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民利益与深化农村经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经济论文,利益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尊重农民选择和保护农民利益为主要特征,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第一步改革,唤醒了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沉睡的中国八亿农民,使长期蕴藏在广大农民中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猛然迸发出来。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力,为我国农村走上富裕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近几年来继续向农村深层推进的某些改革举措却成效甚微。原因何在?笔者从分析农民利益的重要性和当前农村改革的深层矛盾入手,探讨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的根本思路在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农民利益——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源”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早期理论构想,社会主义事业应该主要依靠工人阶级的力量。但是,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社会主义革命并没有象马恩所预言的那样,首先在以工人为主要群众的国家里发生。反而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首先出现了。中国就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依靠占人口80%以上的农民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因此,革命胜利后,社会的主要群众不是工人,而是农民。农民的状况如何,对于我国的政权巩固和经济发展,关系极大。
早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国家要积累,合作社也要积累,但是都不能过多。我们要尽可能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个人收入。”〔1 〕在处理国家和劳动者个人的关系时,“人们必须更多地注意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系。”〔2 〕邓小平同志1982年在总结我国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时深刻指出:要“重视发展农业,不管天下发生什么事,只要人民吃饱肚子,一切就好办了。”〔3〕还说:“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农村, 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翻两番,首先要看百分之八十的人口能不能达到。”〔4 〕这些都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农民利益在经济建设中的战略地位的深刻阐述。我国目前有十二亿人口,九亿农民。这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生产力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大国的突出景象。在这样的国情下,人们总是把自己的生活能否得到改善作为检验一项政策是否正确的标准。“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实利益,才是好的东西。”〔5〕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态度也是如此,只有使他们得到实惠, 才能得到他们支持。因此,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6 〕为标准。
我国农村经济第一步改革已经步入第十九个年头,早在七十年代末,当理论界还在为包产到户的性质议论纷纷,争论不休,政府也因此而犹豫不决时,是农民迈出了勇敢的一步。农民首先在长期得不到温饱的地方冲破旧体制的束缚代之以包产到户,向人们显露出解决农民和农村问题的途径。最终使政府采纳并接受了农民的这一改革举措,并加以因势利导,进一步完善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迅速扩展。使农村经济体制过渡到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基础,统一的集体经营为前提的双层经营合作经济的新体制。这种体制唤起了几亿农民对土地的热爱和农业生产积极性的空前高涨,使农业的总产出大大增加。
值得我们考虑的是,为什么第一次农村经济改革取得如此令人瞩目的成就?支持改革成功的内在动力是什么?从支撑第一步农村经济改革的基点看,一是政府对农民的估计比较客观;二是农民追求利益的欲望和致富的冲动;三是政府大大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四是为了防止改革失利,国家进口了一部分粮食支持改革。而这些支撑点的落脚点就在于尊重农民自己的选择,保护农民正当的权益,尤其是个人的物质利益。
正是由于农村经济第一步改革广泛调动了农业生产中的能动因素——“农民对个人利益的合理追求”,从而带来了农村经济的振兴。然而,近几年来出现的“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农业发展步履艰难,农业边际收益逐年递减,农业投入产出比下降,农业内部以及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收益不平衡加剧。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尊重和保护了农民利益,农业就快速发展,什么时候忽视了农民利益,农业就举步为艰。
二、有关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的偏离——当前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层矛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在根本上应当是一致的。这是我国的政权性质决定的。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各种利益主体的重新分化组合,某些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偏离也开始显露出来,当前突出表现在:
