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农村组织行为与乡镇企业发展_人力资本论文

转型时期乡村组织行为与乡镇企业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发展论文,乡镇论文,乡村论文,时期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本文讨论乡村组织与乡镇企业发展的关系,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有:以温州模式为代表的私有制和以苏南模式为代表的集体所有制为什么长时期内并存发展?企业家在乡镇企业中居何地位?20世纪90年代后期,乡村组织为什么对集体企业进行大规模私有化改革?我们认为,以往的文献由于忽视乡村组织在私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结果给出了关于乡村组织与乡镇企业发展关系一幅不完整的画面。

关于乡村组织与乡镇企业发展的关系,已有研究基本上是围绕集体企业讨论的,主要观点可概述如下:乡村组织是通过交易而不是政治强势影响和控制乡镇企业的(注:谭秋成:《乡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特征与变革》,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1页。)。乡村组织的优势在于,提供土地和创业资本(注:伯德、朱宁:《市场影响与工业结构》,林青松、威廉·伯德编《中国农村工业:结构、发展与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03-141页。);为企业作信用担保(注:周其仁、邱继成:《乡镇企业“信用”的制度基础》,林青松、杜鹰编《中国工业改革与效率》,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37-460页。);应付市场风险(注:伯德、朱宁:《市场影响与工业结构》,林青松、威廉·伯德编《中国农村工业:结构、发展与改革》,第103-141页;Li.D,A Theory of 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The Case of the Chinese Non-state Sector.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l.23(1996),pp.1-19。);安排就业(注:孟昕:《农村劳动力市场与乡镇企业发展》,林青松、威廉·伯德编《中国农村工业:结构、发展与改革》,第356-384页。);获得原材料(注:陈剑波:《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经济研究》1995年第9期。);争取市场准入、处理商务纠纷;保护企业产权不被社区外成员掠夺(注:Chang and Wang,On the Nature of the Chinese 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l.19(1994),pp.434-452.Che and Qian,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Community Government,and Corporate Governance:Understanding China's Township-Village Enterprises.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vol.14(1998),pp.1-23.)。所以,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安排的特征对应了中国转型时期市场和政府制度不完善的环境(注:谭秋成:《乡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特征与变革》,第201-205页;田国强:《一个关于转型经济中最优所有权安排的理论》,《经济学季刊》2001年第1卷第1期。)。乡村组织之所以在要素获取、组织交易、规避风险方面具有优势,是因为它属于国家行政等级序列中的一员,具有与上级政府谈判的条件(注:谭秋成:《乡镇集体企业在中国的历史起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而且,以集体企业利润为社区提供公共品和服务符合中央政府的利益(注:Che and Qian,Insecure Property Rights and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Firm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13(1998),pp.467-496.)。最后,这种集体产权能在相当长时期内表现出高效率则是因为乡镇企业必须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乡村组织没有条件在财政和金融上对其所有的企业作出保护(注:伯德、盖尔伯:《为什么要工业化?对农村社区政府的激励》,林青松、威廉·伯德编《中国农村工业:结构、发展与改革》,第436-475页。)。

将乡村组织与乡镇企业发展的关系局限在集体企业范围内有三方面原因。首先,集体企业兴起时间较早,历史较长,其规模较大;其次,乡村组织对乡镇企业的影响和控制在集体企业中最为明显;第三,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一种中间制度安排,容易激发经济学家的理论创新热情,认为它既然已在中国大规模出现且有效率,就有必要重新认识产权理论的适应范围和文化在社会合作中的意义(注:Weitzman and Xu,Chinese Township-Village Enterprises as Vaguely Defined Cooperative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l.18(1994),pp.121-145.);同时也必须重新思考转型过程中经济自由化、市场化和民营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机和程序(注:田国强:《一个关于转型经济中最优所有权安排的理论》,《经济学季刊》2001年第1卷第1期。)。然而,过于偏重集体企业的讨论可能使人曲解乡村组织与乡镇企业发展的关系。例如,通常认为,在同一社区内由于私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资源使用上存在竞争,乡村组织将歧视和挤压私有企业。而现实情况却是,私有制企业一直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存,并且以高于集体企业的速度在增长。在浙江温州、福建及广东沿海地区,私有企业是当地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形态。此外,统计上的集体企业有相当部分是私人企业家完全行使控制权的企业,集体的名义是企业家以货币或非货币收益交易得来的,目的是换取乡村组织的政治保护。

