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责任归因中的变与不变
喻 丰 许丽颖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摘要 :道德责任这一概念虽然较为复杂,但其核心在于事件的道德重要性及其后果,这也使其区别于其他相关概念,如责备。本文对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作出道德责任归因的心理过程进行探讨,发现其存在变与不变的两面性:道德责任归因的不变性,与人之特性如自由意志密切相关,许多学者也试图提出归因过程的稳固模型;道德责任归因的可变性,则涉及直觉与深思、抽象与具体、远与近三组对立的概念。未来的研究可进一步探讨人工智能领域的道德责任归因问题。
关键词 :道德;道德责任;道德判断;责任归因;自由意志;责备
一、引言
在关于人类行为的评价体系中,道德判断(moral judgement)无疑是必不可少的评价维度之一[1]。而无论是在哲学还是心理学领域,对道德判断的早期探讨大多聚焦于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2]。如亚里士多德最早建构了道德责任的理论,他认为基于行为本身或行为主体自身特质的责备或赞扬是适当的,但同时也强调,道德责任成立的前提在于行为必须是主体自愿的[3]。心理学最初在道德判断领域出现的理论模型,也大多是为针对道德责任而构建的[4-6]。近年来,心理学中对道德判断的研究持续升温,新的理论创见不断涌现[7-9],但是针对道德责任讨论的热度却有所减弱,究其原因,在于道德责任本身意义较为复杂,围绕这一概念的争议也层出不穷,这使其在许多学者眼中不再是理解道德判断的理想之选。
根据沃兹和尼尔森的研究结论,本次实验确定采用5名被试对象。研究者在与汽车相关的专业班级中筛选出5名学生作为测试对象。这些学生都掌握电脑基本操作,视力正常(或矫正视力正常),愿意安排时间参与本项实验研究。
Michael D.Harvey等[10]认为,应当将道德评价与因果责任区分开来,道德评价归根结底为是非判断,而当我们谈到责任时,它可能仅仅涉及因果性而与道德评价无关。也有学者[11]指出,责任可以指一般的义务,如“负责打扫卫生”,而当道德与责任同时出现时,它通常与责备(blame)密不可分,正如Shultz Thomas R 等[12]所言,“道德责任就是指主体应当受到责备的程度”。这两种看法是不断有学者抛弃道德责任而转向对其他概念进行研究的代表性观点,虽然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也均存在无可否认的局限性。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强行将道德评价与因果责任区分开来,一方面限制了道德判断的范围,即只关注道德事件的是非对错,而忽略随后真实存在的责任归因过程;另一方面也使得道德责任判断的标准过于狭隘,因为人们在判断道德责任时,因果性仅仅是可供参考的信息之一,主体的自由意志、意图、后果的严重性等都可能会影响最终的道德责任归因。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将道德责任与责备等同,一方面混淆了道德责任归因这一认知过程和归因之后的实际行为,另一方面也将道德责任的概念及后果限于负面情况,未考虑到其正面效应,如赞扬等。
在现代汉语中,“让”字也可作为介词表达小句的被动意义,此时小句表达的意义和“被”字句表达的语义基本相同。在表示被动义的小句中,“让”字主要用作介词,主要表示被动义。而“让”字后面的成分主要是补语成分。在表达及物性过程意义时,由表示被动意义的“让”字和“让”字后面的补语成分结合在一起,共同表达出被动语态的及物性过程意义。如例句(4)中,小句“别让别人看见了”中,“让”作为小句中的介词成分,而“别人看见”是补语成分,属于动作过程。因此,小句“别让然看见”构成“让”字结构,属于“介补语”结构,表达了被动语态的动作过程。
总体而言,虽然各派学者意见不一,但道德责任的概念至少应当涉及以下两点:首先,道德主体做/没做具有道德重要性的事情,例如,一个人应当为开车撞了人而承担道德责任,也应当为在目睹车祸发生时袖手旁观、不施以援手而承担道德责任;其次,道德责任一定会带来相应的后果,这一后果可能是消极的,如责备、谴责、惩罚等,也可能是积极的,如赞扬、奖励等。道德责任概念本身的确存在一定争议,但仅仅由于其意义的复杂性而弃之不谈,并非探寻道德的便捷之径,而是试图忽略问题之核心的绕路而行。因为讨论道德责任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理论上的根本性,还在于它在实践中的不可替代性:道德判断太过宽泛而无法明确道德责任究竟如何归因于主体,责备又太过偏狭以至于无法涵盖道德责任之整体。在心理学的语境下讨论道德责任,其本质或重点就是探究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作出道德责任归因的心理过程,而这一过程不仅包含与人之特性紧密相关的不变性,也涉及具体情境千姿百态的可变性。
海特(Jonathan Haidt)所提出的社会直觉模型(social intuitionist model, SIM)认为人们在作道德判断时所依赖的是道德直觉而非道德推理[7],将人们的目光重新引向了道德判断中的情绪因素。其实,这种对直觉复辟的影响并不局限于简单的道德判断,许多学者[37-38]对一般被认为是纯粹理性过程的道德责任归因也进行过类似的考察。这种直觉与深思的区别,一方面体现在进行道德责任归因的他者身上,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于道德行为主体自身,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对道德责任归因的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二、道德责任归因的不变性
