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现象学还原_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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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是什么?这一直是美学研究的难题。早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就发出“美是难的”的感慨。纵观整个西方美学史:古代专以“美”的本质为研究核心;当人们发现无法有个全真的答案时,到近代,本质探讨的重点转向相对独立的审美心理学和艺术哲学的研究;到现代,经分析哲学的批判,“美的本质”问题被视为假问题而束之高阁;在后现代,“美”被解构,已根本无本质。可见,西方整个美学史可以说是“美”的本质从“有”到“无”的历史,几千年的探讨,却让我们对其更感茫然与无奈。反观当今国内美学研究,也因“当中国人发现西方人以严密的逻辑否定了美的本质后,敢谈美的人越来越少,走向寂寞”[1](P13)。但是,无论对美的本质是认可、回避还是否定,无论怎样“解构”这个世界,对“美”的整体看法和认识仍是必需的。“美”之所以为学,也必须要有它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和基点,而这一切都无法离开对“美”的本质探讨。

笔者欲通过胡塞尔现象学本质还原的方法,将“美”置于审美活动中给予还原和认识。只有探讨究竟什么是审美活动中真正的审美对象,什么是真正的审美态度,才能认识“美”何以产生,“美”是什么。

历史上,美学家们常常站在主客二元对立的立场将人与对象截然相分,把“美”看作或居于主观,或居于客观,或是抽象观念的既定存在物。比如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说”、普罗丁的“一”的光辉,英国经验主义的“感官快适”、夏夫伯里兹的“内在感受”、休谟的“心理构造”、柏克的“物的感受”、狄德罗的“关系说”、康德的“合目的形式”、黑格尔的“理念的感性显现”等等。这些观点背后隐藏着一个潜在逻辑前提,即认为有一个固定的、客观化的审美对象,人可以通过把握这个客体化的对象来发现“美”。例如把舞蹈表演中的舞蹈者或者一个个优美的动作,把书法作品中的字、画框里的画、音乐中的曲调等作为绝对存在的审美对象,人的意识用某种方式去把握和交流,就可以找到其中的美,或者是发现隐藏于自己心中的美。

现在,让我们暂时都“悬搁”(Epoché)以往历史中所有左右我们认识“美”的观点,把对“美”的种种设定有意识、有方法地排斥,终止判断,把目光朝向审美活动本身。在现象学意义上,只有“审美”,而没有“审美”,也就是说没有固定存在“美”的对象或是“美”的理念,“美”只有在审美活动中才存在。对审美活动的后续性反思和理性归纳,可以形成各种艺术和美学,但都不是“美”本身。“美”本质的特殊性是由审美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那么,审美活动与一般活动有何区别?“美”又如何存在于审美活动中?

首先需要将人对物的一般感知活动作一分析,以此来比较审美活动的特殊性。人在与客体打交道的过程中,诸多被呈现出来的东西、被直观的对象[胡塞尔称其为“显现”(Erscheinung/appearance)](注:本文加了引号的术语,都是胡塞尔在其著作中所使用的哲学术语,括号中的翻译前半部分是德语,后半部分是英语。)在意识的瞬间联结为一个复合体结构,作为被知觉之体呈现于眼前。下面以对一座房子的知觉情景为例来简析人对物的感知:

当作为意识主体的“我”在看一个房子(或是静观或是走动巡视)时,进入视角的是一连续的“显现”:墙、门廊、桌子、花瓶、灯等等,它们一一被我知觉,这些知觉不断出现在我的意识中,构成一个连续的“体验流”(Erlebnisstrom/stream of mental process);其后,每一个刚刚过去的知觉片断,在新知觉片断闪现的同时被置于记忆之中,同时这一瞬间的新知觉又会被下一个知觉所替代,也被置于记忆中,如此这般,成为记忆的知觉片断与新的知觉片断不断地同时显现,整个意识之“流”不断扩充。如果把每一个片断视为对房子本来面目的一个侧面的知觉,那么通过上述过程,最终在我的意识中呈现的是我对这座房子的总体统一知觉,这个“总体统一知觉”已随着我对房子的参观而作为一种记忆,当我回忆或是向别人描述这座房子时,我立刻想到的不是看房子时依顺序形成的单个知觉形象,而是一个把每一个侧面全部“组合”在一起的房子整体印象。此时,我的分析意识自由地从一个侧面跳到另一个侧面,比如我可以正在叙述花园,却突然想到卧室。房子此时“被在知觉具体统一体内的‘统握’活跃化,而且此活跃化中运用呈现的功能”[2](P117)。房子通过“统握”(Apprehension/apprehension)(注:“统握”在胡塞尔哲学中指在事物感知中,能够将单方面给予的,通过“射映”而显现的对象理解为一个对象整体(“射映”在这里等于“侧显”)。)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留于脑海。胡塞尔把第一种显现,即看到房子时的知觉过程,称为“连续的显相复合体”,把第二种显现,即记忆中的知觉统一体称为“侧显复合体”。当这两者被确证是对同一客体的知觉时,便构成了一个复合系统,它“必然是属于同一物的一个‘全侧面’的,连续确证着其自身统一性的经验意识”[2](P116)。我们可以把这个复合系统看成是一种“共同的显现”,它的最大特点是永恒连续的,永远也不能完成的复合诸知觉,“它们彼此不断相互溶合,共同汇为一个知觉统一体,在此统一体中,连续持存的物在一永远更新的侧显系列中,显示着永远更新的‘侧面’”[2](P122)。这也就意味着个人对物和物运动的知觉是不完善的、相对的。这实质上也就是在强调要将看房子时“侧显”(Abschatten/adumbration)的知觉与被知觉的对象加以区别。前者是对后者的直观和当下拥有,即“把握”(Erfassen/to grasp),但并非丝毫不差的反映。所以“侧显”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显现”的“再生性变样”,无论我们如何完整地感知一个事物,事物永远也不会在感知中全面地展现出它所拥有的、已经感性事物性地构成它自身的那些特征。

以上这些对外在客体的知觉,即“我”对房子的不全面性、再生性变样的“把握”,胡塞尔称之为“超验知觉”(Transzendent perzeption/transcendence perception),并将相应客体(房子)称为“超验物”(Transzendente Object/transcendent object)(注:倪梁康在《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12月第1版)中,将transzendent(Transzendenz)译为“超越的(超越)”,而李幼蒸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译为“超验的(超验)”,在此笔者遵照李幼蒸的译法。“知觉”(Perzeption)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实际上等于“感知”(Wahrnehmung)。)。“超验知觉”带有强烈的设定性和符号性。如刚才分析的那个房子,我在看它之前就已知道我将要看的是一个房子,看它的质量、结构,或是看它与我上次离开时有何变化。也只有通过这样的“预设”,我才能肯定自己的注意物是什么,否则我这次去“看房子”的行为将没有目的性,或者说将失去意义。

下面进一步分析,当这个房子是审美活动中的房子(艺术品)时,“我”看它与前边所说的“看”有什么不同。

任何一个审美对象,不论是音乐作品、画、建筑、小说,还是山川河流,它们首先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实在体。比如作为载体的乐器、乐谱、书籍、文字等;当然,如果是自然界的景物那就更明显。总之,即使是在审美活动中的这个房子,首先也必须作为“物”的形式,与上面所分析的情形一样,通过上述的“侧显”方式被“我”所知觉到,而且是不同于对象本身的变样知觉。

但是,当“我”是处于审美活动中的时候,与前边“看”的不同就体现在:“看”只是审美活动中的第一步,除了“看”,我还在“体验”这个房子。“体验”在这里不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感受,而是胡塞尔先验现象学中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t/Intentionality)活动本身。“意向性”既不存于内部主体之中,也不存在于外部客体之中,它是整个具体的主客体关系本身。“体验”意味着“我”并不需要向谁复述或是评价这个房子的好坏,此时的房子“是作为‘绝对物’而在知觉中被给予的,而不是通过侧显的显现方式中的同一物被给予的”[2](P107)。当“我”沉浸于审美活动中面对这所房子时心情舒畅,这种无任何目的的好心情构成一有机之流,散漫地将“目光”朝向各种不同的对象,没有一个专门的“把握”。当别人事后回忆或是对房子评价时,也许不知道家具的好坏,花园的大小等,取而代之的是觉得看房子时的心情很舒畅和高兴。这个高兴的对象并不是房子中具体的哪种设计和摆设,不是任何客体,也不是“看”这个动作,而是所有这一切被知觉后在“我”的意识中形成的整体意识之流。

