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家新闻法律研究机构--新闻与传播法律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_法律论文

另一家新闻法律研究机构--新闻与传播法律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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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新闻法制已有十多年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一方面促进改革,一方面改革自身,发生了许多可喜的变化,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其中,各种‘新闻官司’便是一种严峻的挑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各种新闻侵权诉讼已成为新闻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目前,据不完全统计,从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新闻侵权诉讼已超过一千起,翻开《南方周末》等报纸,几乎每期都有关于新近发生的‘新闻官司’的报道或评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新闻官司’有形成新的高潮的态势。由于我国新闻法制还不健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尚有不少问题需要妥善解决,为此,需要法律界、新闻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其中,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集中各方面力量开展理论攻关,拿出科学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成果,然后将这些成果用于实践,解决我们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推动实践的发展。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我们筹备成立了这个面向社会、服务社会的开放式的学术研究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

1997年5月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在京召开“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中心首届学术研讨会”。上面的一番话,是新闻研究所所长喻权域在会上的开场白。

新闻法制问题在我国的研究已有十多年的历程,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各地的学者专家在这个领域里已取得了相当一批研究成果:召开了三次全国性的“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1991年江苏南通、1993年江苏宜兴、1996年安徽马鞍山);出版了若干专著(如魏永征的《被告席上的记者》,孙旭培、王晋闽、张西明的《新闻侵权与诉讼》等)、案例选编(如王瑞明、董伊薇等选编的《“无冕之王”走上被告席》,新闻记者杂志社选编的《新闻官司——典型案例通讯报告选》等)、会议论文集和数百篇学术论文;开展了舆论监督与公民法人权益关系的全国性课题研究(如王强华、愈敏牵头,王瑞明、魏永征、王国庆、艾风、张西明、董伊薇等参加的“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问题研究”课题),等等。

“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则在已有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系统和广泛的研究目标,其关注的领域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新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舆论监督与保障公民人格权的关系;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批评、评论等方面的权利与保密、司法审判等权益的冲突与平衡;国际上新闻法制建设的比较研究;电子出版物、电子网络等信息时代传播手段引起的新型法律问题;新闻传播法律与自律方面的问题,如广告的规范、媒介中不良内容的规范与自律、扩大新闻信息传播与保障著作权的冲突等。此外,中心还将向社会各界围绕新闻侵权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新闻界、司法界坐到一起来

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也有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既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等综合大报的总编、主任、主编,也有《中国记者》、《新闻战线》、《中华新闻报》、《人民司法》等专门报刊的负责人,既有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全国记协等部门的领导,也有大专院校的教授……研讨会上出现的这些面孔和他们之间坦率、热烈的讨论,令人感到成立这个“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抓住了法制建设的脉搏,因而吸引了有关方面的共同关注。

全国报业协会副主席、《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新闻出版署原副署长王强华谈到,80年代末新闻出版署与北京大学等联合成立“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当时也开展了一些研讨活动,但那时司法界和新闻界对新闻侵权问题争论很大、分歧很大,很难坐到一起开会,只能两方面分别征求意见。现在,“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能把新闻、司法以及其他几方面的人士聚集起来,共同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这说明“新闻法制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的确,这个研究中心人员的组成情况是令人振奋的——首批聘任的顾问和特邀研究员大多数都是专家型法官、专家型官员、专家型新闻工作者以及专门从事新闻传播法制问题研究的学者和教授。长期以来,他们对目前我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新闻官司”有多方面的第一手经验:或亲自审理了一些起诉新闻媒介侵权的大案名案,或最早对这方面的审判进行舆论的关注和系统的学术研究。总之,这是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实践,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强大研究阵容:

顾问共七人,他们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周贤奇、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副庭长纪敏、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局长栗国安、全国记协书记处书记王哲人、中国报业协会副主席、新闻出版署原副署长、《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王强华、新闻出版署副署长梁衡、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喻权域。

特邀研究员首批共聘请19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琦、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大元、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承启、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康长庆、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双龙、新闻出版署报纸司副司长宋克明、新闻出版署报纸司副司长王国庆、新闻出版署音像司副司长吴海民、新闻出版署办公室副主任王涛、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处王瑞明、上海社科院新闻所研究员、新闻记者杂志主编魏永征、中国青年报社副总编辑周志春、全国记协国内部主任阮观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记者、律师徐迅、法制日报社“新闻与法制”杂志主编张新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启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朱苏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裴广川、北京广播学院新闻系副教授王军。

