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成果鉴定论文,制度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已实施多年。这项制度的实施无疑在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今后还应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但近几年来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其一是成果鉴定之风日盛,鉴定会频繁,一些推广应用价值不太大的科技成果也进行成果鉴定。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有关科技人员的正常工作,同时也耗费了社会的投入(包括可以计量的鉴定费用支出和难以精确计量的精力和时间的投入)。其二是有些科技成果的鉴定结论偏高,且有居高不下之势。这种现象偏离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影响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上述现象已在科技界产生了不良效果,如果不采取一些纠正措施,将会影响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本文拟就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做一个初步分析并就完善现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或设想。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动机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管理行政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一项科技成果就其质量、水平和技术经济属性而言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可以使一项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有一个明确的鉴定结论。这是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最重要的一个作用。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要不断地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追求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新产品。但是,我国企业自建科研所的为数还不多,不少企业缺乏研究能力。因此,很多企业必然要在自身企业以外去寻找新产品或新技术。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使企业可以了解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己的条件选择合用的科技成果。如有必要,一些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还可以对拟采用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使其性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因此,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在“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确已发挥重要的作用,今后应继续发挥这一作用。
根据现行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进行成果登记的成果都是已鉴定成果。这就使一些科技人员形成这样一种看法,即未经鉴定的成果是未经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可的成果,虽是成果但不是名正言顺的成果;而鉴定成果是经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可的成果。同一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就成为行政认可的成果(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且可作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依据。这就有可能使一些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时,其动机并不主要在于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而在于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创造条件。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人的需求有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感情和归属需求,地位和受人尊敬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当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就必然要进一步追求较高层次需求的满足。科技人员一般都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荣誉感,对经济利益和物质享受看得较轻,但对取得的工作成就和社会地位看得比较重。通过成果鉴定,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经过认定的科技成果,增强科技人员的成就感,并可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创造条件。因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鉴定具有较大的积极性。下面对此再作进一步的分析。在申请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时,申请者必须提交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已鉴定的成果。例如,某重点大学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正常晋升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为: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完成一项经鉴定成果的第一主研,同时又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5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获校级以上奖励的教材或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又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其它条件,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科技人员通常要经过数年的艰苦努力才能完成一项科技成果。一本著作从撰稿,定稿,正式出版直到获奖通常至少也要三年时间。一篇论文在一级刊物上发表通常要一年半以上。当科技人员拟申请晋升副教授时,如果已发表的一级刊物论文数量不多,则要达到晋升条件,采取写论文或著作的方式来弥补成果的不足,显然需要很长的时间。这时,采取成果鉴定的方式是很便捷的而且也是很合算的。对于已完成的科技成果,完成对该成果的鉴定,通常只需二至三个月,而且鉴定工作中并不需要投入创造性的劳动,水平一般的科技人员即可承担鉴定中的事务性工作。因此,科技人员对成果鉴定的兴趣是相当大的。有的科技人员甚至抓紧时间积极投入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赶在晋升职称申报截止日期的前几天完成成果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完成的成果鉴定很难说会对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有较大的作用和意义。
专业技术人才从职称的高低来分划可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从是否可以招收研究生来划分可分为一般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从成果的多少、水平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还可以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分为普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一个专业技术人才要成为更高层次的人才必须提交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而科技成果水平的认定的唯一途径就是科技成果鉴定。没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成果水平再高,也不容易被同行专家所接受。这又促使科技人员对已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一项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其水平和质量不变,与鉴定前是一样的。但是一项成果鉴定前后对科技人员的价值和作用却大不相同。对科技人员来讲,鉴定成果的价值大为增加。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妨可以说科技成果鉴定具有“增值作用”。在申报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是必须提供的附件之一。因此,一项科技成果要成为获奖成果,必须是鉴定成果。如果说成果鉴定对科技人员具有“增值作用”的话,则成果获奖对科技人员具有更大的“增值作用”,而且奖级越高,“增值作用”越大。例如某重点大学(与前述某重点大学相同)规定,申请正常晋升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为:获省部级三等奖的第1—2主研;获省部级一等奖的第1—4主研;获国家级四等奖的第1—5主研;获国家级一等奖的第1—8主研;其它条件略。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两点:第一点是科技人员人只要获奖且排序较前,不需要论文和著作即可申请正常晋升副教授;第二点是鉴定成果获奖后受益的科技人员的数目增加了。一项科技成果无论是否获奖,其质量和水平是不变的,但获奖的“增值作用”使科技人员对申请成果奖比较重视。但申报成果奖的前提条件是该成果为鉴定成果。这又促使科技人员进行成果鉴定工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科技人员无论是职称晋升还是成长为更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成果鉴定是很难回避的。