我们认为,乡镇私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样得到了乡村组织的支持。理由是,在相当长时期内,乡镇企业产权是没有制度保证的。如果没有乡村组织对企业产权保护的承诺,集体所有制将成为乡镇企业惟一存在的形式。的确,有大量关于乡村组织掠夺私有企业的案例。然而,这种掠夺在集体企业中同样存在。我们相信,大部分乡村组织认识到重复博弈中合作的好处后走出了囚徒困境。乡村组织与不同性质乡镇企业的合作关系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表现。对于集体企业,乡村组织以自己在组织交易、获取要素、规避风险方面的优质雇佣企业家人力资本,它控制企业、获取剩余并承担风险;对于私有企业,乡村组织则选择将自己的优势出售给企业家,通过市场交换获得收入。两种不同方式的选择是乡村组织权衡成本收益后作出的,反映了不同地区的乡村组织有不同的资源禀赋、面临不同的约束条件以及乡村组织和企业家各自在不同行业上拥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我们采用格罗斯曼和哈特(注:Grossman and Hart,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4(1986),pp.691-719.)、哈特和莫尔(注:Hart and Moore,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8(1990),pp.1119-1158.)及哈特(注:Hart,Firms,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发展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来解释乡村组织如何在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之间作出选择。乡镇企业一直运行在市场和政治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中,这期间乡村组织拥有获取要素、组织交易和规避风险的权力资本。这些权力资本必须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结合才能实现其价值。同样,企业家也必须有乡村组织的保护才能将企业经营成功。权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形成套住效应,成为关系专用性投资极强的资产。如果合约是完全的,权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任何方式的结合对企业效率没有影响。问题是,权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最优供给随制度和市场变化而不同,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乡村组织与企业家无法就权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使用达成完全合约。这种合约不完全性不可避免地要导致专用性投资的扭曲。集体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不同的激励结构,对权力资本和人力资本投资扭曲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我们认为,乡村组织和企业家将选择总体上投资扭曲最少、盈余最多的合作方式。因为不同地区乡村组织所控制的资源不一样,而且不同行业对权力资本与企业家人力资本有不同需求,于是,现实中的乡镇企业就有集体所有制与私有制之别。

将乡镇企业所有制性质视为乡村组织和企业家交易的结果不意味着劳动力和资本在企业中不起作用。但是我们认为,只有乡村组织的权力资本和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才真正决定乡镇企业的存亡与兴衰。我们将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纳入同一框架分析,强调权力资本的同时也强调企业家人力资本。这样,不仅可以说明集体产权安排在一定时期内有效,而且可以解释为什么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在长时期内并存、私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在规模和行业上的差异、企业家在乡镇企业中的作用、乡镇集体企业为什么在90年代后期进行大规模的产权改革等系列问题。已有的关于乡村组织与乡镇企业关系的研究由于忽视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作用,忽视了乡村组织权力资本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现实,结果夸大了集体所有制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

本文接下来的内容是这样安排的:第二部分将乡村组织权力资本与企业家人力资本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性质模型化;第三部分作最优所有权的理论分析;第四部分用模型得出的结论解释现实中的乡镇企业,具体内容包括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的差别、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二、模型

(一)基本假设

企业家E具有组织管理、开发产品、引进技术的创新才能,这一特殊人力资本可为他挣得高于市场劳动力价格的收益。E通过兴办企业或出售人力资本两种方式实现自己的价值,前者使E成为企业的剩余索取者,而后者则意味着E只是企业的雇员,领取合约规定的报酬。E处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环境中。这种过渡经济的特点是,产品市场存在准入壁垒,要素市场严重残缺,保护财产的法律制度或者阙如,或者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E如果兴办企业,他将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及财产被剥夺的风险。

