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水金关汉简所见“从者”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所见论文,汉简论文,肩水金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77.5;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4)02-0132-09 在秦汉史籍中会偶见“从者”一词,但其记载均极精炼,形象模糊,使人难得其详。最新出版的《肩水金关汉简(壹)》与《肩水金关汉简(贰)》中①,有20余枚与“从者”有关的记载,而且有近三分之一是以“从者”为主体的专门记述,这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汉代的“从者”。 本文即以肩水金关汉简为中心,就“从者”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从者”的身份称谓 “从者”是汉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普遍的身份称谓。《汉书·两龚传》:“王莽秉政,胜与汉俱乞骸骨。自昭帝时,涿郡韩福以德行征至京师,赐策书束帛遣归。诏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弟以教乡里。行道舍传舍,县次具酒肉,食从者及马。’”师古注曰:“道次给酒食,并食其从者及马也。”[1]《汉书·韦玄成传》云:“少好学,修父业,尤谦逊下士。出遇知识步行,辄下从者,与载送之,以为常。”[1]3108又《后汉书·桓荣列传》载桓晔:“尤修志介,姑为司空杨赐夫人。初鸾卒,姑归宁赴哀,将至,止于传舍,整饰从者而后入,晔心非之。”[2]可见,但凡达官名士均有“从者”侍奉于左右。出土的西北汉简中,也有关于“从者”的记载,如《敦煌汉简》②795简:“●元始三年七月,玉门大煎都万世候长马阳所赍操妻子、从者、奴婢出关致籍。”《敦煌悬泉汉简释粹》③Ⅱ0214③:73简:“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御史曰,穿治渠军□候丞□、万年、□光、王充诣校属作所,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各一人,轺传二乘。”《金(壹)》73EJT7:98A简:“永始二年正月以来,居延都尉夫人及吏=从者。”随着汉朝政府在西北开疆拓土的进程中,大量的“从者”跟随屯田戍守的吏士一起远至西北地区,往返于边塞的关隘要道,留下了他们的足迹。 《史记·刺客列传》记载高渐离“每出言曰:‘彼有善有不善。’从者以告其主。曰:‘彼庸乃知音,窃言是非。’”“从者”,司马贞《索隐》谓“主人家之左右也”[3]。作为随从人员的“从者”犹如主家之私仆,因而,“从者”有时也常被他人称为私从者或私从。这在出土的汉简资料中有较多的反映,如简文所示: (1)门下史马刚,米亖斗,从者一人,麦一斛。《敦》344 (2)从掾位田裒,米亖斗,私从二人,麦二斛。《敦》345 (3)骑吏田阳,米亖斗,从者一人,麦一斛。《敦》346 (4)●高望部元始元年十月,吏妻子、从者、奴、私马廪致。《敦》545 (5)五凤三年三月丁丑朔癸卯,士吏带敢言之,候官隧和吏妻子、私从者三月廪名籍一编,敢言之。《敦》998 (6)护从者,敦煌对苑里干宽,年十八,单襦、复襦各二领,单衣、中衣各二领,裘=绔、韦绔、布绔各二两,絮巾、布巾各三□□《敦》1144 (7)相私从者,敦煌始昌里阴□,年十五,羊皮裘二领,羊皮绔二两,革履二两《敦》1146 (8)故居延尉丞王卿,妻宣=君=子小女君至,吏十四人,私从者《金(壹)》73EJT1:12 (9)居延都尉夫人及吏=从者、库吏、奴婢名《金(壹)》73EJT7:98B 例(1)、例(2)、例(3)皆出土于敦煌马圈湾汉代烽燧遗址,是一组对戍吏及其“从者”发放粮食的记录名册。从木简上文字书写的特征看,属于新莽时期。其中,例(2)中的“私从”当是“私从者”的简称。《敦》1959A号简文也有“私从二人”的记载。再与例(1)、例(3)互相比较,内容与格式一致。以类相从是边塞出土的屯戍账簿、驿传名籍档案分类收藏的基本原则,“有的不仅按文书类别,更进一步按文书内容特点归类立卷”[4]。由此可以看出,例(2)中的“私从”应是“从者”的另一种称谓。例(4)与例(5)均是戍边吏士的家属及“从者”的廪食发放记录。