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科学及其组成_科学论文

伪科学及其组成_科学论文

伪科学及其构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伪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伪科学的泛滥,已经成为当代文明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对科学机体、社会机体的损害,已不亚于社会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这个意义说,伪科学实际上是一种对科学的“犯罪”。要防止和惩治这种“犯罪”,就必须识别这种“犯罪”;要识别这种“犯罪”,就必须分析这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 伪科学:对科学的“犯罪”

犯罪,是一个法学术语,与不道德、违纪和违法现象统属反社会行为;伪科学,是一个科学哲学术语,与神秘学、超自然现象一起被归于反科学现象。两者虽属不同的社会现象,但就其行为本质及其后果来说,又具有相似性。

第一,伪科学与犯罪都是最严重的“规范冲突”。犯罪触犯的是刑事律令。这种律令和道德习俗、行政和民事法律相比,是最强硬的禁止性规范,是社会秩序能够维持的最后防线。无此约束,社会便走向崩溃。而伪科学背离的是科学活动最基本要求:诚实性;违反的是科学研究最基本的原则:客观性、逻辑一致性和可检验性。这是科学共同体得以形成和维持的客观基础,是从事科学活动的最低要求。没有这些规范,科学共同体就会解体。犯罪要冲破的是社会的最后防线,伪科学则是要破坏科学存在的最低条件。它们都是最严重的“规范冲突”。

第二,伪科学和犯罪都是最严重的“价值损害”。犯罪所侵害的价值既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并且程度都最为严重,是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不具备的,是最具危害性的。伪科学则割裂人类知识与客观世界之间的有机联系,损害科学的真理价值,削弱科学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它还使他人为此白白支付时间与物质成本,损害科学的实用价值。更为严重的是,伪科学使科学发展的空间缩小,任其发展便会出现这样的状况:“由于在大众文化中‘格雷欣法则’(注:即:“劣币驱逐良币”。意为两种货币同时流通,如果一种发生贬值,其实际价值低于另一种,那么后者,即良币,将被普遍收藏起来,最终被逐出流通领域,而劣币将在市场上泛滥。)之类的东西在普遍地起作用。伪科学将好科学排挤了出去”①。

第三,伪科学与犯罪都须承受最严厉的“应受之罚”。犯罪最严重地违犯社会活动规则,损害社会价值,依靠道德谴责、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已不足以弥补其罪过和警戒再犯。因而刑法就超越了道德、纪律、行政和经济法规,而给予犯罪人以最严厉的惩罚:剥夺其财产、人身权利乃至剥夺生命权。伪科学则极端地背离科学规范、损害科学价值,科学共同体也以不成文的“法律”对其作出惩罚:对伪科学处以“极刑”,终止其“科学”生命;对其始作俑者或永远排除在共同体之外或结束其科学家的职业生命。

伪科学是对科学的“犯罪”,这是针对伪科学的反科学性质进行的评价。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伪科学也是一种真正的社会犯罪。这个条件就是:伪科学在涉及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危害程度达到刑法的规定。在中国发展了十多年的“水变油”事件,以其发明人被判10年徒刑而告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因此,伪科学与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一定条件下,二者是可以相通的。

伪科学是对科学的“犯罪”,必须受到制裁。而制裁犯罪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判定。法律领域中,判定犯罪所用的工具是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理论已被人类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全部历史证明,是合理的、行之有效的。既然伪科学与犯罪之间具有诸多的相似性和相融性,那么,在科学划界领域也可以动用这一分析工具来判定伪科学。

二 “P模型”(注:伪科学,英文为Pseudoscience,本文取其词首字母大写“P”,作为伪科学的代称。 ):犯罪构成理论的借用

一行为之所以被判有罪,是因为满足这些条件:行为主体达到一定资格、客观行为被刑律禁止并且主观上又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三条件缺一不可。因而他们分别被称为: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就构成了一种判定行为性质的逻辑模型。