E兴办企业的困难可由乡村组织G解决。G属于国家行政控制等级序列中的一员。通过承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G利用既有的行政权力网络在组织交易、获得生产要素、规避政治风险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例如,G可以用集体经济代表的名义为工厂建设征地,可以作担保在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可以通过行政关系处理企业与外部发生的商务纠纷,可以为企业争取进出口指标,可以合理为企业避税,可以保护企业财产不受社区外部成员掠夺等。我们称G拥有的这些优势为权力资本,它源于国家对社会的过多控制以及国家对社会成员产权约束中部分权利的删除。这种权力资本由于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因而可产生租金。同样,G也通过兴办企业和出售两种方式来将自己的权力资本变现。

过渡经济中,经理人员市场极不发达。假定企业家E出售自己的人力资本时只能找到惟一买家乡村组织G(注:E当然可以将人力资本出售给另一私有企业业主。但是,这种出售对本文的分析没有价值。)。同时,假定G的权力资本具有“场地专用性”(注:Williamson,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5,pp.52-56.),即仅在其管辖的社区内发生作用。这样,企业家E的两种人力资本使用方式和乡村组织G的两种权力资本使用方式只能组合出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其一为私有制;其二为集体所有制。根据格罗斯曼和哈特、哈特和莫尔,我们以资产剩余控制权定义企业所有权,即只有所有者才能最终决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因此,企业如果是私有制,企业家E可完全控制的资产组合为{i,k},乡村组织可控制的资产为{e};如果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家和乡村组织可控制的资产则分别为{i}和{e,k}。其中,k为企业中的物质资产,i和e分别为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和乡村组织拥有的权力资本。

人力资本投资i具体表现为在组织管理、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努力程度,它为企业创造的收益为R(i)。R(i)随i的增加而上升,但边际报酬递减。权力资本投资e具体表现为处理商务纠纷、为企业市场准入创造条件、争取稀缺要素、保护企业财产不被剥夺等方面。权力资本的作用主要是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C(e)。C(e)具有普通成本函数的性质。当企业家与乡村组织合作时,他们的人力资本和权力资本投资可产生的收益为R(i)-C(e),利润为R(i)-C(e)-i-e。企业家与乡村组织各自所得则取决于他们的谈判地位。E或G控制资产的种类越多,在企业中的权力就越大,其专用性投资i或e的边际收益也越高。而且,人力资本与权力资本都属关系专用性投资,即企业家如果不被集体企业雇用、或者其创业得不到乡村组织保护,人力资本就没有价值。同样,乡村组织如果找不到企业家合作,其权力资本就不能变现。上述讨论可得出下列假设。

假定1:R(i)-C(e)>0,R(i)=0,C(e)=0,其中R(i)、C(e)表示企业家与乡村组织缺乏合作时可产生的收益。

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E和G合作的两种不同方式。如果企业家与乡村组织能就各自的权利签订一份完全合约,并且合约的内容易被证实和执行,那么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就不存在效率差别。问题是,企业属长期合约,由于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合约必然是不完全的。如政治环境、宏观政策、市场结构、产品需求、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所有变化不可能被准确预见,企业家和乡村组织的努力也无法在合约中得到完全规定。这种合约的不完全性因为给机会主义行为留下了空间,结果容易导致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扭曲。所有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不同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激励结构,从而在关系专用性投资上产生不同程度的扭曲,进而出现了不同的生产效率。本文认为,关系专用性投资扭曲较小、企业总盈余较多的所有制将被实践采纳(注:使用总盈余来比较所有权优越已成为产权理论标准的方法。见Grossman and Hart,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4(1986),pp.691-719.Hart and Moore,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8(1990),pp.1119-1158.Hart,Firms,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Hart,Shleifer and Vishny,The Proper Scope of Government:Theory and an Application to Prison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12(1997),pp.1127-1161.Che and Qian,Insecure Property Rights and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Firm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13(1998),pp.467-496.Rajan and Zingale,Power in a Theory of the Fir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12(1998),pp.387-432.田国强:《一个关于转型经济中最优所有权安排的理论》,《经济学季刊》2001年第1卷第1期。)。

