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合同制度概况及其启示_农业论文

美国农业合同制度概况及其启示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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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战以前,美国农业中就已出现了合同制,但在战后的50年代,合同制才逐步发展与完善。战后商品农业的高度发展使农业走上了工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农业原有的许多职能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农场主与工商企业,合作社的联系日益紧密。尤其是70年代起,美国政府逐步通过与颁布了很多限制大型工商企业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的法令。如1971~1975年间,俄克拉何马、堪萨斯、密苏里等州都制定了这类法令。这迫使大型工商企业只能主要依靠合同来控制农业生产,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生产与销售的农产品在全国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1960年这个比例为15.1%,1970年为17.2%,1980年为22.9%。个别部门甚至达到90%以上。在各个地区这个比例有所不同,佛罗里达、加利福尼亚、爱达荷、纽约、北卡罗来纳等州较高;堪萨斯、北达科他、蒙大拿、华盛顿、俄克拉何马等州较低。

部门发展情况

美国统计部门仅对种植业与畜牧业的合同式生产与销售作了统计。总体而言,畜牧业中合同制较为盛行。

1.种植业 农作物通过合同经营的产品产值占农作物总产值的比例,1960年为8.6%,1970年为9.5%,1980年为14.3%。果蔬、马铃薯、甜菜与种子作物的合同经营较为普遍。柑橘类水果、加工蔬菜、甜菜与马铃薯合同经营的产值1980年分别为65%、83%、98%与60%。果蔬生产部门盛行合同制,是由于这类产品易腐烂、不便运输,必须快速供货,保证高质量。马铃薯不易腐烂,但其生产集约化程度高,而且战后消费者需求结构变化很大,对经过加工的马铃薯制品需求增加。而谷物易于贮存和运输,较少采用合同制。1980年,合同经营的粮食谷物和饲料谷物的产值分别占总产值的8.0%与7.0%,只是那些具有特殊消费需求的品种较多地采用合同制,如高赖氨酸玉米和麦芽饲料玉米、硬粒小麦等。

2.畜牧业 合同经营的畜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1960年为27.2%、1970年为31.45%、1980年为38.4%。其中,鲜牛奶、 肉鸡与火鸡的比例,1980年分别为95%、90%与62%。肉鸡生产是美国最早采用合同制的部门,发展也较为充分。从种蛋生产、育雏、肉鸡饲养、配合饲料供应、鸡舍消毒、运输、屠宰加工到销售等,几乎每个环节都采用了合同制。例如,种蛋农场依据合同向孵化场提供种蛋;孵化场依据合同向肉鸡饲养场提供雏鸡;肉鸡饲养农场还同饲料公司与屠宰加工厂签有合同,从饲料公司取得饲料玉米以及向屠宰加工厂提供成品鸡,从而实现了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高度一体化经营。畜牧业盛行合同制,是由于其专业化、集约化程度较高,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畜产品的产量、品种与档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类型与形式

合同一般有下列3种类型:(1)生产合同。规定向农场供应种畜种禽、饲料及其他生产设备等物资,规定这些物资的价格及向农场提供公司信贷等。(2)销售合同。对农场规定供货数量、供货期限、 产品的质量和规格及农产品价格等。(3)生产销售合同。 这是上述两种合同的结合。80年代以来,销售合同的比重明显增大。

由于各类农业生产的不同特点与具体情况的差异,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合同形式。例如,肉鸡生产部门采用的合同形式主要有:(1 )贷款合同。工商公司以公开帐户形式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农场按照公开帐户的条件购买公司的生产物资,成鸡出售后偿付贷款。生产过程中的损失和风险由农场承担。这种合同50年代初较盛行。(2)利润分成合同。工商公司向养鸡农场主提供有关的流动资本,农场提供房舍、设备和劳动力。农场经营所得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享,其间的风险也由双方分担。50年代中期普遍采用这种合同形式。(3)保障起码收入合同。 预先测定价格,保证农场主起码报酬,若经营良好,可由预先规定的级差表得到额外收入和价格加成,这种合同盛行于60年代。鲜菜生产部门主要采用3种合同形式:(1)农场主负担生产费用,公司收购产品时,接单位播种面积付酬,农产品销售后,再付给农场主1/3的利润。(2 )农场主负担生产费用,公司收购产品时,先付最低价款,销售后再付50%的利润。(3)农场主按照作物面积先从公司得到保障价款, 用作生产费用与劳动报酬的偿付,产品售出后,公司再付给农场主一定的利润。养猪业采用的合同形式有贷款合同、种猪建筑物和设备出租合同及小猪育肥合同等等。

作用与局限

农业合同制是农业关联企业(也有少数合作社)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当事双方分别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通常,工商企业负责向农场主供应农用物资,提供技术服务,保证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农场主则按照合同向对方提供农产品,并且必须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件。合同双方均保持经济上、法律上的独立性,各自实行独立核算,双方能够发挥自己的经营灵活性和积极主动性。同时,通过合同建立了严格的经济责任和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能保障双方的业务开展和正常运作。双方能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并能回避风险。

