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估计:理论、方法及实证测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国内生产总值论文,中国农村论文,理论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无论是分析城乡经济关系的变化,还是比较不同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真实水平;无论是对农村经济增长进行动态分析,还是对农村经济结构变迁进行实证考察,都必须找到一个能据以分析农村经济增长的速度、结构和效益的总量指标,这个指标就是农村GDP。然而,迄今为止,国家统计局仍未公布正式的农村GDP数据,有关估测农村GDP的理论与方法尚在探讨与完善之中。本文旨在阐述作者对估测农村GDP 有关问题的初步认识,并对改革以来全国及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农村GDP 进行尝试性的估算。
一、估计农村GDP的意义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经济总量指标的主要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运行模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转变。市场经济体制对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取代,使得原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并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反映农村经济运行规模的诸种指标,如农村社会总产值、农村经济总收入等,已难以反映农村经济的全貌,无法据以分析农村经济结构、效益及发展的真实水平。
传统农村经济总量指标存在的主要缺陷是:
第一,统计覆盖范围过窄。如农村社会总产值在统计时,只计入了农村的五大物质生产部门(农业、农村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运输业、农村商业饮食业)的总产值,而遗漏了农村各种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产出;农村经济总收入反映的也仅是农村合作经济情况,未包括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中的非盈利单位以及国有和准国有的农林牧渔场的生产成果。然而,众所周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非物质生产部门为主体的第三产业,无论是在产出份额方面,还是在就业比重方面,其在农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都是日渐重要的。因此,把市场经济条件下被认为属于生产性活动的农村文教、卫生、体育、金融保险、房地产业、旅游、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以及乡村经济管理等非物质生产部门排除在农村生产活动之外的各种农村经济总量指标,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满足农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二,重复计算严重。农村社会总产值,农村经济总收入,都包括了各种中间投入物的价值。只要边际产量大于零,增加投入,就可以使总产出增加。因此,农村社会总产值等指标不能用来进行农村经济效益分析。再者,农村不同的物质生产部门的中间投入和最终产出的比例可能大相径庭。往往是农村工业越发达的地方,中间投入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因此,若以农村社会总产值作为衡量农村经济总量的指标,对于农村工业化程度越高,非农产业所占比重越大的区域,重复计算就越严重,从而会高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第三,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可能会影响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因为如果以农村社会总产值作为比较地区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的指标,在目前的中国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制度下,就容易促使他们盲目投资上项目、铺摊子、忽视企业内部的挖潜改造,从而影响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显然,无论是农村经济总收入,还是农村社会总产值都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运行的规模、速度和效益;不能直接用来对农村区域内各产业间的比例关系、农村经济增长及其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进行分析;不能用来比较不同区域农村经济增长的速度、路径和效率。自然,农村社会总产值等传统指标难以满足各级政府把握农村经济情况、制定和检查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执行情况的需要。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适应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需参照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构造与其相应的衡量农村经济总量的指标。这样,对农村生产性活动的统计范围将由原来的五大物质生产部门扩大到由联合国颁布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索引》所涉及的十大门类,即将非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盈利性的与非盈利性的)也纳入统计范围。为此,反映农村经济总量的理想指标将是且只能是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简称农村GDP)。
(二)估计农村GDP的意义
鉴于农村社会总产值在用来反映农村经济总规模时所固有的前述种种弊端,1994年国家统计局已将农村社会总产值分为农业总产值和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分别进行报告,1995年又进一步停止发布有关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的数据,而只报告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包括增加值)和乡镇企业总产值(包括增加值)的数据(国家统计局,1996)。因此,迄今为止,可以说,衡量农村经济总量的传统指标正在废除,但新的农村经济总量指标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根据过去历年发布的缺乏连贯性的资料对农村经济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的时序分析和截面分析。