合约的不完全性意味着R(i)、C(e)、i、e不构成订约的要件。但是,E和G有关于R(i)、C(e)、i、e的对称信息,并可以事后就合作收益R(i)-C(e)的分享进行讨价还价。如果E和G只进行一次性合作,i=0,e=0为惟一纳什均衡解,这时R(i)=0,C(e)=0。但是企业属长期合作,E和G都可以理性地预期到最终能就分享合作剩余进行重新谈判。假定E和G有相同的谈判地位,合作剩余按纳什讨价还价解均分(注:可以假设E的谈判力和分享的份额为α,G的谈判力和份额为1-α。但这并不为分析增添新的结论。),E和G风险中性,没有时间贴现。E和G之间博弈的时间顺序如图1。

(二)最优分析

图1

因为允许重新谈判,E和G在任何所有制结构中都能在事后达成有效的结局。但是,不完全合约对专用性投资存在事前扭曲,因此,不同所有制安排在生产效率上存在差别。作为讨论的基点,我们首先分析一种理想状态。假定E和G可以就人力资本和权力资本投资的各个方面订立一个完全合约,或者说E和G没有利益冲突。这时,E和G都可以控制{i,k,e},他们的投资决策便是最大化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净剩余,即选择i、e求解下式:

π=R(i,k,e)-C(e,k,i)-i-e

(1)

假定(i[*],e[*])为(1)式最优解,其中i[*]∈[0,∞),e[*]∈[0,∞)。隐去E和G除自己专用性投资外所控制的其它资产,根据一阶条件,于是有:

R′(i[*])=1(2)

C′(e[*])=-1

(3)

(2)和(3)意味着,在最优状态下,企业家E和乡村组织G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决策为:边际上,1元人力资本和权力资本的专用性投资正好等于1元收益。

(三)私有制

在私有制企业中,E是所有者,可完全控制的资产为{i,k}。E可与乡村组织签订一份长期合约,列出G必须提供的一些最基本要素,比如为开办工厂安排场地、保障工厂的水电使用等。但是,E和G都无法准确预见以后形势的变化,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永远是不完全的,乡村组织也就最终控制着权力资本。在私有制条件下,E拥有企业物质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可按自己意志选择生产规模、投资方向、技术结构等,而G则必须征得E的同意后才能对企业的生产和投资产生影响。私有制企业中,关系专用性投资产生的合作收益为R(i,k)-c(e),在假定按纳什讨价还价解均分的条件下,企业家与乡村组织的利润分别为:

π[p,e]=1/2[R(i,k)-C(e)]-i (4)

π[p,g]=1/2[R(i,k)-C(e)]-e (5)

假定(i[p],e[p])为满足(4)和(5)式的惟一纳什均衡解,其中i[p]∈[0,∞),e[p]∈[0,∞)。隐去E控制的物质资产,由一阶条件有:

R′(i[p])=2(6)

C′(e[p])=-2

(7)

这样,私有制条件下企业家E与乡村组织G专用性投资可实现的合作净剩余为:

π[p]=R(i[p])-C(e[p])-i[p]-e[p](8)

(四)集体所有制

在集体所有制中,乡村组织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家E属于G的雇员。G控制的资产为{k,e}。尽管G可订立合约要求E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本,但诸如在组织创新、开拓市场等方面进行多少努力是无法订约的。所以,G与E之间的合约也是不完全的,E最终控制着人力资本{i}的大小。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规模、投资方向、技术水平等重大决策由G作出,E即使发现了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必须经G同意后才能付诸实施,因为G掌握集体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在集体企业中,关系专用性投资产生的合作收益同样按纳什讨价还价解均分,这时E和G的净剩余分别为:

π[c,e]=1/2[R(i)-C(e,k)]-i (9)

π[c,g]=1/2[R(i)-C(e,k)]-e(10)

假定(i[c],e[c])为满足(9)和(10)式的惟一纳什均衡解,其中i[c]∈[0,∞),e[c]∈[0,∞)。隐去G控制的物质资产,根据一阶条件有:

R′(i[c])=2

(11)

C′(e[c])=-2 (12)

因此,集体所有制企业中E与G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合作净剩余为:

π[c]=R(i[c])-C(e[c])-i[c]-e[c]

(13)

三、最优所有权结构分析

(一)基本结论

在假定2和假定3成立的情况下,将(6)、(11)式与(2)式比较,(7)、(12)式与(3)式比较,可得出以下结论:

