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民权视角的城市蚁族群体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权论文,族群论文,视角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蚁族,何以成为问题
自2009年始,伴随着社会舆论之异常热烈的讨论,一个崭新的名词——蚁族,开始为公众所耳熟能详。在这样一个学术课题往往难以获得公众热切关注的时代,一项调研结果能够引发如此广泛且激烈的公共讨论,是极其罕见且值得学术界深入思索的。
“蚁族”之名称来源于学者廉思对“大学毕业生聚居群体”所使用的概括性称呼,意指该群体拥有高知、弱小、聚居等特点。而在此项研究之前,公众对该群体生存状态的了解十分有限,学界也几乎没有进行过相关的研究,正如廉思所指出“在中国期刊网和其它学术网站,对这一群体的检索结果是零”[1]。即便在此项研究进行之后,与社会公众近乎狂热的讨论不同,学术界保持了异乎寻常的冷静。例如,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便提出质疑:“蚁族”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全国符合“蚁族”标准的到底有多少人?他认为,不同情况应该用不同方法对待,如果是个别现象,就不必太大惊小怪[2]。已经习惯于用理论武器为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争取更多权利的学者们,却普遍对蚁族群体仅抱持人文关怀之立场,而鲜有从理论层面为其合理权利摇旗呐喊者。因此,一年多来,在廉思所进行的蚁族群体客观状况调研的基础上,鲜有学者持续进行理论层面的关注,从而使得对该群体的研究在学理意义上出现了停滞。
学界的迟疑,并非是学者们学术嗅觉之丧失与学术动作之迟缓使然,而是根源于大批学者坚信如下之命题:不同于政府及市场对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所造成的伤害,蚁族群体的“生存困境”主要由其自身特质所造成,并因此而难以从学理层面论证对其状况进行改善的合理性,而最多只能在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层面观察其生存状况。即“蚁族”问题之解决,与其说应落脚于公共政策可以施力之客观环境因素,毋宁说应更多寄希望于蚁族群体自身主观状态之扭转。而该命题的普遍得到确信,也恰恰印证了另一命题的证明缺失:蚁族群体同其它弱势群体一样,其生存状况的恶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及市场的缺位或侵犯。
自蚁族群体的调研报告出炉以来,毫无疑问正是第二个命题的解释的缺乏,使得第一个命题的确立钳制了学界进一步研究的可能。而具体来说,第一个命题的确立又往往表现为如下几种观点:
1.公平机会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普遍开放的,作为大学毕业生的蚁族群体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劳动换取报酬来求得生存。之所以生存条件距自我预期尚有较大差距,根源在于自己用以交换报酬的劳动能力不足。蚁族的“高知”是一种纵向的历史比较,横向来看的话,蚁族的毕业院校往往是非名牌的,专业往往是弱势的,这就使其在竞争激烈的自由市场中获取报酬的能力天然偏低。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尤其应当理性看待大学生的前途问题,不能同精英教育时期一般,对大学教育可能带来的回报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因此,只要市场参与是公平的,蚁族问题就还是一个按劳分配的问题,而在价值创造与劳动报酬的换算中,蚁族并没有遭受明显的不公平待遇[3]。
2.主观抉择说。蚁族群体所面临的生活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主观抉择失误所造成。他们盲目地奔向大城市,特别是以京沪穗为代表的一线城市,这些城市的竞争十分激烈,对求职者的人力资本要求很高,普遍毕业于非知名高校且专业往往处于劣势的蚁族群体在竞争中自然不占优势。此外,这些城市生活成本高昂,并因此迫使收入偏低的蚁族群体不得不选择环境相对恶劣、地域相对偏远的居所。倘使蚁族群体选择二、三线城市作为自己的工作生活地,其生存状态无疑会有质的转变。恰如劳伦斯·米德所说的“底层的贫困与其说源于缺乏机会,不如说源自无能或不愿利用机会”[4]。因此,蚁族群体所面临着的不佳的生活现状,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其自身的抉择[5]。
3.发展阶段说。对任何群体生存状况的判定,都不应仅限于某一阶段的观察结果,而应立足于长期的观察。对绝大多数青年人群体来说,在其就业初始阶段所遭遇到的生活条件的艰苦与待遇的微薄,往往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很难过分苛责地将其归咎为某种社会问题。人生的奋斗过程必然包含着青年时期对不利环境的克服,并逐渐提升自我走向成功。也因此,蚁族群体从长期来看可能不是一个应由社会担负特定责任的特殊现象,而只是青年人所必然经历的某一发展阶段。如今的蚁族群体完全可能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抹消自己所呈现出的困顿状态,成为充分融入社会的一分子,而非某种具有单独特质的群体[6]。