胡塞尔因此提出了不同于物的“超验知觉”的另一种知觉——“内在知觉”(或“内知觉”immanentes Perzeption/immanence perception)。 在“内知觉”中,“知觉和被知觉者本质上构成了一种直接的统一体即单一的,具体在我思行为的统一体”[2](P110)。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内在”(Immanenz/immanence)是一个认识论的中心范畴。“内在”的对立面是“超验”,所谓“还原”(Reduktion/reduction)就是要排斥所有的“超验”,始终停留在意识的“内在”之中,这样才能在明见性中构造自身的被给予性。所以,对“美”进行现象学还原首先需要将审美主体的所有知觉和意识置于“内知觉”中进行分析。

事实上,“内知觉”的对象本身是永恒的意识之流中的一个部分,“我”在一个“全侧面”,或“侧显”的形式中永远不完善把握它,这仅仅是对一个“物”的知觉。可审美活动中的“我”在体验中感受到的是前面那个“看”的整体,“看”的全过程在此处成了“体验”的对象。简言之,我们的情感体验指向的不是外在于我们的客体,而是指向对这些客体的知觉。主体在欣赏一幅画时,并不是专门去看画本身的色彩、构图、明暗等,并不是因为这些因素是和谐的,所以理智得出它就是美的。主体也不是先带着一个“美”的理念去看这幅画,从具体的因素中找到这个藏在背后的真理,如果是这样,世间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在任何情况下,感受到同一幅画的同样的美。在审美活动中体验画,虽然目光盯着画,但是在这一瞬间所体验到的却是我“看画”的过程。于是,画本身便间接地成为我情感活动、审美活动中的对象。那么,是什么导致了房子和画从“看”过程中的直接对象退却为此时的间接对象呢?

其实,在“体验”与客体之间插入了一个变样的“侧显复合体”。正如上文房屋的例子所显示的那样:房子、家人、音乐、花香等,在客体世界中没有必然的相互依赖性,只是偶然的、人为地走到一起。人去楼空,花谢香散,自然的客体会由于种种自然规律而消失、变异、离散。然而对这些自然客体的知觉的“侧显复合体”会再现在我们的记忆中,人虽然在知觉到这些客体时,要对其进行分析,但它既然属于对同一物的“看”,不同的知觉片段便被置于同一“意识流”中,因此再也难以分开。也许用一个语言中现存的词来表达,这个复合体就是“家”。在客体世界中并不存在“家”,只有房屋、物品、人物、活动等。“家”只存在于所有这一切物的知觉中,在共现的复合体中,而不在任何一个自然客体中。对“家”的感觉其实是一种情感体验,这种体验直接以“侧显”知觉中的“家”为对象。所以“体验”存有情感空间,它导致客体在审美活动中由直接对象退居为间接对象。

以“家”的体验为例,审美活动的直接对象与间接对象之间往往有巨大差别。间接对象是可分离的,而且它们中间任何一个单独者都不等于直接对象:房子不是家,物品不是家,甚至如果只有人也不是家。当然,审美活动中的房子,并没有一个单一的客体能将所有的客体统摄起来,我们并不是在对“家”进行审美。审美活动中的知觉本身就是统一、连续、显象的复合体,是“侧显”中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已经是对原本房屋的“变样”,它可以是各种情感和感受。“关于这种情感我可以认为它或真或假,但当它在直观的注视中,它就是在那儿的一种绝对物,是有其性质和强度等等。”[2](P123) 当我们在体验这个“侧显复合体”(比如“家”)的时候,我们是与它同属于一个意识之流的,并且二者“无碍”地拥抱在一起。但“体验”无论如何不能与任何一个客体相吻合,即使是高度专一地朝向着此物体,无论我怎么欣赏,与我的体验相契合的不再是客体意义上的房屋。房屋经过我的“侧显”后,我们的知觉已经将它与不同的时间、空间、对象、感觉方式的诸知觉复合为一体,即为它准备了一个“背景物”,这个“背景物”已经是侧显在我意识中的显现。这个“绝对物”超越了客体本身,在我的意识中绝对存在。