前面的分析表明,科技人员是很重视成果鉴定的。事实上,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单位也是很重视成果鉴定的。因为在衡量一个单位的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时,鉴定成果数和获奖成果数是很重要的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单位的科研或学术地位排名。因此,一个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总是鼓励科技人员进行成果鉴定和成果报奖。
一项科技成果经过鉴定后,有关的科技人员显然会受益。但整个社会是否会受益就需要作进一步分析了。目前科技成果鉴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无论是何种鉴定方式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如支付给鉴定专家的评审费,鉴定专家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科技人员为成果鉴定作准备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等。这些投入虽然只发生在有关科技人员和鉴定专家,但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应属于社会的投入。如果这部分投入能有效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属于有效的投入,否则属于低效或无效的投入。粗略地估计,一项成果的函审鉴定费用至少为1500元;而一项成果的会议鉴定通常需要3000元至4000元,如果再考虑鉴定专家和科技人员的差旅费等,鉴定费用就可能上万元。作为一个课题组,成果鉴定费用可能并不算很大,但作为一社会,所有成果鉴定费用之和就非常可观了。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成果的完善和科学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但是实际上科技成果鉴定的关键内容是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可以说现在的成果鉴定基本上是成果的水平鉴定。一项科技成果是否能推广应用并不主要在于其水平的高低,还取决于该成果的实用化程度,采用该成果的经济代价以及应用该成果的难易程度,预期的投资回收等。由于现行成果鉴定主要侧重于鉴定成果的真伪和水平,未能很好地提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其它有用信息,因而现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会受到一定限制的。
三、完善现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若干建议
1.增加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前面已指出,目前的成果鉴定基本上是成果的水平鉴定。为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还应增加如下内容:成果的转让费用,应用成果的技术难度,所需的配套技术,所需的经济投入,投资回收期,年均投资收益率等。科技人员如能如实提供上述内容,将有助于用户对技术成果的全面了解,使用户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在近期内采用该项成果的决定。
2.成果鉴定和成果登记分别进行
根据国家科委1984年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科技成果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报送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这就是说,先有成果鉴定然后才有成果报送。在国家科委1994年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已附有《科技成果登记表》。这就是说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登记是同步进行的。无论是94年以前的作法还是94年以后的作法,都要求科技成果鉴定后才能进行登记。我们认为,应该把成果鉴定和成果登记的顺序调换一下,即首先对已完成的成果进行登记,成果登记表报送到国家科委,国家科委根据成果的技术属性,用途等进行适当分类,统一在《已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定期予以通报,并将公报寄送有关科技市场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等,也可直接寄送给有关企业。用户或企业通过查阅公报后可能发现对自己有用的科技成果。如用户或企业需要确认或核实科技成果的指标或水平等,可委托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对有关科技成果的鉴定。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一些不必要或价值不大的成果鉴定。
3.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
按有关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上述规定实际上很难得到严格的执行。科技人员自行选择鉴定专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是自行选择专家,科技人员一般倾向于选择一些与自己相熟的专家。这样,专家在进行成果鉴定时,因碍于情面,往往对成果的水平等评价偏高,成果的不足之处则很少提及或一带而过,最后的结论性意见常常高于成果的实际质量和水平,难以令人信服。当然,科技人员有时自行选择专家也是有客观原因的,因为有些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或虽已建立,但入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还有待补充和完善。为了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尽快完善专家库已是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当务之急。
4.鉴定结论的规范化
目前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大都是比较性结论且带有较大的模糊性。以某重点大学1992年的44项鉴定成果为例,最后鉴定结论的提法主要有: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达到国际80年代先进水平,达到国际90年代先进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以国际先进为例,所要表明的是该成果和国内外同类成果相比都具有先进性。这是成果先进性在地域(国内和国外)上比较的结果。问题是我们如何定义国际先进水平。一项科技成果要在多少个国家的同类科技成果中处于先进水平才能称做国际先进水平。这些问题都是很难回答的,因为先进、领先本身就是内涵不很明确的模糊概念。因此,为了使科技成果水平的评定合理,可信。国家科委应对“领先”,“国际先进”等概念给出尽可能确切的定义。对于同一科技成果的水平,不同的鉴定专家可能有不同的结论。如果鉴定委员会由7名专家组成,有2名专家认为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2名专家认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2名专家认为达到国领先水平,有1名专家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项科技成果究竟应该算达到什么水平?这也是不好回答的。为了使科技成果水平的评定能更好地反映不同专家的意见,可以考虑根据科技成果技术创新的难易程度及其在国内外同类成果中的先进性等把科技成果的水平分为若干个等级,较低的等级赋予较低的得分,较高的等级赋予较高的得分。在进行成果的水平评定时,各鉴定专家分别对同一成果评定等级和打分,最后按该成果得分(各个鉴定专家的打分)的某一平均值所对应的成果水平等级作为成果的水平等级。
四、结束语
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但这种探讨,是不太深入的。因为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与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和人事制度中的职称条例是紧密相联系的。因此,现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改革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