前者是汉平帝元始元年(1)十月份,高望部吏士的妻子、“从者”、奴与私马发放廪食的凭证。后者为汉宣帝五凤三年(前55)三月士吏带向上级呈报的本辖区内候官、烽燧吏士妻子与私从者的廪食名籍。二者在内容、人物、表述方式上相类,则“从者”和私从者应是同一种身份的不同称呼。例(6)与例(7),在内容上亦属同类。分别是对“护”与“相”这两位官吏之随从的籍贯、年龄及其所携带衣物的详细登记。类比可以看出,“从者”和“私从者”应是对同一种社会群体的不同称呼。例(8),是对故居延尉丞王卿妻子、女儿、属吏以及私从者经过金关时的记录。显然,这只是众多往返于肩水金关戍吏的家属及私从者中的一枚实物遗存。这从例(9)所载内容也可以看出。例(9),从形制而言是一枚楬,楬多作归卷入档案卷的标签牌。此处表明,它是专门记载过往的居延都尉夫人、属吏、吏从者及奴婢名字的一枚标签。例(9)与例(8)在文书性质上有紧密的联系,即类同于例(8)的文书归档捆扎好之后,再以例(9)楬的形式书写档案标题,系于简册之外用于标识案卷内容,以便于寻检。从内涵及用语来看,这里的“从者”和“私从者”没有本质区别。 私从者,《汉书·李广利传》云:“发恶少年及边骑,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师古曰:“负私粮食及私从者,不再六万人数中也。”[1]2700《汉书·赵充国传》:“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1]2986私从者一词在《汉书》中仅此两见,而且都与吏士征伐屯守事宜有关系。《李广利传》中汉政府在征讨大宛筹集兵力时,仅“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且“私从者”不在六万人数中。因兵多势强,“所至小国莫不迎,出食给军”[1]2701。汉军征伐进程一路高歌猛进,自然离不开私从者的协助。同样,在《赵充国传》中,赵充国向皇帝奏疏愿罢骑兵,仅留少量步兵及吏士私从者万余人屯田备虏,节省军费,缮治邮亭,“兵决可期月而望”[1]2987。可见,私从者也被赵充国视为兴屯戍、御反羌的一支重要依靠力量。据汉简反映,即使边塞戍守系统中一些低级吏员也常有私从者。如《敦》526简:“大煎都候长王习私从者,持牛车一两,十月乙巳出东门。”候长,秩百石[5],有私从者。《敦》280简:“书吏胡丰私从者,零县宜都里胡骏,年三十,长七尺二寸。”有学者指出,“凡两汉简文书签署人书佐的位置上,新莽简皆称作书吏,证书吏为新莽所改书佐称谓”[6]。可见,专门以抄录拟誊公文为职事秩百石以下的书吏亦有私从者[7]。而《敦》295简有“外塞吏子、私从者、奴大男十五人”、《敦》298简“出外塞吏子、私从者大男廿四人”的记录。显而易见,随着屯戍吏士一起远至西北边塞生活的私从者当不在少数。 缘何如此数量颇丰且在汉代社会生活中承担着不可或缺角色的人群,却在史籍中未见更多的描述?笔者认为,这与私从者常被称呼为“从者”或“私从”有莫大的关系。《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中将私从者解释为“吏士出征时私募之随从”[8]。《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一书中认为“私从者是私人的随从”[5]74。二者都强调“从者”的私人属性。亦有学者指出“从者多数是官吏们雇佣”的[9]。这说明,无论是战争时还是和平时期,一旦当“从者”受雇于人后,对雇主而言,他们都是私人雇佣的随从。在“从者”前冠以“私”字,意在表明“从者”与雇主之间是私人而非官方的雇佣依附关系。 二 “从者”的籍贯、年龄与爵位等状况 在传世文献中,“从者”只是偶尔附带出现在传记人物的事件中。如《后汉书·方术列传》:“生到葭萌,与吏争度,津吏破从者头。”[2]2719该“从者”无籍无姓,难以考究。能出现名字则实属不易,《汉书·外戚传》:“贾长皃妻贞及从者师遂辞:‘往二十岁,太子舍人侯明从长安来求歌舞者,请翁须等五人。长皃使遂送至长安,皆入太子家。’”[1]3962关于“从者”更多的细节,我们无从知晓。但在西北汉简,尤其是肩水金关汉简中有对“从者”的专门登记,其籍贯、姓名、年龄、身高、肤色等个人状况较为详备,兹举二例: (10)从者,居延肩水里大夫蓋常,年十三,长六尺三寸,黑色,皆以四月壬戌出。《金(壹)》73EJT10:130 (11)从者,京兆尹长安大原里贾相,年十六岁,长五尺,黑色《金(壹)》73EJT9:93 毫无疑问,这为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从者”群体提供了可贵的第一手资料。