当人们把伪科学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时,借用上面的模型也可以认为其性质是由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共同决定的,假定这三要件依次为S、A和I,而伪科学行为是P。那么,公式表达的伪科学构成模型就是P=F(S、A、I),其中:

1)、S(主体要件)=具备一定科学素养的正常人。

2)、A(客观要件)=行为违背科学研究的一般规范。这些规范是客观性规范、逻辑一致性规范和可检验性规范。

3)、I(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指:明知行为违反规范、具有危害而积极实施。

过失指:有责任避免违规发生却因疏忽或轻信不发生而未尽责任。

这个伪科学构成模型可以简称为“P模型”, 它在理论上有以下合理性。

首先,“P模型”各要件的规定符合伪科学的表现特征。

伪科学行为是负价值的社会活动。它的主体必须受到社会的否定、批判、制裁。这是“不放任一个罪犯”的理想要求。但科学的理性与民主也要求“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就必须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限制条件和资格,就象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一定条件那样。伪科学的主体应该心智健全、有一定科学素养。具有一定科学素养才可以用科学语言、科学的形式来装扮伪科学,才能使其在科学领域获取一定生存的时间和空间。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主体(如幼童或精神病患者)一般缺乏在科学中以假乱真的能力。即使有例外,他们也无法为之承担责任。

伪科学多以自由探索和超越传统来自我标榜,意在使其背离科学规范的行为合理化。诚然,科学离不开自由与超越。但科学的自由与超越都是合规律的。自由是在游戏规则之内的“怎么都行”,超越是继承包容之上的“叛经离道”。对于涉嫌伪科学的行为必须运用科学规范进行批判:以客观性审视其经验事实,以逻辑一致性剖析其理论结构,以可检验性衡量其假说能否检验、实验能否重复。这样才能洞察伪科学“创造性”背后的虚假、矛盾和荒谬。

伪科学在被揭露之后,往往借科学失误、意外事件来自我辩护,意在掩饰其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实质。其实,科学失误与伪科学二者根本不同:科学失误是客观历史的局限所致,伪科学则纯粹由主观意识的局限而促成;科学失误是诚实、敬业的进步成果,伪科学则是欺骗、渎职的落后现象;科学失误是科学不断超越的支点,伪科学则是科学正常发展的绊脚石;在对待科学规范的意识层面上,一个表现为深层次的敬畏、肯定、认同和自觉,一个则暴露出本质性的蔑视、否定、轻视与不自觉。

其次, 总体上,“P模型”中三要件的建构也符合伪科学客观要素的构成。作为行为,任何伪科学活动都是意志与行为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活动总在一定主观态度支配下实施,主体特征是该主观态度的人格前提,而客观行为则是该主体行为的必然后果。该系统的性质就是由系统中要素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决定的。因此,“P 模型”是对伪科学系统要素特征的逻辑整合,是为打开伪科学这只“黑箱”而对其形态的典型模拟。主体要件以资格符合来框定能负责任之主体,主观要件以犯意存在确认应负责任之心态,客观要件以规范背离来描述造成损害之行为。前两者是能负及应负责任的内在背景,后者是需负责任的外部表现。三要件完整自洽又缺一不可,共同表征伪科学各要素特征及其关系。

另外,“P模型”采用“三要件说”, 而没有依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素说”,未讨论“客体要件”。这是因为:第一,虽然伪科学的确也侵害一定客体即社会关系,但这种侵害已由主体、主观和客观三要件综合反映。第二,即使客体在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那也是因为:犯罪构成在决定罪与非罪的同时,需要参照客体的不同来完成确定此罪彼罪的功能。而“P 模型”所解决的仅是伪科学之“罪与非罪”的问题。

三 实证分析:“P模型”的运用

科学史以及写不进正史的“外传”中,可以作为伪科学判定研究的案例很多。一些诸如“意念致动”、“水变油”等,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典型。还有一些仍有颇多争议,如“三曲线生命节律预测法”和“情商学”等。下面在这两类案例中各取一例,对“P 模型”作一些实证分析。