从某种程度看来,以上三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其初衷乃是试图摆脱媒体狂热所带来的偏执,尽量以客观理性的视角,精准地把握蚁族问题的实质。倘使蚁族群体今日所处之困境,真应更多归因于其能力之有待提升、抉择之不够理性、发展之欠缺成熟,那么略显消极的人道关怀已显足够,相应的公共政策也全然无需大动干戈而只需适当扶助。可是,一旦我们可以通过论证得出蚁族群体的窘困现状于整个社会体系有莫大的责任,那么,为蚁族群体的权利伸张进行学理上的论证便是应当且不可或缺的,针对该群体的态度也就绝不应仅限于同情及之后的适当扶助,而是“整个社会体系应当尽可能致力于补偿因环境因素而处于不利境遇中的人”[7]。
本文将尝试通过对历史的回溯与现实的透视,运用公民权之理论工具,再探蚁族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蚁族问题的核心:公民权的缺失
1949年,T·H·马歇尔在题为《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讲演中,为现代公民权(citizenship)赋予了定义并进行了类型划分。他认为,“公民权是给予那些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在此定义的指引下,基于对英国社会的历史考察,马歇尔将公民权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民事权(civil rights)、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社会权(social rights),三种权利随着历史的沿革而得到了层层递进的发展。其中,民事权利包含着“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信仰的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使人们摆脱封建等级身份的束缚,从而自由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政治权利意指那些“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至于社会权利则涵盖了“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服务体系”[8]。时至今日,虽然公民权理论已经得到了极大发展,但马歇尔所确立的公民权三分法依然被视为一种经典的分类方式,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涵盖随着社会发展所涌现出的许多崭新类型的公民权利。同样,即便经历了时空的转换,公民权理论对于现实中的蚁族问题依然有着极为强大的解释力,而此种解释,将有资格成为人们对蚁族群体感性怜悯情感之外的一种理性思索方式,亦可成为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蚁族群体权利的有效论证方式。
1.起点:民事权的缺失
父辈状况不佳是蚁族所具有的普遍特点,“该群体以中下等阶层家庭为主组成,其现状似乎是父辈的再现”,来自农村及县级市的蚁族达到了总调查数量的四分之三[9]。向前追溯蚁族群体在其成长过程中所身处的家庭环境,便可以发现其家庭所普遍遭遇到的民事权缺失问题。
众所周知,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居民与城市市民在权利待遇上存在天壤之别,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资源被不断地抽取并向城市输送,个人在缺乏民事权利对其经济个体地位进行保障的情况下,无法经由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换机制来获取回报。因而,蚁族所生活其中的家庭,只能跟随着既有体制规划的路径亦步亦趋。从经济层面来看,缺乏自由出售劳动权利的农民只能以被压低的价格出售规定种类的农产品,其收入所得被大大降低,进而无法为自己的子女选择更多有益发展的消费品。从行政层面来看,人身迁徙自由的权利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所消弥,而在严格户籍制度基础上所巩固的城乡二元体制又进一步凝固了既有的社会结构。农民无法享受城市内部供给的公共产品,亦无法经由任何努力去接近这些公共产品。而这些众多的公共产品(诸如幼儿教育、科普场馆),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或缺的。就蚁族群体的年龄结构来看,“80后占到调查总数的95.3%”[10],亦即从其开始接受义务教育直至大学毕业的阶段主要集中在1986年至2008年。虽然在此期间,国家致力于缩小城乡差别,农民曾经缺失的部分民事权利有渐渐寻回的迹象,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在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仍然有着较大差距。一方面,农民经由正常农业生产而获得增收的困难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其外出务工过程中反而常常遭遇过度劳动与拖欠薪水等侵犯劳动权的情况。另一方面,侵占农用地与强制拆迁等无视农民财产权利的问题却愈发凸显。这就使得许多农村家庭的状况改善相较整体社会的进步来讲是不足甚至是滞后的。