笔者根据已经公布的汉简资料,对“从者”身份信息记录较完整的简文做了归纳统计并列表。下面就表中所及的诸项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1.“从者”的籍贯构成 73EJT1:37简中的“望垣”是县名,《汉书·地理志》载天水郡有望垣县;觻得、居延,均为张掖郡属县[1]1612—1613;73EJT2:53只记“阳里”,与之相同的是73EJT9:104简:“五凤四年八月己亥朔己亥,守令史安世敢言之,遣行左尉事亭长安世逐命张掖、酒泉、敦煌、武威、金城郡中,与从者阳里郑常富俱乘占用马轺车一乘,谒移过所县道毋苛留,敢言之。”所记内容表明,这个“从者郑常富”跟随其主人“亭长安世”奉命即将到河西边郡地区逐捕逃犯,他们显然非河西本地人氏。《敦》722简有“河东骐□阳里梁□孙”的记载,据《汉书·地理志》,骐,是河东郡所辖侯国之一[1]1550。参照汉简记录人物籍贯时郡、县、里的顺序习惯,则此“阳里”当属河东郡。73EJT9:88简“魏郡”,依《汉书·地理志》记,属冀州,辖县十八[1]1573;73EJT9:93简有“京兆尹”,汉代三辅之一,辖有长安县;73EJT10:265简之“广郡里”,为里名,所属郡县不详;73EJT24:267A简“河内郡温庠里”,《汉书·地理志》云:“高帝元年为殷国,二年更名。莽曰后队,属司隶。”辖县十八个,“温”为县名之一,[1]1554“庠里”即属“温县”之里名。《敦》280简的“零县”,不见于史书。疑书写简文时有脱字。《汉书·地理志》记零陵郡有零陵县,属于荆州[1]1596;《敦》788简“广陵”,当为县名。《汉书·地理志》载其属广陵国,“高帝六年属荆州,十一年更属吴。景帝四年更名江都,武帝元狩三年更名广陵”[1]1638;《敦》1144、1146简之“敦煌”,县名,与郡同名。 尽管参照样本有限,但表中反映出,活动在西北边塞地区的“从者”,除了边郡本地人外,还有来自于中原和南方地区者。这种籍贯地域布局,基本和西北边塞屯戍吏员的来源地相类。非河西本地籍贯的“从者”,可能都是随着他们的雇主,即中原内地屯戍吏士一同来到了西北边郡。罗布淖尔汉简中有这样的记录: 士,南阳郡涅阳里宋钧亲,妻玑,年卅,私从者同县籍同里交上□□□《疏》34⑤ 可见,戍边吏士是可以雇佣同籍“从者”的。而大量河西本地籍贯“从者”的存在,说明吏士除了在征战出发前夕私下招募雇佣“从者”外,更多的可能是在屯守地征募“从者”以为随侍人员。 2.“从者”的年龄状况 表中对“从者”年龄有明确记载的有11例,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30岁。其中10~19岁者7人,20~29岁者3人,30岁者1人。这些数据说明,充当“从者”的以青少年为主。此外,表中还有4例只言“大男”,未说具体年龄。“大男”是汉代年龄分层界定的称呼之一。据出土简牍文书记载,“大男和大女,年龄在15岁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龄在7岁至14岁;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10]。由此可知,此处4例中“大男从者”的年龄皆在15岁以上。 汉代社会下层中许多青少年很早就参与了艰苦的劳作,承担起了生活的重担。如《汉书·王尊传》记载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1]3226《后汉书·承宫列传》说承宫“少孤,年八岁为人牧豕”[2]944。又如《后汉书·循吏列传》记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2]2475,所谓佣耕,即第五访被人雇佣从事耕作。由此或可知,王尊、承宫等人在年少时与第五访经历类似,为人“佣”而放羊牧豕。因此,有11岁、13岁等年龄较小的“从者”,则不足怪矣。 汉代男子的服役年龄,《汉官旧仪》如是记载:“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11]据此,汉代男子有爵位者服役法定年龄是23岁至56岁,无爵位者的是23岁至60岁。参考表1中所举“从者”的年龄,大多数都未及法定年龄。之所以年少的“从者”就已经跟随着主人在四处奔波,并不是在履行自己的劳役职责,而是恰恰反映出其与主人之间是一种明确的雇佣关系。 3.“从者”的爵位状况 “从者”有爵位,这在肩水金关汉简之外的其他简文中未曾见到。