道德责任之所以很早就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与我们之为“人”的概念息息相关。具言之,人区别于非人之特性是人承担道德责任之必要条件,如人具有自由意志(对于一个被控制而作出不道德行为的人,我们一般不会认为他负有全部道德责任)、人具有意图、计划性和意识(如一个人想要杀人,他进行了周密的谋杀计划,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意识到自己正在杀人)等。因此,对道德责任归因的探讨总是与人性紧密相连,而这一部分也就构成了道德责任归因过程中相对稳定的不变性。
(一)道德责任与自由意志
因果偏差(causal deviance)是指主体有行为的意图并最终导致了结果,但事件并未按照其预想的方式发生[37]。Chisholm R[39]曾举过一个例子:Joe想要杀害他的富豪叔叔并继承其遗产,他对谋杀做出了详细的计划并开车前往叔叔家实施犯罪,然而在行驶的途中,他不慎撞死了一个人,结果这个人正是他的叔叔。在这一事例中,虽然Joe有犯罪的意图并且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但我们直觉上却并不会认为他应该对此负有全部的道德责任。也就是说,在意图和行为之间缺乏具体的联结时,我们会倾向于用道德直觉来减轻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而不是因为意图和结果都存在而简单地用道德推理来将全部责任都归因于主体。David A.Pizarro等[38]后来又在实验中编制了积极/消极的因果偏差情境,结果发现责备和奖励都会由于因果偏差而减弱,进一步验证了道德直觉在这种特殊情境下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首先,是人们关于自由意志的信念(belief in free will)对道德责任判定的影响。存在与否是哲学家考虑的范围,但相信与否则是心理学家施展的空间,因此,心理学家虽然悬置了自由意志本身是否存在这一哲学问题,但他们并未完全抛弃这一概念,而是将其转化为人们对自由意志的信念来加以研究。一般来说,如果人们对自由意志抱有极大的信念,相信自己和他人能够自由地选择所为,那么行为后果所带来的道德责任自然也就毋庸置疑。而如果人们对自由意志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道德责任的判定也会随之变得模糊不清。已有研究发现,在实验中告知被试自由意志不存在会影响他们对道德责任的判定,并进而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增加欺骗[19]、减少助人行为并增加攻击性[20]、降低自控能力[21]以及削弱发现错误的能力[22]。这些研究表明,无论我们是否真的拥有自由意志,我们对其所持看法和信念都对道德判断与行为有显著影响。此外,与自由意志信念相关的心理状态近年来也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如Shepherd Joshua[23]的研究聚焦于意识(consciousness)对自由意志及道德责任判定的作用,他在实验中为不同被试展示了由意识或非意识过程产生的行为后果描述,结果发现,只有当意识参与其中时,被试才会认为主体有自由意志,并且应当对其行为负道德责任。Redford Liz等[24]则区分了基于态度的歧视(attitude-based discrimination)中两种类型的觉知(awareness)——对自身态度的觉知以及对自身态度会对行为造成影响的觉知。被试对道德责任的判定表明,面对同样的歧视行为,两种类型的觉知都会使人们对目标主体道德责任的判定更加严厉,其中对态度会影响行为的觉知影响尤甚,因为这意味着主体有预见消极后果的义务[24]。
道德责任归因的不变性,通常还体现在众多学者提出的一系列道德责任归因模型中,一方面,这些模型涵盖和刻画了人性的许多不同侧面;另一方面,这些模型也普遍认为人的道德责任归因遵循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就像一种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被植入人脑中,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都会作出相同的归因判断。
David A.Pizarro等[33]在对之前的实验研究进行仔细梳理后发现,因果链条的方向可能正好相反。具言之,不是自由意志影响了道德责任的判定,而恰恰相反,是我们关于道德判断的固执观点影响了对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判断,生物进化和认知机制决定了我们总是坚持“顽固的道德主义(stubborn moralism)”,正因为有使主体为其行为负道德责任的动机,我们才会更倾向于相信主体的行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33]。后来也有学者[25]认为,关于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关系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被相容论与不相容论的纷争所误导了,要想真正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将这两个概念从相容性问题中抽离出来单独考察。他们在实验中控制了可能影响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一系列因素,如预测性(predictability),试图发现在自由意志缺失时主体仍需担负道德责任的情况,结果表明,当材料中的神经科学家能够完全解释但无法完全预测主体行为时,被试会更多地赋予主体道德责任而非自由意志[25],这一发现从实证角度否定了自由意志对道德责任的必要性。与之类似,Giovanna Moretto等[34]用实验探究和自由意志相关的概念——能动感(sense of agency),通过对被试能动感的内隐测量,他们发现在道德责任情境中,被试的能动感会显著增强。此研究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自由意志这一概念,但也从侧面验证了David A.Pizarro等[33]的观点,即道德责任会影响人们对自由意志的看法。
