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剥削和私营企业主入党_等价交换论文

劳工、剥削和私营企业主入党_等价交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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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斯以来,围绕江泽民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学术界对劳动、剥削以及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持续的讨论。这些讨论,加深了人们对那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新事物的认识,同时也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理解。这里对有关问题进行简要综述。

一、关于劳动问题

对劳动的认识有以下几种:

(一)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劳动:狭义的方面是指从劳动的一般本质和人类生产的一般目的来看,劳动仍然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不参与这个过程的活动就不属于劳动。广义地说,在第一二三产业中提供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的活动,包括大量社会管理活动和再分配过程的活动等等,都属于劳动,而且都是社会必要劳动;否则,就不属于劳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凡是参与劳动的人都属于劳动者(无论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劳动),劳动者由于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动所得。

(二)劳动是指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活动。传统上对劳动的理解是指人们使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的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由于把人类的劳动只限于物质生产领域,而且以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作为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因而把现代社会许多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都排除在劳动之外,即把现代金融、保险、证券投资、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以及科技创新等活动都排除在劳动之外。因此,传统的劳动范畴的内涵与外延都过于狭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必要扩大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从劳动是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活动这一定义出发,划分劳动和非军动的标准同样有两条:其一,要看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二,要看是否是经济活动。

(三)劳动中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者以体力为基础的对知识力的传承和积累过程。根据这一定义,劳动就是劳动者对体力与知识力的综合运用,强调知识力在劳动中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劳动的社会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劳动需要体力,但是并不仅仅依赖于体力,更依赖于知识力,劳动是二者的有机结合,知识力的传承和积累的载体除了人的大脑、书本之外,最好的载体是劳动工具,因而劳动工具参与创造价值,但是这种价值的创造说到底是知识力在与劳动者体力的结合过程中创造的,前人的知识、经验、智慧在帮助后人创造价值。

二、关于剥削的问题

对剥削的认识有以下几种。

(一)什么是剥削

1.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来看,剥削概念的内涵被定义为“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或财产的行为”。这个定义表明,剥削的对象是“别人的劳动或财产”,因而是一种经济行为,要害和实质则是“无偿占有”,这也是剥削的本义。剥削的外延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超经济掠夺,既凭借暴力或权力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其条件是剥削者拥有一定的暴力或权力,并且以这些暴力或权力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这类剥削行为通常都是赤裸裸的,具有公开性。二是贪污盗窃,例如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偷漏骗税、走私贩私等。这类剥削行为一般都是非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以上两类行为都是典型的不付任何经济成本的巧取豪夺,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财产,属于剥削。三是不等价交换(不平等交换),即在市场交换中,一方无偿地占有了另一方的部分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谋取暴利的行为和经济上的欺诈行为。这些都是不平等交换,是剥削。

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占有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的行为。这种观点是马克思在自己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对当时社会所存在的资本家对无产阶级的剥削的分析,这一定义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条件:其一,存在阶级对立;其二,存在着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一无所有的两极分化。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其社会性质与资本主义社会完全不同并且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因而剥削的定义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主要观点有:(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劳而获即不通过劳动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就是剥削。可是,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已经消灭了阶级,因此作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已经不存在,就是说,已经不存在阶级意义上的剥削。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那种资产阶级残酷剥削无产阶级的剩余价值剥削,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无偿占有公共财产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一种最大的剥削。(2)剥削行为的内涵是一种无偿占有别人成果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本质是一种不等价交换关系或非对称性交换关系。对别人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一种剥削行为,对别人生活资料的占有也同样是一种剥削行为。

(二)等价交换中是否存在剥削

1.存在剥削。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认为等价交换中存在剥削。主要根据有:第一,等价交换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使价值增殖(被称为不变资本),只有被交换的特殊商品——劳动力,因其使用价值能够创造远远高于其本身的价值,能够带来更多的价值(被称为可变资本),因而,一切资本所带来的利润,都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都属于剥削。第二,劳动基本上是指直接操作者的劳动,而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活动不属于劳动,至少是不能被完全作为劳动。第三,等价交换是以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为前提的,这种不平等通常会使交换向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倾斜。