由于上述特点,合同制有利于农业生产销售的专业与社会化,分工与协作的程度得到空前提高,工业生产方法、工艺过程、经营管理与现代机械技术、生物化学技术能及时而广泛地应用于农业,大量的资金与劳动力也被投入到农业中来。以合同制与农场主保持紧密联系的工商企业,通过合同把市场需求信号及时传递给农场,使其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对市场的适应性。农场主不再盲目地从事生产,而是根据合同,使其产品直接进入对方的收购网或加工厂。工商企业则修建了大批的仓储、冷藏和中转性的设施,便于农产品顺利、有序地进入市场。例如,美国安全食品贸易公司一家就拥有26个中心分配仓库,25个专门贮存肉类、冷冻品的仓库。合同制使农业的生产与销售走向现代化,从而提高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劳动生产率以及获得规模效益。例如,马里兰州的肉鸡农工综合企业威尔逊—雷尔家禽公司在佐治亚、阿肯色、北卡罗来纳、特拉华、弗吉尼亚州设有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与300 多家肉鸡饲养农场签订了协作合同。公司的5个配合饲料工厂、5个肉鸡加工厂、5个孵化场与4个种蛋培育农场也与所在地周围的农场签订了合同。另一家肉鸡生产公司艾舍姆斯公司,在合同制经营中的组织协调范围更宽,包括了从种蛋培育到向饭店直接提供肉鸡每一个环节。与该公司签订肉鸡饲养合同的有150家农场, 这些农场提供的成鸡占公司加工产品需求的75%。1971~1973年间美国按单位工时计算的肉鸡产量是1945~1949年间的27倍,同时,品种改良加快,成本大幅降低。70年代,鸡肉已成为美国最便宜的肉类,价格仅为猪肉价格的1/2,牛肉价格的1/3。合同制生产销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合同制还有利于产业结构、社会结构的优化。随着合同生产与合同销售的发展,工商业向农村地区扩散,工业的专业化生产方式被直接传播到农业部门,工商企业按合同为农户提供大量贷款,弥补了农场主资金的不足。农场主按合同规定分得部分工商企业利润,增加了收入,扩大了积累。工商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服务,使新的科学知识在农村得到广泛传播,农业生产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得以提高。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扭转了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农村地区工商业的发展,使第一、二、三产业间的比例趋于协调,缩小了城市差别,农村地区经济与社会组织得到发展与完善。

但是,合同制在农业中的盛行,也带来了不良影响。(1 )工商业通过合同制把大量农场控制在自己手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寡头垄断。寡头垄断市场的价格比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高,产量则要低,寡头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寡头企业不在长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进行生产,因而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而且,寡头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璜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2 )由于农场主是分散的个体,谈判能力较弱,同时,农业对工商业依赖日益加深,这样,在签订合同时,农场主在很大程度上让渡了一部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场成了工商垄断企业控制下的生产车间或班组。在分配利益时,农场主处于不利的地位。据美国商业部的调查表明,1974年,只有65%的农场主对销售合同的内容感到满意,对生产合同满意的占75%。(3)工商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合同提供的农业服务的范围、内容、地区分布等必然有所限制。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会对农业及社会发展带来恶果。

启 示

我国农村经济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但是,这些合同基本上都是纵向(计划)合同,行政手段的介入更加强了这种性质。随着商品农业、市场农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出现了大量以市场为导向,当事人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横向(市场)合同。一种以横向合同为主要纽带,使农业生产销售及相联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协作的经济组织形式在逐步发展。今后,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深认识,积极推进 各级政府应认识到农业合同制是比较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进入市场,也是当前农业产业化中较宜采用的方式。因此,应积极扶持与推进新型农业合同制的发展。对那些易于腐烂、不便运输、消费者要求较高,或便于进行专业化、社会化生产与大规模加工的农产品,更应作为推广横向合同制的重点。

2.健全法规,依法治理 对合同制的管理,主要应运用法律手段。我国1981年通过《经济合同法》,1993年进行了修订,其中专门设有农产品购销合同部分。应以此为基础,根据形势的发展与要求,逐步健全与完善与农产品合同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治理。向广大农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与谈判能力。

3.培育市场,提供环境 合同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其订立与执行都不能离开完善的市场体系。我国的商品市场发育较成熟,但要素市场,尤其是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及信息市场等还相对落后。因此,应积极培育要素市场,包括明确产权,尤其是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理顺价格机制,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4.协调利益,保护农民 每个合同的实质都是利益关系。在管理农业合同制时,应在协调好当事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避免其受到损害。

5.全面考察,综合评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合同制的盛行会使农业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忽视。因此,在推行合同制的同时,要防止破坏生态系统平衡、滥用自然资源、污染环境及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行为出现与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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