表中记录“从者”爵位的有四枚简,除了例(10)外,另外三简是: (12)从者,居延安乐里大夫曹成,年《金(壹)》73EJT5:27 (13)充国从者,居延□□里簪褭《金(壹)》73EJT4:88 (14)从者,居延广地里上造张青齿,年十五,黑色《金(贰)》73EJT11:4 对国家的编户民赐予爵位是秦汉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例(10)、(12)中所见“从者”的爵位都是“大夫”,例(13)中“从者”的爵位是“簪褭”,例(14)中“从者”的爵位是“上造”。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可知:“二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于司徒曰造士,虽依此名,皆步卒也。三爵曰簪褭,御驷马者。要褭,古之名马也。驾驷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褭也。四爵曰不更……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车左者也。”[2]3632汉制,赐民爵不得超过公乘八级。《后汉书·明帝纪》云:“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李贤注云:“汉置,赐爵自公士以上不得过公乘,故过得移授。”[2]96-9据此可知,金关汉简中所记“从者”的爵位,都属于民爵范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例(10)中,“从者蓋常”年仅“十三”岁,却拥有“大夫”第五等级的爵位,颇显特别。《汉书·文帝纪》有“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的记载,师古注谓“赐爵者,谓一家之长得之也”[1]110。“一家之长”才是赐爵的对象,这与拥有爵位的“从者”的实际年龄似不太相符。类似的情况在居延汉简中亦有反映,如《合校》15·5:“葆,鸾鸟息众里上造颜收,年十二。”针对此情况,日本学者西嶋定生通过对史料全面而细腻的梳理后得出“民爵赐与是对小男亦即14岁以下男子即已实行”的卓见[12]。又有学者依据大量出土文献归纳出小男爵位的获取途径:“实际上除普遍赐爵之外,小男起码还有另外两种途径可以获得爵位,一是因父死而靠世袭继承获爵,二是因爵位的移授而获爵。”[13]至此,我们也就明白了拥有爵位的小男“从者”,在汉代社会中定当不是特例。 三 “从者”的地位与数量 “从者”,身为汉代社会中的一个特定阶层,其社会地位究竟如何呢?从汉简所载内容来看,“从者”常随同雇主一起差旅外,还多与士吏、士吏的妻子及其士吏的私家奴婢等一同出现在简文记录中,如《金(壹)》73EJT7:98A“居延都尉夫人及吏=从者”、《敦》295简“吏子私从者奴”、《敦》298简“吏子私从者”、《敦》795简“妻子从者奴婢”、例(4)“吏妻子从者奴”、例(5)“吏妻子私从者”、例(8)“妻宣=君=子小女君至吏十四人私从者”、例(9)“居延都尉夫人及吏=从者库吏奴婢”,等等。通过对这些与“从者”相关的人或社会阶层分析,有利于我们较全面地了解其社会地位。 “从者”作为吏士的私人助手,他们和主家之间是雇佣关系,这与私家奴婢等贱民阶层显然有别。在上举“从者”的简文中,明确记述有郡、县、里、爵位、名姓、年龄、身高、肤色等,这说明“从者”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国家的编户齐民。而与其时常一同出现在简文中的奴婢,却是主人的私人财产。尽管汉代奴婢也入籍,但基本是“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上[14],虽然有户籍,但不属于编户民。奴婢若要获得像“从者”一样的庶人身份,除了政府统一放良的渠道外,其他方式均有较严苛的条件限制。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为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15]。又如《汉官六种·汉旧仪卷下》所记“奴婢欲自赎,钱千万,免为庶人”[11]79。如此相比较,“从者”与私家奴婢地位之高下立显。 “从者”可以拥有爵位,这在汉代社会中能够获得更广泛的政治与经济实惠,张家山汉简所载汉律中多有体现。《二年律令·赐律》言:“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15]49有无爵位,赏赐的标准截然不同。