所以,与相对的客体相比,审美活动的直接对象本身就是绝对的,它与客体本身有本质的区别。说它“绝对”是指它在“看”的基础上,固定成为知觉记忆,并且已经是建立在朝向“把握”的统一之上,而非在“物”的知觉的阶段(即不断地从不同的预设角度把握客体对象)。“内知觉”相对“物知觉”而言,是把后者整体的作为自己的对象,这种“整体”正是诸“物”在“超验知觉”中“侧显”方式下的显现综合,是这些“实项的”(reell/real)整体“经验”。

“经验”(Erfahrung/experience)在胡塞尔现象学中不是日常意义上的经历或认识,而是传统哲学意义上对具体实事,即对个体对象的自然的、感性的经验,它是一种“感知”、“回忆”或“期待”等具有感性的和存在设定的“直观”(Anschauung/intuition)。“直观”首先意味着对事物的直接把握方式,它是“感知”与“想象”共同构成的意识行为,与非审美态度的“符号行为”等相对应。“经验”是对事物的感性直观本身,它才是一切审美活动、情感活动的直接对象。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审美”已经彻底放弃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对象就是在意识中,意识也就是在对象中,它们消融为一个整体的意识之流。现在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结论:要探讨“美”,不能简单地在客体或是完全独立的“心”中去寻找,而必须将“美”的本质问题置于“经验”与对“经验”的“体验”之间。但是,“经验”与“审美经验”是有区别的。“经验”可以泛指一切知觉活动,包括全部的物知觉,也包括“内知觉”中的评价、分析等意识活动,它们都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而“审美经验”则特指在对审美活动的特殊反思中,对审美过程、审美状态的一种分析、说明。当然,作为“经验”的一种,“审美经验”本身也可以成为一个新的体验的对象。“美”只存在于对“经验”的直观“体验”中,不是固定的存在,也不是理念或是单纯的主体感觉。“美”本身不可固定和描述,只有在审美活动中,主体对“审美经验”的体验中,它才呈现全部价值和意义。“美”本身为何不可固定和描述?这是文章下面要探讨的。

为了分析“审美”的独特性,我们已经将审美体验与一般的体验活动分开,下面将继续澄清审美与非审美的界限。

首先,必须将上文中反复提及的“内在知觉”与一般的“超验知觉”相区分。任何一个客体,它自身的存在属性,诸如质料、形式等都不是审美对象,而只是“超验知觉”的对象。“经验”只有在自身成为对象时才是审美的。如果我们把“美”界定为审美活动中对象的属性,那么这只是“经验”的属性而不是客体的属性;如果我们把“美”定义为审美主体与客体在某种特殊情景中的互动,那么互动的双方也不是简单的主体与客体间的二元对立,而是同处于意识之流中的“经验”与对“经验”的体验的对立。

因此,一切属于客体关系的意识活动都应从审美活动中排除,包括功利活动、认识活动,它们都是实证的活动。在这些实证性的功利活动基础之上,人类抽象思维的发展将众多的“实证经验”形成人类自己的科学。实体世界本来是混乱的,人在与其不断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经验将其分类,而分类的标准是因果关系。可见,这种分类意识已不再像前面所说的那种简单的、对实体的知觉,它同样是以对整个所能意识到的世界的“侧显复合体”为基础,并对其整体进行分析。这种分析是在一种特殊的对象化“朝向”(Zuwendung)(注:在胡塞尔的意向发生分析中,“朝向”是指自我对一个对象的清醒的指向。)中对对象加以把握,即把对象保持在分析者之外,分析者作为“超越”的经验者,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中给予客体地位或功能的诠释,这是一种“超验体验”。作为“审美体验”,它与“经验”发生意向性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与经验相重合;作为“超验体验”,它尽量将对象与自己分离,保持在一定的距离之外,用符号来代替对象,用描述性或判断性话语来诠释因果关系。这也是美学史在很长时间内,用“美”的理念代替了对美的“体验”的原因。人们习惯于在“超验体验”中将“美”固定为符号和对象,并竭尽全力欲描述和探究,最后形成的是某些判断或理念。