29日这天,栗国安、梁衡、纪敏、宋克明或因有重要活动,或正在外地开会考察未能到会,但都写信或口头表示祝贺,预况这个研究中心顺利发展、不断取得理论联系实际的成果。梁衡还希望中心和新闻界一道,开展中国新闻事业宏观发展过程中的法制建设问题研究。上海的魏永征、张双龙,广东的李琦也没能赶来参加会议。朱启超、裴广川正在香港和日本讲学,他们送来了美好的祝福。魏永征同志为“中心”的成立和研讨会的召开写来了这样一段贺词:“专函敬贺中心的成立,祝愿中心在推进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和新闻法学学科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

到会的还有最高法院民庭高珂、全国记协孙正一、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喻国明、中国社科院新闻所陈力丹、中国记者杂志文璐等。

一系列重要的信息

当天的会议上,来自司法、新闻、出版领域和大专院校的数十名专家以及新闻工作者就我国新闻法制建设和研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展开了广泛的探讨,热烈的意见交流撞击出许多精彩创见的火花,这里只能撷其一二奉献给读者:

中心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周贤奇大法官,曾直接主持了我国目前审理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最详备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这天他就酝酿中的第二个“问答”介绍了有关情况,引起了所有与会者的极大兴趣。

这个新的“问答”将分为16个问题,在理论上可分为“起诉受理”、“是否侵权的判定”和“责任分担”三个部分,其中关于“内部刊物”侵权的管辖受理,报刊转载和新闻媒介根据有关权威部门发布的消息引起侵权的责任承担,侵害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联和区别等内容,确定实施后,将直接指导法院对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

周贤奇还谈到了各地反映较多的新闻名誉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他提出,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客观”、“公正”和“经济”(指尽可能减少诉讼审判给双方和社会带来的经济负担)。

中心主任张西明、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珂提出应在新的“问答”或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新闻媒介就引起纠纷内容的更正和答复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这些内容在我国有关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已有规定,但由于新闻事业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现实中执行这方面的自律很难,所以使得许多新闻报道或评论引起的并不严重的纠纷也一步到了法院。缺少实行新闻媒介“更正”、“答复”的有约束力的手段,已成为我国“新闻官司”的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规定“更正”和“答复”的法律地位——如规定新闻媒介的报道或评论有事实出入必须刊播更正,允许有关的公民或法人对相关报道或评论的内容作出答复,等等——将产生两个“有利于”的效果;既进一步保障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履行了“更正”和“答复”的法律责任后,轻微的事实出入引起的诉讼,法院一般不再受理),又维护了公民、法人的有关权益(即使过错造成的报道失实也须得到改正)。

怎样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确定和保障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成了研讨会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青年报》常务副总编周志春提出了法院审理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的“灵魂”问题,即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作出“优先”的选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要“注重规则而不是仅仅死抠事实”,新闻媒介在履行传播信息和舆论监督功能时,不可能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完全准确,因此引起纠纷时,法院审理时首先不应该针对这个或那个事实是否完全准确,而应该建立和运用一个规则,看新闻报道或评论(特别是批评报道)有无恶意,有恶意则认定为侵权,对无恶意但有过错的应该予以保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承启则结合大量的审判案例,说明了一个指导思想:新闻媒介批评监督省委书记,有轻微失实并引起诉讼,法院审判时应考虑首先保护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而堂堂的国家“超级大报”只去监督工厂里的小职员或普通工人,错了又不纠正,这种情况下引起诉讼,法院在审判中应首先考虑保护普通公民或法人的权益。

与会同志还从法制建设的高度,对新闻工作中更新观念、改革报道手法的意义提出了很多见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记者徐迅,对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事业迅速发展,而在直播节目中越来越多地运用的偷拍偷录包含的法律纠纷的因素作了系统的分析。《法制日报》“法制与新闻”杂志社主编张新庆则提出,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新闻媒介对企业和产品的报道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这本身就会助长和形成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即使不能够在短时期内实现新闻媒介“脱离”对具体企业和产品的报道,至少也应该考虑逐步“分离”,减少刊播细而又细的广告清单式的“表扬稿”。

北京广播学院的王军结合她的教学实践,提出了“培养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应从院校教育开始”。她还详细介绍了她的一个“新闻工作者与法律”教学提纲的结构,以求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

一天的会议很快过去了,但一块新闻法制建设的园地已开辟出来,到年底,“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的第一本论文集将要付梓出版,有国外学者参加的另一次新闻法制的学术研讨会也正在筹备之中,中心与一些报刊合办的新闻法制问题的专栏、专版将陆续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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