即便是许多来自于中小城市的蚁族群体,其成长时期家庭的经济状况未必就会优越很多。考虑到“父亲职业阶层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分别只有3.5%与8.5%”[11],也就是说,其家庭普遍不是那些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受益最多的群体,相反,却最有可能是在改革过程中获益相对较少甚至于暂时受损的家庭,诸如缺乏博弈能力且在资源分配中往往处于末端的基层员工,甚或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品味到阵痛的下岗工人。
值得一提的是,马歇尔在对公民权进行类型划分的过程中,将享受教育之权利划归至社会权名下,并称赞其为最重要的社会权。然而就过去三十年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观之,公民享受教育的权利主要还是依附在民事权利之下。就城乡之间而言,二元的社会结构使得农村学生所能享受到的教育在质量上呈现出相较城市而言的弱势,而异地就读往往门槛过高且需支付高额费用。即便在城市内部,户口与学区的挂钩使得城市居民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自由抉择难以实现,加之一度盛行的教育产业化过程使得义务教育在“义务”性免费之外仍然存在许多费用,劳动权难以得到保障的家庭自然难以支付其子女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成本。此时,尽管教育是普及的,但是教育本身却是“在执行一种排他性的以及推动某些个人利益的功能”[12],即教育的不平等事实上确认并固化了社会中既有的不平等。
可以推断的是,在相当一部分蚁族群体的成长过程中,非但没有一个相对富裕稳定的家庭关怀其成长,相反,现实物质的缺乏与内心充满的同财富的差距感遍布了其整个的成长过程。许多蚁族自幼就品味到了家庭的种种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于被侵夺的现实,并且在今天切身体会了这种现实给自身发展所带来的巨大不利。
2.过程:政治权的缺失
公共政策的制定,往往是对利益相关各方所表达需求的一种调和。在此过程中,倘有某一方出现组织不利或话语缺失的现象,其利益就容易被忽视,甚至沦为其它群体求取利益的成本。在当代社会中,各种公民群体表达其呼声最有效之工具,毫无疑问是“可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政治权。因为唯有拥有政治权,才可能被允许成立或加入合法的组织,以期促成本群体利益的实现;才可能敦促政府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将利益群体的需求纳入制度设计的考量;才可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监督执行状况来切实保证自身意愿得到贯彻。毫无疑问,生活于陌生都市中且社会地位与经济状况均处于相对劣势的蚁族群体,急需政治权利来捍卫自己的切身利益。
然而,现实又恰恰是如此的不容乐观。选举权是政治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项,可是“据调查,仅有9.09%的人表示毕业后参与过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人大代表选举”[13]。目前,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保障问题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面临着严重困境,虽然早在1983年,国家便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表示“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14]。但在现实中,确认了蚁族群体的政治权,不代表蚁族群体的政治权便可以顺利实现。在各地为人大代表选举所出台的具体规定中,鲜有保障当地户籍以外的本地居住人口政治权的制度举措。就当地政府的态度而言,也不愿意拿出当地代表名额让外来人口参选。即便少数地区存在参选通道,也需通过严格的资格检验,诸如在当地居住超过一定年限,以及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等。当选举已由一项本应是便利的保障自身利益的举措,变为一套繁杂的需履行相当之义务的程序时,其对蚁族群体的吸引力自然就大打折扣了。
组织是表达公民利益诉求的优良工具,它具有整合利益诉求并予以集中表达的功能。然而,蚁族群体中有超过一半的人从不参加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接近一半的人仅偶尔参加民间团体活动,经常参加者仅在4%左右[15]。除了蚁族群体对普通社会组织的参与较为缺乏外,考虑到整个社会对蚁族群体的认识尚且刚刚展开,更遑论有专门为蚁族群体进行利益诉求的组织存在了。也因此,本属于制度外利益表达方式的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却成为了蚁族群体表达利益的首选方式,至于其实际效果则是无从考证的。