(1)巴尔的摩事件

〔资料〕1986年4月, 一篇由巴尔的摩与他人合作的论文在美国《细胞》杂志发表。论文提出“小白鼠自身抗体基因会效仿导入的外源基因结构”(简称“超级鼠”发现)。这一发现不仅为基因应用开辟了前景,更是对传统分子遗传理论的突破。许多学者虽表示质疑,但在报告中详细的数据面前无话可说。然而一个月后,论文合作者之一今加西里同一实验室的欧图勒博士指出:论文有假。理由是:原始记录表明,与论文相关的重要实验根本没做过。一场科学史上的真伪之战随即展开,人称“巴尔的摩事件”。事件历经5年,才有最终结果。1991年3月,美国科学求实办公室凭借联邦机构的司法证据,作出“宣判”:“超级鼠”发现是伪科学,其部分重要数据是今加西里编造的。

“超级鼠”的伪科学性质,已由事件的历史进展最终揭示,我们运用“P模型”对事件进行逻辑分析也能作出相同判断。

本案所涉主体巴尔的摩与今加西里都是资深科学家,前者还曾荣获诺贝尔奖金。他们有责任承担遵循科学研究规范的义务。

而客观上,今加西里却编造数据,虚报发现,这是典型的作伪行为,直接背叛了科学的客观性要求,显然是伪科学行为特征。

在主观上,“发现者”明知其行为是科学规范不容许的,会损害科学尊严、破坏科学秩序,却有意识有目的地去冒险,是“明知故犯”。

遗憾的是,巴尔的摩这样的科学大家在重要论文发表前,没能仔细审核实验数据。这是未尽责任的过失表现。他虽然不是作伪者却必须承担署名者的责任。特别是在事件后期,在事态日见明朗时,他为了名誉地位,采取压制报复揭发者的手段,参与骗局的维护,也难避故意之嫌。

(2)三曲线生命节律预测法(简称为“三曲线预测法”)

〔资料〕三曲线预测法是以生命节律的研究为基础的。本世纪初,一些学者先后提出了人体体力、情绪和智力的周期存在。这些周期分别为23天、28天和32天。三曲线预测法的创造是:将三周期数学化为三条正弦曲线并三位一体地组合在一个平面坐标系中。三曲线从0 点出发向右延伸,横轴以上为高潮日,以下为低潮日。与横轴相交点称临界日,两曲线或三曲线临界日的重合称为双危险日或三重危险日。该方法使用简便,只需报出生日及想预测的目标日,再套用公式即可。(见〈生物节律与安全〉,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该方法与计算机结合后,就更富魅力,甚至能解决最佳怀孕期问题(见‘最佳妊娠期计算机预测系统研制成功’,〈光明日报〉87年10月1日1版)。

这一方法到底如支持者说的是科学的结晶,还是怀疑者认为的是伪科学怪胎呢?我们试以“P模型”分析之:

主体上,三曲线预测法的创造者及仿造者们,多是生物学家、医生。又都打着时间生物学的旗帜。他们有权利提出科学上的创见,同时也有义务按照科学的约定“出牌”。

而实际上他们是怎样“出牌”的呢?首先,三曲线的组合与客观事实不符。人的体力、情绪和智力是相关、非线性影响并受外因扰动的,因而相应的每条曲线难以在一个平面坐标上确定得出,更无法正确得出组合后的三曲线形状。其次,该方法的证明中多以总统、明星为例,进行不正规的统计,这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再者,该方法无法得到检验。在支持三曲线预测法的报告中,相当事例不是没有出处就是含混模糊,无法检验真伪。可以看出,该方法客观上与科学规范存在诸多背离。

有规不依、有责不尽,置科学的事实与逻辑要求于不顾,这表现出主体在沽名钓誉、谋利求财动机之下的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

