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民族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发表的民族政策研究方面的论文较多,显示出民族政策是从事民族研究的学者们和具体的民族工作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研究
民族法制建设是仅几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今年仍然有不少此方面的文章发表。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础,但由于该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因而目前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提议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文章很多,今年也不例外,仍然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有代表性的主要是:刘凤健《对修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思考与建议》(《民族论坛》1998年第2 期)在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之后,认为自治法的有些内容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因而应该进行补充修改,主张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制定的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民族自治市的法律地位等内容纳入自治法,同时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方面的规定等。杨国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地区建设发挥更大作用》(《民族工作》1998年第2期)则认为应删去自治法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派生出的内容,按照“三个有利于”来发展民族经济;应像沿海特区一样给民族地区予优惠政策;完善国家帮助、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条款,以及自治地方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的有关条款等。
在关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对如何构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体系进行了研究。如王平《略论调整和健全民族法体系结构》(《民族论坛》1998年第4期)即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认为目前有人提出的我国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制体系结构并不完备,因而提出了再制定《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帮助法》,形成“一根本三主干”的民族法体系,将使我国的民族立法工作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并认为制定这一法律有《宪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民族地区的发展也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国家帮助法律制度;将国家帮助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分离单独成法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国家帮助制度的发展;有利于专业法律对民族问题的认定,也有利于解决诸如民族地区发展和部门利益冲突之类的老大难问题等。
教育日益成为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可否将民族教育政策纳入法制化轨道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且民族教育立法一直是近几年学者们呼吁的问题。米仁顺《民族教育应尽快立法》(《民族论坛》1998年3期)不仅对民族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民族教育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程序和方法等进行了阐述,而且认为制定民族教育法是一件复杂具体而又具时代意义的工作,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希望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
宗教和少数民族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和区域自治法虽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宗教问题、宗教工作作了原则规定,但一直没有单独的宗教法,对此张文山、乌尼日《试论我国宗教法律制度》(《广西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认为应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民族宗教法律制度, 包括制定中国民族宗教法;修改法律,增加有关侵犯民族宗教信仰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的条款;对一些历史形成的有特殊意义的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制定专门的单行法予以认定;明确民族宗教司法的管辖范围,加强执法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制定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也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夏骏《谈谈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问题》(《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 年第2期)则认为要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其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刘大友《“未实行区域自治少数民族”辨析》(《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年第3 期)则是针对民族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中经常出现的“聚居”、“杂居”、“散居”等用词进行了探讨。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作出了科学的定义,给我们制定和保障“未实行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提供了依据。“未实行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是一个法定概念,有其确切的含义,包括11个没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以及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民族乡、民族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也包括在内。因而制定“未实行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调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以外的所有民族的关系,保障他们的权利,并促进他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作者认为如何理解聚居、杂居、散居的词义是起草“未实行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至关重要,但却认为目前所使用的,包括法律条文和各级政府文件经常出现的“聚居”、“杂居”、“散居”不是科学的法定概念,其界定不清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应以“未实行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取而代之。
我国的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在西部地区,因而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实际上也就是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汤唯《西部法制建设之我见》(《民族团结》1998年8期)对我国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进行了探讨。 认为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形成完备的立法理论与立法体系,做到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有法可依,是西部法制建设的首要因素和前提条件;推进政体改革,保障执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于社会实践,正确处理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西部法律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核心要件;废除传统的落后观念习俗,形成知法、用法、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西部实现法制的社会背景与主观基础;通过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保障国家统一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法律秩序,是西部法制建设所担负的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适应法律国际化区域发展的客观需要,面对中亚、东欧、西欧开放,在周边国家法律关系构造领域开拓进展,是加快西部法律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时代趋势;营造学术氛围,进行学术创新,加强研究深度,造就合格人才,是西部法制进化的内在动力和思想渊源。
法的制定是为了实施,王允武《试论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1 期)则着重探讨了我国民族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存在的问题。认为,监督机制呈现多样化,有来自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人民政协、其他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诸多方面的监督。目前民族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认识上存在的问题、民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民族立法滞后的问题、民族立法缺乏违法责任及制裁制度、执法机关和人员素质的问题等影响了民族法的实施效果,建议增强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民族法制观念、健全监督系统、明确监督标准和准则、完善审查监督机制和实施争议解决机制等。
