的必要。可是,广东的官员出于缉捕的需要,却不敢大刀阔斧地裁撤绿营,本已衰败的绿营得以苟延。1883年两广总督曾国荃在一份奏折中提到:
至于水陆各标协营兵,自裁汰三成后,或经挑选训练,或已易勇为兵。所有存营兵丁,仅足敷防汛之用,未便再行裁补。现值时事多艰,库款奇绌,且叠奉谕旨谆谆,臣等具有天良,敢不力图撙节,勉顾大局?无如审时度势,实未敢轻言裁撤。计惟有暂缓撤防,庶几固我藩篱,稍壮声威于万一。仍俟防务渐定,地方乂安,再当随时酌量体察,奏明办理。(16)
曾国荃当时所面临的是一个十分实际的问题,各地防汛向来都由绿营制兵驻守,用以维持社会秩序,过快地裁撤绿营势必引起地方防汛空虚,加之时值中法战争前夕,局势异常紧张,社会更需稳定,广东官员不愿再裁绿营,当属情理之中。中日甲午战争后,朝廷一度要求各地加大裁汰绿营制兵的力度,户部从财政角度考虑,曾要求各地裁减四成。广东官员却“以广东地属海疆,绿营制兵仅留三成,实属不敷分布,酌量裁汰二成”作为回应。(17) 他们的担心所在仍是以往由绿营所承担的地方防务事务:“若再减四成,则每营兵仅数十,分布各汛卡暨守城、护饷、解犯等事,实属不敷”;“州县额设民壮、捕役无多,防勇宜扼要驻扎,认真训练,以备缓急调遣,若散处各州县,责令缉捕,则防营之无裨战守,不久与绿营同”(18);如果勇营不分散驻扎,“如守城、护饷、解犯等事则非防勇所能兼顾,且汛卡虚悬,则宵小混迹,屏除太骤,则哗噪堪虞”。(19) 广东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放慢了裁撤绿营的步伐。
随着编练新军的开始,全国又一次掀起裁汰旧式军队的浪潮。1904年广东巡抚张人骏上奏朝廷,意欲仿照山西省的做法,全裁绿营,以腾出经费编练新军。但由于广东盗匪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朝廷的格外担心:“惟广东盗风素炽,又值西匪未靖,地方情形与山西迥然不相同,营汛全行裁撤,未免空虚。”(20) 全数裁兵的要求没有得到朝廷支持。后经过反复权衡,最后决定从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月初一日起将“现有”的绿营兵“裁七留三”,26000余人的绿营官兵剩下不足8000人,仍分作60个营“分布汛防”。(21) 绿营兵力被大大削弱。尽管如此, 直到清王朝统治结束前,绿营制兵在广东仍被维系着。1910年两广总督袁树勋奏称:“粤盗之多,甲于天下,绿营无几,只能防守汛地,其一切巡缉、剿捕、清乡事宜,均惟巡防队是赖。近年来地方虽如前安靖,然伏莽尚多,自是不能一律淘汰。”(22) 这当是清末广东地方官员思考绿营制兵命运的基本出发点。
由上可见,在“汰旧创新”的军事改革过程中,地方缉捕是制约绿营裁撤的重要因素。它与晚清以来广东盗风盛炽,防盗与缉捕任务十分繁重的现实问题直接相关。1905年的大规模裁兵,也是建立于巡警的开办以及各地招募绿营兵丁充作巡勇巡缉地方的基础上,才得以推行的。严重的盗匪问题使晚清以来的广东地方防务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也使窳败的绿营制兵更显难以胜任,改革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但裁汰绿营又不能以放弃地方缉捕为代价,在没有建立、完善新的“捕盗”机制之前,裁撤绿营的改革就一直处于“瞻前顾后”的两难境地。
三、盗匪问题与勇营发展
勇营的兴起本属权宜之计。早在同治年间镇压洪兵起义之后,时为广东巡抚的郭嵩焘就奏请将方耀、邓安邦等所带勇营全数裁撤,以节饷需,即使“酌留”的20余营。也准备“分三停办理”。(23) 勇营在清末广东一直面临着被裁撤的命运。
