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陈志迈的“独立评论员”政治思想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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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之迈(1908-1978)出身于破落官僚家庭。幼年接受近代新式学校教育,同时随其父学习中国传统经典。1928年自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国留学,主修历史与政治。1929年获得俄亥俄州立大学文学士学位;1933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1934年回国以后,历任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教授,是“独立评论派”的重要成员之一。 1935年,蒋介石组织“人才内阁”,“独立评论派”成员翁文灏、蒋廷黻、丁文江、周眉生、吴景超等先后进入国民党政府供职。陈之迈因其与蒋廷黻的良好个人关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友、清华大学同事、《独立评论》同人),1936年夏受聘于蒋廷黻主持的行政院“行政效率研究会”,以专家身份临时从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1938年正式弃学从政,出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参事。1944-1978年间,先后出任国民党政府驻美使馆参事、驻美公使、驻菲律宾大使、驻澳大利亚大使兼驻新西兰大使、驻日本大使、驻罗马教廷大使兼驻马耳他大使等职。1978年初,从驻罗马教廷大使任上退休回到台湾。同年11月病逝。

陈之迈一生著述颇丰①。现有资料显示,他的大量著述主要诞生于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始于其留学归国前后,终于其从政以前(1933— 1938)。这个时期大体与《独立评论》存续的时间相重叠。第二个时期始于1969年其出任台湾驻罗马教廷大使,终于其1978年逝世。而就其论著的具体内容看,第一个时期集中讨论各种政治问题,带有显著的学术研究性质和浓厚的自由主义倾向;第二个时期则以个人回忆和一般文化问题为主,著述的学术理论色彩十分淡漠,观点明显受到反共意识形态的影响。

以上情况表明,陈之迈是一个具有复杂背景和多元思想的历史人物。他的一生,大致以1938年为界,经历了由公共知识分子向国民党政府官僚的转变。本文试图以陈之迈在《独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的政论文章为主要依据,对他早年的民主政治思想做出一些具体的阐述与评价。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拟首先简要勾勒出陈之迈关于“民主政治”的系统认知,然后再就他颇具争议的“党外无党,党内有派”主张以及他对胡适等人的批评做出分析说明。

陈之迈在其所著的《政治学》一书中曾经指出:“政治学者”与“政治家”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前者的责任在于“用科学方法来汇集整理材料,来增加人类对于其本身的社会活动的知识”;他还说:“研究学问的人唯一的追求对象是真理,他所要问的是事实的真相。如果他是带有些哲学意味的人,他也许要以建造一种理想境界供人悬想追求为鹄的。他们当然希望他们的理想见诸实行,但是在拟定他们的理想的时候,实际推行上的困难却往往不在他们的计算之中。……因为他们是在探求真理,不是在拟定法案或规划。”②从他早期的论著文章看,的确具有上述“文人论政”的特点。如果我们再将他的早期著述分为(1)宪政原理概述和(2)具体政治主张两大类,则这种特点在第一类论著中表现得尤其充分。

据查,在1933-1938年间,陈之迈先后在《独立评论》、《清华学报》、《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国闻周报》、《民族》等刊物上发表相关文章65篇,其中发表于《独立评论》的有46篇。另外还有几本著作在此期间问世,它们分别是:(1)《英国议会委任立法制度研究》(英文博士论文,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33)、(2)《国民会议之选举》(国立清华大学出版社,1936)、(3)《中国政制建设的理论》(商务印书馆,1937)。这些论著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一)关于宪政原理的系统看法和对国民党宪草的评论;(二)关于“民主与独裁”争论的系统看法;(三)关于“政治贪污”及其防治问题的系统看法;(四)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系统看法;(五)关于当下政治改革方案的设计等几个方面。

陈之迈回国之初,恰逢国内各界关于“民主与专制”的论战爆发。作为主修历史和政治专业的美国名校博士,陈之迈对现代政治学理论和中西各国的政治发展史有着相当深入的了解。他对“民主”与“专制”的概念分野是十分清楚的。他认为就当时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看,美、英、法等国是实行民主宪政的楷模,德、意、俄等国是实行专制独裁的榜样。同时,他对这两种基本政治制度的主观价值取向也是十分清楚的。他认为民主政治是“上轨道的政治”③,它不但能够很好地调处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④,而且可以保证政府的廉洁与高效,更好地防范与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⑤。因此,在“民主与专制”的论战中,他基本上与“民治派”保持一致。

