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亏困企业改革方式的理性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改革论文,理性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前抓大放小的企业改革实践中,有一部分存在严重“三多”(历史债务重、人员多、社会负担重)的国资亏困企业,亏损较大,困难较多,大公司不愿与之联合,小企业职工难以购买,对这一部分难以搭上抓大放小的“直通车”企业,宜采取兼并破产的方式,对其“三多”进行适当的政策法律处理,从而由大公司或职工出资收购。因此,亏困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前面临一个改革方式的选择问题,这不但决定于亏困企业今后的发展,而且对于兼并收购方影响极大。这是在深化改革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兼并和破产的条件比较
1.关于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资产通过有偿转让或资产无偿划转的形式,获得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的行为。兼并的主要形式有,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入股式兼并、划转式兼并。前面三种兼并形式,适应不同所有制和同一所有制的企业,而划转式国家规定只适合国有企业。不论那一种兼并形式,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都将要以接收全部资产,承担所有债权债务,接收安置企业退休和在岗职工为条件。
2.关于破产。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破产后可以整体收购,也可以部分收购。整体收购,是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人员,部分收购一般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不接收人员,或接收部分资产和人员。两者都不承担原有的债务。
二、兼并与破产的利弊比较
本文讨论的利弊比较,是在基本条件大致相同情况下的比较。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的兼并是要接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安置所有的职工,而破产企业的整体收购除了在债权债务方面不同外,资产的接收与人员的安置与兼并基本相同,为此,我们所说的比较是,指兼并与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的对照,部分收购在此则不作考虑。
1.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比较。企业兼并,作为兼并方,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求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于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70%左右,相当一部分企业兼并时,为了图省事,抢时间,减少评估费用,往往以被兼并企业的帐务或者清产核资的资料为依据进行接收,这样往往有一些呆滞帐等不良帐务和残次积压设备资产也被接收下。有些企业虽然也进行了评估,由于现行的一些政策约束,呆滞帐和残损淘汰的资产也较难处理或者处理不多,因此,被兼并企业往往要带着70%左右的负债进入兼并企业,换句话说,企业的债务负担没有减掉或者减轻不多。企业破产,作为收购方,以出资作为代价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但是,却不承担任何一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这些债权债务在破产过程中,已依法彻底摔掉,因此,作为收购企业,不但出资低,从一些地方破产企业的收购价来看,高的在原企业净资产的40%左右,低的为零,相当部分企业只要10%左右,其收购代价远远低于兼并,同时,由于破产是由清算组操作,作为第三方,往往就能公正地处理呆滞帐和不良资产,因此,收购方收购的资产质量一般要比兼并的好得多。当然,兼并是以承担债权债务的形式,不需要出现钱,而破产则是要短期内兑现现款,这对于自有资金不多的接收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其实,出现款对于我们大多数企业来说,确实是个棘手的难题,然而如果善于操作,利用时间差,收购方完全可以把出资通过借贷转变为负债,显而易见,这样的负债代价比起兼并来说肯定要低得多。
2.操作时间的比较。破产必须依法进行,从破产申请、裁定破产、公告、申报债权、评估审计到召开债权人会议、清偿债权、结案至少需要四个月,一般也需6~8个月,最长也需一二年。但兼并从申撬到评估审计,签订协议、接收一般快的三个月左右,当然慢的也有半年,甚至更长。虽然,兼并名义时间比破产相对短,但是,由于破产对原有债权债务依法一刀两断,破产企业被收购,债权债务与收购方无任何关系,可以彻底摔掉债务,企业重新建帐,不会有旧麻烦打扰。然而兼并要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必须与原有债权债务人打交道,麻烦多、砍不断、理还乱,给企业带来很多不易解决的困扰和后遗症。因此,实际需要的时间远远破产长。而且,破产依法进行,一般总可完成,兼并是行政操作,有时甚至花几个月,最后难以成交也不乏其例。
3.政策落实比较。目前,国家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都有一些优惠政策。兼并可以免息停息,本金分期偿还,这些政策对于兼并方是很有利的,但是由于这些政策的落实非试点市能决定,必须经过省甚至国家有关部门,而政策的到位意味着要从有关部门的口袋里拿走一块,因此手续烦、时间长、落实较困难,兼并结束,落实政策的时间远比以前多。企业破产是依法进行,破产终结后,企业已经按照法定要求免除了原来承担的所有债务,不存在需不需要上级审批问题,完全由当地法院决定。对破产企业来说,破产终结也就是债务终止。需要政策的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政策的落实是他们而非破产企业的责任。而由于企业已破产,债务主体已不存在,加上中央有呆帐准备金冲销,相对而言,破产比兼并的政策要兑现好得多。
4.债权人损失比较。从上可知,兼并方兼并企业的代价远比收购破产高得多,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一般来说,兼并要比破产损失要小,债权人的利益基本得到保护。
5.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面比较。兼并不需要停产,可以在生产中进行,对正常生产经营影响不大。但是,破产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停产,因此,对生产经营伤筋动骨。特别是机器设备。由于破产时间较长,破产期间如不进行必要的维护,对于复产会造成极大不利影响。
6.职工的心理状态比较。企业不论是被兼并还是破产,都将对职工的思想观念、心理状态造成极大的冲击,经济上造成一定影响。兼并期间,职工一般可以拿到原工资,而破产期间,职工只能领失业金。加之,破产在我国实际实施时间远比兼并短,因此,职工对兼并的承受能力要比破产强。
综上所述,兼并与破产各有利弊,企业在选择时,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进行权衡。首要考虑的是企业负债是否是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如果一个企业的负债率略高于当地平均负债率水平,并且,负债问题不是该企业的根本问题,但产品对路,有市场,不过规模小、资金缺乏,技术含量低,管理不善或领导能力弱,重点在于通过联合,依托名优大企业的综合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企业便可以很快得到恢复发展,那么选择被兼并的方式,对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有利的决策。
如果一个企业虽有产品、市场、规模也不少,但是负债问题却是企业的根本问题,也就是说,不把沉重的债务负担摔掉,无论企业在其他各方面如何努力,企业仍无起死回生希望。像这类企业选择破产形式则是最明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