虽说“缉捕巡防,募勇为权宜之计,练兵乃久远之图”。但是,“各路缉捕,各段拖巡等船,虽经以各营兵丁酌量兼配,但人数散漫,不能成军,操练亦未合法”,(24) 而绿营的重整又无大的起色,积重难返。在维护地方秩序方面,原有经制之兵已经难肩重任,部分勇营便因此而留存下来。1878年两广总督刘坤一的奏折清楚地反映了这种情况:
查广东,陆路则幅员辽阔,水路则港汊纷歧,经制营兵,有时不敷调遣,不得不借资勇力……(水勇)或在东、西、北三江滩河小港,配驾扒船,往来巡缉;或在各处厘厂,驻扎防护,均系随时分拨,不能成队成营……(陆勇)或在省城、佛山、肇(庆)、罗(定)等处巡防缉捕;或在广州、惠州各属查办土匪;或驻扎钦州、灵山一带以顾边防;或檄赴儋州、临高一带剿办客匪,一时均难裁汰。(25)
此后,除了因准备战争、筹办海防需要募勇外,出于维持地方秩序稳定的需要,广东官员也经常募勇,或在裁撤勇丁过程中酌留一定的数量。如1882年冬,两广总督曾国荃“以时届岁暮,盗匪充斥,邓安邦所带勇丁无多,不敷分布”,而令邓募足1000人,“皆散布于广州府属各县,踩缉盗踪,访拿匪犯”。(26) 即使中法战争后的大裁兵,也保留了一定数量的勇营。两广总督张之洞解释为:“粤省水陆盗匪,时常窃发,不能不借兵力以资巡缉。”(27) 两年之后,当“琼郡现已肃清,省外各路匪乡办理亦渐就绪”的时候,保留下来的勇营才被裁撤。(28) 可是,就在第二次裁勇之后,张之洞为了搜捕盗匪,在南海、番禺、顺德三县举办“六路缉捕”,又向朝廷奏请募勇,“除郑润材原船勇外,其余五路各募缉五百名”。同时,因省城一带“抢窃频仍”,也饬令总办保甲局务候补道刘镇楚添募壮勇300名,“分段巡查,以靖地方”。(29) 像这样为对付各地盗匪,一旦兵力不够就添募勇丁的现象,在清末广东时有出现。如1895年,广东官员因“勇营太多,饷难为继”,裁撤了包括广胜军、安勇在内的9066名勇丁,后由于“夏秋之交,高州惠州土匪蜂起,派兵勇分五路搜捕,各要隘不能不添勇防守”;“各属请兵勇者,函牍纷来,应接不暇”;“顺德报案叠出”等原因,而又陆续添募勇丁3920名。(30) 1900年初,由于“省垣盗风日炽,劫掠频闻”,从前因“饷项支绌”,逐渐裁汰的勇丁,又得到恢复,招募勇丁540名,“分投驻扎,昼夜梭巡”。(30) 就这样,晚清广东勇营在时裁时募的不稳定状态中得以维系。
裁的理由,表面上多由于经费短缺,募与留的原因,则是地方缉捕办匪的需要。陶模继任两广总督之后,不愿裁撤勇丁的理由也是基于广东盗匪问题的考虑:
广东盗风素炽,惟赖多设营勇,藉资防卫。北方事起,海防吃紧,前督臣李鸿章及臣德寿先后增募各营,以资防剿。八月间惠州土匪窃发,赖以无虞。惠匪剿平之后,余孽仍鼠伏附近港澳,时存窥伺,其内地及水面抢劫之案,亦日有所闻。臣模抵任后,整顿轮船扒船,分段巡缉,饬派营勇按乡清办,原有各营分布尚虑不敷,何能骤议裁减!(32)
可是苦于“广东饷款入不敷出”的困境,又不得不“于万难裁汰之中设法抽裁”,还是断断续续裁汰了4300余名勇丁。(33) 然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当然比节省经费更为重要。两广总督谭钟麟曾坦言:“当群盗如毛之际,顾此失彼,兵勇迟到一日则民间多受一日惨掠,倘势成燎原,更难收拾,较之所费饷糈,奚止百倍,抚兹残黎,当亦朝廷所深谅而矜全者也。”(34) 可见,清末的添募勇营也是迫于广东防匪捕盗的现实需要而不得已之举。由于清末广东盗匪问题的突出,加之革命党人的反清活动,广东勇营不但没有在裁撤之中走向没落,反而得到了发展。据统计,到1910年时,广东勇营仍保持着38729人的实力,占当时广东各类军队总人数的67%,是清末广东地方军事力量的主要支柱。(35)
