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雇佣外国人的指导思想_洋务运动论文

试论晚清聘用洋员的指导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清论文,指导思想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晚清外聘人才对中国的近代化事业产生过重要影响,它的经验和教训至今仍有借鉴意义。本文谨就晚清聘用洋员指导思想作一初步探索。

一、聘用有本领的人才

面对“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和“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李鸿章指出必须“师彼之长,去我之短”[1];恭亲王奕主张“将外洋各种机利火器实力讲求,以期尽窥其中之秘。有事可以御侮,无事可以示威”[2]。而要尽窥西洋近代科技之秘,不聘用洋人加以指导是不行的,正如奕亦所云:“今中国议欲讲求制造轮船机器诸法,苟不籍西士为先导,俾讲明机巧之原,制作之本,窃恐师心自用,枉费钱粮,仍无裨于实际”[3]。郑观应从实业家的切身体会出发亦认为:“所有海关、制造、矿务、轮船、电报、铁路、纺织等局,创办之时因华人未谙其事,亦不得不借材异地”[4]。“中国借材异地宜加意考求何项工程应请何项之人,若违其才,则诒误实非浅鲜。然则选才可不慎哉!”[5]。应该说,清政府对“选才”是慎重的,反复强调要聘用真正的人才。在实践中,清政府内部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应的行业标准与选用条件:关于海军,上谕云:“西人熟习轮船操练,若能延致才技精通者为教练,当可日有起色。应如何设法访订之处,著李鸿章、沈葆桢与出使各国大臣函商办理”[6]。李鸿章把“才技精通”具体化为“必须专门名家,才能出众而又恪听调度者”[7]。关于陆军,张之洞在编练自强军时,致函出使大臣许景澄:“务须精选曾经战阵之员为要”[8]。清政府虽然允准编练新军,但对“洋将是否上等之才”[9]予以高度关注,因为洋将是否有真才实学关系到练兵的质量。张之洞对聘请陆路炮台洋员的要求是:“总求实有才学可靠者为要”[10]。关于船政,“募雇外国谙练精明员匠”[11]。关于机器织布,郑观应希容闳“代选聘一在织布厂有历练、有名望之洋匠到沪商办”[12]。关于铁路,张之洞致电驻日公使:“湖北拟向日本聘用高等铁路工程师,……须学问优、品行谨、有阅历经验者”[13]。关于矿务,李鸿章指出:选择矿师应当注意“必其人在本国矿务学堂出身,领有头等考单及开过矿务凭据”[14],“断不可凭洋行一二人之推奖信为实”[15]。关于冶炼,张之洞致电驻外使臣许景澄为汉阳铁厂“代觅精于炼西门马钢、贝色麻钢、炮钢”的洋总管一人,“须老成历练,曾在洋厂充总管,兼晓英文者”,因为“总管者,必才望过人,方能服众”[16]。关于学校,张之洞致电驻英公使提出广东西艺学堂聘请教习条件:“须学优艺精,有书院凭照者要”[17]。

总之,这些聘请标准和选用条件是晚清时期人们所达到的认识水平,李鸿章将其归结为一句话:“雇用洋人,必须有真实本领”[18]。

在聘用有本领人才思想的指导下,清政府通过驻外使臣的就近访询、洋行和国外著名企业的推荐、外国政府的保荐、已受聘洋员的引荐、派员到国外挑选等途径以及“优其薪、久其期……如有大效,酬以重金,许以奏奖”[19]等方式的确聘到了一批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比如,善于管理的日意格,久经海战的式百龄,教练有方的琅威理,精于炮台的汉纳根,头等矿师布卢特、哲尔者、阿鲁士威,织布专家丹科等等。