而爵位的高低也对某些特殊权益有直接的影响,《二年律令·具律》:“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公士、公士妻及囗囗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15]20有爵位者也可享有徭役免老的优待,《二年律令·傅律》载:“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六十二,皆为睆老。”[11]57《汉书·刑法志》云:“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1]1091与奴婢相比,有爵位的“从者”显然有机会享有更多的权益。 秦汉律令中,对“从者”经过驿站时的传食标准也有规定。睡虎地秦简《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使者之从者,食糲米半斗;仆,少半斗。”[16]这里讲的是“御史卒人使者”及其“从者”,相比于雇主粺米、酱、菜羹、韭葱的饭食,“从者”仅可食“糲米半斗”,而使者的仆人比“从者”又“少半斗”。秦制汉承,《二年律令·传食律》:“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车大夫藷粺米半斗,参食,从者糲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车大夫”,张家山汉简竹简整理小组注释云:“指上述使人等”[15]40。秦汉之《传食律》对“从者”传食标准的规定极为相近,而其与主人和仆人伙食待遇方面的差别,也为我们了解“从者”的地位提供了新的视角。 “从者”们所依附的雇主既有佐史、斗食之吏,也有丞相、御史等二千石的高官大员,这些雇主的共同特点是,他们均身居国家统治机构,身份高贵,权势威重,因此,部分“从者”在其雇主的庇护下,有时狐假虎威,出现肆意横行的不法现象。《史记·滑稽列传》记武帝乳母,“当此之时,公卿大臣皆敬重乳母。乳母家子孙奴从者横暴长安中,当道掣顿人车马,夺人衣服”[3]3204。《风俗通义》载记太傅陈蕃“到临颍巨陵亭,从者击亭卒数下,亭长闭门收其诸生人客,皆厌毒痛,欲复收蕃,蕃曰:‘我故大臣,有罪,州郡尚当先请,今约敕儿客无素,幸皆坐之,何谓乃欲相及?’”[17]当然,也有“从者”经过努力改变自身命运,跨入士阶层的实例,如《汉书·儒林传》所记丁宽:“初,梁项生从田何受《易》,时宽为项生从者,读《易》精敏,才过项生,遂事何。学成,何谢宽。宽东归,何谓门人曰:‘《易》以东矣。’”时至景帝,“宽为梁孝王将军距吴、楚,号丁将军,作《易说》三万言,训故举大谊而已,今《小章句》是也”[1]3597-3598。丁宽由“从者”而至国之所依的文才武略之士,这也是汉代“从者”身份地位转变的一个鲜活案例。 “从者”虽属国家的编户齐民,但实质上常充当豪族与吏士的私人随从,某种程度上“从者”数量的多寡往往体现着雇主地位的高低。文献记载中,每一名雇主拥有的“从者”数量似乎没有明确的定数。在汉简中常见跟随雇主办理公务的“从者”多为一至二人,如《悬泉》V1311③:226“以食骊靬佐单门安将转,从者一人”;《悬泉》Ⅱ0215③:267“以食伊循侯傀君从者二人”;《金(壹)》73EJT1:25“司马从者二人”;《金(贰)》73EJT21:117“骍北亭长成欧与金关为家室出入符,从者觻得□□里孙偃,从者觻得□□里宣□”;《合校》303·9“以食吏私从者二人”,等等。在这些记载中,雇主拥有“从者”数量的多少,似乎与其官职地位无涉,而是依实际情况所需。《九章算术》卷8:“今有令一人、吏五人、从者一十人,食鸡一十;令一十人、吏一人、从者五人,食鸡八;令五人、吏一十人、从者一人,食鸡六。问令、吏、从者食鸡各几何?”[18]该算题中的“令”、“吏”与“从者”之间并无固定的比例关系,差旅“从者”的数量或由官吏差使任务繁简程度的实际需求来决定。 同时,从上述文献记载中可知,“从者”在随同雇主因公差旅时,所过驿置传舍必须为其提供一定标准的口粮。因而,汉朝政府为了减免食物过度开支,对雇主在公差途中携带的“从者”数额有原则性的要求:“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15]40上引各例多是针对吏士差旅中携带“从者”数量的记录和要求。而在日常生活中,吏士雇佣“从者”的多少似乎是其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群书治要》引《崔寔政论》云:“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19]由此可推测,某些地位显赫者定当拥有为数不少的“从者”侍奉于其左右。 