相较于本地居民,蚁族在社会上的人脉关系本就处于劣势,而其本可依赖的制度化渠道却又遭到阻隔甚至于根本就不曾存在。利益表达上行渠道的缺失,正是现实生活中蚁族群体成为被遗忘的群体、蚁族利益成为被埋没利益的根本原因。自蚁族问题成为一个社会性议题以来,各地政府陆续表达了对其进行帮助的意向,2010年的“两会”期间,委员与代表们也对此话题热论不辍,可唯独蚁族群体——一个有思想、有知识、最懂得自己需求的群体,却近处于失语状态。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蚁族群体政治权的缺乏与其现实生活困境之间的密切关联。
3.现实:社会权的缺失
在马歇尔的视角中,公民权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充实,而社会权的实现,无疑代表着人类文明迈进了更高的发展水平。社会权所诉求的乃是一种基本的人类平等,意图缓解追求幸福的个人同残酷市场之间的矛盾状态。然而,透过对蚁族群体所进行的社会调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其物质生存状态还是精神生存状态,都距离“充分分享社会遗产”有着很大的距离。当政协委员因目睹蚁族的生存状况而潸然泪下时,这毫无疑问地标示出了蚁族的生存环境与“社会通行标准”间所存在的鸿沟。
作为一种实体的、呈现为积极举措形式的权利,社会权本应是保障长期处于公民权不利境地的蚁族群体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积极效应本应广泛作用于蚁族群体的基本生存、经济生活与持续发展等各个层面。对蚁族群体的基本生存层面,本应提供给其居住条件符合社会一般标准的廉价租用房,积极推进蚁族聚居地的公用设施建设以保障其日常生活的便利,对于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蚁族应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在经济生活层面,本应规制市场经济所容易产生的过分逐利性,尤其注重预防不规范的市场可能带来的劳资力量过度失衡,防止劳方应得利益为资方所具有的谈判优势所掠夺,积极向蚁族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并创造适宜的工作岗位;在个人的持续发展层面,本应开展符合社会需求的就业培训,同时积极引导整个社会关怀蚁族群体的心理状况,帮助其缓解身处困境时的焦虑情绪与对前途的迷茫状态。
然而,以上的种种本应是解决蚁族问题关键所在的合理举措,却往往不见于各地政府的政策规划与决策当中,就连社会权是否应为公民所普遍共享,现阶段政府是否应致力于该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也成为了一个可以争论及质疑的问题。无论是政府抑或社会,都普遍性地弥漫着一种个人奋斗与取得成功间必然性联系的假想,却有意掩盖了蚁族群体困窘现状背后所映射出的政府缺位与社会不公正的历史背景,更往往忽略了给予人最低限度的尊严生活乃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持有的基本态度。社会权的赋予,决然不是什么对于弱者的施舍,它本身就是社会任一公民所应享有之权利,亦是任何对人民负责之政府所应担负的责任。当我们俯视这物质高度发达的繁华都市,却发现仍存在着一批生活异常艰辛的蚁族时,便不能不承认,社会权的实现对于身处现实困境中的他们而言,是迫切而必要的。
三、失去与弥补
经由对历史维度中民事权、政治权、社会权等三个权项的依次考察,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蚁族群体所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决然不是什么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他们之所以较之同龄群体要饱尝更多心酸,也决然不是什么天然禀赋的差异所造成。现实表象背后所呈现的深层逻辑,乃是贯穿蚁族群体成长过程的公民权缺失问题,是市场经济的不规范取代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是后天境遇的不平等取代了先天禀赋的相似。我们应当清楚,非但贫窘的生活是糟糕的,贫窘背后所渗透着的深刻的社会问题,才是更加值得我们明晰与警醒的。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导致的特定群体“陷落”,由此而弥散的社会怨恨情绪与对一般社会规则认可度的缺失,对处于矛盾多发期的转型社会而言,是极其危险的。唯有明晰存在的问题,并尽快采取得当的应对措施,才是对待蚁族问题真正科学的态度。
也因此,政府应当“关爱公民并与公民一道工作”[16],致力于采取积极的政策去改善蚁族群体的境况。对于蚁族来说,这种改善不应当是静态的、等待施予的改善,而应当是动态的、发展式的改变。如果将蚁族问题的解决视为综合性的公共政策体系,那么从公民权的视角出发,又可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打破城乡二元体系,实现依附于公民身份的民事权的普及化与均质化,并通过教育使得“既定时代中的特定的人所重视的天资应有得到开发的公平机会”[17];允许蚁族等弱势群体参与到政治实践当中,使政治权得以成为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工具;通过社会权赋予公民享有一定标准的生活境况的权利,使公民的生活不至于跌落至社会所认可的标准以下。而以上的种种举措,不单是针对蚁族群体而施行,其政策效果实际已涵盖了整个中国的弱势群体。而这也恰恰验证了蚁族问题的发端与解决,都深刻地蕴藏于现实中国的转型背景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