(二)道德责任归因模型
其次,是相容论与不相容论的纷争。传统的相容或不相容问题是指自由意志与决定论(determinism)能否相容,相容论(compatibilism)又被称为“弱决定论”,它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也就是说,即使人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被预先决定的,但这也并不妨碍其自由性。不相容论(incompatibilism)则被称为“强决定论”,它与相容论观点相左,坚持决定论的存在会对自由意志产生威胁。这一传统纷争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但由于它与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问题间接相关,因此也值得讨论。在涉及到道德责任问题时,无论是在哲学家还是在心理学家的研究中,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总是同时出现,也就是说,他们总是将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相容性问题等同于道德责任与决定论的相容性问题。这一替换其实蕴含着一个假设: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前提[25]。涉及道德责任的相容性问题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但至今仍未达成一致结论,相容论者与不相容论者都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早期关于相容论的实验研究,倾向于认为人们是“天然的相容论者(natural compatibilists)”[26]。如Eddy Nahmias等[27]为被试描述了一个在确定性世界中发生的抢劫事件,并让被试判断目标主体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结果发现大部分的被试都认为主体有自由意志并应为其行为负责。一系列研究发现使Eddy Nahmias等[27-29]得出人们是“天然的相容论者”这一结论,同时也间接证明了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密切关联。然而对于相容性问题的争论并未由此到达终点,后来有学者[30]通过实验表明,在涉及到道德责任的问题时,人们是“天然的不相容论者(natural incompatibilists)”,并强调了情感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接着又有研究者[31]针锋相对地指出,Shaun Nichols等[30]的实验其实混淆了决定论和“绕过(bypassing)”这两个概念。与强调因果确定性的决定论不同,绕过是指主体的行为不依赖于相关的心理状态和过程,如信念(belief)、欲望(desire)、深思(deliberation)和决定(decision)等。他们进一步提出,只有在将决定论与绕过混同时,人们才会认为决定论威胁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由此维护了相容论的观点立场[32]。可以预见,相容论者与不相容论者的纷争在未来仍将继续,虽然从目前看来双方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无可否认的是,无论持有哪种观点,这场讨论都是将自由意志作为道德责任必要前提的最有力证明。
因果偏差的情境中道德直觉的作用是相对作道德责任归因的他者而言的,除此以外,主体自身在具体行为中的直觉或深思也会对道德责任归因造成影响。有研究者[40]发现,当情境中主体的不道德行为是由于不可抵挡的情绪(overwhelming emotion)而非冷静的深思(calm deliberation)造成时,被试会减少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归因并减轻责备,这表明具体情境中行为主体直觉和深思的差别的确是左右人们道德责任归因判断的因素之一。