四 “从者”的职能及廪食标准 “从者”主要以协助雇主处理完成其公私事务为职事。“从者”以侍奉雇主为己命,当雇主除迁转任一方时,一般都会携带“从者”于左右,类若家属成员。如《悬泉》Ⅰ0112②:18简:“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宪,承制诏侍御史曰:敦煌玉门都尉忠之官,为驾一乘传,载从者。”即是说,玉门都尉忠即将赴任,一并拉载着他的“从者”远去敦煌。而每当身为吏士的雇主们在奉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也经常会携“从者”一起差旅,共同完成使命。此类记述如《金(壹)》73EJT2:53简:“□张大守□与从者阳里王得之自毋苛留止,如律敢言之”;《金(贰)》73EJT24:250简“□安乐里白延寿与从者长乐里苏奉亲,俱随取衣用张掖”;《合校》37·56简“元康令史昌敢言之,遣亭长宋建□□□□□大守府与从者□里王”。有时候,或许根据差事任务繁简程度的不同,官吏携带的从者数额也各异。如《悬泉》I0116:S.14记:“元始二年二月己亥,少傅左将军臣丰、右将军臣建,承制诏御史曰,候旦受送乌孙归义侯侍子,为驾一乘轺传,得别驾载从者二人。”《悬泉》Ⅱ0216③:57云:“五月丙午以食金城允吾尉骆建,从者一人。人再食,西。”此类事例在悬泉汉简中多见,兹不繁举。也有单独派遣“从者”完成公事的情况,如《敦》713A简“唯君月十日莫府用白米一斗、鸡一、从者三人以出报诣文书”。吏士们因公出差途中,有了“从者”的倾心协助,更容易完成使命。《史记·吴王濞列传》记载,吴王帐下有一名叫周丘的宾客,拿着吴王赐予的汉节,“夜驰入下邳。下邳时闻吴反,皆城守。至传舍,召令。令入户,使从者以罪斩令。遂召昆弟所善豪吏告曰:‘吴反兵且至,至,屠下邳不过食顷。今先下,家室必完,能者封侯矣。’出乃相告,下邳皆下”[3]2833。周丘能一夜占据下邳,离不开其“从者”的竭力辅助。 除了跟随雇主处置公务外,为其办理私事也是“从者”日常生活的重要事务。官吏或因坚守岗位不能抽身处理家常事务时,便由“从者”替代完成。如《金(壹)》73EJT6:43简“使从者为自输谷卖肉”;《敦》204简“曹马掾遣从者来伐苇”等记录,就很好地反映了“从者”的个人生活轨迹。另外,在汉简中还有“从者”协助雇主处理私事而发生命案的记录。《敦》221~222记:“大君使从者茂等往綷秉来,秉不肯□□□□□□□□使绳扼秉。秉以刃伤茂三所,大君从欲前助茂,秉刃伤大君头一所。男庶人吉助茂缚秉,元夫与吉共摎杀秉,并使从兄梁杀秉子小男,毋臿斫杀秉妻。”这里名叫茂的“从者”,不仅在搏斗中受伤,还牵扯到命案之中。该简文也为我们更深地了解“从者”的职能提供了生动事例。此外,像《合校》67·3“子从者持牛车往来”;《敦》798“玉门千人行君客毕君伯从者范大孙,二月辛亥入东入”等,也应是“从者”单独为雇主办理私事而经关隘时留下的文字记录。 跟随吏士一同来到边塞屯守的“从者”,由政府统一配给廪粮。敦煌汉简中有对“从者”廪食发放的记录明细: (15)贺,从者,大男宋望,六月食麦二石六斗一升。《敦》321 (16)从者大男经——元年八月食麦三斛多三升。《敦》323 (17)从者大男经——元年五月食麦二石七斗。《敦》324 (18)从者大男经——元年十一月食麦二斛六斗一升。《敦》325 (19)从者大男经,元年七月食麦二斗六升一升。《敦》326 (20)况,从者,大男王欽,六月食麦二石六斗一升《敦》348 所引诸例,皆出土于敦煌马圈湾汉代烽燧遗址第五探方,该探方所掘获枚木简大多反映了新莽时期西域的军事和外交关系,是探讨新朝社会经济及与西域关系极为珍贵的资料[20]。又,简文所见“容量单位‘石’、‘斛’并用乃新莽初特有”,并据同批简文特征,记“从者大男经”领取口粮的“元年”是“始建国元年”[6]98。这里所记“从者大男经”每月的口粮有两个标准,一是二石七斗,二是二石六斗一升。出现差别当与大小月有关,小月少一天,故扣除一天的口粮。汉代成年男子约“日食食量五升或原粮一斗”[21],简文中“麦”为原粮,该推论与上述口粮标准差异基本相当,可以信从。依此对比,例(15)和例(20)也应属于新莽时期,其简文所记“从者”领取的口粮当是小月标准。这里仅仅是王莽新朝时期“从者”的月廪粮标准记录。 据汉简记载可知,“从者”的月廪食标准与其地位无关,而是和年龄紧密联系。与此同时,该标准应是新莽朝重新划分的等级,相比于西汉中后期,月口粮数额有所减少。 “从者”的地位虽与奴婢不同,但在发放廪食时,被国家视为吏卒家属成员,系于雇主名下,与吏卒的妻子、奴婢等一起登记在册。如前举例(4)、例(5)中“从者”的“廪致”与“廪名籍”可为证。又如《敦》358:“始建国二年桼月尽三年二月,候舍私从者私属廪致。”“私属”,《汉书·王莽传》云始建国元年“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1]4111是“从者”与奴婢一同领取口粮的又一例证。 例(15)—(20)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从者”姓名之前都书写有“大男”二字,“大男”是指年龄在15岁以上的男性。这喻示着“从者”月廪食的发放标准是以年龄大小来划分的。《敦》322:“私属大男吉,元年八月食粟二斛少七斗。”这里“私属吉”也为“大男”,他的月口粮数额与“从者”一致。那么,汉代随军家属中大男的月廪食标准是多少呢?《合校》286·5“父大男贤年六十二,用谷三石。弟大男宜年廿二,用谷三石”;《合校》203·27“父大男相年六十,用谷三石”;《居延新简—甲渠候官》⑥EPT48·30“弟大男田年十六,具署卅日,用谷三石”。“用谷三石”是西汉中后期“大男”每月的核定标准。随军家属的口粮一般都较吏卒为低[22]。通常,边塞吏卒大月廪食三石三斗三升少,逢小月是三石二斗二升少。若以大月计算,家属中的“大男”比吏卒每月少三斗三升余。再和新莽时期的“大男”相比较,则每月多三斗廪粮。检阅汉简,在新莽朝对随军家属口粮的缩减,是王莽政府对戍边吏卒廪食标准整体下调的结果。敦煌汉简中记有新朝时吏卒的廪食数额,如《敦》313:“出穬麦一斛八斗,以给卒麦永三月食。”《敦》314:“出穬麦一斛八斗,以给卒耿咸三月食。”汉简中粮食计量时有大小石之分,此处当为大石计量。按照大石与小石5∶3的比率来计算,王莽时吏卒月廪食大石“一斛八斗”折合成小石为三石。如此可以看出,新莽朝吏卒的月廪食比西汉中后期缩减了三斗左右。依前述,吏卒家属人员较吏卒口粮少三斗左右,则这一时期“从者”及“私属”的口粮应为二石七斗左右,这正好与简文所记相合。戍边吏卒及随军人员的廪食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与粮食丰歉、灾害繁稀、战局和乱等因素有关。王莽新朝普遍缩降屯戍吏士及“从者”等家属成员的廪食数额,或许正是其时社会经济发展困顿的一种体现。 综上所述,“从者”是汉代社会中的一种群体身份称谓,因其常常充当吏士的私人随从,故而也被称作“私从者”或“私从”。“从者”的大量出现是汉代社会雇佣关系发展的需要,吏士私人可以雇佣“从者”的数量似无定数。“从者”最基本的职能是协助雇主完成公职使命与私人事务,并广泛地参与在一些具体行政事务的处理中,因而“从者”的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行政效率与质量的提高。“从者”在因公差旅途中,所过驿站需按国家规定标准为其提供传食。具有户籍、可以拥有爵位的“从者”相比于私家奴婢,社会地位较高。但在边塞屯戍系统中,他们都被视为戍吏的家属成员,依据年龄的大小,由政府统一发放相同数额的廪食。 注释: ①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中西书局,2011年;《肩水金关汉简(贰)》,中西书局,2012年。本文分别简称“《金(壹)》”与“《金(贰)》”。因行文中所引简文众多,故不再一一注明页码,只详细转引释文号。以下类同。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本文简称“《敦》”。 ③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2001年。本文简称“《悬泉》”。 ④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下),文物出版社,1987年。本文简称“《合校》”。 ⑤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本文简称“《疏》”。 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本文简称“《居新》”。晋官汉简肩部水中“跟随者”探微_汉朝论文
晋官汉简肩部水中“跟随者”探微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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