关于民族经济政策研究
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诸多经济政策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满足经济政策也面临着改进与完善的问题,以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温军《中国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演变与评价》(《民族研究》1998年6期)回顾了中国政府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改变民族地区贫困落后面貌而制定的一系列极富时代特征的民族经济政策,并将其分为特殊照顾政策、产业发展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开发联合政策等四种类型。优惠政策是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点低、文化教育落后人才极为匮乏而制定的,包括财政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人口教育政策等。产业发展政策包括工业发展政策、农业发展政策、民族贸易政策等。开发扶贫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制定的,除享受一般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之外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实施特殊的开发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等。以经济联合政策、对口支援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等组成的开发联合政策等。作者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数据分别进行了评估和分析,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多数形成计划经济时代的民族经济政策,其保证执行程度不断降低,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和挑战,亟待巩固、调整、改进与完善,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
全泰律《民族产业政策, 重在制定, 贵在实施》(《北方民族》1998年第2期)在对我国民族产业政策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认为, 调整民族产业政策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需要,也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要做到提高实施民族产业政策的自觉性,用足用活现行民族产业政策;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做好产业发展规划;调整结构,培育壮大支柱产业,尽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林乘东《中国扶贫战略的演变与反思》(《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则对我国的扶贫政策的实施过程进行了回顾, 认为1978年以前为平均分配加社会救济式扶贫战略实施阶段;70年代末—80年代中期为经济增长加社会救济式扶贫战略实施阶段;80年代中期以后为开发式扶贫战略实施阶段。并认为目前随着扶贫进程的推进,我国的贫困类型已经发生了变化,素质型贫困所占地位越来越突出,因而从区域开发战略向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转化,把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的国民素质,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多重分割,改善劳动力配置,促进经济机会的平等竞争作为新的扶贫战略的核心。
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问题研究
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关键,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保障,因而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宋斌《跨世纪民族干部管理机制论》(《民族》1998年第3 期)认为跨世纪民族干部管理的流程可抽象为“进、定、管、出”四步曲,其中“管”即使用管理是核心内容,其容量大、环节多、程序复杂、方式灵活多样。大致涉及考核,即从德、能、勤、绩入手,对民族干部工作的绩效、质量进行评估;升降任免,即通过考核对民族干部的职务进行调整,使之“适才适用、适人适职、能级相称”;调配与流动,即从岗位需要出发,建立最优化、最合理的民族干部结构体系;培训,即通过培训使民族干部适应生产力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技术落后、知识陈旧而亟待更新的需要,以及晋升、转岗、所需的专业知识的需要;奖惩,即奖优罚劣等。跨世纪民族干部管理机制的功能从纵向上看在于对过去的发掘和认定,对现在的总结和抽象,对未来的预测和探求,进而揭示民族干部队伍和民族干部管理的运动规律。从横向上看,具有启用的功能,即对民族干部的考试、选拔、录用所产生的功能;更新功能,即对民族干部的更新、民族干部观念的更新、民族干部知识的更新、民族干部素质的更新所产生的功能;监控功能,即通过对民族干部进行监督,控制所产生的功能;激励功能,即通过奖励发挥民族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推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髯夫《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几点思考》(《 民族团结》1998年第3期)认为,面对今天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应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民族地区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要求少数民族干部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民族观和宗教观。其次是要求少数民族干部不仅要有政治头脑,而且要有经济头脑;不仅要有行政能力,而且要有专业水平;不仅要有区域观念,而且要有全局观念;不仅要有国内眼光,而且要有世界的战略眼光。即尽快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是工作和时代的要求。第三要注重中高级干部和各种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同时采取培养与选拔相结合、使用和教育相结合、数量和质量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办法,全方位、多层次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关德胜《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要把好六个环节》(《北方民族》1998年第1 期)则认为,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须把好广泛推荐、深入考察、精心筛选、勤于培养、善于任用、严格管理等六个环节。安洋《影响少数民族年轻干部成长的主观因素探析》(《民族工作》1998年第2 期)则认为政策水平和理论修养相对不够;知识结构单一,补充吸取新知识、新信息不够;工作思路不广,视野局限;奋斗目标不明确,自信心不足等是在主观方面影响少数民族年轻干部成长的主要因素。
有些文章则是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阐明了对民族干部政策的认识。韩有峰、孟淑贞《关于黑龙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情况的调查报告》(《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年第4期)、 吴志平《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贵州民族研究》1998年第1 期)都是通过调查认为黑龙江、贵州的少数民族干部状况都存在着数量不够、文化素质不高、专业技术干部少等问题,并进而提出了有关的对策,尤其是吴文提出了一个为人们所忽略的问题,即在少数民族地区既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但又不要把比例绝对化,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并且要注意调动汉族干部的积极性,发挥汉族干部的作用。何晓媛《关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现状、问题及培养措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第1 期)则通过分析目前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培养民族干部要站在战略高度予以重视,只有立足于现有干部素质的提高,着眼于后备干部的选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担当跨世纪的重任。
关于民族教育政策研究
知识经济的提出将教育提到了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从一定程度上讲民族教育的发展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因而民族教育政策也成为学者们日益关注的热点。
王铁志《新中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民族教育研究》1998年第2期)是一篇全面系统研究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专论。 该文认为这些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以“文化大革命”和先后召开的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为标志,可以分为五个历史阶段。自1949年至1956年是开创阶段,主要是确定了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对民族教育采取了各种的优惠政策;1956年至1966年是曲折发展阶段,民族教育受到了“左”倾思想的冲击,但1961年始,国家针对民族教育中所存在的忽视民族特点的倾向进行了纠正,重申了民族教育的各项政策,民族教育在曲折中仍有发展;1966年至1976年是遭受干扰的阶段,因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民族教育工作受到了严重干扰;1978年至1984年为恢复和发展阶段,国家有关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恢复,并根据新时期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特点又制定了一些新的具体政策,丰富和发展了民族教育政策的内容;1985年至1997年为体制改革阶段,民族教育的发展任务和指导方针更加明确,基本原则得以确立,民族教育也得到了空前发展,但也指出民族教育政策中运用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新的方法制定的政策仍显不足,政策的法制化程度不够,立法、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进而认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仍然是一个值得深探讨的大问题。