要对农村经济进行截面分析和动态考察,必须以较科学测定的农村GDP数据为基础,这是不言自明的。具体来说,测算农村GDP的意义表现为:(1)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全国的GDP数据。全国的GDP 数据是由农村GDP和城市GDP两部分构成的,故准确地估算农村GDP 是准确地估算全国GDP的前提。(2)测算农村GDP, 有利于农村统计与国内统计制度改革相协调并与国际统计惯例接轨,因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把GDP 看作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最具代表性的指标。(3)测算农村GDP既便于对农村经济发展作动态分析,也便于用它来对不同农村区域发展作横向比较;既可用它来分析城乡经济关系,也可用它来分析农村经济在一国总体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有关农村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估计农村GDP的理论与方法
(一)农村GDP的概念
与GDP的概念相适应,农村GDP理所当然反映的是农村区域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不包括国有非农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亦即农村区域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 年)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也就是全部单位的增加值之和。因此,农村GDP 对所考察的生产范围和常住单位有严格的规定。
从生产范围来看,农村GDP 规定的生产范围与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确定的生产范围是基本一致的,它共包括三个方面:(1 )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它单位(包括农户)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2 )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产形成的货物的生产;(3 )自有住房服务和雇佣付酬家庭保姆提供的家庭服务。因此,农村的生产范围不仅包括商品性领域,而且包括自给性领域,既包括了物质生产领域,也包括了非物质生产领域。换句话说,农村GDP囊括了农村区域内所有的第一、 二、三产业活动。
从农村常住单位来看,农村GDP 的统计范围当为农村除国有非农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全部常住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1993年制定的测算农村GDP的初步方案,农村的区域范围是指县以内除县城关镇、 县级市城区以外的全部乡镇及其所覆盖的广阔区域,该方案对农村区域范围的明确界定,对农村GDP的估算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特别应指出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所拟定的常住单位,在计算农业增加值时,县城内城关镇、县级市城区中的农业增加值就被排除在外,这不仅与现行的农村统计制度所确定的农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的计算范围不衔接,而且也造成农业增加值计算复杂,不能直接取材于现有资料从而会增加估计农村GDP的难度。另外,考虑到GDP是各部门增加值之和,若按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方案,将使农业增加值计算不完整,不便于与全国GDP 衔接。笔者认为,在计算农村的农业增加值时,应不限于农村区域,全社会的农业增加值均应包括在内。即不仅要包括县城内城关镇、县级市城区的农业增加值,而且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增加值也应全部计算在内。这样,农村常住单位的全部或提供农村GDP 的主体的统计范围应界定为:县域内除县城关镇、县级市城区以外的所有乡镇、村及村以下单位、县城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各类基层单位。这些单位所创造的增加值之和即为农村GDP。
(二)农村GDP的构成与估算方法
由于农村GDP是农村区域各产业部门增加值之和, 出于尽可能利用国家公布的现有的农村经济统计数据的考虑,农村GDP 的测算主要应以三次产业分组去进行。国家统计局1985年4 月对三次产业作了明确的划分。具体来说,第一产业为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为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为除上述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它各业,统称服务业(包括商品流通服务、生产和生活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等)。其中商品流通服务属于物质生产部门的构成内容,而生产和生活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则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这种产业划分对农村经济统计也是适宜的。因此,农村GDP 在构成上是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增加值之和。
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方法有生产法、 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 农村GDP的估计方法在理论上也应包括上述三种。但考虑到估计农村GDP的复杂性,其估计将同时使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按生产法估计GDP 的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按收入法估计GDP 的公式为: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为了尽可能利用国家统计局已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估计农村GDP,在农村GDP的估算时, 本文将对不同的产业部门采用不同的方法估计其增加值。
第一,关于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估计。由于从1994年起国家统计局开始发布当年及以前各年度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全国性数据, 因此, 对全国性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数据, 本文将直接利用, 对1994年及以后年份,我们不仅可以直接获得全国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数据,而且可以直接获得分省区市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数据。由于不能直接获得1993年以前的分省市区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数据,对此,本文将使用目前学术界广为使用的将国民收入(或国民净产值)转换成GNP 的方法,把农业净产值换算为农业增加值。转换的公式为:
某区域农业增加值=该区域农业净产值×(全国农业增加值/全国农业净产值)
