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熊彼特创新思想之比较_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论文

马克思与熊彼特创新思想之比较_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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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熊彼特创新思想的比较研究,存在着三种传统。一是研究“熊彼特”而形成的传统,二是研究“思想史”而形成的传统,三是研究“当代创新格局”而形成的传统。第一种传统是由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开创的,(注:Eduard Marz,Joseph Schumpter,YaleUniversity Press,1991,p.Ⅸ.)其后,为马克·伯尔曼(为MarkPerlman)所继承,并于20世纪80年代为熊彼特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所发展,成为“熊彼特”的首要问题。(注:Joseph A.Schumpeter,TenGreat Economists:From Marx to Keynes.Routledge,1997,xlv;Eduard Marz,Joseph Schumpter,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p.Ⅸ.)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种传统又为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马克思”专家所重视,出现了像盐谷(Yuichi Shionoya)这样著名的代表人物。(注:Yuichi Shionoya,Schumpeter and the Idea of Social Sci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78-83.)这是最值得关注的传统。第二种传统以于尔格·尼汉斯(Jurg Niehans)等人为代表,(注:Jurg Niehans,A History of Economic Theory,The Johns HopkinsUniversity Press,1994,137-155.

另有观点认为“马克思(1848年)恐怕领先于其他任何一位经济学家把技术创新看作为经济发展与竞争的推动力”,“然而到了20世纪上半叶,著名的经济学家中差不多只有熊彼特自己一个人还在继续和发扬这一古典传统(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25页)。)目前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第三种传统是有待发展的新传统,也是本文所要坚持的传统。下面主要从创新主体、创新发展观、创新模式、创新目标、创新综合性、创新的理论空间与哲学基础等六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创新主体

尽管熊彼特和马克思都关注创新主体,(注:金斯基:《熊彼特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67页。)但观点有所不同。马克思的主体观是一般主体观,熊彼特的主体观是特殊主体观。在马克思的体系里,创新主体是一般讨论的对象,而在熊彼特的体系里,创新主体是特殊讨论的焦点。(注:著名学者爱德华·马兹(Eduard Marz)在《约瑟夫·熊彼特》一书中曾明确指出:“熊彼特经济学和社会学著作中的核心概念是企业家。”(Eduard Marz,Joseph Schumpeter,YalaUniversity Press.1991,19.))

在马克思看来,创新是一般主体可以胜任的事业。其主体至少包括:(1)工人。(注:金斯基对此曾明确指出:“在经济学家中,马克思是将人作为经济要素并从正面给其以深入论述的少数学者之一。他通过对资本主义体制的分析,认为克服资本主义弊病的力量在于工人,即在于资本家的对立面。在马克思的理论里,人(工人)一跃成为经济学体系里的中心。”(见《熊彼特经济学》第66-67页。))(2)企业家。尽管在他生活的时代,企业家在创新中的作用还没有熊彼特时代表现得那么充分,但他已经看到了这种趋势,并深入分析了企业家产生的两种方式:(1)生产规模的扩大,强化了企业经营者的职能,加速了资本管理者与资本所有者职能的分离。(注:马克思认为,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2)金融工具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加速了资本家职能的弱化。(注:马克思曾指出:金融工具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导致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页))(3)国家。这是马克思的一大特色。(注:马克思把国家作为创新主体的思想,受到约瑟夫·熊彼特、保罗·斯威齐等人的重视,熊彼特曾指出:“这个时期的政治社会学家领域中的最大成就,是由卡尔·马克思的名字来代表的。……在这里我只想预先强调,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社会阶级理论和国家(政府)理论,一方面是使国家从茫茫云雾中落到地面上来的首次严肃尝试,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对边沁派理论的最好批评。”(Joseph A.Schumpeter,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OxfordUniversity Press,Inc.1954,433.)保罗·斯威齐在《资本主义发展论》中也明确强调了这一点(见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3-277页)。)(4)科学技术人员。从目前的创新格局来看,马克思的一般主体观已为当代出现的创新主体泛化现象、尤其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出现所证实。

