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探_计划经济论文

社会转型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探_计划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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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既是困扰当代人类的重大问题之一,更是困扰当代中国发展目标设计、转型过程的推进的重大问题之一。笔者拟从转型过程的分析给出一条观照公平、效率关系问题的新思路。

转型时期理应包括转型的起点(计划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转型的终点(市场经济社会)。所谓“转型”,顾名思义,就意味着三个时段上诸活动领域的结构和诸价值原则的关系发生转变,那么对于转型时期公平、效率关系的探讨理应区分出三大时段的不同。国内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讨论从方法论上看不外乎两类:一类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诸活动领域及诸价值原则的关系不加区分,错误地预设了二者的类同性,因而,无论他们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的或是统一的或是具体、历史的统一的,都未能切中肯綮。另一类则敏锐地察觉到了市场经济社会的独特性质,并从计划经济社会与市场经济社会的差异来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分析,这无疑是极有见地的。然而,论者仅限于对“型”的论述,却未注意“转”的分析,即只是就转型前的计划经济社会和转型完成后的市场经济社会进行静态比较研究,却忽略了转型的具体过程,这未免失之粗疏。据专家预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全确立约在2025年,那么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也是一个将近半个世纪的过渡期。这样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似乎不应被忽略。理由有二:其一,任何一个宏伟的发展目标都必须有相应的发展过程来保证,过程的推进状况直接决定了目标的达成状况;其二,这样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使这样一个过程本身具有了研究的意义。

转型时期始于计划经济社会终于市场经济社会初。我们已经知道计划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以政治领域为中心的人类三大活动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的合一,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三大领域的相对分离。那么,作为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转型时期的意义即在于:打破政治的中心限定地位,建立各领域间的网状结构关系。更确切地说,是政治活动从中心地位退居其原本位置,经济、文化获得独立的发展空间。这种结构关系的变迁也就是政治地位的下降和经济、文化地位的上升。当然,这种下降及上升只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这不仅因为人对于物质生活资料、社会秩序、生活意义的需求是不断提高的,分别指向对这三种需求的满足的经济、政治、文化也是历史地上升的,较后的时期的各领域的发展水平总是高于较前的时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社会转型所指向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诸领域相对分离的社会,而不是另一种领域合一的社会。由此,要实现各领域结构关系的转变,关键不在于硬性压抑政治的地位,而在于使其他两领域之一获得相对较快的发展,从而使政治生活的地位下降。经济、文化两领域,孰能担此重任?在文明时代(从国家的产生始,包括前市场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社会)生活资料的生产已足以满足生存,对社会秩序的需求就具有了决定性意义。前市场经济社会下政治中心地位的获得是基于其对社会秩序的垄断性生产;市场经济社会下经济、政治并立的地位是由于二者共同生产社会秩序;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生产的最大特点是经济突破了政治的独断。由之,经济在转型过程中担纲主导,转型过程中各领域结构关系的特异性初露端倪。

经济要获得这种巨大发展,反映在价值原则上就要求效率原则实际地成为经济领域的最高准则。在一种最本源的意义上,基本价值原则是相应活动领域之基本功能所必需。经济活动的功能既然在于满足人们生存的物质需要,则必然以能最佳地实现这种满足的高效为价值标准,即效率原则是经济活动的“本己原则”。但在计划经济社会中,经济活动不仅受作为经济价值的效率原则的支配,而且必须受作为政治价值的公平原则的直接支配,经济领域中是效率原则服从公平原则,这就造成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缓慢。转型过程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就要确立起经济领域中效率价值的最高地位,而不必从公平那里获得意义。转型过程之初,仍然是计划经济社会下诸领域的合一状态。事实上,只要尚未达到转型终点,各领域的分离就不会真正实现。这就是说,虽然转型过程是一个领域合一状态不断弱化的过程,但它还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呈现领域合一的特点。由于活动领域与价值原则的对应关系,领域的合一必然地导致价值原则的合一,某种特定的价值原则若不成为社会总体的最高价值原则便不能成为本己活动领域的最高准则。在这种情况下,效率原则若要真正成为经济领域的最高原则,它必须首先成为社会的中心价值原则。于是,转型过程所要实现的虽然是效率原则成为经济活动的惟一原则,但在领域尚未分离的情况下却不能直接实现这一点,而只能通过政治领域的自我退让,将原有的公平原则在社会中的中心地位让渡给效率原则。这就是说,由于转型开始的领域合一状态,决定了必先使效率优先成为新的公平效率关系。

这种转变实际上以一种中心限定打破另一种中心限定。当公平原则中心主导下的社会发展至其顶点,不复有扩展的空间之时,原先适用良好的中心原则——公平成了新发展的桎梏,新的革命就要从它开始。效率成为首选价值,并被推到中心地位,以与原有的中心原则相对抗。这应看作是走向价值原则分离的必经之路。这个过程既不应被人为延长,也不会戛然而止。公平原则长久以来所居的中心地位从受到冲击到真正的价值失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种时间上的黏滞性阻碍了效率价值独立地位的获得。“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则不能矫枉”,最终的目标是公平、效率原则回归本真状态,但作为实现这种目标的手段转型过程中只能强调效率的优先地位。实际上,效率的这种中心地位也是不完全意义上的。与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不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作为后发外生型转型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的地位上升主要不是凭借经济力量的发展、经济主体的壮大这种自下而上的方式,而是靠自上而下的方式,政治在这种转变初期起了主要的作用。正是实际上政治中心地位的存在才使公平原则对于效率原则中心地位的让渡成为可能。