应付盗匪问题的需要,也使广东勇营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本地化特征。咸同军务底定后,湘淮勇多被分派各地驻防,成为各地防营的主体部分。广东的情形则略有不同,尽管也有不少湘淮勇营进入广东,但影响不大,除了人数规模不占优势的原因外,(36) 更重要的是,晚清以来,除中法战争期间曾有过短期的戒备外,广东海防边防相对安靖,勇营的主要职能体现于地方缉捕事务上,其裁与留的命运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防匪捕盗的需要。由于外地勇丁对广东情况不熟悉,缉捕盗匪远不如本地勇营,而且裁撤外地勇丁问题多、难度相对大些,因而,大多数情况下,募勇以本地兵源为主。中法战争结束后,彭玉麟(办理广东防务的兵部尚书)见西北两江巡船巡缉不力,以致盗匪迭出,打算将巡勇裁去,以湘楚勇营补充,有人以“湘楚军虽称勇敢,而水陆未熟,恐迁地不良”相劝阻,使彭放弃了自己的打算。(37) 张之洞在中法战争结束时坚持要保留8个营的湘军,也是主要用于“守炮台”、“驻防地”,以便让方耀、郑绍忠、邓安邦所部本地勇营全力巡缉匪盗。(38) 所以,因对付盗匪、维护地方秩序的需要,“分扎外府的各营,则本地人居多”,(39) 本地勇营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广东籍方耀、郑绍忠、邓安邦所部勇营,在晚清广东具有很大影响力。
本来,清廷要求裁撤各地勇营,不愿地方勇营充分发展的主要目的在于遏制晚清以来兵权下移与地方化的趋势。可是,如前所说,晚清以来广东日益严重的盗匪问题使广东勇营得以维系并发展,还表现出明显的“本地化”特征,兵权的地方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兵勇的招募与裁撤完全视地方的需要而定。地方文官也可以因捕盗剿匪的需要而募勇带兵。1889年,张之洞责令署潮州知府曾纪渠选募安潮营三底营,“薪粮一切照楚军营制支给,专归该署府统带,遇有匪乡重案,可资弹压调遣”,并“兼顾惠州,如接到惠州府县文移,有需用兵力之处,即由该署府体察情形,派拨弁勇驰往,会同该营县妥为办理”。(45) 这是地方兵权扩大的又一途径。就晚清军事变革集中军权的目的而言,地方兵权的扩大显然是一个适得其反的结果。对“汰旧创新”的改革步骤来说,大量旧式勇营的存在又是延缓革新进程的障碍。
传统绿营制兵的苟延与旧式勇营的保留、发展都与晚清广东盗匪问题有着一定的联系,它体现了盗匪问题背景下军事变革在新旧替换之间的艰难步履。而另一方面,维系旧式的军事力量又未能很好地确保地方社会的稳定。
四、“捕务废弛”
所谓“捕务废弛”,可以理解为政府防盗捕匪能力的衰退。清末以来,“捕务废弛”被认为是广东盗匪问题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1892年初,广东省城劫案迭出,督抚以盗贼猖狂,实由“捕务废弛”所致,大发雷霆,大加整顿,并将有关文武官员“概行摘去顶戴,勒限严缉”。(46) 1903年岑春煊来到广东,首要之事就是“办盗”,其札文指出“粤省盗贼充斥,民不聊生,皆由地方官办案不力,捕务废弛所致”(47)。1910年初广东省营务处也认为,“近日盗风频仍,报劫之案层见迭出,推原其故,皆由捕务废弛,不能认真整顿所致”(48)。晚清地方捕务一直由地方文武官员共同负责,“捕务废弛”既有地方吏治腐败的因素,也与驻防军队缉捕不得力有关。地方吏治腐败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论,驻防军队缉捕不得力的问题却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它与晚清军事改革过程中军事力量的调整,尤其是驻防地方的军事力量弱化趋势直接相关。