当然,由于上等人才肯来中国者颇少,加之主持聘用之官员大多不是内行,因而聘用有本领之西员甚为困难。“各处矿局,每为西人庸劣矿师所误,其真正高手矿师,甚为难得”[20]。周景勋在上张之洞《论铁政书》中对受聘来华洋员作了深入剖析,指出可以“约分三等。其上者聪明卓绝,别有奇思,大抵业精于专,质刚而锐,崇信重义,戒隋恶贪,操作有恒,朴诚无饰,认真办事,出于性成,此其所长也。其中者,亦能循规蹈矩,守法奉公,遇事躬亲,不旷厥职,至别出心裁,非尽人皆得,此其次也。下等者,骄悍欺人,不遵约束,资质多钝,固执不通,垄断居奇,党同伐异,至若耽淫酗酒,更甚华人,近来到中国愈久,习染愈深,轻薄中华,夸张傲恃,其黠者,每妒人之师其技也,或秘不尽传,或为不尽力,耽延时日,恋取薪水,诡诈相师,狡狯百出。间有本非专业者,挟技售欺”[21]。为了减少误聘洋员造成的损失,清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即在使用洋员的过程中进行直接考察,无效即辞退。郑观应在分析轮船招商局利弊后指出,对外聘的船主要严格考察,“其有无功效,由管船之总办,于六个月后比较上届行驶日期之多寡迟速及用款多少,详细考核,果有成效,酌加优待,如不胜任,辞去另延”[22]。沈葆靖总理天津机器局后“将技艺未精之洋匠分别辞退,以节经费”[23]。李鸿章在得知江南制造局试办捲筒枪机器数月而无成效时,指示总办沈保靖:“限一月期,如洋枪不成,委员则罚去薪水,未士科则令将所得薪工缴出,并劄行该领事说:‘伊手艺恶劣,不顾体面,专好骗人,押回本国’,看该洋匠尚要顾脸否?仰随时察度”[24]。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凡在聘用期间显示出真实本领的洋员,清政府极为重视,要么主动开出办有成效的证明单,要么提升其职务,要么展留,或者给予各种奖赏,如英国矿师郭师敦受聘查勘湖北各矿,“该矿师于矿务、化学、绘图一切甚为熟谙,办事亦颇认真。只因所勘煤矿运道艰难,一时难以创造铁路,是以中止。……尚念该矿师于矿务熟悉、办事亦极认真,特给此单寄与该矿师知照”[25]。清政府展留的洋员亦不少,而展留次数最多者当数船政学堂教习迈达和邓罗;而给予成绩突出洋员的奖赏清政府也毫不吝惜,奖项有银两物件、职衔、顶戴、宝星、勇号、进士、封典等。有的洋员还先后获得多次奖励。

由此可见,清政府聘用有本领洋员的愿望是迫切的,各级官员选择洋员的行业标准和条件也是可行的,各种措施的采用对聘到真正的人才亦颇见成效。

二、聘用洋员应“权自我操”

鸦片战争后,外国势力正寻找机会对中国各方面进行渗透,清政府聘用洋员恰恰为列强干预中国内政外交提供了机会。对此,清政府有清醒认识。早在同治初奕就指出:各地聘洋将练兵必须做到“用洋人而不为洋人所用”[26]。劳崇光把他在广东聘洋员练兵的指导方针概括为“止令中国师外国之长技,不令外国夺中国之兵权,方为妥善”[27]。张之洞从撤遣自强军洋将所费周折中更为清醒地认识到:“查今日中国练兵诚为第一要事,惟各国皆思干预我兵权,亦是大患,大率用洋人为教习则可,用洋人大员为将领则万万不可”[28]。清政府在批准李鸿章、沈葆桢请求于磁州、台湾试办开采煤铁时特别指出:“即有需用外国人之处,亦当权自我操,勿任彼族搀越”[29]。当法国驻汉口总领事濮兰德提出铁路洋总工程师要有购料用款签字之权时,张之洞当即指出,这是“思干涉中国路权,鄙人虽极重交谊,但似无理要求何能照允”[30]。张之洞在分析了全国各学堂聘用洋员充总教习的情况后指出:“向来学堂用洋员充总教习,往往多所干预,以揽我教育之权,不无流弊”,因而主张“各处学堂总教习不宜轻假洋员,必不得已,亦宜订明归总办、监督等员节制,以限其权”[31]。以上观点虽然是清政府内部各级官员针对不同具体问题而提出的,但它们都是以“权自我操”四字为核心的。那么,聘用洋员的“权自我操”又是如何来具体体现的呢?