命题1:无论是集体所有制还是私有制,乡镇企业都存在关系专用性投资扭曲。

数学证明见附录1。专用性投资扭曲是由两方面原因导致的。首先,企业家E和乡村组织G在任何性质的企业中所控制的资产都不如最优状态下多。其次,在最优状态下,E和G预期可完全占有自己专用性投资带来的收益,激励是充分的。而在集体所有制或私有制企业中,由于合约是不完全的,E和G预期自己的专用性投资收益的一半将与对方共享,结果出现了投资激励下降。

进一步,将(6)式与(11)式比较,(7)式与(12)式比较,在假定2和假定3成立的情况下可得:

命题2:私有制中,企业家E的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较高;集体所有制中,乡村组织G的权力资本专用性投资较高。

数学证明见附录2。命题2与假定3直接相关。尽管在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企业中都有R′(i)=2,C′(e)=-2,但因为我们假定E和G的专用性投资的边际收益随控制资产种类增加而上升,所以有i[p]>i[c],e[c]>e[p]。这种假定是合理的,因为首先,谁控制资产的种类多谁便是企业所有者,而拥有所有权的一方可获得诸如权威等非货币收益,这种非货币收益无须与交易的另一方分享。其次,控制资产越多的一方,在决定企业生产方式、投资水平和技术结构方面的权力越大,他更有可能依环境变化使自己的关系专用性投资达到合理水平并提高其生产力。所以,比较而言,E在私有制中更愿意进行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而G在集体所有制中更愿意进行权力资本专用性投资。

(二)最优所有权分析

乡镇企业一开始便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上级政府并不为其承担财务责任。所以,其发展方式究竟选择何种所有制不由地方政府的政治偏好决定,而是取决于生产效率上的高低。如果π[c]>π[p],集体所有制是合适的。反之,若π[c]<π[p],则应选择私有制。集体所有制与私有制之所以在效率上出现差异,是因为两者有不同的控制权结构,从而导致不同性质的专用性投资扭曲。为便于分析,先作出以下定义:

定义1:当1/2≤σ≤1时,如果MaxσR(i)-i的解与σ无关,说明企业家E的投资在该范围内没有弹性。当1/2≤τ≤1时,如果MaxτC(e)+e的解与τ无关,说明乡村组织G的投资在该范围内没有弹性。

定义2:给定θ,θ为大于零但值很小的一个数,如果R(i)可被θR(i)+(1-θ)i代替,说明E的投资相对缺乏生产力。如果C(e)能被θC(e)-(1-θ)e代替,说明G的投资相对缺乏生产力。

定义1指的是,在以纳付讨价还价解分享合作剩余的条件下,如果E的投资水平没有弹性,E在任何所有制结构下都将选择由定义1和命题2可得:

命题3:如果企业家人力资本投资缺乏弹性,企业选择集体所有制为优;相反,如果乡村组织权力资本投资缺乏弹性,企业应选择私有制。

定义2指的是,如果E的投资缺乏生产力,其投资能产生的净收益非常少。因此,这种投资相对于G的专用性投资已变得不重要。同理,如果G的投资缺乏生产力,这种投资相对于E的投资就不重要。由定义2和命题2可得:

命题4:如果企业家人力资本缺乏生产力,企业应由乡村组织控制。反之,如果权力资本缺乏生产力,企业则应由企业家控制。

命题3的数学证明见附录3。结论是显然的。假定E的投资没有弹性,在任何所有制结构下都选择。但是,G的专用性投资在集体所有制中要高。因此,将企业由G控制既不会减少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投资水平,反而可以增加乡村组织权力资本的投资,从而增加企业剩余。同样,如果G的投资没有弹性,企业由E控制可增加企业净剩余。

命题4的数学证明见附录4。这一结论与我们的直觉非常相符。它指出,企业所有权应该由那些对合作剩余起主要作用的成员控制。如果企业所有权安排给那些投资缺乏生产力的成员将出现得不偿失,企业的利润不会因这些成员的激励增强而上升,反而会因为扭曲了那些重要成员的专用性投资而下降。