随着绿营被裁减,规模缩小,其影响力也在衰减,直接导致着各地防汛力量的空缺。《番禺县续志》说:“自营制改革,水陆各汛已多弛废,迨后营汛全废,各汛地更无防兵矣。”(49) 《民国赤溪县志》也称:“自清光绪三十年奉裁营兵后,地方空虚,劫掳之案层出。”(50) 营汛废弛, 固有的缉捕职能也就无法得以履行,以致各地或以防营承充,或添募土勇代替。《顺德县续志》反映,顺德协左右两营在1869年“奉裁三成”后,尚有存兵1414名(其中左营735名,右营679名),历经数次裁减,到宣统年间,两营仅存兵270余名,“县境辽阔,即不分防别邑, 亦不敷布置,酌募土勇以卫地方,实不得不然也”(51)。不仅顺德县如此,裁撤绿营制兵之后,各地都添募土勇(官方叫巡勇)作补充,这在当时为一项制度。1905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奏准广东绿营制兵再裁七成后,同时也决定各地招募巡勇七成,原则上以绿营制兵中精壮者承充。但是,按当时的规定,各地巡勇数量分为四等,最多的100名,其次为80名、60名,最少的为40名。按七成计算,最多的县份也只有70名,最少的则仅有28名。(52) 单从数量上而言,一个地方的巡勇的数量显然无法达到其原有驻防绿营制兵的规模。如在顺德县,其裁撤的绿营制兵有数百人之多,而可添募的巡勇只有70人。添募巡勇只是权宜之计,如此少数量的巡勇,在实际中只是承接了绿营的小部分职责,主要“为各属防卫、监羁、护送饷犯以及稽查弹压之用”(53)。而有的地方就是规定的几十名巡勇也募不足,有的县份竟只招募1名(巡勇),“饷项全行大侵蚀”(54)。在实际上,添募巡勇并没有解决裁减绿营之后地方捕务空虚的问题。各地的巡防缉捕事项又不得不依赖巡防队(防营)。《阳江县志》载:“是时新军未成,伏莽四起,地方防剿不能不借重客军,自光绪三十一年后,阳江常驻巡防营勇两营,归游击统辖,盖以制兵芟汰殆尽故也。”(55)
因地方防剿盗匪的需要,防营纷纷调防各地。如在清远县,“(光绪)三十二年,清远两营存兵无几,而四乡盗贼蠢动,督抚乃派续备军统领汪有容率领一营驻防县境”,到宣统元年(1909)时,又扩大到3营。(56) 但是,防营又不同于绿营制兵的分散驻守,“只能驻扎要地”(57),虽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却不免有顾此失彼的缺陷,不能满足各地防卫的要求。当时不少乡村请求派勇驻乡的例子就反映了这个问题。如1901年底,顺德县龙山乡张姓被匪连劫多家,事主报告官府请求派安勇到乡保护;1902年初,南海县沙墩乡霍姓村庄也被盗匪连劫数家,事后事主赴县报案也恳请拨勇驻扎乡间。(58) 这些现象说明,自绿营制兵被裁汰,分布各地的汛地废弃后,广大乡村的防盗仍需要有官方武装力量的支持。
应各地的请求,也曾出现过防营下乡驻扎的现象,但基本上是临时性的。1903年岑春煊到广东后,更是要求各营将分扎的勇丁调回本营,“惟有大股之匪至百余人以上者,乃准禀请调营或就近报营协剿”,各地则由地方“派县勇或联民团自行保卫”(59)。由于绿营被裁剩无几,添募的巡勇又少,就是驻扎各县地的防营也不一定能全部专职于地方巡缉。龙门县有防勇4棚,有2棚分扎文武衙署,“任令城外空虚”,结果勇棚竟然被匪攻劫,以致两广总督张人骏不得不下令要求各地“以后不准在城内驻扎防营及看守衙署监羁等事”(60)。龙门事件典型地暴露了当时地方防务空虚的情形,正规军事力量的退出直接导致乡村防盗保卫能力的减弱。
五、“兵匪”现象