不过,作为一个学养深厚的政治学专家,陈之迈认为“民主政治”等概念术语在中国是常常被人乱用的。这其中既包括那些敌视民主、热心专制独裁者的故意歪曲,也包括那些反对专制独裁、真心拥护民主制度者的错误理解。为此,他依据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和英美等国的政治经验对“民主政治”概念进行了诠释和规范。

他在许多文章中反复强调:“民主政治的精义在于一切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他在解释这个命题的具体含义时指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一)统治者由被治者产生,(二)统治者根据于被治者的同意而统治,在统治者失去了被治者同意(政治学里有时称之为失去了‘信任’)的时候,被治者可以不用暴力便能请统治者下台,另外产生合被治者脾胃的统治者来统治”,“抓住了这层便有了民主政治。”此外,他还针对胡适等人的含糊观点,提出了“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的命题。他说:“选举权之普及与否只是程度问题,并不是民主政治的主要特色”,从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看,英、美、法、瑞士等国事实上都没有绝对的普选权,“然而我们却不能不称它们为民主的国家”,因此,政治民主“并不一定要根据于普选,虽则我们不能不把普选高高悬起来做我们的鹄的”⑥。由上述引证可以看出,在陈之迈看来,“民主政治”的现实表现形态主要包含两点内容:第一,当某个政治问题出现的时候,只要有两、三个政党能够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解决方案,而且有一种政治机制保证这些意见和方案都得到公平对待和充分讨论,最后当政者择善而从,使问题的解决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二,政府的更迭(权力在各党派之间的转移)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上层的政治纷争不至于引发全局性的社会动荡,不至于导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停顿。一个国家的政治只要做到上述两点,就可以勉强算作实现了“民主政治”。笔者认为,陈之迈的上述观点可以被归结为与所谓“高调民主”概念相对的“有限民主”。它深深植根于英美等国的宪政传统。它虽然带有某种片面性,但并不构成对“民主政治”的否定,更不能与拥护“专制独裁”相提并论。

陈之迈在“民主与专制”讨论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是依据自由主义宪政原理和中西各国的历史经验,精辟地阐述了“民主”与“集权”的辩证关系。针对当时中国思想界普遍存在的“专制独裁=高度集权=高效的社会动员能力=国家统一、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放任主义和分散主义=行政效率低下=国家的分裂和民族的危亡”的错误认识,他说:“民主政治不过是一种政权更替的和平‘方法’,……不必是厉行放任主义反对集权主义的无为政治”⑦。为了更好地说明自己的观点,他在《民主与独裁的讨论》等文章中通过语源学考证,详细辨析了“民主”、“独裁”、“专制”等概念的原始含义和相互关系。他认为古代罗马的“经典的独裁制度”并不是对民主政治的否定,而是民主政治体制下一种应付非常时局的临时性措施。古罗马的独裁者虽然大权在握,但其权力的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长老会”授权),而且独裁状态是暂时的。在独裁制度盛行的近百年间,古罗马共出现过八十八位独裁者,其任期均未超过六个月。直到苏拉和恺撒执政以后,“经典的独裁制度”才遭到“强奸”,逐渐变异为以个人专制暴政为特征的“恺撒制度”⑧。通过这种辨析,陈之迈要竭力阐明的观点是:“民主”、“独裁”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集权”与否,而在于:第一,集权是否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第二,集权是否有范围的限制;第三,集权是否具有时效性限制。他认为在“经典的独裁制度”政治框架下,“民主” (“主权在民”)与“集权”(“治权集中”)原本是分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政治问题,它们之间并不一定构成矛盾与冲突。