首先,在聘请对象上的权自我操。清政府录用洋员的条件是有真实本领,而不管它是何国人士,但列强却予以干涉。如京师大学堂成立时,德国和意大利两国驻京公使即照会总署,要求聘请德、意两国教习,管学大臣孙家鼐以“中国开设大学堂乃中国内政,……德国意国大臣似不应干预”[32]为由加以拒绝。又如宣统元年,俄国驻华公使照会总署,提出修理张家口至恰克图的电线“必须拣派熟谙电政之欧工师”,邮传部立予拒绝,指出:“派员修理电线,或用华工师,或用洋工师,均系中国自有之特权,……至用人一节,俄使未便干预,以重主权而清界限”[33]。这说明清政府把聘请人才之权视为中国主权,不容别国干涉。

其次在使用洋员上的权自我操。当第一位爱聘来华训练洋枪队的华尔“志满气骄,恐日久不受羁勒”时,清政府谕令李鸿章和左宗棠:“均须随时留心防范,俾得受我钤束,常为我用”[34]。从此以后,清政府强调,受聘洋员来华后必须听从中国官员的节制调派,否则予以辞退。这反映在清政府各级官员与洋员签订的合同内。据笔者所见20份聘用合同中,均有该洋员听从何官节制调派的条款。

第三,在提前辞退和期满撤遣、展留上的权自我操。受聘洋员如果才力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合同、不听调遣等将被辞退。萍乡煤矿局就规定:“查有不胜其任、不听指挥或矿务及工程有危险等弊未经呈报者,由总办知照总矿师,即时将其辞退。倘犯小过或不胜任则先三日知照,期满即行开除。如犯大过,即当辞去”[35]。学部颁行全国的聘用教习合同式样中也规定:“该教员如有不遵合同暨违背章程条规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检不饬,监督得即行辞退。”[36]在各级官员的坚持下,这些规定基本上得到实行,尽管有时也招致各国公使、领事的干预。福州船政局所聘管轮教习、英国人理格“教授年余,未甚得力”,原订三年的合同提前解除,“遣令理格回国”[37]。张之洞聘请的律例教习、英国人赫尔伯特“不听调度,屡违约规”,植物教习、英国人葛路模“种植未宜,毫无成效”[38],原订三年合同被提前解除,辞退回国。福州船政局铁厂工人博士巴、船政总监工达士博,因不遵约束,或遇事刁难,先后被辞退,法国副领事巴世栋出面干预,都被沈葆桢顶了回去。

三、聘用洋员乃权宜之计

清政府内部在聘用洋员问题上形成的另一广泛共识是:聘用洋员乃是一时权宜,使用华人乃经久之道。恭王奕在奏设天文算学馆的辩论中就明确指出:“请用洋人,原欲窥其长短以收知彼知此之效也,……并非终用洋人”[39]。张之洞亦认为,“中国素未讲求制造之学,故每创机厂不得不募用外国工师匠目。此本权宜应急之谋,实非经久可恃之道”[40]。李鸿章指出,北洋所购船炮枪械机器,中国素未经见,“是以不得不借材异域,雇募洋员来华教习”,但“借材系权宜之计”[41],而“所望内地员匠学其器而精通其意,久之自能运用,转相传习,乃为经久之道”[42]。