在熊彼特看来,创新是由“企业家”这种特殊的主体所从事的事业。(注:金斯基对此评论道,熊彼特所谓的企业家,是“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成功的人,绝非普通的经济人,而是具有强烈个性的超常天才。产业革命以来的经济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由这些天才们创造的。……在经济学史上,从这个角度构筑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人是熊彼特。他从经济主体里摈弃掉不具有强烈个性的平庸者,而代之以具有非凡天才的经济主体(企业家),认为只有他们才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因此,他的经济体系的中心轴就是企业”。(见《熊波特经济学》第67页))“企业家”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资格。(注:Joseph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34,78.)它不仅包括一般的工业企业家,而且也包括金融方面的企业家以及其他从事开办新企业、实现新组合的有关人员。(注:Josehp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74-75.)熊彼特关于“企业家”的界定明确了这样的观点:其一,创新是断续的。在他看来,创新是一个间断的过程,企业家只有在进行“组合”时才是创新。这虽然与当时的创新难以发生的状况相吻合,但在现在看来却是比较狭窄的理解。事实上,人们没有停止创新所需的科研活动、经营活动、生产活动、管理活动,创新是一直进行着的。只是这个过程过于缓慢,难以察觉,以至于得出了“间断”的认识。其二,创新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家。现在看来,这种理解显然是狭窄的。创新主体至少还应该包括参与创新的产品开发人员、市场开发人员,以及大学、政府中从事创新工作的人员,当然,也应包括企业、政府、大学以及其他组织和法人。但是,由于当时的创新还不被认为是经济发展或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许多人不愿从事被认为冒险的创新,大学、政府以及其他人员对于创新的意义还不像以后发展所表明的那样积极而明确,所以,企业家致力于创新的突出形象,奠定了他们作为创新主角的基础。“为此,让我们暂时把领导者的作用看成是第三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于是,显而易见,新产品的某些价格应归属于它的名下。”(注:Josehp A.Schumpeter,The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143.)

他强调,企业家的动机是理解创新本质的关键。它包括:其一,独立行动、自主支配资源的动机。(注:Josehp A.Schumpeter,The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93.)这种动机可以从经济的角度来考察,但经济不能解释动机的全部。因为在这里,经济上的成功只是被视为获得独立和权力的一种手段。其二,证明自己优越的动机。这种动机更多地表现为精神上的需求。其三,创造的动机。(注:Josehp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93-94.)这种类型的人把创新本身视为目标,而不再需要另外的社会承认或者其他的精神需求,尽管也不排除社会承认和由此带来的其他满足。

动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创新是克服困难的创造活动,要求其主体必须具有特殊的心智、性格、能力等方面的品质:其一,社会承受力。在创新过程中,他需要不断抵制来自受到创新威胁的各个集团的压力、来自难于找到必要合作者的压力、来自难于赢得消费者的压力和来自新产品本身固有的高风险及其附带的其他后果的压力。其二,创造力。在他看来,任何创造不仅意味着个性的、心理的倾向,更为主要的是,它意味着为改变已有的习惯、规则而作出的心智上的努力。“如果每一个人在每一种场合都必须重新创造那些指导他的日常行为的一切规则,那他必须是一个智慧和意志的巨人。”(注:Josehp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83.)“实现一个新计划,和根据一个习惯的计划去行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就像建造一条公路和沿着公路行走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一样。”(注:Josehp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85.)其三,需要特殊的个人知识和能力。在制定计划、实施计划的创新过程中,创新者要时刻留心机会,做出决定和行动。这种把现有思想应用于实际所需要的个人在智力和意志力方面的投入,比单纯地创造思想或者总结创新经验所需要的投入要多得多。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在马克思看来,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是客观需要。“技术发展水平”在创新主体的创新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熊彼特看来,创新主体进行创新取决于企业家的特殊的天赋、特殊的动机、特殊的才干,是主观需要。“动机”在创新主体的创新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这样,在马克思那里,创新是一个社会现象,具有统计规律,是一个上升的曲线。而在熊彼特那里,创新是一个个体现象,具有不确定性,是一个跳跃不定的曲线。其二,熊彼特开创了把“企业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传统,这在当前、尤其是在“企业家”相当匮乏的中国,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知识经济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国家以及其他组织在创新中的地位也在上升,这符合马克思关于“一般主体”的理解。