与上述认知相一致,陈之迈针对当时中国思想界关于“一战”以来世界政治潮流基本走向的错误判断——即所谓“民主淡出”和“独裁盛行”,精辟地辨析了英、美、法等国“危机政府”与德、意、俄等国“专制政府”的内在差异,从而颠覆了“独裁派”的一个重要立论基础。他明确指出:“一战”以来英、美、法等国的“危机政府”与德、意、俄等国的“专制政府”尽管在应付时局的技术手段和组织措施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特征,但是这两类国家的政治运作在根本上是不同的。其差异具体表现在:第一,政府首脑是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还是通过暴力或阴谋取得政权以后自封的;第二,政府行政权力的集中和行使是否得到民意机关的“授权”,是否有其限度和制约;第三,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是否是一种应付非常时局的临时措施;第四,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否为克服危机以后国家政治生活恢复常态提供了确切的保障;第五,政府存续期间发生严重的信任危机,是否有和平实现政府更迭和权力转移的程序与方法等等。他认为只要明确上述分野,在宪政框架内完全可以实现“民主”与“集权”的辩证统一。他还依据当时美国的政治实践指出:“危机的应付,并不一定要实行独裁,我们可以在不违反民治主义下改革政府而收到独裁的一切好处,而避免独裁的坏处”,“美国式的政府,在平时是笨重迟钝的,但遇到危机临头的时候却能产生最强有力的政府。”⑨另一方面,他又援引“罗斯福新政”某些内容遭到最高法院否决的事实,说明虽然处在严重危机之下,民主国家的政府权力依然不能突破“宪法的根本精神”⑩,这构成“危机政府”区别于“专制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底线。

基于以上的引证与分析,笔者认为陈之迈对两种基本政治模式的理论分野是十分清楚的,他拥护“民主”、反对“专制”的主观价值取向也是十分清楚的。他关于“民主”、“独裁”、“专制”概念原始涵义的辨析,关于“民主”与“集权”关系的辨析,以及关于“危机政府”与“专制政府”性质分野的辨析,都持之有据,言之成理,颇见其深厚的理论功力。他通过重新诠释“民主政治”概念,从另一个不同的路径论证了“民主政治”的合理性与普适性,使“民治派”得以在“民主与专制”的论战中摆脱困境。

陈之迈提出的“党外无党,党内有派”主张是一个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许多论者很可能据此将他看作国民党“一党专政”主张的拥护者。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从本文前述之生平资料可以看出,陈之迈 1935年7月在《独立评论》上发表《政制改革的必要》一文首次提出“党外无党,党内有派”主张之时,尚未与国民党发生关系。其次,他的这个主张既与胡适等人提出的“全面开放政权,立即实行宪政”的主张相左,又与钱端升等人提出的“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主张相对。第三,从他在此前后发表的其他文章看,他的这个主张与他对国民党的尖锐批评,是两个始终相伴而且前后一贯的主题。他并没有因为主张前者而减弱对国民党批评的力度。

那么如何理解陈之迈的“党外无党,党内有派”主张与他的“民主政治”思想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他的这个主张的提出,既与他对“民主政治”概念的理解有关,也与当时中国的政治现状有关。其本质依然是一种低调和渐进的民主政治主张。笔者的上述看法主要基于三点理由:

第一,陈之迈在论述政治改革问题时曾多次强调过:政治改革必须基于事实而不是基于理想。他对胡适等人的重要批评之一,就是他们过分渲染了民主政治的“常识性”和“幼稚性”,而忽略了实现民主的种种必要前提。陈之迈认为在中国实行民主宪政必然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民主政治未曾确立以前没有主权者来裁判那个政党应当执政,那个政党应当下台,现在去玩民选的把戏是不会比民初或民二十高明多少的;事实上我们目今也找不到一班人能组织一个政党和那创造共和提倡三民主义的国民党抗衡的,勉强开放党禁只有重新开演民初党派合纵连横的怪剧”(11)。但他也不是一个消极的宿命论者。在他看来,既然全社会范围的民主宪政无法立即实现,那么,首先在执政的国民党内部建立起一种民主机制,作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初阶,未尝不是改良中国现实政治的一个有效途径。他说:“我们对于民主政治,不可陈义太高,太重理想,而(应该)着眼于把它的根本一把抓住。对于现存的带民主色彩的制度,如目前的国民党全代会,能代表一部分应有选权的人民,并能产生稍为类似内阁制的政府,应认为是一种进步;对民国二十年的国民会议,也认为是一种收获;对宪草里规定的国民大会,则应努力使它成功”(12)。他的这个观点与他关于“民主政治”概念的理解与诠释——如“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民主政治的精义在于一切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是紧密相关、互为表里的。他主张首先实行“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显然不是基于狭隘的党派利益考量(他当时还没有进入体制内),而是基于国民党员的党派身份和公民身份相互重叠的事实。他将国民党看作一个特殊的公民集合群体(他所谓“一部分应有选权的人民”)。从这个视角出发,他的“党内民主”主张与“民治派”另一位代表人物张佛泉关于首先在“城市知识阶层”中实现民主政治参与的主张(13),具有相类的性质和诉求。