“兵匪”现象是晚清广东军事改革的又一“副产品”。所谓“兵匪”现象,这里指的是亦兵亦匪的现象,与由兵而匪,由匪而兵的兵匪流动转换过程有关。晚清广东尽管没有大的战事发生,但中法战争期间与中日甲午战争期间都曾不同程度地募兵置械。海防解严后,所招募的营勇又被分批裁撤。由于没有生活出路,裁撤后的勇丁不少流而为匪,成为清末广东社会的一大隐患。1886年张之洞奏称:“近年海防多事以来,各路投营遣撤之游勇,纷至沓来,纷纷勾结土匪,打单吓财,入村拦路,劫掠惨杀。”(61) 当时的报纸也说,“海疆氛起,丁壮之投效粤中者,不可以数计,撤防后无衣无食,难免四出为非,甚至啸聚萑苻,肆无忌惮”(62)。这亦是当时地方官员所担心的一个问题。1885年海防解严后,巡抚倪文蔚曾“谕知”南海、番禺知县,“营兵逐渐裁撤,散勇无业谋生,最易滋事,务宜加意防范,以靖地方”(63)。彭玉麟曾打算裁撤西北两江巡缉不力的巡勇,但考虑到“巡勇骤然裁撤,无以谋生,势必流为盗贼”等因素后,也没有付诸行动。(64) 1885年8月的《申报》还报道过这样一桩小事,在一次遣散营兵过程中,有2名安勇不遵束约,私自逃走,“营官恐其溷迹省垣,流为盗贼,随即缉回,带入营中贯耳示警”(65)。从这些具体的事例可见,广东文武官员普遍存在散勇为盗的担忧,也说明撤勇流而为匪已是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
广东官员的担心并非没有理由。裁撤的勇丁容易流而为匪,一是因为勇丁被撤,却不能妥当安置,生活没有出路,有的甚至回乡的路费都没有保障。1885年10月《申报》曾报道:“防务解严,营兵依次裁减约以千计,其无力回家者沦落天涯,情殊可悯。前日有散勇百余人麇聚府衙前,俟府尊出衙拦舆递呈,求请酌给川资,以便回籍。”(66) 二是被撤兵勇不少还拥有枪械。1895年7月副将梁鸿盛在省城东较场设厂招募兵勇,到场者“多系游勇,身畔均怀有枪械”(67)。这些生活没有出路而又身怀枪械的游勇流为盗匪在所难免。中法战争结束后,广东官方曾将散勇遣送到海南岛,结果因“无业以安其身,而各勇所持军械亦未交还,遂纠党在澄迈县以劫掠为生”(68),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不仅散勇可以沦为盗匪,盗匪也可以摇身变为兵勇。早在同治年间,郭嵩焘就批评广东勇营“召募但顾虚名,散而为贼,收而为勇,更迭乘除,不知鉴戒”(69)。晚清以来,广东勇营一直处于时募时撤的不稳定状态中,招募勇丁仍然随意性很大,弊端迭出,那些被裁撤的散兵游勇往往又是下一次招募的对象。1894年8月值中日战事之际,广东地方官员曾委派人从社会上招募勇丁,有的专招“湘淮旧部”;(70) 有的场合则是“外省游勇及本地闲民闻风响应,纷至沓来”(71)。1895年11月,谭钟麟委派官员在大较场招勇,“应募者多属三湘子弟,皆昔隶戎行而今流徙者”(72)。如前文所说,这些散兵游勇又往往不少已沦落为盗匪,有的则窝赌庇匪,甚至投入会党,与盗匪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时甚至公开招安盗匪为勇,1884年5月《申报》有消息称:“广东筹办边防,需材孔亟,大宪委郑镇军,将平日著名各匪,悉数招安,准其投诚报效,刻已招有百余名。”(73) “招安地匪成军,刻已有五百余人,驻扎东门城基外,每日在较场练习洋枪,各人虽称勇敢,然中靶者殊少,有一人两枪均中红心,郑镇军大加赏赉,即拔补把总。”(74) 消息反映的是郑绍忠招安盗匪为勇的事实。清末广东防营建设并没有规律与相应方针,基本上视需要而定,多则裁,少则募,募即用,少有正规的训练与教育。因此,游勇及那些会使用枪械的盗匪往往就成了最合适的兵源,而充斥到清朝军队中。
时募时撤的过程,其实是兵匪对流的过程。经过多次反复,加之教育的缺失,兵匪流动渐渐造成了“兵与匪相通相识,甚至兵匪不分”后果。从一些盗案中,可以窥见这种迹象。1885年1月19日《申报》载:“南海某乡落上月十八晚有贼匪十余人,明火入室,肆行劫掠,乡民纠众拦截,殴伤三人。各匪身穿号衣,乡人于黑夜中未能辨明字迹。”(75) 1885年11月5日《申报》又载:“某都戎有一亲兵,私行逸出在外劫掠为生,经差役拘获,送县讯供,直认不讳。”(76) 1886年8月4日《申报》载:“日前南海县缉获著名抢匪符亚香,审讯之余,供认不讳。忽有人向制军密禀,谓该匪平日充当西关汛勇。”(77) 诸如此类的案例,还能见到不少。兵散为匪,匪又成为兵,兵匪混迹不分,是清末广东盗匪问题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清末军队积弊日深的体现。
