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河长江河道管理局 安徽 安庆 246009
摘要:几十年来, 特别是新《水法》实施以来, 长江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出成绩。在简要回顾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历程的同时, 重点总结了长江委水行政管理工作在水法规建设、水事纠纷调处及水行政执法与监督等方面的显著成效, 探索了新的发展思路工作, 以保障流域水利的可持续发展, 维护流域正常水事秩序, 促进人水和谐。
关键词:水政执法;长江;流域
党对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水行政执法是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的主要方式,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履行流域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依治治水的关键环节,是建设流域生态文明的法治保障。水政监察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其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水事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水利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水政监察是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工作,事关大局,责任重大。
一、长江流域水政执法监督
长江委水政队伍自组建以来,切实履行水法规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水利社会管理职能,通过执法巡查、现场监督检查、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开展了一系列执法监督活动。以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连续多年在长江干流及陆水水库库区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 以落实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制度为抓手,多次在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组织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此外,在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情况、防汛清障、部批大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及水文设施保护等方面,联合地方多次开展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同时,逐步推动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流域内十多个省市由长江委发证的取水户进行了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对长江干流澄通河段、长江中下游干流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采砂管理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开展采砂管理现场执法,保持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通过开展水政执法监督,初步掌握了流域内重点区域涉水活动基本情况,依法查处或挂牌督办水事违法案件。现场纠正并督促整改了涉及违反取水许可、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道管理等规定的一批水事违规行为和违章建设项目。
二、长江流域水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1、水法规体系不完善。至今为止,我国已颁布了《水法》等十多部水法律法规,水法规体系已初步建成,在规范水事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水利改革发展形势的变化,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综合整治和流域综合管理等方面,水法规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与重点内容尚不能完全满足长江流域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水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流域水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不能跟上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实际需要,缺乏以流域为基础的统揽全局的流域性、综合性法律; 已颁布施行的部分水法规,条款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不完备、结构不完善,未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诸如程序性、限制性和强制性条款的解释; 相关的水法规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部门法规之间协调性、衔接性不够。
2、执行力不够强。流域管理机构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家行政序列上,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职能单一、管理手段不完善,特别是对一些地方政府支持和主导的违法涉水建设项目,其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执法,甚至存在地方黑恶势力参与和保护的非法采砂行为。面对政府干预或暴力抗法时,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执法手段十分有限,使流域管理机构水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
三、长江流域水政执法监督对策及建议
1、加强协调沟通,实现齐抓共管。积极探索构建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执法会商和联动机制,立足现有条件,加强水政执法监督的联动协作,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定期协商、联合调查、案件督办和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做到既强化流域管理,又尊重区域管理,进而建立流域与区域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动协作的运行机制。同时,积极推动与公安、交通、海事等相邻、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与沟通协作,构建以流域水政队伍为基点,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面,公安机关等为延伸的流域水事违法案件防范网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资源优势,通过齐抓共管以形成执法监督合力。
2、加强宣传引导,改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水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要充分利用法制宣传阵地,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民众的水法律意识和水法治观念,提高其对水法规的认知度和守法自觉性。要建立畅通便捷的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为开展水政执法监督奠定牢固的社会基础。同时,充分依托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平台,对已开展的执法活动和查处的典型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展示执法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求以最低的监管成本取得最高的行政效能。
3、完善涉水法规,促进规范执法。健全和完善水法规体系是加强水政执法监督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增加《刑法》关于保护水、水域、水工程、水资源的具体条款,增强水政执法监督的权威和力度。其次,要完善配套水法规,使相关管理与执法活动具有充分的执法依据,增强水政执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尽快开展流域管理立法工作,完善流域水法规体系,尤其对水事关系复杂、水事矛盾突出的大江大河,更需要统揽全局的流域性法律,应重点推进《长江法》、《长江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与管理条例》、《长江河口管理办法》等水法规的制订和出台。
4、推进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1) 改革现行水政执法监督管理体制。理顺水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在流域管理机构内部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与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既要加强执法机构与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又要严格划分二者的执法权与管理权,建立和完善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水政执法监督专职队伍,实行水政队伍垂直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推进流域水利综合执法。
(2) 转变执法理念,注重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巡查制度,推动建设执法巡查监控系统、卫星遥感遥测监控系统等信息化工程建设。借助高科技手段,通过常态化的执法巡查及时掌握水事动态,探索构建集打击、防范为一体的水事违法活动防控新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实现由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监管为主的转变,从“突击整治”向“日常监管”转变,形成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水政执法监督是贯彻实施水法规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依法治水的关键环节,随着国家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流域水政执法监督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新时期流域水政执法监督工作将肩负更大责任,并在更多关注中前行。流域管理机构应不辱使命,正确履行流域水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管职责,为流域水事秩序的稳定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以及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水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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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林森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4
标签:流域论文; 执法监督论文; 长江论文; 水法论文; 长江流域论文; 水资源论文; 行政论文; 《防护工程》2019年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