1.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不足——与农民要求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愿望偏离。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入严重不足。1985年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占基建投资总额的6%,“七五”期间间接计划只占4%,“八五”期间这一投资比例仍然只有5.5%, 主要原因就是认为农民的收入提高幅度大,自身具有较高的积累能力。事实上,农民的自身积累能力是十分有限的。据调查,1996年农民的人均结余积累只有80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8元,流动资产投资为52元。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占农户总支出的比重1985年为3.8%,1996年只有3.5%。这种政府对农业投资的缺乏及其由此引起的农民投资预期的同步下降现象确实令人担忧。因为我们的农业尚处于开发时期,虽然有少部分农村已率先步入小康,但全国大部分农村仅能解决温饱问题,况且我国还有近八千万人口仍处于贫困阶段。这一严峻的现实呼吁国家和当地政府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2.各种名目繁多的农民负担——与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偏离。近年来,农民负担的增长率实际上超过收入增长率。虽然中央三申五令强调减轻农民负担,但有些当地政府尤其是乡村基层组织仍打着“为农民办几件实事”的牌子,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通过集资、摊派、多报农民收入增加提留基数等手段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一些名目繁多的摊派费用使刚刚摆脱贫困,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农民又被沉重的负担所困扰。一些农民虽然通过发展生产,收入有所增加,但生活并未得到相应提高。农村住户调查资料表明,1990年全国农民人均负担(包括税收和集体提留)38.2元,1995年提高到84元,是1990年的2.2倍。 虽然这两年粮价有较大提高,但由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轮番上涨,1995年农民纯收入的增长仍低于人均负担额增长的12%。
3.强制性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与农民要求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偏离。对政府来说,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农产品需求和轻纺工业的原料来源,要求与农民签订农产品合同,而且收购价格不能太高;但农民要求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调整农产品的生产。这一矛盾在目前的表现一是粮食价格与其他农副产品价格的偏差仍然较大,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二是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偏差使农民不愿意签订合同;三是地方政府将各种摊派按人口和土地面积加在合同书上,使农民难以接受合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又采取种种行政命令强制签订合同。这样,合同书仿佛成了以前的统购派购,使农民对当地政府颇有反感,对政策的信赖度也有所降低。
4.当地政府对市场的保护和分割——与农民要求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偏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者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这就要求市场提供准确的价格信号。然而一些当地政府和部门却纷纷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对本地市场实行保护和分割,造成市场的人为阻隔和零乱。如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的政策变成由当地供销社垄断当地棉花收购权的作法,一些地方的当地政府甚至规定本地产的棉花不准运出本地乡镇销售。于是一些基层供销社凭借其收购垄断权纷纷对本地棉花压质压价。棉农辛辛苦苦种下的棉花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其价格差(其中大部应归棉农获得的)倒被当地供销社和一些棉花中间商给盘剥走了。这种对市场的人为阻碍和封锁,以扭曲的市场信号引导农民的生产和经营,加之农民家庭经营的同构性(即农户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的相似性,使他们往往保留一小块土地作为稳定的收入,再去参与非农产业的经营以获得额外收入),其结果造成市场的同步扩张与同步收缩,引起市场的较大波动。这几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无不与此相关。最后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直接损害了作为生产者农民自身的利益。
5.过份提倡土地的适当规模经营——与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欲和现有的心理承受能力偏离。土地是我国一种不可再生的十分宝贵的稀缺资源,它是农民生存之源,衣食之本,也是农村经济振兴的可靠保证。因此,广大农民对土地都有一种朴素而深沉的感情。农民几千年传统形成的一种安土求稳心理使他们不愿意轻意放弃已经平分到户的那一小块土地。刚刚从“大集体”脱胎而来的中国农民,已经尝到了分散经营的甜头,他们最惧怕的是重新“归大堆”。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无论是适度规模经营,还是土地的商品化,都应当考虑农民的这种“恋土”之情,不能剥夺农民作为基本生存权依靠的“饭碗”。然而,这几年来,无论从理论探讨还是实践摸索中都在呼唤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有的地方甚至任意动用农民的耕地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使农民成为城市和郊区的“流动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作出的最直接反映就是减少对农业的投入,掠夺土地的肥力。这种农业经营的短期行为导致农业生态条件恶化,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
6.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出现扩大趋势——与农民的强烈致富欲偏离。随着市场价格的形成,工业品价格高于农产品价格上涨的趋势日益明显。因为工业品一般科技含量较高。附加值较大,而农产品大都属于大宗初级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价格上涨太快人们难以承受。所以工业品尤其是农用工业品价格上涨幅度总是快于农产品, 使改革初期已经缩小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又退回去。 1978年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指数为96.2%,1988年为93.7%,1995年为95.3%。1985年农副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的幅度为28.04%,1989 年为29.44%,1996年仍为29.2%。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拉大, 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致富欲无法通过务农来实现。其结果,一是农村购买力明显减弱,1996年农村社会商品零售额在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仅为54%,比1990年的比重还低1个百分点。农村广阔市场不启动, 工业经济效益难以保证,这正是目前生产企业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二是导致农民将对农业的投入转入非农产业,1988年农民直接用于非农业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为88.1%,而1995年仍达81.2%,使得本来就投入不足的农业进一步陷入困境。