社会诸领域间结构关系的嬗递是与诸价值原则间关系的变异密切相关的。下面试图从社会结构的变化给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变化序列。

转型时期的起点——计划经济下,政治占据中心位置,因而公平也就成为主导价值原则。这种主导地位意味着诸价值原则之间达到了一种直接的合一,各价值原则融合成了一种综合的价值原则,只要实现了这一综合的价值原则,各个别的价值原则也就包含于其中了。所谓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其实已隐含了“一个因果关系预设在其中,即正义自然致其利,明道自然见其功”(陈启智:《儒家义利观新论》,载《东岳论丛》,1993[6 ])。既然公平与效率呈现这样一种高度一致的关系,那么为了同时达成两种价值,公平优先就是必然的选择。

如前所述,转型过程中由于历史任务和领域合一的背景决定效率具有了中心的地位。不公平有两种:一是每个人都未得到应该得的;二是一些人的所得是另一些人的所失,而这种得失成因未必合理,差距未必适宜。公平作为一种“抗议性理想”([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379页,东方出版社,1998), 其实现是通过对不公平的消解来实现的。在转型过程之初,由于原有的公平的中心地位的顽固存在和退出的迟滞,第二种不公平被强烈地抑制住。同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效率的偏重使社会财富大大增加,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使第一种不公平消解。借用一下人们耳熟能详的蛋糕模型,当蛋糕被做得比以前更大,而均等化的分蛋糕机制又相当大程度上被沿袭下来时,每个人所得的都有所增加。这种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无疑是利于公平的。简言之,在转型之初,效率和公平的高度一致使政策选择的效率优先成为最引人注目的部分。随着转型过程的推进,效率原则的中心地位逐步真正确立而公平原则的中心地位也不再仅仅是隐蔽化而是真正地淡出,这使效率、公平分别作为显、隐中心原则时的那种高度一致被打破。当效率作为惟一的主导时,作为效率原则的现实体现的市场机制被扩充到整个社会。市场仅以效率最大化为惟一指向,承认某些非劳动因素和偶然因素决定分配的合法性。用布坎南的话来讲,就是在分配的结果中包含着选择、运气、努力和出生等随机因素。这样一些人占有的财富份额大,可能并不一定是他主观努力的结果,而另部分人占有的财富的份额小,也不一定是他不努力的结果。这样差距的原因未必合理,却是市场允许的。另外,市场机制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进行过程,上一轮竞争的结果必然地被带入下一轮。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的乘数效应,已有的优势会被强化,已有的劣势也会更恶化,即出现了所谓“马太效应”:贫者更贫,富者更富。这种差距是不适宜的。至此,我们的分析表明,这时的效率原则的扩张由于助长了第二种不公平而损害到公平。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正如亨廷顿指出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41页,三联书店,1989)。在一种公平、效率不能同时经由经济活动直接地实现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在坚持效率优先这一时代基本精神的同时,兼顾到公平。确切的说,是兼顾到破除由市场机制导致的第二种不公平。市场机制中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完全代表,独立地参与市场竞争,市场机制愈近于完善,人们的主体意识愈觉悟,对公平的内在需求也就愈强烈。故而,转型过程愈到末期,对公平的注重也就愈多。这就是说,即使作为一个贯穿转型过程全程的法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应作动态的理解:从初始的强调效率作为新中心原则的地位逐步过渡到接近终了时更多地强调对公平的兼顾。必须明确的是:①这种兼顾是确保效率中心地位下的兼顾,不可再度使公平原则“僭越”,成为社会主导。否则便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所谓的转型也就是无意义的了。②这种兼顾是在效率原则贯彻之后进行,是对效率原则缺陷性后果的弥补。效率对这种兼顾本身的实施前提作了界定。在当前人们对经济收入差距拉大的困惑情绪甚至不满情绪增长之时,对此问题尤其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作为转型时期的目标和终点,市场经济社会下一个统摄一切的中心不复存在,诸活动领域的分离使得诸价值原则也趋于分离。公平、效率都既不是社会的中心,也不是他者的从属,而是复归本己的领域,成为也仅仅成为本己领域的最高准则。这导致了公平、效率关系的双重变化。一方面,它使公平与效率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关系——非直接相关性。由于诸领域的相对分离,一定范围内经济活动所追求的高效率与政治活动所追求的公平便相当程度上是各自独立地发展的。经济效率的提高或降低并不显著地使政治上的公平得到增进或受到阻抑,反之亦然。这样,公平、效率之间达成均衡的可能性空间大大扩展。另一方面,由于公平与效率现在呈现一种网状限定关系,它们由于对人的活动能力的争夺产生的直接相斥性也只能以一种新的方式解决,即由效率优先在经济领域内不受干扰地发挥其最高价值作用,其产生的对公平的损害在经济领域之外、在经济活动之后获得补偿。这就是说,以一种事后补偿的方式处理具有相斥性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效率作为两大基本价值原则,是人之为人所不可或缺的,在恒久地发挥作用这一点上,它们是不变的;但是由于它们所对应的领域的结构关系的变化,为使公平、效率二者都得到实现,它们间的关系也须作相应调整。对布坎南的观点我深以为然。布坎南认为,社会哲学家的任务是拟订一种制度化结构,这种结构能够控制人的道德追求和效率追求,以便两个目标都同时得到实现,并促成一个更好的世界,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实际上受局限的方面不受挫折地达到他们的目的。同时必须使非常现实的公平与效率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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