Kelly G.Shaver[4,35]的道德责任模型从正反两方面对道德责任归因的标准进行了阐述。首先,他从正面提出了道德责任承担主体自身所应具备的五种信息要素,即对效应产生的因果贡献(causal contribution)、对行为结果的意识(awareness of consequences)、导致事件的意图(intent to bring about the event)、意志程度(degree of volition)和对行为道德错误性的评价(appreciation of the moral wrongfulness),这五个信息要素是Kelly G.Shaver对道德责任归因标准的开创性概括,是该模型的核心之所在。其次,他还区分了责任与责备(blame),他认为责任是责备的前提,责备只有在道德责任行为主体的辩解(justification,提出行为不存在道德错误的正当理由)和借口(excuse,证明结果并非有意)均未被接受时才会出现。Barry R.Schlenker等[5]则认为,道德责任的判断遵循计划(prescription)、事件(event)和主体同一性(identity)的道德责任三角模型。具言之,如果将道德责任归因于某主体,那么该主体应当对道德责任事件的发生有清晰的计划(计划——事件),并且这一计划反映出主体自身的品德(计划——主体同一性),同时,主体对事件还应有控制性(主体同一性——事件)。Weiner B[6]的模型则特别强调了可控性(controllability)在道德责任归因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因果性(causality)只是道德责任归因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单纯的因果链条并不能构成归因,只有在原因可控的情况下,主体才需要负道德责任。
上述三个道德责任归因模型是心理学家对道德责任归因标准的早期探索,它们都从一定的侧面对人们在探索道德责任认定所凭借的信息作出了归纳总结,但无可否认,它们各自也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问题。如Kelly G.Shaver在区分责任与责备时所提及的辩解和借口,实质上可以对应于他所提出的五种信息要素中的错误和意图,既然责任认定已经包含了对错误和意图的肯定,那么试图以否认这两种信息的方式再来摆脱责备,无疑是该理论内部所包含的无可解决的矛盾。Weiner B和Barry R.Schlenker等的理论模型看似逻辑流畅无懈可击,但都过于简单以至于遗漏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信息因素,如意图(i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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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责备路径模型中的概念和过程路径 [36]
三、道德责任归因的可变性
在上文的讨论中,我们将道德责任归因过程中与人性相关的信息因素作为其不变性的方面,这也是在排除情境因素干扰后人们理性地进行道德责任归因的理想情况。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作道德责任归因时不免会受到各种各样情境因素的影响,而这些便构成了道德责任归因可变性方面。
Bertram F.Malle等[36]提出了一个相对完备的责备路径模型(the path model of blame),这一模型虽然只涉及道德责任归因的负面情况即责备,但其中对影响人们道德责任归因的因素考虑较为全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之前各种道德责任归因及责备模型的完善与总结。该路径模型各个阶段的顺序是相对固定的(见图1),首先,是对违规事件的发现,与积极或中性事件相比,人们对消极事件的反应往往更加敏锐,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道德直觉(moral intuitions);其次,要考虑的是主体的因果性,即这一消极事件的结果是否是主体造成的,如果主体与消极事件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性,那么责备自然也就不成立了;再次,在确立了主体因果性之后,就进入了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流环节——考察主体的意向性。在有意路径中,需要考虑主体的理由,即主体行为背后的动机,并以此来确定责备程度的轻重,如果是反社会、自私、报仇、进一步违规(如偷钱去吸毒)等负面动机,那么责备将会加重,但如果是好心办坏事或者正当防卫等正面动机,则会减轻责备的程度;在无意路径中,要考虑的则是主体的义务和能力,即主体是否有阻止消极结果出现的义务和能力,这两者的有或无都会对最终的责备程度造成影响。责备路径模型是在前人的理论模型上进一步整合提出的,虽然目前来说它是最新的与道德责任归因相关的理论模型,相对而言也是最为全面的对人们责备过程的梳理概括,但正如模型提出者所言,首先这一模型过于理性化,并且也是在理想的整合信息环境下所提出的,在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并不一定适用,其次他们也并不能够确定该模型是否已经完整。总体而言,这种信息归纳式的标准总结的最大弊病在于:它是无穷尽的。人们总是能够从新的视角开发出新的思路,从新的思路提出新的问题,从新的问题衍生出新的标准,这能够造就越来越精细、复杂的模型和理论,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常人(laypeople)对道德责任归因的困惑。
(一)直觉与深思
根据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二期厂房及拟建停车场规划方案,修建二期厂房后边坡需开挖,受场地用地条件限制,边坡需采用直立开挖,开挖后形成13m高(P2边坡)和7m高(P1边坡)两个工程边坡,P1工程边坡位于P2工程边坡上方,距离约22~29m。P1工程边坡开挖岩土体主要含角砾粉质粘土及回填土组成,边坡可能会沿着基覆交界面的含角砾粉质粘土中薄层灰白色夹紫红色粉质粘土剪出;P2工程开挖边坡主要由风化基岩组成,边坡会沿着层间结构面及层间错动带等软弱结构面剪出。