第二,关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的物质生产部门增加值的估算,拟用收入法求得。具体来说,估计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物质生产部门的增加值,实际是估算农村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运输业和农村商饮业部门的增加值。而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农村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商饮业部门增加值的主体是乡镇企业在农村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运输业和农村商饮业部门所创造的增加值,我们有理由(注:考虑到1995年农业乡镇企业个数只占全部乡镇企业单位数的1.26%,农业乡镇企业职工人数只占全部乡镇企业职工人数的2.44%,农业乡镇企业提供的增加值只占全部乡镇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1.92%,故我们将全部乡镇企业所创的全部增加值近似的视为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 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6 )》第327 —344页有关数据计算。 )将乡镇企业在上述四大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近似地视为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全部增加值。
第三,关于农村第三产业中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增加值的估算,因缺乏与其直接相关的统计数据(注:目前可得到的唯一直接相关的数据是在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就业的劳动力数据,它约占乡村劳动力总数的4.3%(1995年)。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6)》第48—50 页的数据计算。),故只能采用变通的方法间接求出。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增加值是指农村劳动力中就业于农村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科研事业、乡村经济管理等部门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增加值。鉴于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经济体制下,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活动有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之分,而非盈利部门就业的劳动力从事生产性活动的报酬(相当于创造的增加值)正好是农民负担实质性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1990年下发的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规定:农民负担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5%(注:实际上, 目前中国农民负担在不同的地区有很大的差异,一些经济落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地区大大超过5%, 而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低于5%。)。我们这里姑且假定其为5%,同时也假定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中盈利性和非盈利部门所创造的增加值各占50%,则整个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动力创造的GDP 约相当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
基于上述,农村GDP的估算公式为:
农村GDP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增加值)×100/90(注: 据笔者调查,农民除参加家庭经营工农业生产活动和参与乡镇企业就业外,每年约有10%的劳动时间用于家庭的自我服务(如住房的修建装修、产品的自我运输)以及出集体义务工(如修建农村道路、水利),这部分就业时间创造的增加值无论是在农业增加值中还是在乡镇企业增加值中都未进行反映,但它们也属于生产性活动,也创造有价值的产品,故应乘以这一系数。)
三、1980—1995年中国农村GDP及其在三大地带的分布
前已述及,无论是分析改革以来中国城乡经济关系的变化,还是对农村经济增长本身进行纵横向的比较研究,都必需以合理有效的能综合、全面地反映农村经济规模、速度和效益的指标为前提。这里,笔者利用前面给出的农村GDP的估算方法对全国及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农村GDP分别进行估计,估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估计,详见表1。
第二步: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的估算。首先,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有关“乡村两级企业财务指标”数据,用收入法计算乡村两级企业的增加值,其计算公式为:乡村两级企业增加值=纯利润+国家税金+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计算结果见表2。其次, 估算历年全部(包括五个层次)乡镇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其估算方法是假定改革以来中国农村村以下乡镇企业与乡村两级企业是同步发展的。利用1995年全部乡镇企业增加值(注:1995年全部乡镇企业增加值及东、中、西三大地带的数据取自1996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第344页。 )与乡村两级企业增加值的比例关系将表2中的东、中、 西各地带的乡村两级企业增加值换算为整个乡镇企业增加值。比如,
1990年东部乡镇企业增加值=1990年东部乡村两级企业增加值×(1995年东部乡镇企业增加值/1995年东部乡村两级企业增加值)
表1
中国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及其在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分布 单位:亿元
年份 全国 东部 中部西部
1980 1359.4 592.1 503.9 263.4
1981 1545.6 654.6 585.4 305.6
1982 1761.6 779.1 633.6 348.9
1983 1960.8 861.4 713.7 385.7
1984 2295.5 1005.7 842.5 447.3
1985 2541.6 1128.4 918.5 464.6
1986 2763.9 1244.0 991.9 528.0
1987 3204.3 1450.4 1140.8 613.1
1988 3861.0 1799.4 1310.7 750.9
1989 4228.0 1973.1 1440.3 814.6
1990 5017.0 2244.3 1778.6 994.1
1991 5288.6 2468.6 1745.8 1074.2
1992 5743.9 2671.9 1924.2 1147.8
1993 6882.3 3258.1 2306.2 1318.0
1994 9457.2 4364.1 3294.2 1798.9
1995 11993.4 5615.9 4144.2 2233.3