第二,陈之迈“党内民主”主张的最初提出是在1935年7月。引发这个主张的直接诱因是此前不久汪精卫去职,南京国民政府陷入无政府状态。他认为这个偶然事件既充分暴露了国民党专制统治的深刻危机,同时也为政治改革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他提出这个主张,是想通过党内民主制度的建立,理顺国民党内部各派的关系,“把现在党里的暗斗改为明争,使政治成为比较上光明一点的勾当”,“使政治趋向清廉”(14),“使得现在消极的,不合作的,发不负责的言论的,都有把握政权的机会”(15),从而迫使国民党各派领袖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建立起一个有理想、有政纲、肯负责、受监督、权责相应、高效廉洁的政府,使中国的政治走上轨道。

他的具体改革构想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孙中山的“权、能分治”主张,其要点包括:第一,将中央权力机构分割成掌握“政权”的“中政会”和掌握“治权”的政府(行政院),“中政会”主要担负遴选政府首脑、监督政府运作、仲裁政治纷争的职能,不插手具体的行政事务,行政院掌握实际行政权力,但其权力的获得和整个施政过程自始至终受到“中政会”的监督制约,不能为所欲为。第二,“中政会”成员至少要包括两派以上的中央执委,而且这些人员都要常驻中央,切实发挥其政治作用(此举旨在保持“政权”基础的多元化,防止少数人操纵垄断“中政会”的权力)。第三,国民党内各政治派别可以组织起公开的集团,提出具体的应付内政外交的策略,在“中政会”主持下公开竞争组阁;一旦获得授权,便可以组建“清一色”的派系政府 (此举旨在“使有过失时无从辞咎,有成效时无从争功,造成真正责有攸归的局面”);另一方面,“政府组成以后,中执委会或中央政治会议要严格督率政府,厉行它标举出来的策略;如果不能切实奉行它的策略,或者奉行而不收成效,中执委会可以去掉它,另外推出标举另外一种策略的集团来组织政府”(16)。第四,为了改变以往少数党魁一身数任,“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局面,陈之迈还主张严格禁止“中政会”成员兼任政府职务,反之亦然,在政府职能部门任职的官员也不得成为“中政会”成员。

如果孤立地看,陈之迈的上述主张的确带有妥协的倾向。但是如果把这些主张放到他的总体政制改革设计中,与其他主张(如强调“社会舆论制裁”的主张等)综合起来看,其积极的主观诉求是十分明显的。陈之迈的“党内民主”改革进程一旦启动,就无所谓什么“党内”与“党外”的分野,必将渐次带来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第三,陈之迈早年真心拥护民主政治、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的政治倾向,还表现为他对国民党“党治”、“训政”理论与实践的尖锐批评。这在他的《宪政问题与党政改革》(1935年10月)、《近年来中央政治改革》(1936年3月)、《论政制的设计》(1936年4月)、《从国民大会的选举谈到中国政治的前途》(1937年4月)等文论中表现得尤其充分。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陈之迈对胡适等人某些观点的质疑和批评,也曾经导致一些倾向民主政治的论者对他的误解。他们从简单二分法观点出发,将此看作陈之迈拥护“专制独裁”、反对“政治民主”的一个论据。笔者认为这个看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在《民主与独裁的讨论》、《实际政治》等文章中,陈之迈对胡适等人的批评与他对蒋廷黻、吴景超、钱端升、“君衡”、“硕人”等“独裁派”的批评是同时进行的。他对前者的批评旨在澄清关于“民主政治”的某些误解,深化人们对“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认知;他对后者的批评旨在阐明“民主政治”的进步性和优越性,为“民主政治”张目。从文章的总体结构与主要观点看,他拥护“民主”反对“独裁”的价值取向是十分明显的。