朱光潜先生在《谈美》中将古松作为审美对象,区别了审美态度与非审美态度的区别,他说:“木商由松树想到柴屋……他们的意识都不能停止在古松上面。不过把古松当作一块踏脚石,由它跳到和它有关系的某种事物上面去……观者的注意力都不是专注于所观事物本身上面。”[3](P18) 我们可以将朱先生所说的“古松”改为“对古松的经验”,那么刚才这段话就可以作为“超验体验”的诠释,这种体验虽然也是“内知觉”中的,但它并不是为了停留在“侧显复合体”本身,而是要对之进行“统握”、设定、比如人通过“树”这个形象来建立自己对“树”的种种所谓本质、客观规律认识等,这些认识成为人类的“理智物”。一旦形成这种“科学”认识之后,人在对“树”方面,从个体认识中的“朴素人”身份进步到“科学的人”之身份。“理智物”成为“科学的人”进一步认识世界的指导和标准。平时所说“实事求是”也就是要求经验中的人,都作为“科学的人”的身份,尽量让自己对客体的认识符合客体被预设的种种规律,但从本质上讲,这个规律并不是对纯粹客体“超验知觉”的规律,只是从经验映射出的客体与自己的因果关系。故而一切实证活动即使可能以“经验”为对象,但最终仍然是直接与客体打交道。功利活动是在客体身上满足自己的功利,认识活动是在客体身上检验自己的认识,它们都被客体所统摄。无论处于“朴素的人”,还是“科学的人”,都不是美学意义上的审美的人。因为审美关系中的人,不会将经验作为“踏脚石”,而是必须把“侧显复合体”保持在“实显”(Aktualitt/actuality)(“实显”是李幼蒸的译法,倪梁康译为“现时性”)中,“实显”意味着事物的直接的、自身的被给予方式,是“当下的”,而非“被当下化的”。也就是审美主体不断地把记忆复制在当下意识中,抛弃所有的预设,使主体在情感体验中完全重合,这使得“审美体验”是对当下“经验”活动的绝对体验。

那么,我们又从何种意义上说审美是非功利和非认识的呢?其实,这个“非”字只能理解为“悬置”一切功利与认识,“悬置”并不是反对或抛弃,而是不介入这些统摄。“我们不生存于它们之内,不实行它们,而是实行着指向它们的反思行为。”[2](P136) 所谓“实行着的是指向它们的反思行为”就是指虽然它们不是审美活动,却可以作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而且必然成为情感体验的对象。我们的体验平等地对待一切经验,无论它是实用的、科学的、还是伦理的,都可以成为体验的对象。所以,审美虽然是非功利的、非认识的,但却不是简单地将功利、认识抹去,审美是超越二者的限制性,更高于二者的一种纯粹意向性行为。

在这里就出现了一种循环作用:即任何一个“体验”自身又必定形成“经验”,这就是胡塞尔所提到过的“双重态度”。审美的情感体验,必定形成审美经验,它本身又会被反思,如果反思者仍是处于审美体验中,那么这样的反思只是审美的延续。但正如“超验体验”可以作为普通的经验也可以作为审美体验的对象一样,当审美体验成为经验后,也可以作为“超验体验”的对象,这只能称之为“审美的认识”。在“审美认识”中,对象经验被分析、被解体、被“实项”及其因果关系的系统所取代,审美体验在这个阶段只剩下余韵的残片。所以,审美体验是不能被反思的,反思是终结的开始,反思愈深,终结地愈彻底。正是在这层意义上,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的“审美经验”,在同一对象化客体面前,拥有自己的“侧显复合体”,这决定了审美体验的个体性和差异性。审美虽然无贵贱之分,但是个体对人类文化的享有程度、对艺术的反思程度决定了不同审美经验的特点,也决定了审美体验的深度。故而“我”可以在阅读李白的诗歌过程中感受不到艺术的魅力,可以不承认莎士比亚的伟大,但是这并不影响人类“积淀”的理性反思,并不影响李白和莎士比亚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但是,无论是李白、莎士比亚还是贝多芬、毕加索,他们的作品本身并不就是“美”本身,对艺术的评论绝不能代替欣赏者当下的观赏,美学史上怎样反思无数次的审美经验,都不能说每一个美学家就是艺术家。有趣的是,许多美学家首先是一个哲学家,这里正反应出审美活动的特殊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审美与非审美的根本不同在于审美在“内知觉”中保持绝对的“体验”,而反对一切的“超验”,但这种反对仅是指在审美活动中不进行任何的“超验活动”,而不是不以“超验物”和“超验体验”作为自己的对象。毕竟人除了审美活动,还需要其他的实证性活动来维持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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