2.不存在剥削。主要观点有:第一,生产资料既能转移价值也能够使价值增殖,如土地、高科技的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都能够转移价值或使价值增殖;许多劳动工具可以代替人的一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劳动相似的作用,因为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所以那些能够部分地代替人的劳动的劳动资料在价值转移的同时也可以创造价值,所以资本所有者所得到的回报在一定范围内应当看作是正当和合理的。另外,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个人占有的财产会越来越多,在满足消费之余,人们会把一部分财产作为投资,享有它所带来的回报,这会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如果认为一切投资回报都是剥削,那么就会得出我国的经济越发展,剥削和剥削现象就会越来越多的结论。第二,在现代条件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营管理劳动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知识在经济中的作用与日俱增。此外。传统理论所说的劳动,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劳动,基本不包括第三产业的劳动,而现在后者正越来越成为社会劳动的主要部分。所以经理阶层的较高收入,资本所有者的一定利润,特殊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高额薪酬,都是他们进行管理劳动、科技开发以及其他社会必要劳动应得的回报,并不是剥削。

(三)如何认识剥削

1.剥削的判断标准

(1)是否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是否属于不平等交换的基本标准,应该看是否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也就是说市场是否认可和接受。凡是市场认可和接受者,就是等价交换,不能算是剥削,反之,则是不等价交换,即有剥削。因为任何一种商品(包括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大小,不能任凭人们的主观臆断,只能通过无数次的市场交换表现出来,尽管每一次个别交换,商品价格可能会偏离其价值,但是从总体上看,商品价格的平均数是同价值基本一致的。

(2)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根据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所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建立在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之上。我们为实现现代化而奋斗,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发展使我国形成发达的生产力。”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体现时代精神的结论,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凡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就应该实事求是地纠正。分析和评判现阶段的剥削现象也应该坚持这个标准。

(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判断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在实质上,是否得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可,是判断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在一个法治国家,是否属于剥削这样的重大问题,应由法律予以确认,有法律的依据。

2.剥削的影响

(1)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任何一种剥削形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都具有历史正当性。剥削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必然要出现的现象。因为剥削现象的出现与人的劳动生产率密切相关,是人的相对不发展的劳动生产率的必然结果。只要处于人的劳动生产率有了一定的发展又没有达到很高的程度的情况,剥削就必定会存在,但是剥削的具体形式会因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不同,历史上所出现的三种形式的剥削——奴隶制的剥削、封建制的剥削和资本主义的剥削,都是与当时的劳动生产率密切相关的。剥削只有在人的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以后才能消灭,在人的劳动生产率没有达到足以消灭剥削以前,人为地消灭剥削是不可能的。在剥削还具有历史必然性的情况下,人为地硬要去消灭剥削,其结果只能是非但不会真正消灭剥削,反而会有碍劳动生产率的发展而延缓消灭剥削的进程。

第二,剥削在一定历史时期起着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人类社会发展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是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每一种剥削形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都起着推动它们发展的作用。所谓的一定历史时期,指的是在剥削形式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历史时期。只有当一种剥削形式恰好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时,即还在推动生产关系的发展时,它才具有历史正当性,反之,就不具有历史正当性。

第三,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历史时期要以一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剥削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都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产品的占有,因此都只会有利于剥削者的发展而对被剥削者不利。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无论什么时候,剥削者总是少数人,而被剥削者则是绝大多数人。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占人口大多数被剥削者,他们所受到的剥削都是为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必须作出的牺牲。从人的感情上讲被剥削的人们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剥削在一定时期又具有历史的正当性。

(2)剥削不能决定社会性质。剥削并不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一个社会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有它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又要求有量的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剥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剥削阶级的剥削。而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广大劳动者是生产的主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不是剥削,而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允许的剥削现象但是少量的、小范围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伴生现象,并不决定社会性质。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同公有制这个主体联系在一起的是受这个主体的制约并为这个主体服务的。

三、关于私营企业主为问题

(一)是否是劳动者

1.是劳动者。

主要观点有:(1)从劳动是指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活动这一定义出发,那么参与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活动的人就是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科技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从事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活动的劳动者。

(2)现阶段,我国的个体、私营企业不是马克思当年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有经济的一种现实形式,不能简单地把它等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制。因此中国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真正身份是具体的“民”或者称为劳动者、建设者。而马克思当时所分析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家,则是指整个资产阶级的代表或人格化的资本,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地把他们称为资本家,更不能轻易地称他们为“新生资产阶级”。