透过以上有关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偏离的表层现象,我们不难发现其实质是在政府行为的刚性约束下,农民比较利益的不断下降。其基本原因是:农产品价格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不同步相对恶化了农业贸易利益;农产品内部比价扭曲打破了农业内部利益分配的均衡格局;农工商利益分配不合理使农产品加工增殖利润大部分流入非农产业;农民日益加重的经济负担增加了农业比较成本,政府对农业投资的缺乏降低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农民利益——继续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对策分析
在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这一矛盾的统一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当是农民利益。一切农村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应当以农民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要把农民利益是否增加作为衡量农村改革成败的基本标志。因此,在目前有关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偏离的情况下,要继续推动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就必须进一步调整我们的改革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
1.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使农民从增加投入中增加实惠。农产品供给的不断增长和农民利益的逐步增加,首先有赖于农业投入的不断增加,即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投入的增加。其中资本和技术是最主要的因素。发达国家在农业产出增长中,技术进步因素的贡献率在65%以上,而我国的同项指标目前仅为30~40%。从根本上说,农业产出的不断增长,首先取决于技术进步的速度及其在农业上的应用。而这些又都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因此,为了保证农产品的长期稳定增长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必须把增加农业的科技和资本投入作为两个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一是加快农业科技的推广普及工作;二是不断增加对农业的资本投入。目前在国家财政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增加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着眼点,应当放在适当抑制工业投资增长势头上,通过压缩非农业基本建设规模,使一部分资金流向农业,以支撑农业的稳定增长。其次要规范政府投入行为,强化农业投入的法律约束,主要是以法律条款规定国家农业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再者要强化农业信贷功能,增加农业的信贷投入。国家对农行和信用社要采取有别于其他专业银行的优惠政策,降低农贷利率,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农行和信用社以农贷利率损失补贴;同时农业信贷的增长应略高于全国银行贷款的增长幅度。
2.对农业实行保护和补贴政策——使农民从政策的优惠中增加利益。首先,政府要设立农产品储备机构,建立农产品价格风险基金。目前国家已成立了粮食储备局,对稳定粮食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地方政府也要广泛建立区域性农产品储备机构。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丰歉往往难以预料。只有通过建立储备制度和价格风险基金制度,才能平抑物价,弥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损失。政府价格风险基金的建立应主要采取保护价格的形式,在供给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要维持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政府可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如图所示:
SS',DD'分别为供给、需求曲线,P[,1]为市场均衡价格,P[,2]为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格,图一中AB为政府采购量,阴影部分ABGH为政府支付的费用,图二中阴影部分ABP[,1]P[,2]为政府支付的费用。图一是政府采购农产品储存以维持保护价格,图二是政府直接支付价格差额以维持保护价格。在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时,政府应通过对外贸易进行调节。
在具体政策的操作上,保护价格的制定应以市场均衡价格为参照系,以前二、三年市场农产品平均价格为基数,并考虑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利润、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及财政负担等因素,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粮食收购保护价应控制在生产成本+15~20%利润的范围内。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目前我国农业有关的补贴政策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合理,一是对农业生产和经营环节的补贴较少,而对消费环节补贴较多地倾斜,尤其是城镇居民的生活补贴。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补贴既不利于刺激农业生产和经营,又使政府和经营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二是乡镇企业“以工补农”资金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建设和生活消费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事业费用上,而对农业生产经营上的投入却为数甚少。为此农业补贴的范围应调整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业信贷利率补贴、农产品外贸出口补贴、农业开发补贴等生产和经营环节上。
再者,政府要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调整工农业产品比价和农产品内部比价,以利于增加农民收益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如政府对主要农用生产资料分品种分地区确定一个最高限价。首先根据综合指导价制定目标价格,然后严格规定零售最高价不得超过目标价格的15%。同时,政府还可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将粮肥比价调控在1.5∶1的水平内,粮猪比价调控在1∶5的水平内。
3.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民收入不断增多,农业积累能力不断增强。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组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这种产业化的经营方式,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只提供原料和劳动力的传统农业特征,推动农业产业各个环节之间利益的自我调节,有利于拉平农业与第二、三产业之间的比较利益,使农民真正走上富裕之路。