即使本身不为匪的兵,也由于与匪相通相识,而不能认真履行缉捕职责,甚至与匪“和平共处”。朱执信讲述过这样一则故事:
从前广东有一个地方,出了一个小小的强盗,叫做吴培。这个地方驻扎的兵队,都晓得他,认得他;然而怕着惹事,都不敢捉他。他乡村面前河上,扎了一支缉捕扒船,有几个兵。每逢吴培打抢完回来的时候,走到对岸,叫一声:“吴培回来了”。这些兵立刻开了张小舢板,渡他过河,像他的卫兵一样。(78)
吴培是清末顺德一带的著名盗匪,辛亥革命时期曾为民军“培字营”统领,遣散后又继续为匪。吴培的故事是清末兵匪关系的一个典型写照。御史邓华熙曾向朝廷奏称:“东省捕务之废弛,几于莫可挽回,土匪之亡命者,投充勇丁,勇丁之匪类者阴为寇盗,勇与贼通同一气,将领又因情面而故以不拿,故盗贼竟如附骨之疽,地方官见其无法可施,但事因循,得过且过,此其患所以日养日深。”(79) “兵匪”现象无疑加剧了地方社会的动乱。
六、余论
晚清的军事改革本应该使军队建设更趋于正规化,从体制与战斗力方面保证军队能更好地发挥其“缉捕防卫”的作用。新军是“国防军”,其编练却依赖地方,但就维持地方社会秩序而言,勇营却更显重要,于是地方有限的经费又要用于勇营的维系上,而且还占了相当分量,编练新军的经费因此而大受影响,据统计,1910年广东省的军政费达847万余两,其中勇营开支占27.8%;新军占7.3%;八旗占4.1%;绿营占2.7%,此外还有水师、学堂、炮台、军械局厂等机构的开支。(80) 经费不足是广东新军迟迟不能成镇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与地方盗匪的较量上,勇营并不十分注重追求武器装备及战术的更新,表现出一定的落后性,这与晚清军事近代化建设背道而驰。当旧式防营改头换面编入新军后,广东新军的近代化成就也被大大地打了折扣。
影响晚清军事变革进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广东的盗匪问题无疑是制约军事变革在广东不能彻底推行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不彻底的改革所产生的负效应反过来又削弱了军队应付盗匪问题的能力。晚清军事改革以编练新式陆军为轴心内容,对旧式军队则以淘汰为主,即使因需要而留存的部分旧式军事力量,统治者也缺乏对之进行有效的改革,新军的职能又定位于“国防军”,因而,随着旧式军事力量的减少,以及其本身积弊的加深,用以维持地方秩序的专政力量也趋于减弱。盗匪问题与军事改革的相互制约与影响,即使军事改革陷入非良性之循环,也使清末广东的社会动乱加剧。晚清广东军事变革的艰难处境,也为我们从改革与社会互动的角度进一步审视晚清改革、清末新政,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收稿日期]2006—4—20
注释:
① 对晚清军事变革的历史,已有不少系统的专题研究成果,如冯兆基的《军事近代化与中国革命》(郭太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美]拉尔夫·尔·鲍威尔的《中国军事力量的兴起(1895—1912)》(陈泽宪、陈霞飞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出版)、 皮明勇的《晚清练军研究》(《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刘凤翰的《武卫军》(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出版)、王尔敏的《淮军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8年出版)等,着重从制度层面对晚清军事近代化进程做了有价值的探讨,对军事变革的实践过程,尤其是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则论述不多。