因而我们可以判定:三曲线预测法不是什么科学的结晶,而是伪科学的怪胎。

四 历史读解:现实建构的基础

科学划界的争鸣史经历了从一元标准到多元标准的发展过程。逻辑主义者们给出了绝对的标准,卡尔纳普、石里克等人的标准是证实或高概率证实;波普提出了证伪标准。历史主义者给出了相对的标准,库恩主张的是释疑活动;拉卡托斯则提出合理评价。他们的判据都是单一的,因此其主张都可被称为一元主义。在经历了费耶阿本德、劳丹等代表的消解主义没有标准的“再启蒙”运动后,萨加德、邦格代表新历史主义提出了多个判据的划界模型,他们被称为多元主义者。

从进一步辨识伪科学的角度看,一元主义到多元主义所能提供的借鉴,不止是判据单位的增多,在划界的目的、对象,到主题、原则等方面,这一认识历程更可以给人们以启发。

首先,划界目的转变,明确了认识伪科学的立场。一元主义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寻求科学的本质之解,他们的划界标准实质上是科学的接受标准。“伪科学”一词,在他们的语境中往往成了非科学与潜科学的代称。波普、拉卡托斯就将精神分析学和某些社会科学理论称为“伪科学”②。这就模糊了对伪科学的价值判断。多元主义者的划界目的是要清除伪科学的危害。因为伪科学“并非可以通过循环处理就变得是有用的废物,他们是思想的病毒,可以侵袭包括普通人在内的任何人,使整个文化瘫痪并使之反对科学研究。”③多元方案确立了否定伪科学的鲜明立场。

其次,划界对象的拓展,增强了伪科学的可透视性。一元主义的划界对象是语句或理论,多元主义则将之拓展为科学实践活动。萨加德和邦格分别称之为“领域”和“知识领域”。由于将对象定位于实践,多元主义关注到了伪科学活动的主体和主观方面的因素。邦格认为伪科学的主观方面,包括了主体因权威、教条或轻视真理价值造成过失的因素,以及“在必要时使用欺骗手段”④的故意可能。这样伪科学之“伪”就有了完整的意义:既是作为科学赝品的“非真理之伪”,又是作为科学的假冒活动的“非诚实性之伪”。于是对伪科学的认识既是从主客观全方位的透视,又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再次,“审判”原则的更替,更符合科学的民主精神。一元主义的话语对象似乎是所有作为“产品”的理论。也就是说,所有的理论都有“犯罪”嫌疑。符合了标准才能证明理论是科学的,是无罪的;无法证明则就是伪科学,就有罪。这就像是某些社会所施行的“有罪推定”的司法审判原则。多元主义的对象则仅限定在“声称自己是科学的领域”⑤。于是划界的范畴由一元主义者的二个(科学与非科学)细化为三个,即科学、非科学、伪科学。对一“领域”性质的判定,也以科学或伪科学的特征模型来直接判断,在作出“判决”之前,该“领域”既不是科学也非伪科学,大家都是“无罪”的。这就像是“无罪推定”原则。其体现了科学的民主与宽容。

可以看出,多元方案在理论上更加成熟,在现实中更有可操作性。但同时它也并非完美。比如其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就不够合理。多元方案认为伪科学活动的主体是一些“缺乏系统教育的人”⑥或是“不进行科学研究的信徒”⑦。而现实中,使“智力遗传决定论”和“春化主义”等伪科学盛极一时的,正是西里尔·伯特和李森科这样的科学家。伪科学家们正是因为初懂甚至精通科学,才能在不同程度上规避“科学自我纠正系统”的监察。因而对伪科学主体科学素养的规定应该是“向上”的,即达到一定科学素质水平。并且主体具备了一定科学素养也是具备承担伪科学之“罪”的“责任能力”的基础……

伪科学与科学的区别是复杂的。正如学者加德纳所说的,它们中间要经历一个黑白掺杂的“灰色地带”。但黑与白是应该也能够区分开的。对科学划界史既借鉴又批判的解读,就有助于人们进行这种区分并建构新的划界方案。当然,这种建构仅是实体上的确认,在现实中实施还有待设计包括“回避制”、“辩护制”、“合议制”等规则在内的程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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