(三)乡村组织的掠夺行为与关系专用性投资

上面的讨论是在假定企业家和乡村组织都能遵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进行的。E和G的专用性投资之所以出现扭曲,仅是因为部分合作条件不能订约或者即使订约也很难得以证实。实践中,因为法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不严,乡村组织凭借政治地位一方面保护乡镇企业财产免受社区外成员的攫取;另一方面自己常常公开违约,暴露出掠夺性的一面。G的掠夺性可能表现在:(1)如果企业属私有制,G除要求分享合作剩余外还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收费,进行额外索取;(2)如果企业属集体所有制,G可能把一些已在组织管理、市场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大量专用性投资、人力资本高的企业家撤换掉,代之以自己的亲朋好友。

G具有的潜在掠夺性无疑要影响关系专用性投资水平。以λ表示乡村组织掠夺的程度或可能性,λ∈[0,1]。λ=0表示乡村组织没有掠夺倾向,λ=1则表示G将完全占有企业剩余。这样,E和G实际可分享的剩余为(1-λ)[R(i)-C(e)],他们的利润则分别为:

将(16)式与(6)和(11)式比较,(17)式与(7)和(12)式比较,可得以下结论:

命题5:当乡村组织带有掠夺倾向时,E的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趋于减少,G的权力资本专用性投资趋于增加。

数学证明见附录5。命题5说明,乡村组织G的掠夺倾向进一步导致了专用性投资扭曲,其中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减少,G的权力资本增加。根据命题3和命题4,如果E的人力资本投资没有弹性或人力资本不重要,这种专用性投资扭曲就不是一个问题;相反,若G的投资是有弹性的或者其生产效率是比较高的,那么由这种扭曲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就会相当严重。因为长期缺乏抑制乡村组织掠夺的正规制度安排,命题5指出,乡镇企业虽然以较快的速度在发展,但同样存在着效率损失。而且,由于G的掠夺性倾向破坏了原来的边际条件,现实中可能出现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过多的问题。

四、对乡镇企业的解释

(一)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

现实中,以温州模式为代表的私有制乡镇企业和以苏南模式为代表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长时间并存,竞相发展。80年代,苏南乡镇企业发展速度快,效益较好,加之其部分利润被用于社区福利改善和公共品建设,这种集体经济模式受到广泛赞誉,成为很多地方学习的榜样。这期间,温州的私有经济虽然同样发展迅速,却被对为伪劣产品的典型。进入90年代,形势发生了逆转。苏南的乡镇企业增长乏力,长时期内出现了速度下降、效益下滑的现象,最终在90年代后期被迫进行大规模的产权改革。而此时的温州则已修补好了信誉的漏洞,并在服装、鞋类上创建了系列品牌,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

苏南与温州在乡镇企业发展模式上的差异首先缘于不同的历史背景。苏南模式出现在苏州、无锡、常州三地区,这三个地区位于长江三角洲南部,农产丰富,交通便利,有上海、南京作依托,并且曾是我国工业化的先驱。人民公社时期,苏南地区利用农业集体积累发展了一批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部分乡镇集体企业进入了国有企业分工链条,为其承担零部件加工。所以,相对而言,苏南的乡镇集体企业规模较大,资本和技术较密集。以无锡县为例,1985-1986年该县乡村集体工业企业平均创造总产值82.2万元,拥有职工75人。在工业总产值中,重工业占75%(注:斯维纳、潘承芬:《四县乡镇企业的发展模式》,林青松、威廉·伯德编《中国农村工业:结构、发展与改革》,第71-102页。)。反观温州,资源条件、地理位置、交通及外部环境都不如苏南优越。但是,温州有大量的人员为生计所迫在外地就业、经商,这些外出人员给温州带来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并为温州工业生产建立了一个销售网络。温州没有加入城市国有工业的分工体系,而是利用有限的资源生产诸如松紧带、徽章、钮扣、塑料编织袋、五金电器等日用品。这些产品生产需要的投资少,并且特别适合家庭经营。