② 罗尔纲:《绿营兵志》,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页。
③⑦ 黄恩彤:《粤东省例新纂》卷五,“兵例上”,1846年刻印本。如规定在清远县的横江汛、龙窟汛、沙河墟、磨钓墟等处,“每处设卡一所,差役四名,另派外委一员带兵二十名,协同滨江司巡检巡缉”。
④ [美]拉尔夫·尔·鲍威尔:《中国军事力量的兴起(1895—1912)》,中译本,第9页。
⑤ 杜凤治:《南海回任日记》(《杜凤治日记》第35本),“光绪二年九月十三日”,稿本,藏中山大学图书馆。
⑥(51) 《顺德县续志》卷六,“兵防”,宣统三年刻本。
⑧ 何嗣焜编:《张靖达公(树声)奏议》(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3辑)卷四,第243页。
⑨ 《番禺县续志》卷八,“兵防”,宣统三年广州刊本。
⑩ 《番禺县续志》卷四十二,“前事”。
(11) 罗尔纲:《绿营兵志》,第78页。
(12) 罗尔纲:《绿营兵志》,第83—84页。
(13)(15) 谭宝箴、谭延闿、谭泽闿编:《谭文勤公(钟麟)奏稿》(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3辑)卷十九,第1153页。
(14) 何嗣焜编:《张靖达公(树声)奏议》卷四,第198页。
(16)(26)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1519页。
(17) 《广东财政说明书》卷二,1928年广州重印本,第40页。
(18) 谭宝箴、谭延闿、谭泽闿编:《谭文勤公(钟麟)奏稿》卷十七,第1024页。
(19) 谭宝箴、谭延闿、谭泽闿编:《谭文勤公(钟麟)奏稿》卷十七,第1111页。
(20) 《政务处奏遵议署两广总督岑请裁广东绿营官兵腾出饷项改练新军折》,《东方杂志》第1年第10期(1904年3月11日),“军事”,第386页。
(21) 《奏为广东省水陆制兵按照现存之数再裁七成并将大小官弁裁减并作六十营分布防汛折》,见《清季文牍》(出版不详),中山大学图书馆藏。
(22) 《陆军部稽核粤省兵勇名目》,《申报》1910年8月31日。
(23) 中山大学历史系、广东文史研究馆编:《广东洪兵起义史料》(上),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57页。
(24)(25) 《刘坤一遗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85—486页。
(27) 《张文襄公全集》第一册,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279页。
(28) 《张文襄公全集》第一册,第462页。
(29) 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页。
(30) 谭宝箴、谭延闿、谭泽闿编:《谭文勤公(钟麟)奏稿》卷十七,第1054—1055页。
(31) 《弭盗安良》,《申报》1900年3月6日。