哲学中关于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探讨由来已久,大部分哲学家都认为两者密切相关,且自由意志的存在是道德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13]。近年来,心理学家也加入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虽然心理学中不乏关于自由意志本身是否存在的研究[14-15],但总体而言,与历经数世纪概念辨析的哲学家相比,心理学家并不擅长对概念本身的提炼,即使在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关于此类哲学核心问题进行重复工作的意义也十分有限[16]。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心理学在这一领域毫无用武之地,相反,脱离了形而上学的坐而论道,心理学家的独特优势在于能够使用科学的实验方法验证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17]。具体而言,自由意志本身是否存在对于心理学家而言已经不再重要[18],他们关注的焦点逐渐转向了以下两个问题。
这条信息让徐艺犹豫了一下,他还是把沙子里面的五十万拿出来,飞快下楼,但他的脚步声惊动了刚刚往楼上爬的两个黑衣人,他们对视一下,以为是左达,返身向楼下追去。
再次,从人才的培养着手,切实培养适合自身的专业化人才。对于不同类型的事务所而言,要结合实际制定培养计划与人才战略,逐步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在人员分布上,无论是从年龄结构,还是从专业领域都要综合考虑,不只局限于会计、审计人才,更要考虑其他领域如法律、工程造价、评估等方面的人员加入,从而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为其他专业化的服务提供更多可能。
(二)抽象与具体
另一个已经被实验证明可能会对道德责任归因产生影响的情境因素在于描述的抽象或具体。Shaun Nichols等[30]在实验中向被试呈现了一个带有决定论色彩的“宇宙A”的故事,即在这个宇宙中,事情总是按照既定的法则展开。在抽象的情境中,被试直接被问道:“你认为在宇宙A中,一个人可能对他的行为负全部的道德责任吗?”而在具体的情境中,研究者则向被试具体描述了一个名叫Bill的人,他爱上了自己的秘书并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和三个孩子,接下来研究者也询问了被试,Bill是否应该为其行为负全部的道德责任。实验结果十分出人意料,在具体的情境中,高达72%的被试认为Bill应该为他的不道德行为负全责,而在抽象的情境中,却只有不到5%的人认为一个人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这一研究清楚地验证了情境的抽象或具体会对人们的道德责任归因判断产生怎样巨大的影响。
此外,这种抽象与具体的差别也为解决相容论与不相容论的纷争开辟了新的路径。也就是说,或许人们在回答有关特定实例的具体问题时,会倾向于采取一种相容论的态度,认为即使在一个一切都被预先设定好、所有事件的发生都按照既定的法则和规律展开时,人们仍然拥有一定的自由意志,能够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道德责任。而在回答有关一般道德原则的抽象问题时,人们则会倾向于采用一种不相容论的态度,即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中,人们没有自由意志,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远与近
远与近也是道德责任归因研究中经常被学者所讨论的一个情境因素,但与抽象/具体的单一指向有所不同,远近既可以指行为主体自身的意图,也可以指归因者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
意图的有无是在人们作道德责任归因时重要的判断依据之一,众多学者所提出的相关理论模型中也已将其考虑在内[4,36]。然而,很少有学者再对意图本身进行分类讨论,考察不同的意图会对道德责任归因造成何种影响。Jason E.Plaks等[41]的研究就从远近的角度对意图加以细分,远意图(distal intent)是指主体专注于更远的目标,当下行为只是达到远期目标的一种手段和途径,而近意图(proximal intent)则是指主体专注于当下的行为本身,关注行为过程的具体细节[41]。通过为被试呈现不同的实验情境并要求被试进行道德责任归因,他们发现:两种意图兼备时,被试认为主体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最大,这与我们的常识相符;而当主体只有远意图时,高水平解释(high-level construal)的被试会对其赋予更多的道德责任,因为高水平解释的被试更关注宏大和抽象的方面而容易忽略具体细节,对于行为的总体目标更为敏感,因此强调长期目标的远意图会对其道德责任归因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
在地图学中,地图理论主要用于指导地图制作和地图应用,地图数据是地图制作和地图显示的核心要素,地图显示是地图数据和地图内容的空间化表达,而地图应用则是地图学与其他学科连接的重要通道和应用出口(图1).信息时代背景下,众源数据的引入、可视化方法的变革、服务范围的深化等地图学内容的日新月异,传统地图学教学内容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和公众对地图提出的新要求,地图学教学内容应从地图理论的系统化、地图数据的多源化、地图显示的多样化以及地图服务的广泛化等几方面进行调整,以补充完善传统地图学教学内容中的不足.