其次,就他对胡适等人批评的具体内容看,也多事出有因、言之成理。

毫无疑问,胡适是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一面旗帜。他对“民主政治”的真诚信仰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胡适关于民主政治的知识主要是通过自己对英美等国政治生活的个人观察和亲身体验获得的,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常常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他在论述政治问题时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常常经不起推敲,而且他在论证自己观点的过程中还常常发生事实和逻辑的错误。因此,那些专门从事政治学研究的自由主义同人——如“新月”时期的罗隆基、王造时,“独立评论”时期的陈之迈、张佛泉和张熙若等人——对胡适许多观点和主张的苴补修正之功实不可没。

例如,在“民主与独裁”的讨论中,胡适坚定地主张实行“民主”、反对“独裁”,其基本立场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他在论证自己的主张时,又提出所谓“民主政治是幼稚园政治”、“独裁政治是研究院政治”的观点,认为按照政治形态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应该先有“民主政治”而后才有“独裁政治”。他的这个论证体系,无论在历史事实的观察上还是在主观价值的设定上,都与他的基本立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悖论。它充分显示胡适没有能力辨析“民主”与“集权”的辩证关系,也没有能力辨析英、美、法等国的“危机政府”与德、意、俄等国的“专制政府”之间的本质差异,因而无法对“独裁派”的错误观点作出有力的回应。他的上述逻辑论证进路及其结论,固然有利于说服人们把“民主政治”作为当下中国政治改革的优先选择,但也蕴含着更深刻的理论危机。

陈之迈对胡适等人的思想困惑看得非常清楚。他曾经尖锐地指出:胡适在与“独裁派”的辩论中,不自觉地将争论焦点由“民治”与“独裁”两种制度的优劣价值判断转移到两种制度的“难学”或“易学”问题上,严重偏离了这场讨论的原始主题,混淆了争论的基本性质,降低了讨论的现实意义(17)。其次,他针对胡适所谓“民主政治是幼稚园政治”和“开明专制或独裁政治是‘英杰的政治’”观点指出:“其实政治本来就是幼稚的东西,民主政治如是,独裁政治又何独不然?”他还说:“其实现在的独裁者,大半都不能称为英杰。反之,在民主国家里我们也能找到很多名副其实的英杰来”。他还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美、法、瑞士等民主国家战胜德、奥匈、帝俄、土耳其等极端专制国家的事实,为民主政治的进步性和优越性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佐证(18)。

陈之迈对胡适的另一个重要批评,是胡适对“民主政治”的理解存在着简单化和过分理想化的倾向。他似乎将“开放政权,实行宪政”看成一个一劳永逸的政治解决方案,奢望一旦颁布宪法,实行宪政,中国所面临的所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陈之迈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建筑在肤浅认识基础上的盲目乐观情绪,是一种思想幼稚的表现。他指出:“民主政治”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的进步性和优越性是建立在与既往的政治理论实践的比较基础之上的。他反复强调:“政治”本身是平凡的、幼稚的东西,往往不受高超理想的支配(19),“政治家”从政往往是受各种利益的驱动,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而且“干政治的人就是争夺攫取权力的人”,“干政治的人自然总想长期大权在握”。“民主政治”也不例外。因此,民主政治的实现并不意味着政治发展的终结,人们依然要不断地面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陈之迈又指出:“开放政权,实行宪政”并不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的,“如果一国里大部分的人民对于他们日常生活衣食住行四种需要都天天发生忧虑,宪治是不能在那国里发育滋长的”(20)。他还说:“中国人心之散漫是眼前的事实,但现代经济制度之惊人落后可惜也是事实。没有现代经济制度所造成的交通便利,货物交换,优美普及的教育,参加政治的闲暇,而希求吃草根树皮观音土的芸芸众生侈谈内政,关切外交,监督政府,是人之常情所不容许的,无论你颁布如何优美完备的宪法。中国人没有族国的意识,因为中国人大多数没有闲心去过问什么叫做族国的意识。中国人没有强有力的舆论来做宪法的制裁,因为中国人大多数不识字。中国以往的宪法一败涂地,因为中国人大多数不知宪法为何物,也没有工夫去调查访问一下宪法为何物。散漫的人心应当收拾,族国意识应当养成,谁都不能否认。但收拾与养成的方法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成功,更不是一纸根本法所能达到。”(21)他的这个观点严肃务实,甚至带有若干历史唯物主义的色彩,是值得那些积极主张民主改革的人士高度重视的。而事实上他的观点也确实得到了“民治派”代表人物张佛泉、张熙若等人甚至胡适本人的认同。