(32)(33) 陶葆廉辑:《陶勤肃公(模)奏议》(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5辑)卷十二,第26页。
(34) 谭宝箴、谭延闿、谭泽闿编:《谭文勤公(钟麟)奏稿》卷十九,第1174页。
(35) 沈鉴:《辛亥革命前后我国之陆军及其军费》,《社会科学》第2卷第2期(1937年1月)。
(36) 光绪初年,刘坤一奏报广东陆勇有6000多人,其中有70%是郑绍忠、方耀、邓安邦、莫善喜四人所统带。中法战争后,湘勇20营也只保留了8营。见《刘坤一遗集》第一册,第485页;王树枏编:《张文襄公(之洞)全集》(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6辑)卷十三,第1173页。
(37) 《穗垣近事》,《申报》1886年1月10日。
(38) 王树枏编:《张文襄公(之洞)全集》卷十三,第1173页。
(39) 谭宝箴、 谭延闿、谭泽闿编:《谭文勤公(钟麟)奏稿》卷十七,第1056页。
(45) 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册,第744页。
(46) 《岭南日记》,《申报》1892年1月16日。
(47) 《帅辕筹笔》,《申报》1903年7月15日。
(48) 《新定厘顿水陆捕务章程》,《申报》1910年1月16日。
(49) 《番禺县续志》,卷八,“经政志二”。
(50) 《赤溪县志》(民国),卷四,“经政”。
(52) 《调查广东陆军财政说明书》卷八,第八节,1911年广东调查陆军财政局印。
(53) 《司道拟裁各处巡勇办法》,《申报》1910年8月6日。
(54) 《张督严办龙门勇棚被劫案》,《申报》1909年1月12日。
(55) 《阳江县志》,卷十九,“兵防”。
(56) 《清远县志》(民国),卷十二,“军警”。
(57) 《司道拟裁各处巡勇办法》,《申报》1910年8月6日。
(58) 《盗警迭闻》,《申报》1902年1月20日。
(59) 《帅辕筹笔》,《申报》1903年7月15日。
(60) 《张督严办龙门勇棚被劫案》,《申报》1909年1月12日。
(61) 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册,第373页。
(62) 《粤东录要》,《申报》1886年8月19日。
(63) 《穗垣杂录》,《申报》1885年9月16日。
(64) 《穗垣近事》,《申报》1886年10月4日。
(65) 《穗垣谈屑》,《申报》1885年8月6日。
(66) 《东粤纪闻》,《申报》1885年10月17日。
(67) 《粤防戒严》,《申报》1895年7月13日。
(68) 《海南乱耗详录》,《申报》1886年11月21日。
(69) 中山大学历史系、广东文史研究馆编:《广东洪兵起义史料》(上),第613页。
(70) 《招勇述闻》,《申报》1894年8月13日。
(71) 《粤防戒严》,《申报》1895年7月13日。
(72) 《粤东近事》,《申报》1895年11月24日。
(73) 《招留亡命》,《申报》1884年5月9日。
(74) 《粤省近事》,《申报》1884年5月12日。
(75) 《粤东纪事》,《申报》1885年1月19日。
(76) 《五羊竹素》,《申报》1885年11月5日。
(77) 《穗石新谈》,《申报》1886年8月4日。
(78) 《朱执信集》(下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16页。
(79) 邓华熙:《陈奏广东盗贼情形请饬整顿捕务折》, 《邓和简公奏议》卷一,刻本。
(80) 军费比例据《广东财政说明书》卷十五提供的资料统计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