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所有权与劳动价值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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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无疑是当前中国经济学界最为流行但又最具有不确定性含义的范畴之一,也许正是因为其含义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它能够被不同的经济学家展开自我理解含义上的产权研究。令人奇怪的是,产权尽管是一个千人百面的概念,但却使中国持不同经济理论体系和术语的经济学家在这个概念的运用上达到了惊人的集中。这很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理论研究。

一、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主要是指私有产权

产权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率先提出的经济范畴。但什么是产权,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经典的定义来自新制度经济学代表性人物哈罗德·德姆塞茨、阿门·阿尔钦等人。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定义是“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这里的产权定义显然是指一种能够实施不确定性行为的权利,文明社会的权利只能产生自法律的授权,因此这种权利只能来自法律明确的界定,权利主体的行为结果可以使自己或他人受益,也可能使自己或他人受损。这里不确定的是产权主体所采取的行为,但确定的是产权主体行为的后果。因此,德姆塞茨强调产权有助于产权主体形成合理的预期即明确知道其行为的后果,所以理性选择是必然结果。这里的产权范畴虽然空泛但完全是个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术语,因此,他所提到的"property-right"完全可以翻译成法律术语“财产权”。阿门·阿尔钦定义的非常明确: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力。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我们不能从阿门·阿尔钦的定义中对于产权形成更直接的认识,但通过阿门·阿尔钦的产权分类我们可以比较直接的知道他所谓的产权主要指的就是“私有产权”。因为在他看来“私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形式,减弱了资源使用与市场上体现的价值之间的一致性”(注:参阅《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册,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1104页.),其他产权形式如公共产权和非存在产权(如空气、水等),基本上都不具备新制度经济学所认可的产权属性及特点,即产权的排他性、可交易性、可分离性等权利属性。例如公共产权所具有的非排他性、不可转让性以及权利的不可分性,被认为是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经济活动非效率性等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他的学生张五常关于产权的理论,我们能够对新制度经济学产权范畴的准确含义形成一个更明晰的认识。张五常指出,从广义上讲只有三种类型的产权安排是为人类所知,一是私人产权,二是公共产权,三是贿赂权通过规制和许可证系统化的所谓“印度综合症”。公共产权在张五常看来“如果财产被公共持有,通往自由竞争的道路难以出现”;而贿赂权通过规制和许可证系统化的所谓“印度综合症”主要是指集权国家(例如巴拿马、印度、中国等)在实行私人财产制度改革进程中腐败所引起的产权的变异形式。张五常之所以从广义讲只有三种类型产权安排为人类所知,就在于他所认可的产权在狭义上其实只有一种——那就是私人产权。正如他在该文注释中所强调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只有在当产权主要界定给私人所有的这样一种制度下,人权才能真正被保护”(注: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契约经济学》,科斯等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9页.),这可以说和他老师产权经济学的开创者阿门·阿尔钦的思想完全一致。因此,尽管新制度经济学产权概念的含义似乎很不确定,但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产权的一个基本理论假设就是财产私有制,就阿门·阿尔钦所谓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力”而言,其实就是指围绕私有财产占有和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所以,就其概念界定结合其理论前提和主张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产权就是私有产权。

早在罗马法中私人财产权就有了明确的保护,而且是通过所有权、邻接权、用益权、抵押权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权益加以实现。这基本上解决了法律对于财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可交易性、可分离性(指不同权利的可分离性)以及可收益等权利属性的实现。但新制度经济学联系市场的交易、竞争、收益、成本等范畴进行经济活动效率性分析,并提出所谓的交易成本、契约等概念,无非是为了把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效率性归结为私人财产权的确立。在宏观上,资本主义国家的产权是明晰的即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在微观的具体活动中,产权所涉及的主要是因为私人财产权的使用而引发的权利冲突。例如,新制度经济学所常举例认为产权不明晰而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率或产生负面外部性的例子,我的楼房能不能挡住你的采光、产权使用所造成的污染问题等,基本上可以通过所有权、邻接权、用益权、抵押权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权益来解决,如前者是民法基于财产权所规定的采光权,后者可以通过排污权加以解决。但社会实践中产权的明晰并不能必然的排除侵权行为发生。在公共产品领域,所有的国家都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效率问题,但这显然不是通过明晰产权就能够解决的。因此,尽管新制度经济学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借鉴,但我们实在不能迷信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并必须明确他们的产权含义。