归纳起来,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大致如下:

第一,尽管陈之迈一生经历了身份认同与思想主张的巨大转变,但其早年在“民主”与“专制”这两种基本政治制度之间的主观价值取向是十分明确的:他拥护民主政治,反对独裁专制。

第二,陈之迈对“民主政治”的理解主要建筑在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之上。他的绝大多数观点和主张都可以在西方自由主义同道那里(特别是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找到共鸣。

第三,陈之迈早年提出的“党外无党、党内有派”主张,有其独特的思想内涵。他的这些主张只有放置在孙中山早年提出的“权、能分治”的政治思想框架中去理解,并参详他对“民主政治”概念的独特理解与诠释,其积极的进步意义才会得以凸现。

第四,陈之迈对胡适等人的批评,有着充分的理论和事实依据。他关于“民主政治”概念的几点修正,并不是要否定“民主政治”,而是要深化了人们对“民主政治”的理解。他对“民主政治”诸种前提的强调,包含着朴素的唯物史观成分,对于廓清当时中国思想界的各种错误认识,以及建筑在这些错误认识基础之上的各种迷信倾向和盲目乐观情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历史地看,陈之迈早期的民主政治思想大大超越于当时中国思想界的一般认识,在近代中国思想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因为他后来的蜕变而全盘否定其早期活动和思想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详见陈正宏编《陈之迈先生著作目录初编》,台湾《传记文学》第三十三卷第六期。不过陈正宏的这个统计显然是不完全的。仅据现在可以查到的北京国家图书馆馆藏目录,就有《国民会议之选举》(国立清华大学出版社1936年版)、《政治教育引论》(长沙艺文丛书编辑部1939年版)、《建国中的几个问题》(重庆:新评论半月刊杂志社1941年版)、《读书指导》(中国文化服务社, 1945)四本书没有列入。另外,陈之迈在其所著的《蒋廷黻的志事与平生》一书中提到,1938年底他曾与蒋廷黻、翁文灏、何淬廉、吴景超等人发起创办《新经济》半月刊。到1944年出国为止,他曾经在该刊上发表过几篇政治论文和大量书评(详见陈之迈:《蒋廷黻的志事与平生》,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31页)。这些文章也未见于陈正宏的统计。

②陈之迈:《政治学》(第三版),台湾中正书局1970年版,第 174页。

③陈之迈:《民主政治的根本》,《独立评论》第7卷第165号(1935年8月25日)和《上轨道的政治》,《独立评论》第10卷第 237号(1937年6月6日)。

④陈之迈:《教孩子的方法》,《独立评论》第7卷第151号(1935年5月19日)。

⑤陈之迈:《论政治贪污》,《独立评论》第8卷第184号(1936年1月5日)。

⑥(12)(18)陈之迈:《民主与独裁的讨论》,《独立评论》第6卷第136号(1935年1月20日)。

⑦(17)陈之迈:《上轨道的政治》,《独立评论》第10卷第 237号(1937年6月6日)。

⑧陈之迈:《独裁政治的兴起》,《清华大学社会科学》第2卷第2号(1937年1月)。

⑨陈之迈:《介绍几部关于政治制度的新著》,《清华学报》第 10卷第1期(1935年1月)。

⑩陈之迈:《美国复兴计划失效的背景和意义》,《独立评论》第7卷第156号(1935年6月23日)。

(11)(14)(16)陈之迈:《政制改革的必要》,《独立评论》第7卷第162号(1935年8月4日)。

(13)张佛泉:《今后政治的展望》,《独立评论》第9卷第219号(1936年9月20日)。

(15)(21)陈之迈:《再论政制改革》,《独立评论》第7卷第 166号(1935年9月1日)。

(19)陈之迈:《实际政治》,《独立评论》第8卷第182号(1935年12月22日)。

(20)陈之迈:《我国的宪法问题》,《国闻周报》第12卷第2期(193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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