其他文章也对我国的民族教育政策进行了探讨,但多不如王文全面系统。如霍文达《论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地位、方针和政策》(《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3 期)认为民族教育是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和提高民族素质的根本大计,是实现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发展民族教育必须正确处理国家扶持和自力更生、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开发、民族教育和宗教的关系,同时还要做到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重视民族语言文字,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扶持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内地高等学校与边疆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之间的对口支援协作关系等。
关于民族语言政策的研究
民族语言政策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布《中国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民族研究》1998年第6 期)是近年少有的研究我国语言政策的文章。作者认为中国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制定的,并在具体分析民族与语言的关系、双语人及文字情况的同时比较全面地阐述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的语言观,进而归纳和总结了中国的对汉语政策和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对于中国的语言规划,作者从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语言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创制和改进等方面对中国的语言规划进行了阐述,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观点,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有一定参考意义。
新时期民族工作探讨
民族工作是民族政策实施的过程,也是民族政策成败的关键。陈虹《深入贯彻十五大精神把民族工作全面推向新阶段》(《民族团结》1998年第6期)是在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该报告对十四大以来我国的民族工作作了全面的回顾和总结,提出了1998年民族工作的八项主要任务: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搞好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调查研究,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工作;励精图治,高效廉政,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等。实际上这些不仅是当前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而且对今后的民族工作也极富指导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规模不断发展,城市的民族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聂健全《试论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与作用》(《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对此作了探讨。认为城市民族具有结构的多层次、 数量的不稳定、居住的分散和聚居、风俗习惯的融合、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民族意识的强烈、民族问题的多发和敏感、民族关系的复杂等特点,并认为城市民族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不但涉及民族问题,而且也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等问题,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一是要明确城市民族工作的任务,二是要城市特殊的功能,面向全国为民族地区服务。
县改市是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现象,也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了民族自治地方,为民族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龙晔生、朱朝晖《自治州县改设民族自治市初探》(《民族论坛》1998年第4 期)认为:自治州县改设民族自治市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设立民族自治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邓小平理论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应用,是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的。
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评价
将我国的民族政策置于世界的范围内,从和其他国家的民族政策的对比研究中来评价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温起秀《中国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一文的最大特点。 该文将世界各国的民族政策分为四种类型:1.限制发展型。认为限制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歧视甚至实行非人道的民族灭绝,是这一政策的最大特点,种族隔离、种族灭绝、民族歧视等政策是该类型民族政策的典型代表。2.放任自由型。认为该类型的民族政策表面上对少数民族不加干涉、任其自由发展,每个民族成员可依靠自己的才能和自我奋斗获得相应的发展机会和社会待遇,但实际上少数民族依然受到社会上的种种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仍处于社会的最贫困阶层。属于此类型的民族政策主要有民族同化政策、民族文化整合政策、多元文化政策等。3.消极保护型。认为该类型的民族政策主要表现为强调各民族的平定,实行某种程度上的民族自治或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但并未实行真正的平等。现行的土著保留地制度、民族自决权,、民族联邦制等之类的民族政策即属于此类。4.积极促动型。认为积极促进帮助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等全面发展,使各民族和睦平等相处,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民族平等,努力消除各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推进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现代化进程,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以切实维护国家的完整统一,确保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和发展,是这一类型民族政策的主要特征。实行此类型民族政策的国家主要是中国、西班牙等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者并进一步认为中国的民族政策的完备程度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也是最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典范。
关于民族政策学研究
将民族政策作为研究对象,探讨民族政策在制定、实施中的规律,从而为我国的民族政策决策服务是近年学者们关注的热点,甚至有些学者提出了“民族政策学”的命题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今年发表的有关民族政策学方面的文章主要有红波《民族政策简论》(《广西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 杨华《关于在民族工作中研究制定政策的几个问题》(《北方民族》1998年第2期)等。前文认为,民族政策是政治主体为规范国家范围内的民族事务而采取的策略、准则和措施,其本质是统治阶段利益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制定民族政策,用以保护、满足一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同时抑制、削弱甚至打击另一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完成利益分配,规定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新的利益结构,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的发展。民族政策具有综合系统性、政治敏感性、对立统一性,影响深远性等特点,其过程包括民族政策制定、执行、评估、调控等四个阶段,要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关系、国际形势等的制约,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关系、国际形势的发展起作用。后文则认为研究民族政策最主要的工具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制定政策必不可少的步骤是政策分析。政策可以分为目的型和手段型政策、改造型和调整型政策、对策型和引导型政策、顺序决策型政策等。政策的标准因政策的不同而有差别,但我国民族政策总的标准原则则是一致的,即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促进民族平等、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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