道德责任归因中远近情境的差异还体现在归因者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上。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普通的道德责任归因并非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归因者和行为者之间一般都会有或远或近的关系,而我们在对亲密伙伴、陌生人甚至敌人进行道德责任归因时,所作出的判断可能会是截然不同的。然而在当前对道德责任归因的研究中,却很少有研究者注意到这一差别,Pearce G[42]通过对道德责任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在对责备的心理研究中,有高达77%的研究者都使用了假设的情境,并且有65%的研究者还在实验材料中描述了一个完全虚构的角色。关系远近对道德责任归因的影响在夫妇样本上已经得到过验证,Arriaga Ximena B等[43]在完全虚构的道德归因情境中并未发现观点采择(perspective taking)与责备程度的显著相关,但通过让被试将自己的真实配偶代入故事中,他们发现被试越能站在配偶的角度想问题,就会将越少的道德责任归因于配偶。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进行道德责任归因的心理过程具有变与不变的两面性。对道德责任归因的探讨始终无法绕过与人性相关的话题,这构成了道德责任归因过程中相对稳定的不变性;而在实际的归因过程中,各种具体的情境因素如直觉与深思、抽象与具体、远与近也会对人们的道德责任归因产生影响,这则构成了道德责任归因过程的可变性方面。基于对现有研究及时代趋势的考察,本文认为未来对道德责任归因的研究可以更多关注人工智能领域。
近年来,人工智能以其应用前景之广阔及学科交融之复杂,成为各领域学者竞相研究的热点议题。心理学家虽然无法在具体的技术层面作出贡献,但却能够直接触及人工智能的核心,即机器与“人”的关系问题,换言之,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对人心灵和思维的模拟与再现,因此,其最为根本的前提就在于对人性的了解。而道德责任归因作为与人性密切相关的心理学命题,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进程中也理应得到关注与探讨。
人工智能领域的道德责任归因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人工智能的机器是否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如果需要承担,人们又会对其赋予多大的道德责任?特别是现如今机器越来越拟人化(anthropomorphic),这是否会使其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Jean-Francois Bonnefon等[44]将伦理学中经典的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巧妙移植到自动驾驶汽车(autonomous vehicles)情境中,功利论和义务论的分歧依然存在,只是作出选择的“主体”从人变为了自动驾驶汽车,而获救或牺牲的“客体”也从一或五人变为了汽车内的乘客或路上的行人。他们通过一系列研究发现,人们希望他人购买功利论的自动驾驶汽车(牺牲乘客以挽救更多行人),而自己却更愿意购买义务论的自动驾驶汽车以保护自身安全[44]。这一研究揭示出人们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期望与担忧,但仅仅探讨了人们在技术开发前期的选择与偏好问题,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当无人驾驶汽车真正得以普及之时,当文中所假设的情境真实发生之时,人们更多考虑的就会是道德责任归因的问题。开发者、无人驾驶汽车、乘客、行人四者之间的道德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分配?人们在何种情境下会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以道德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又会主动承担?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其次,人们是否需要为虐待人工智能机器(特别是机器人)而承担道德责任。与自动驾驶汽车相比,机器人如今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普及,在科技馆、商场、餐厅、医院甚至个人的家中,都随处可见其身影。然而,很多地方的机器人都会招致不同程度身体或言语上的虐待,有研究者发现,大人不在场时,儿童会聚集并虐待机器人(如阻挡其道路、踢打、对其喊叫等),而这种虐待只有在他们感到无聊或被大人制止时才会停止[45]。并且,这种发现并非个例,Salvini P等人[46]也发现年轻人群体会对广场上的信息机器人进行类似的霸凌行为。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不值一提,因为机器人目前还无法真正像人们一样思考和感受,但问题在于,现如今机器人越来越“像人”,它们拥有人类的外形,作出人类的行为,扮演人类的社会角色,我们已经无法再将其视为一个单纯的物体来对待了[47]。谷歌员工踢机器狗的视频都会遭到人们的反感和批判,更何况是一个各方面都类人的人形机器人呢?人们是否需要为虐待机器人而承担道德责任,一方面,是人们如何作出道德判断的直觉问题,即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责任归因在涉及人工智能情境时如何进行,另一方面,由于机器人与人类的相似性,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可为有关人与人之间的虐待霸凌行为的研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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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849;C91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3969/j.issn.1009-3699.2019.01.009
收稿日期 :2018-08-27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71501105).
作者简介 :喻 丰,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道德心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 彭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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