二、创新发展观

首先,马克思与熊彼特都承认,世界是发展的,创新是发展的根本动力。(注:《熊彼特经济学》第77页。)金斯基甚至强调:在这个意义上,“熊彼特是明显的马克思论者”。(注:《熊彼特经济学》第132页。)

其次,他们对于“创新动力论”的理解,存在着如下差异:

第一,确定性。在马克思看来,创新动力具有确定性。而在熊彼特看来,创新动力是不确定的。这样,在马克思那里,创新是可以预期的、控制的,我们可以有意识地按照创新规律促进创新。在熊彼特那里,创新是不可预测的、不可控制的,存在着很大的随机性,难以人为地进行设计。因此,当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发生经济危机时,熊彼特并没有开出一个振兴美国经济的药方。

第二,继承性。马克思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21页。)而在熊彼特看来,创新基本不存在继承性的问题。

第三,层次性。在马克思看来,创新动力是一个系统,它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是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展开的:从生产力到经济基础再到上层建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而在熊彼特看来,影响创新的因素很多,很难按重要程度排出一个顺序;企业家在创新过程中,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创新的内容和过程。这实际上反映了两者之间考察创新动力的不同视角:马克思倾向于从宏观、从整个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熊彼特倾向于从微观、从个体活动来考察。

我们也注意到,在马克思看来,创新不仅是一个经济术语,同时也是一个科学技术术语,科技创新是基础。在熊彼特看来,创新主要是一个经济术语。他虽然也注意到了发明、创造,但并没有看到这些发明、创造与创新之间存在着的必然的联系,倾向于孤立地看待发明、创造。认为它们的“创新”价值在于偶然地被应用于经济过程。相反,马克思则看到了发明、创造与创新之间存在着的必然的联系,甚至明确地肯定:任何一项重大的发明或迟或早地总会被应用于生产领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在熊彼特看来,创新动力不能简单地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它主张各种要素均起作用。至于如何起作用,他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这样就很难圆满地解释社会的“进化”问题,很难说明经济发展的一般现实。而马克思则给出了明确的解释: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于整个创新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从而不断推动整个社会的创新。熊彼特也谈进化,但他的“进化”更多的是从时间顺序、从年代先后来划分的,并不全是“发展”意义上的进化。

第四,系统性。马克思形成了系统的创新动力观:创新主要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利用、技术组合的可能性不断扩展,创新空间越来越大,最终导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新源于技术内在的规定性,源于社会需要与技术手段的矛盾运动。而熊彼特则没有形成这样明确的、系统的创新动力观。他只是强调,实现“新组合”是企业家的职责,创新源于企业家的动机:物质上的独立、社会承认、建立自己的”王朝”等等。

三、创新模式

这里主要从结构模式和过程模式展开比较研究。

其一,结构模式。在马克思看来,创新主要包括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科学、技术与制度创新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在熊彼特看来,创新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市场、新组合等,(注:Josehp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66.)他虽然也涉及到了科学发明、技术变革与制度变迁,但并没有讨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甚至认为不存在这种联系,或者这种联系不具有马克思认为的必然性。

从结构模式来看,马克思比较注重科学层面、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创新。熊彼特虽然也强调技术层面的创新,但他真正关注的则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市场等方面的开发,而不是技术本身。这与马克思直接关注技术本身的发展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时,尽管他也关注制度层面的创新,但他却基本忽视了科学层面的创新。在马克思看来,科学创新是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在熊彼特看来,只有进入经济领域内的科学发现、发明,才被视为创新模式的范畴。

其二,过程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创新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主要是由如下“积累”引发的:(1)人力的聚集。马克思曾举例:单纯的同一劳动场所的工人数量的增加,就可以实现创新,就可以提高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8-362页。)(2)生产规模的扩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这种聚集不仅促进了制度的创新,而且也促进了科学创新和其他形式的创新。(3)资本的积累。马克思对于资本积累的创新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7页。)他还强调:“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和积累的发展,竞争和信用——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也以同样的程度发展起来。同时,积累的增进又使可以集中的材料即单个资本增加,而资本主义生产的扩大,又替那些要有资本的预先集中才能建立起来的强大工业企业,一方面创造了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创造了技术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7页。)在熊彼特看来,创新具有间断性,这种间断性是由新旧组合的交替所引起的,它可以说明有关经济周期、私人财产形成的机制等其他的现象。(注:Josehp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66-67.)