但是,集体农业解体后,尤其是1984年国家政策允许私人兴办企业后,苏南的乡镇企业为什么没有将集体产权私有化?或者说,如果集体所有制总是有效的,为什么温州的工业在80年代初没有选择集体所有制?我们上面的理论正好可以解释这两种模式当时为什么能并存发展。在苏南,乡镇企业规模较大,财产被剥夺的风险高,需要的发展资本和周转资本多,因此乡村组织在保护产权、争取要素、组织交易方面作用突出。而企业家的作用并不明显,因为当时的市场普遍短缺,且部分乡镇企业已加入国有工业分工体系,技术、产品销售不是决定企业利润的关键因素。这样,在苏南乡镇企业中G的权力资本的生产力要高于E的人力资本的生产力。根据命题4和命题2,集体所有制在苏南也就更有效率。温州不同,温州的工业以家庭经营为主,规模小,需要的资本少,财产也更容易保护。温州工业发展的优势是,一支庞大的销售队伍以及由他们所建立的信息网(注:1986年,温州从事产品供销的农民达14.7万,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5%。见张仁寿、李红《温州模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11页。),这种优势完全依赖于个人的经验、关系和对市场机会敏锐的觉察,乡村组织根本就无法替代。这样,企业中E的人力资本的生产力要高于G的权力资本的生产力。所以,根据命题4和命题2,私有产权在温州工业发展中被普遍采用也就成了必然。在温州,乡村组织同样利用权力资本获利。但是,利用的方式主要是市场交易而不是所有权控制。80年代初,温州有大量挂靠企业,这种企业名为集体所有实则由私人控制,集体的作用便是有偿提供银行账号及合同、介绍信、统一发票等权力资本(注:张仁寿、李红《温州模式研究》,第77-84页。)。

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只是我们模型解释的两个特例而已。根据命题3和命题4,集体所有制产生有两个条件,其一是权力资本供给弹性大;其二是权力资本有较高的生产力。所以,我们的模型预言,集体所有制更容易出现在以下的地区与行业:(1)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注:在这些地区,乡村组织控制的资源多,权力资本供给弹性大。);(2)国家投资多、国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注:因为国有企业的就业和工资呈刚性,通过与乡镇企业合作,由其生产部分零配件,国有企业可以利用农村廉价的劳动力来降低成本。乡村组织因为其行政地位而更容易被国有企业认同。见Naughton,Chines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Privatization from Below.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84(1994),pp.266-270。);(3)资本密集和国家控制较严的行业。相反,在乡村组织控制资源少、权力资本供给弹性小的地区以及企业家人力资本生产力高的行业,我们的理论则预言私有制将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现实中,集体所有制大部分集中在城郊和经济发达的乡镇,以工业生产为主,企业规模较大;而私有制则主要出现在经济较落后以及广东、福建沿海等国家投资少、国有经济比重低的地区,从事的行业一般为服务业及部分劳动密集型加工业,企业规模狭小。显然,这些事实与我们的理论是完全吻合的(注:早期关于乡镇企业所有制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所有制在产业结构上的差异的研究证实了我们的结论。见斯维纳、潘承芬《四县乡镇企业的发展模式》,林青松、威廉·伯德编《中国农村工业:结构、发展与改革》,第71-102页;王拓宇《区域不平衡问题》,林青松、威廉·伯德编《中国农村工业:结构、发展与改革》,第312-332页。)。

(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

乡镇企业在1984年前称之为社队企业,最早产生于人民公社体制中。当时,整个经济实行严厉的计划管制。社队能否兴办企业以及企业可准入的行业、所需要的原材料、其产品销售的渠道和方式都须上级政府批准,公社和大队则控制着土地和劳动力的使用。显然,开拓市场、进行技术和组织创新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在社队企业中不起作用,而公社和大队掌握的权力资本决定着社队企业存与亡、兴与衰。所以,在社队企业中,公社和大队大权独揽,控制了一切。厂长由社队干部直接担任,职工由公社、大队调配,企业的利润和扩大再生产资本的使用由公社和大队“统收统支”。这种产权结构与我们模型中命题4和命题2的结论完全一致。