(3)只要个体、私营企业主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存在有劳动行为(不是指偶尔为之的劳动行为),就个人而言,他们用作生活资料进行消费的那一部分是有限的,这一有限的生活资料的耗费,完全可以在他们的劳动行为中创造出来,因而他们只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实现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兼俱的资产劳动者和有产劳动者而已,我们不能把具有劳动行为的人只是因为他们拥有较多量的生产资料(其来源符合法律要求),便把他们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家同等对待。

2.不是劳动者

企业主的收入中的确有一部分是劳动收入,但是这一部分在他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而绝大部分不是劳动收入,而是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收入,这就不能说他是劳动者。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不是劳动者而是剥削者。尽管他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劳动收入(即他参加管理所应得的报酬),但是在其巨额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所以它对于企业主是否具有劳动者属性的问题就不能起决定作用,对其起决定作用的只能是在他的收入中占很大比例的部分,即他占有的工人的剩余价值所得的收入,也就是剥削收入。所以,私营企业主不能被定义为劳动者。

3.是劳动兼剥削者或剥削兼劳动者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当前的私营企业主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有参加劳动的一面,一些私营企业主在经营企业中,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参与科学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适时作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使企业得到发展,为社会创造了财富。这之中,私营企业主付出的劳动甚至是复杂的、创造性的劳动。他们由此得到的收入,或者是很高的报酬。都应该被视为“劳动收入”。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私营企业主办企业,图利益,求发展。任何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他们必须赚取利润,否则企业就无法生存。私营企业主之所以能够获得利润就是凭借他们占有的生产资料。既是说以对货币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来获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利润和剩余价值其实是一回事,并且在数量上也是相等的,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他们的这种收入,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削收入。所以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一般都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有劳动收入,另一方面,也有剥削收入。根据二者在其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同,私营企业主可以被划分为劳动兼剥削者或剥削兼劳动者。

4.是社会主义建设者

这种观点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来分析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属性问题。认为他们“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是事实,但是不能认为,一涉及到剥削就是必须批判的,是不道德的,这不是某个人的个人品质问题,相反,这种客观事实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是发展生产力所必须的。私营企业主为发展生产力所作的努力,是对发展生产力的贡献,也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所以对当今我国的私营企业,应当把他们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区别开来。这是因为,第一,他们所经营的私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二,私营企业主的构成,都是原来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干部、科技人员,以及一些留学归国人员,从这一群体的思想政治状况看,他们大都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从小受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三,私营企业主所交纳的税款,是交给我们的社会主义的人民的国家,国家又将它用之于民。因此从他们产生的条件、参加劳动的状况、政治态度等方面来看,可以把他们列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新概括。

(二)是否可以入党、评劳动模范

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1.可以。这是因为,首先,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是劳动,他们进行的是脑力劳动,正是通过这种脑力劳动所进行的企业管理才使得工人的体力劳动的持续性得以维持,而且他们还承担着比国有企业领导更多的风险——一旦管理不慎企业就可能破产,自己就可能倾家荡产。另外私营企业主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还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提高了人们的收入。其次,中国的私营企业与欧洲工业革命以后的原始积累时期的私营经济不同,也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经济,所以不姓“资”,但是它也不同于斯大林式的或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所以它也不姓“社”,严格地说来,它是邓小平顺应人民需要使之自然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在中国,《宪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并且明确了工人阶级的重要地位,因为私营经济中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不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经济对立关系,社会主义的“资本家”不是马克思著作中的“资本家”,社会主义的资本家与工人共同创造了巨大的财富,社会主义的资本家在组织社会生产、合理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社会主义的资本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享有劳动者的地位,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的资本家应该享有公民所应该享有的一切,特别是他们所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荣誉。

2.不可以。这是因为:首先,私营企业主不是劳动者,而是资本家,资本家和工人是两个阶级。私营企业主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且占有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是资本家,属于资产阶级,在私营企业里企业主与工人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之间的关系。虽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制约,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同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会显示出一些不同,但是这并不会改变私营企业主的资本所有者的属性,也不会改变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根本性质。如果把私营企业主当作劳动者或者让他们加入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就混淆了资本家与工人的阶级界限。其次,私营企业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不能因为强调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多种所有制共存、就抹煞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资本家和工人的本质区别。所以,资本家不应该享有工人所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例如被评为劳动模范或者入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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