从过程模式来看,马克思认为创新首先是科学创新、技术创新的“积累”过程,然后是相互伴随的制度创新的“积累”,创新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而在熊彼特看来,创新是不断以“新组合”取代“旧组合”的变化的过程,而且仅仅是这样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四、创新目标

在马克思看来,创新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发展,一是人的全面发展,但根本是人的全面发展。在熊彼特看来,创新目标主要有一个,就是经济发展。尽管他也提到人的发展,但主要是指企业家。

他们在对创新目标的理解上存在着如下差异:其一,在马克思着来,创新是实现全人类全面发展的根本,也是实现每个人发展的根本。在熊彼特看来,创新主要是企业家实现自我价值的根据。其二,在马克思看来,技术进步一方面促进了人类生产水平的提高,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人的异化,使人成为机器一样的附属物。就是说,技术进步对人的发展具有二重性,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而熊彼特只看促进的一面,而且主要是对企业家的发展具有促进的一面。其三,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但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相应的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制度、文化等方面的保障。而在熊彼特看来,经济发展自然会引起企业家阶层的变化,自然会促进人的发展。

五、创新的综合性

综合性既是马克思创新理论的重要特征,也是熊彼特创新理论的重要特点。正如金斯基所言:“就体系的独立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而言,熊彼特的经济学说在近代经济学史上恐怕是独一无二的。如果说尚有哪一位经济学可以和他相提并论的话,那只有马克思一人而已。”(注:《熊彼特经济学》第35-36页。)

在严格意义上,马克思的综合创新论是多元的,而熊彼特的则是二元的。在熊彼特看来,其一,创新集中表现为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而制度创新是其考察的重点。他考察制度,并不倾向于认为存在着某种合理的适于创新的制度。创新主要依靠企业家在实际经营管理中的思考、判断和行动。在一定意义上,他的创新是非决定性的。其二,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熊彼特并不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他所理解的技术创新主要局限于产品和工艺。其三,两种创新统一于市场。技术活动只有与市场结合,转化成经济活动,才具有创新特征。其四,在他的综合创新体系中,基本上没有科学创新的位置。他只是把科学发现、发明视为纯粹意义上的科学活动,与创新活动相去甚远。金斯基曾指出,熊彼特认为科学技术的发明对于创新没有直接的作用,创新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发明之外。(注:《熊彼特经济学》第69页。)而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技术的发明则是创新的重要源泉。一项发明或迟或早会应用于实际的生产。

在马克思看来,其一,创新集中表现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科学创新。尽管他十分强调制度创新,但他同时也强调技术创新和科学创新。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关注的制度与熊彼特关注的制度并不是一个概念。他所谓的制度,既包括企业制度、经济制度,也包括更为根本的社会制度,他不仅对于工厂制度、工厂分工与协作进行过细致的讨论,而且对于市杨扩张和全球市场的建立以及根本的社会制度的历史变革都进行过细致的考察。从近年来各国的创新实践可以看出,一方面,企业制度对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企业制度依赖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制度。其中,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对于企业创新的制约和决定作用在增强。网络技术的普及和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国家”的基础通讯设施、基础教育体制和用人体制、基础法制环境、人们的就业观念、商业信誉和社会的价值取向等因素在创新中的位置不断提高,以致于每个人、每个企业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周围的环境,依赖于国家创新体系。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看法与当今世界的创新基本是一致的。其二,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马克思则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技术是起决定作用的力量。他看到了社会的技术结构,看到了创新对于既定技术结构的依赖性。这与熊彼特的观点存在着质的区别。同时,马克思理解的技术创新并不仅仅局限于产品和工艺,他在相当程度上把制度创新视为技术创新的一个必然的后果。(注:Josehp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0,11.)在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之间,马克思看到了科学对于技术创新的基础作用和互动作用,并倾向于认为只是到了机器大工业时代,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才成为可能,因为只是到了机器大工业时代,科学才真正成为科学,成为生产的应用。在熊彼特时代,由于管理科学化和制造业的发展,使得企业要素的合理组合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杠杆,这构成了熊彼特注意企业家创新的主要背景。但是,由于熊彼特在科学技术方面知识的缺乏,因此没有看到基础研究对于产品开发的重要支持作用,没有看到科学技术与生产的深层次的联系。另外,他虽然承认马克思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但是,对于马克思著作中的这部分内容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于在他的综合创新中缺少了科学创新这样一个重要的方面。其三,在马克思看来,产品的价值主要依赖于生产领域。而在熊彼特看来,产品的价值主要依赖于流通领域。其四,在马克思看来,精神生产是创新的重要方面,而熊彼特对于精神生产基本上没有重视。