我们的模型同样可解释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90年代后期,乡镇集体企业进行了大规模转制,中小企业被拍卖,大型企业被组建成以私人持股为主的股份公司(注:邹宜民、戴澜、孙建设:《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思考》,《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谭秋成:《乡镇集体企业中经营者持大股:特征及解释》,《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张军、冯曲:《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改制的一个分析框架》,《经济研究》2000年第8期。)。按照我们的模型来理解,引发这场自发私有化运动的原因只能是企业中G和E的地位发生了逆转,出现了π[c]<π[p]的局面。事实也正是如此。经过多年市场化改革,中国经济摆脱了短缺的困扰,产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市场开发、组织与技术创新成为决定企业收入流的关键因素,这就使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突显出来。与此同时,市场化改革却大大削弱了乡村组织G的权力资本,使其所有者地位受到侵蚀并最终发生了动摇。在导致乡村组织G的权力资本生产力下降的过程中,关键性步骤包括:(1)乡镇企业的高速增长提高了自己的谈判地位,消除了国家政策早期对它的偏见和外部对它的挤压,从而降低了财产被剥夺的风险和乡村组织在保护产权上的作用。(2)1984年,国家允许农村私人兴办企业后,乡村组织在社区内失去了控制资源的特权。(3)同一年,国家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逐步取消了对产品市场的管制,缩小了要素市场管制的范围,使各类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上地位趋于平等。乡村组织在组织交易、获取要素上的优势地位从此开始丧失。(4)1994年银行体制商业化改革后,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再完全依附于地方政府,而是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它们更看重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还贷前景,而不是所有者身份。这就使乡村组织再一次失去了一项组织资源的优势(注:谭秋成:《乡镇集体企业中经营者持大股:特征及解释》,《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5)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通过税种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来源,消除了以前财政包干制中地方政府大量讨价还价的现象,使财政体制更加透明。分税制后乡村组织不再享有给集体企业税收优惠的特权。(6)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十五大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改革在制度上大大减少了私有经济发展的风险,私有企业对乡村组织政治保护的需求明显下降。

五、结论性评论

本文从不完全合约的角度解释乡镇企业产权安排,认为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只是乡村组织与企业家就权力资本与人力资本进行交易时采用的两种不同方式。集体所有制与私有制企业内部有不同的激励结构,对权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两种关系专用性投资产生的扭曲程度不一样,因此,所有权结构决定企业效率高低。我们认为,乡村组织与企业家最终将选择总盈余最大的所有权安排。由于不同地区权力资本供给弹性有大小之分,又由于权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在不同行业的生产力有高低之别,所以,现实中集体所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发展,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发展模式。而且,集体所有制与私有制在行业和规模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有必要将我们的模型与已有的解释乡镇企业产权的模型进行比较。李稻葵(注:Li.D,A Theory of 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The Case of the Chinese Non-state Sector.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l.23(1996),pp.1-19。)认为,在秋色市场中因为交易不确定性,企业家为规避风险将让渡部分产权,结果乡镇企业形成模糊产权。车家华和钱颖一(注:Che and Qian,Insecure Property Rights and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Firm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13(1998),pp.467-496.)认为,乡村组织由于负责向地方提供公共物品而得到中央政府认同,由它兴办企业可防止上一级政府的掠夺,这样它就可以选择效率更高而不是更容易隐瞒财产的项目。田国强(注:田国强:《一个关于转型经济中最优所有权安排的理论》,《经济学季刊》2001年第1卷第1期。)的观点是,当制度环境处于中间值时,集体所有制可同时利用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能力,因而是有效的。三个模型都研究制度不完善、乡村组织权力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影响,但是,李稻葵和田国强没有区分模糊产权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谁拥有企业控制权,更没有分析不同控制结构对专用性投资的影响,而车家华和钱颖一的模型则过于强调政府权力的作用。我们对三个模型批评的最关键一点是,他们忽视了乡村组织的权力资本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事实,忽视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作用。因此,他们的模型只能解释集体产权的形成,而不能解释集体所有制与私有制企业并存的现实,也不能解释所有制在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上的差别。

我们的模型尽管是针对乡镇企业产权安排,但对国有企业同样具有解释力。90年代,大批国有中小企业被私有化(注:黄少安、魏建:《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及政府在改革进程中的角色》,《经济研究》2000年第10期。),主要原因就是:(1)市场竞争使企业家人力资本成为决定企业收入流的关键(注:张维迎、栗树和:《地区间竞争与中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2)财政分权与银行商业化改革大大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权力资本。至于大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为什么缓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它们与乡镇企业有不同的发展背景,这些企业根本就无须为自己的经营后果承担财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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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农村组织行为与乡镇企业发展_人力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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