二、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实现形式,具体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我国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所使用的产权概念是区别于新制度经济学产权概念的,但由于名词的同一,在我国的理论界其实是存在大量混乱使用的状况,对由此而造成的困惑已经引起了一些争论。因此,有明确加以区别的必要。我国对于产权概念的运用主要是基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出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问题以及所谓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所有制是决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所有制在社会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就是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也可以说所有制是决定社会制度的生产关系;而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在一个具体社会制度中的存在形式和法律表现。有不同的所有制就有不同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以最完整的形式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内容。马克思是很早就清楚的研究了在所有制、所有权等围绕财产权所产生的社会生产关系,并把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作为一个典型来研究。但我们应该承认在社会主义经济学中引入产权范畴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而且马克思所探讨的所有权还不包括知识产权的内容,对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交易成本等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也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所以,这里的产权既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也显然不是指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私人财产权意义上的产权,而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了的所有权概念。社会主义产权应该是指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实现形式,简称产权。我国现阶段之所以把产权作为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最终所有权问题,具体到国有企业改革中就是解决所谓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中,我国探索性的建立起了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资产占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度(简称国资委),行使公有制产权的主体资格。马克思认为不同社会有不同的所有制,不同所有制有不同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绝对不存在惟一的形式,公有制形式的产权安排是完全区别于张五常所谓的“从广义讲只有三种类型产权安排为人类所知”的任何一种模式,更不是新制度经济学所鼓吹的产权概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中一种崭新的产权范式。这种产权范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有了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这种产权制度保证,社会主义就可以建立起私人产权、公有制产权、公共产权以及包括外国资本主义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流动、交易并严格保护的产权体系。这种新的产权体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权制度的基本安排,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现在,我们有些学者在产权问题的研究上有概念混乱使用的现象,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理论误解。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制中,以为讲产权改革就是要把国有企业私有化;在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上,则往往形成似乎中国改革以前的法律制度不保护私有财产;这都是混淆不同产权思想所造成的不正确认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概念是在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明晰的前提下,研究私人财产及其派生权利对市场交易中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而形成的范畴;中国则从产权——这种描述私人财产及其派生权利的范畴探讨到了产权主体的明晰问题。并且往往不区分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区别,是在产权就是指私有产权这样的思路下思考问题,这就在实际上造成了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

三、正确对待产权理论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有学者提出“产权理论应该是比劳动价值论更为基础的理论”(注:孔陆泉:《略论劳动产权和资本产权长期并存》载《光明日报》2004年11月2日.),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劳动价值论和产权理论发展的历史现实。首先,二者在经济理论发展史上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科斯的理论,在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由于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因此不存在交易费用或者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界定给谁在科斯看来并不重要,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中也不存在对产权理论的独立研究。西方现代意义上的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在否定完全市场竞争假设的基础上才独立提出的。因此,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和劳动价值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理论体系,不存在可比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产权角度探讨经济学问题,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才形成和提出的,因此如果要探讨二者的关系,也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形成必须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上而不是相反。其次,二者各自的理论地位不同,劳动价值论是整个经济学的基础理论,而产权理论是研究市场经济中交易与效率问题、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所产生的解决局部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劳动价值论是经济学学科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基础理论,产权理论则主要是20世纪以来才形成的经济学理论。即使我们按照S.佩乔维奇的看法把马克思当做“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注:参阅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载《高级政治经济学》,张宇等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也应该承认马克思的研究主要是对于资本主义所有制和所有权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像我们现在提出专门的社会主义产权理论研究。第三,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所反映的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关系,而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系的是人类社会的生产、交换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表明社会的生产、交换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基础。因此,尽管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创立可识别的、受保护的产权是新石器革命的最重要发明之一”(注: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7页.),但经济学成为科学的理论基础是对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而不是产权理论的研究。所以,产权理论迄今为止也不存在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可能,也不可能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取得比劳动价值论更基础的理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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