六、理论空间和哲学基础

一方面,马克思与熊彼特的理论空间和哲学基础存在着相似之处。这正如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的序言中所承认的(注: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了创新的概念和创新理论,并在其后的一些著作中对这种理论加以阐述,从而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般发展。(Joseph A.Schumpet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他关于经济学基础的观念和目的与马克思是相同的。(注:Joseph A.Schumpeter,Ten Great Economists:From Marx to Keynes,Routledge,1997,vliv-xlv.)金斯基也强调了这一相似性:“与其说熊彼特接受了马克思的影响,莫如说他在有些方面和马克思酷似,甚至视马克思为必须超越的一个高峰。”(注:《熊彼特经济学》第39页。)

另一方面,两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形式、内容与本质三个方面:

其一,形式上。在熊彼特那里,基本上没有系统的创新史观和马克思那样的精致的哲学基础。熊彼特仅仅研究一个时代,确切地说,仅仅研究近代社会的一个时代的创新史,因此,很难有马克思那种广阔的历史视野。同时,又由于熊彼特的历史研究主要限于非技术层面,因此,他对于科学和技术的理解,与精通于科技史的马克思相比,亦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再者,在熊彼特看来,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存在着并非必然的相互作用,这在相当程度上割裂了它们之间固有的联系,而马克思则明确揭示了科学、技术、制度、文化等创新因素之间的内在的联系。

其二,内容上。马克思的创新理论存在着其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延伸。他明确了这样一个机制:科学、技术与制度的变迁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人类的进步从认识和改造自然开始,并在这个改造的过程中形成了制度变迁的基本格局。制度的变迁最终影响文化变迁,或者与文化同时变迁。另一方面,文化领域、制度领域的因素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反作用。人们要通过制度变革来解放生产力,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因此,马克思的创新理论基本是一个十分严谨的体系。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基本上并没有系统的哲学基础,他本人的哲学成就也远远不能与马克思相提并论。在这个意义上他的创新理论不仅在时间上晚于马克思,而且在大的方面、在基本的构架和逻辑体系方面也弱于马克思。

其三,本质上。(1)马克思是历史决定论者,认为创新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这意味着创新是有规律的、可以认识的。人们可以通过认识规律进行有效的创新。而熊彼特是非决定论者,他认为创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并不主张人们主动地去“干预”创新过程,这一观点在其反对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经济时表现得比较突出。从当今创新的发展来看,政府“干预”已经成为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这与马克思的看法是吻合的,而与熊彼特的观点却存在着一段距离。(2)马克思是科技决定论者,而熊彼特是非科技决定论者。在马克思看来,创新首先表现为科学和技术的创新,其他的一切创新,包括由此引起的经济的、社会的变革,都根源于科技创新,从而把科技视为社会进步、人类解放的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力量。因此,在马克思那里,科技与经济存在着内在的统一。在熊彼特看来,创新的因素并不明确,如果有,它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因素。只有涉及经济问题,科技发现、发明才具有创新意义,才被视为创新的范畴。在他那里,科技与经济被分割开来,他没有看到两者之间内在的统一。这样,他就忽略了技术在整个创新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从目前的创新实践来看,新产品的技术开发已经成为最大的投资热点和最具活力的新经济的增长点。这种现象与马克思的看法基本吻合,而与熊彼特的看法亦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七、结束语

总之,从整个人类认识史来看,马克思是创新理论的源头,而熊彼特是20世纪初起重要作用的思想家。熊彼特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创新理论,在某些方面发挥了马克思的创新思想,甚至超过了马克思。但从总体上,从哲学高度上,马克思的理论空间更广阔,思维更深刻。当代创新,我们要借鉴熊彼特,更要开掘马克思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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