资料来源:全国农业增加值数据取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6)第105页;1993—1995 年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数据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4)、(1995)、(1996)数字汇总得出,其余年份东中西各区域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数据,则是根据其在全国农业净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乘以全国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得出。中部和西部乡镇企业增加值估算方法类推。将东中西三大地带的乡镇企业增加值相加便得到该年度全国的乡镇企业增加值,这正是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增加值的近似值,详见表3。
第三步:估算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根据前文提及的估算方法,东部地带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的估算公式为:
表2 乡村两级企业增加值汇总表 单位:亿元
年份 全国 东部 中部西部
1980
323.8 204.6 87.6
31.6
1981
349.4 241.9 82.7
24.8
1982
400.1 276.2 94.7
29.2
1983
465.2 304.9 117.5 42.8
1984
576.4 372.8 150.9 52.8
1985
742.0 501.7 173.1 67.2
1986
857.4 585.5 194.8 77.1
1987 1050.3 722.6 235.0 92.7
1988 1386.7 971.7 295.1 119.9
1989 1514.8 1046.8 332.7 135.3
1990 1639.8 1135.9 353.1 150.8
1991 1992.5 1396.8 419.6 176.1
1992 2782.1 1980.8 546.7 254.6
1993 3558.6 2599.3 684.3 275.0
1994 5293.5 3652.7 1201.5 439.0
1995 6973.4 4755.7 1670.7 546.9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乡村两级企业主要财务指村”资料计算。
表3 乡镇企业增加值的估算 单位:亿元
年份 全国 东部 中部西部
1980
694.4 363.3 238.5
92.6
1981
727.4 429.6 225.2
72.6
1982
833.8 490.4 257.9
85.5
1983
986.6 541.4 319.9 125.3
1984 1227.3 662.0 410.9 154.4
1985 1558.9 890.9 471.3 196.7
1986 1796.0 1039.8 530.5 225.7
1987 2194.6 1283.3 639.9 271.4
1988 2880.0 1725.6 803.5 350.9
1989 3160.8 1859.0 905.9 395.9
1990 3419.9 2017.2 961.3 441.4
1991 4138.5 2480.6 1142.5 515.4
1992 5751.3 3517.7 1988.5 745.1
1993 7283.9 4616.1 1863.0 804.8
1994 11042.9 6486.9 3271.3 1284.7
1995 14595.3 8445.8 4548.9 1600.6
资料来源:1995年乡镇企业GDP 直接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6)第344页。 其余年份的乡镇企业增加值则是笔者在假定农村村以下乡镇企业同乡村两级企业在改革以来同步的基础上,将乡村两级企业转换为整个乡镇企业增加值得出的。
表4农村非物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
单位:亿元
年份全国 东部
中部西部
1980
159.9
71.1 52.8
33.0
1981
191.5
85.8 66.3
39.4
1982
227.1 103.9 76.5
46.7
1983
262.1 120.7 91.3
50.1
1984
300.9 139.8 104.4
56.7
1985
328.8 154.2 111.5
63.1
1986
358.1 171.6 119.5
67.0
1987
402.1 197.8 130.4
73.9
1988
479.7 241.8 149.0
88.9
1989
534.8 273.7 163.1
98.0
1990
570.3 287.3 179.3 103.7
1991
653.1 334.4 196.4 122.3
1992
728.2 373.0 222.6 132.6
1993
860.5 456.3 257.2 147.0
1994 1139.1 605.2 343.5 190.4
1995 1480.7 794.4 451.7 234.6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乡村人口数据计算。计算公式为: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各地带农民人均纯收入×乡村人口数×10%,全国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为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和。
表5中国及东、中、西三大地带农村GDP的估计数单位:亿元
年份全国 东部
中部西部
1980 2456.3 1140.6 883.6 432.2
1981 2738.3 1300.0 974.3 464.0
1982 3136.1 1526.0 1075.6 534.6
1983 3566.1 1692.8 1249.9 623.4
1984 4248.6 2008.3 1508.7 731.6
1985 4921.3 2415.0 1668.1 838.2
1986 5464.4 2728.2 1824.3 911.9
1987 6445.6 3257.2 2123.4 1064.9
1988 8023.0 4185.3 2514.7 1323.0
1989 8804.4 4562
2788.1 1453.9
1990 10008.0 5054.2 3243.6 1710.2
1991 11200.2 5870.7 3427.4 1902.1
1992 13581.6 7291.8 4039.2 2250.6
1993 16696.3 9256.1 4918.2 2522.0
1994 24043.612729.1 7676.7 3637.8
1995 31188.216506.810160.9 4520.6
资料来源:由表1,表3和表4各表栏列对应数字求和再乘以100/90得出。
东部地带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东部地带农民年均纯收入×东部乡村总人口数×10%中部和西部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估算方法类推。将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带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相加,便可得到全国农村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增加值数据,详见表4。
第四步:农村GDP的估计。其估算方法是将表1、表3、表4对应栏列的数相加求和,然后再乘以100/90,就可得到历年东、中、 西三大地带和全国的农村GDP数据,详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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