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目前应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下经营方式:或者以农产品加工、贮藏、运销企业为龙头,围绕一项产业或产品,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营,龙头企业外连市场,内连农产品生产基地,基地广连农户,形成或紧密或松散的利益共同体;或者通过开拓农产品市场,尤其是专业批发市场,启动区域性专业化生产和产销一体化经营;或者利用当地资源优势,从开发拳头产品入手,逐步形成区域性主导产业,并由此形成产业群体;或者以社会中介组织和农民自我服务组织为依托,以某种农产品为纽带,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跨区域联合经营,以占领国际市场为目标,组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当然,这些经营方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应通过多种形式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将千家万户的生产经营纳入社会化大生产的轨道。这样,不仅农民会越来越富,而且农业积累也会不断增多。
4.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投入的农业比较成本不断降低。农民的各种负担是农民对农业投入的不能增加产出的无形成本。这种成本的增加不仅不能增加农业自身的产量,反而使农民对农业的预期利润降低,使他们丧失农业生产积极性。因此,这是当前应突出解决的问题。首先要发动群众对农民负担进行认真清理,分清哪些是合理负担,哪些是不合理负担。对于那些不应该由农民承担的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等不合理负担,不是减轻的问题,而是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取缔;对于那些应当由农民承担的合理负担,也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充分掌握好农民实际承受能力这个“度”,在不影响农民维持再生产的基本能力和保证农民实际收入有所增长的条件下,合理确定农民负担的最高限额。其次要组织农民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这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出路。因为在改革之初不少农村将集体积累“分光吃尽”,这些年来又没有开发乡村经济。因此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不仅无力替农民承担一定的费用,反而处处向农民伸手。而那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农民负担中的相当一部分是从集体收入中统一列支的。所以农民对这一部分负担没有直接感受,反应也不大。显然只有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了,才能从整体上减轻农民负担。再者要把农民负担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贯彻实施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农民负担条例》将每年的负担在年初一次性填入农民负担卡,超过部分农民予以拒绝。这样使农民负担的管理、监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另外我国应尽早成立一种类似于发达国家和我们从前出现过的象“农协”这样的农民群众性中介组织来捍卫农民自己正当的权益。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这种群众组织对于协调当地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防止政府行为与农民整体利益偏离,密切党群关系都是非常必要的。既然我国工人阶级有自己的“工会”组织,而农民为什么不能拥有自己的组织呢?当然,这种组织应当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其活动,并使之成为由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自治经济团体。只有这样,保护农民利益才有可靠保障。
5.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使农民的基本土地占有权得到保障。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作为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的一条思路,无疑具有广阔的前景。但要考虑农业的现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目前一方面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另一方面大部分农民“恋土”之情较浓,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土地的适当规模经营必须在保证每个农户基本生活土地需要的前提下,在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和选择的基础上逐步进行。如考虑优先保证每个人口的基本口粮田,其余土地实行承租等。绝不能强行抽调农民的土地归大堆,或随意占用耕地搞基本建设。否则,会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其次按人劳比例和土地级差平分土地的分配制度,影响了农户经营的统一规划,不便于进行一定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应在处理好农户之间的相互利益,满足绝大多数农民要求的条件下,对零星分散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力求使农民承包的土地集中连片,就近经营。使农户能够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整治,维修。在此基础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以稳定农户对土地的投资预期。再者,鉴于目前一些农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资源和项目还存在甩手承包,一些地方弃耕抛荒严重,低产资源长期得不到有效开发等现象,为了加速农村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五荒”和低产资源使用权的拍卖、租赁和转让工作。
总之,只要我们各级政府注意切实尊重和保护农民利益,就能够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使我国农业每隔几年上一个新的台阶。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80页。
〔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74页。
〔3〕《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361页。
〔4〕《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49页。
〔5〕《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821页。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
〔7〕以上数据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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