清政府内部形成这一共识不是偶然的。首先,中国的半殖民地位,决定了受聘洋员总有优越感,有的不听调遣,甚至与主管官员发生冲突,外国驻华公使、领事等有时还对中国聘请、使用、辞退洋员进行干预,这使清政府认识到聘用洋员只能作为中国新式事业的引导者,而不能作为长久的依靠力量。其次,聘请洋员的薪水等费昂贵,清政府难于长期承担。从薪水看,船政监督日意格、德克碑月薪达1000两白银,英国头等矿师布卢特年薪高达两千英镑;从其他费用看,洋员受聘来华及回国川资、住店、行李运费等都由清政府全包,洋员还免费使用清政府提供的住房和生活用具,洋员生病的药费、外出考察费全部报销。聘用洋员的高昂费用使清政府不得不从暂聘的角度加以考虑。

清政府内负责聘用洋员的各级官员在实践中从两个方面贯彻暂聘洋员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合同所订的聘用年限普遍较短。据笔者所见合同,最短者六个月,如马立师,最长者为一年,如日意格等。合同期满,如果清政府不需再留,则立予撤遣。另一方面,要求聘用的洋员必须教习华人,以达到无需借才的目的。郑观应在筹设银行的建议中就指出:“似宜仿日本请洋人之术,宜副以通西语之华人,数年间事事洞悉,可以不用洋人矣”[43]。左宗棠让日意格、德克碑所订的“保约”中明确规定:在五年内,“保令外国员匠教导中国员匠,按照现成图式造船法度,一律精熟,均各自能造制轮船;并就铁厂家伙教令添造一切造船家伙;并开设学堂教习法国语言文字,俾通算法,均能按图自造;教习英国语言文字,俾通一切船主之学,能自监造、驾驶,方为教导有成效”[44]。

综上所论,清政府聘用洋员的指导思想有助于清政府聘到有真才实学的、能够推进中国近代化事业的人才,也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内新式人才的成长,因而应予充分肯定。

注释:

[1]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96,第16册,第9117—9152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2] 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三册,第4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3]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6,第8册,第4497页。

[4] 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第18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 《郑观应集》,下册,第1047页。

[6] 张侠等合编:《清末海军史料》,上册,第109页,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

[7] 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35,第1133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0辑之692,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8] 王树枬编:《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46,第10508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6辑之465,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9]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奏议》,卷40,第2911页。

[10]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47,第10594页。

[11] 《洋务运动》,第5册,第38页。

[12] 《郑观应集》,下册,第541页。

[13]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93,第13930页。

[14] 陈旭麓等主编:《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179条,第156—157页,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5] 《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1020条,第93页。

[16]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41,第10190—10191页。

[17]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32,第9568—9569页。

[18] 《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40条,第44页。

[19]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32,第9527页。

[20] 《洋务运动》,第7册,第329页。

[21] 《汉冶萍公司》(一),30条,第52页。

[22] 《郑观应集》,下册,第787页。

[23] 《洋务运动》,第4册,第246页。

[24] 《洋务运动》,第4册,第128页。

[25] 《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369条,第392页。

[26] 《洋务运动》,第3册,第470页。

[27]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12,第2册,第1309—1310页。

[28]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奏》,卷80,第1册,第5533页。

[29] 《洋务运动》,第1册,第154页。

[30]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书札》,卷221,第15872页。

[31]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86,第13385—13386页。

[32] 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册,第68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33]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海防档》丁《电线》(二),第2838页,台湾艺文印书馆承印。

[34]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第1册,第572—573页。

[35] 《汉冶萍公司》(二),文稿,82条,第88—89页。

[36] 学部总务司编:《学部奏咨辑要》,卷4,第387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十辑之96,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37] 《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三),第929页。

[38] 《洋务运动》,第2册,第624页。

[39] 《洋务运动》,第2册,第36—37页。

[40] 《张文襄公(之洞)全集·奏议》,卷62,第4249—4250页。

[41] 《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57,第1701—1702页。

[42] 《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17,第581页。

[43] 《郑观应集》,下册,第1061页。

[44] 《洋务运动》,第5册,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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