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准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贸易论文,标准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品标准,是就标准的对象和名称而言的。所谓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因此,标准按其不同情况,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一、标准及产品标准的分类及其应用
1.按其性质分类,可分为:
(1)技术标准——衡量技术指数、技术水平和技术档次的准则和依据;
(2)管理标准——衡量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准则;
(3)操作标准——规范操作行为的准则。
2.按标准的对象和名称分类,可分为:
(1)产品标准——衡量产品有用属性的指标或指数或其他性能的准绳;
(2)卫生标准——测定卫生状况的指针;
(3)检测标准——用来检测的基准;
(4)工艺标准——生产、加工、制造或其他过程的工艺要求标准;
(5)包装标准——对产品的包装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材质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其中包括: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内包装、外包装、大包装、小包装等等。
3.从层级来分,可分为: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行(颁布)的标准;
(2)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一般标准前均有"GB"字样;
(3)行业标准——行业中适用的标准;
(4)地方标准——省以上行政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
(5)企业标准——企业内部执行的,通过一定程度和手续由标准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
4.从标准的实施强制程度来分,可分为:
(1)强制标准——法律、法规强制执行或强行推行的标准,一般以安全、卫生、公共事业或环境保护的标准为主;
(2)试行标准——亦称暂行标准,它是一种过渡型的替代性标准;
(3)推荐标准——亦称非强制性标准,无强制特性。
从标准的分类和定位,我们不难发现,产品标准其实就是产品和重复特性的概念的统一规定,以其特性、特征、技术指数和技术要求及其综合成果为基础,经主管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衡量产品优劣的尺度和准则。就这个意义而言,产品标准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定义产品标准,另一类是非定义产品标准。
定义产品标准,是业已存在的,有一定文本的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其中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这在商品流通、交接、销售、检测、运输、保险、仓储等诸多环节中被广泛应用。产品标准,在当事人应用之前,对当事人无一定约束力,但一经援引,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处理争议的对产品的惟一衡量标准。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除了准确掌握引用产品相应的标准外,还必须考虑到产品的非定义标准。
非定义标准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时,买卖双方或其他贸易关系人为了货物的交接、验收或诉讼等要求而确定的商品标准,俗称“约定”标准或“合同”标准。这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以后所特有的流程性标准,并不重复发生,而且此合同不能类比为彼合同。这种对产品的量化标准是在合约成立时双方共同磋商协调一致的,因此,合约一经成立,其产品的量化标准就构成了对双方的约束力。这种标准的设立,在国际贸易中是经常的,普遍存在的。这是由于产品在销售、使用中层次不同,对象不同,用途不同,环境不同导致了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习惯。
在国际贸易中,商家开拓市场,赢得市场,靠的是质量。而“质量”的概念是通过产品的标准来衡量的,其中一个重要规则就是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如果优质低价,就会出现“质量过剩”,造成质量成本大于销售价,给企业带来损失,相反,如果质量太差,就会出现“质量不足”,构成企业形象的失态,就有被市场淘汰的危险。因此,买卖双方对合同中产品的质量标准都是慎之又慎的,往往通过双方订立协议的方法加以确认,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质量协议标准。
质量协议标准一般应具备如下要素:
1)明确本标准是××合同项下的产品质量协议;
2)明确质量指标及检测方法;
3)列明缺陷类别;
4)注明检验机构及证明效力;
5)由贸易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注姓名和日期。
签订质量标准协议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涉及安全、卫生、公共事业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无强制标准的除外;二是合同标的物不属假冒伪劣商品。在合同订立产品质量协议标准时,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检验依据时,如果标准中对产品质量有分等要求的,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一般按标准中规定的一等品要求衡量。合同约定使用企业标准或其他“技术条件”作为检验依据的,检验机构或检验行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必须是经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标准号的为有效标准,未经备案,但经买方确认的亦为有效。在信用证结汇的贸易中,如信用证对产品质量标准与合同约定不同时,检验机构执行信用证的质量标准。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的要求,信用证一经开立,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按照通常的解释(合同法规定),后一份合同,可以否定前一份合同,这是常识范围的问题。另外对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向国外总公司或母公司作贸易性交货经海外总公司分销世界各地的,可由国内分设公司与海外总公司签订交货验收协议,作为货物交接和检验机构第三方检验依据。
样品作为非定义性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具普遍的指导意义,尤其在“三来一补”贸易中,样品是国外提供的,它既是生产、加工、制造的惟一标准,也是货物交接验收的惟一标准。产品与样品相符,即为合格产品,反之,则为不合格品。另外,在凭样成交的国际贸易中,样品亦是生产、加工的标准,同时也是检验的依据。在这种凭样成交的买卖中,“样品”必须是成交的确认样,而不是别的什么样品,它既不是这样的样品,也不是回样的样品,更不是未经确认的来样的样品。因为只有通过双方确认,协商一致,才能作为货物交接和验收检验的标准,样品的确认和其他产品标准的确认一样,一经双方确认,就有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能,这是不容置疑的。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产品国际标准化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是当今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三大组织,这些标准化组织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他们构成了世界标准化运动的趋势和方向。
2.产品标准将构成新的非关税壁垒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在各国关税税率逐步下调的同时,非关税措施对贸易造成的壁垒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尤其西方欧美国家,竭力推行所谓先进的“产品标准”,以达到构筑其非关税壁垒的目的。因此,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进行国际间的产品标准交流意义极大。这不仅能及时了解标准化状况,获取各种科技信息和情报,同时也能及时反映我国意见和建议以达到产品标准的制订和出台朝着有利我国的方面转化,为冲破技术壁垒,将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增添活力。
3.中国的企业对国际标准要有更多的关注
自从1957年和1978年我国分别加入了IEC和恢复ISO合法席位以来,我国在这两个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中拥有了提案和参与起草、表决的权利。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不断接轨,中国需要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尤其我国的大中企业,对国际产品标准要有更多的关注,这是打开和扩大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在国外,尤其发达的国家,企业标准普遍高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国外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非常高,一些颇具实力的企业,还积极寻求将自己的企业标准转化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以达垄断和统治这个产品的目的。事实上,目前国际采用的所谓国际标准,很多都是国家标准或某一企业的企业标准转化来的。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企业产品质量的量化准则,对企业产品走向市场至关重要。
4.要充分利用“标准守则”的原则,制订切合我国国情的各类标准
“标准守则”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文本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的一大贡献。根据这一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制订技术标准和法规时,可以利用即使在国际上存在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采用的灵活性,并可以要求发达的国家不能在技术标准方面提出与我国的经济发展、资金和贸易等方面不相适应的标准。同时还规定,各国制订有关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和检验制度时,需要提前6-8个月通报有关签字国征求意见。这是法规实施前的必要准备和缓冲时间。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和有区别的待遇原则,协调我国东西部之间经济发展步调,加紧对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研究,加紧地理标志和标识的研究,加紧进口商品原产地判定标准的研究,以制定和颁发对我国有利的各种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