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的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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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这是我党,总结历史正反面经验,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有了重大进步,开始了从“以党治国”向“以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变。

讲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位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或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治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作为执政党有无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的意识,能否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现法治的决定因素。作为党委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组织部门,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和影响力,带头依法办事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示范作用。鉴于此,革除事实上存在的“人治”问题,通过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法律体系,使组织部门自身建设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显得尤为必要。

1.建立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是组织工作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组织工作本身政策性、法规性比较强,注重按规章制度办事。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在形成一定的工作规律中系统认识后,必然从法规建设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2.建立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是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组织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各界的希望和要求高。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愿望,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就必须构建合理有序的组织工作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事,按制度办事,从而取信于民,维护和保持组织部门的良好形象。

3.建立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是提高组织工作水平的需要。法律相对于其他执政方式和手段而言,最具稳定性、连续性,最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可监督性。组织工作要真正提高水平和质量,必须克服盲目无序、见子打子的工作状态,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靠制度的稳定性、规范性来指导工作,排除社会干扰,进入按制度、按政策办事的法制轨道,是行之有效的根本途径。只有依靠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组织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4.建立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是做好新世纪组织工作的需要。世纪之交的组织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发展机遇,也有风险和挑战。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挥好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就必须从制度上、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组织部门的职能职责,使组织部门在制度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办好自己的事情,更好地适应新世纪的新要求。

5.建立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正逐步建立健全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目前已制定的法规还主要集中在经济工作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而政治领域,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影响巨大的组织工作领域,法规建设还是一个薄弱环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要求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政治上、制度上、法律上为之提供组织保障的呼声越来越迫切,因此组织工作的法规建设也应当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好。

组织部门作为党委的核心部门,建立科学的法律运行机制,不仅非常有必要,而且也是完全可能的。

第一,组织部门有严格按政策制度办事的优良传统。组织工作的政策性极强,组织部门长期以来形成了坚持按制度和政策办事的好传统,为构建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组织部门有严格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为党委的核心职能部门,组织部门纪律要求严明,绝对服从党的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因而在法规制度的遵守执行上具有得天独厚的工作优势和便利条件,这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组织部门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组工干部队伍。组工干部政治敏锐性强,忠诚党的事业,作风正派,社会声誉较高。因此构建组织工作法律体系、在组织部门易于得到广大组工干部的拥护和支持,保证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落到实处。

第四、有组织工作体制上的保证。组织部门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权威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配合,从而保证政策法规逗硬,落实到位、使从上到下容易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当然由于组织部门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建立法律运行机制,也容易受到一些干扰。同时,由于组织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人,而每个人的情况又千变万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时随机性甚至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政策法规定形变样的现象。此外,有的组织工作法规仅限于党内,对全民并没有普遍约束力,因此,法规效力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的同志对建立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有这样那样的担心和疑虑,怕组织部门因此受到约束,地位下降,失去威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组织工作法规制度建设构成了一定的心理障碍。

当前组织工作法规制度建设的一般现状

总的来说,组织部门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已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良好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接受“文革”的惨痛教训,根据党所处的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特点的变化,大力加强组织工作制度建设,制定了大量的制度、纪律和条例,有的已写进党章等党规党法。有的已转化为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确立了组织工作制度建设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如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等。

二是形成了一定的组织工作运行规律。如按工作制度、按法律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少数服从多数;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对面上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先行试点,典型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深化等。

三是建立了一套良好的组织工作制度。首先是以党章为依据,从党内建立了一系列组织工作制度,如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基层组织(包括机关、学校、街道、企业、农村等)工作条例;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其次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建立了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劳动法等等。

四是建立了组织工作考评、监督、约束制度。如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若干行为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选拔任用干部责任制、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制度、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等。

总之,组织工作法规制度建设正在逐步向好的方面发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①制度的制定和实行还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没有在已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形成一个科学的法律运行机制。尽管针对各种复杂情况制定实行了许多具体制度、纪律和规定,但是这些具体制度之间还缺乏科学的配套和衔接,有时甚至发生具体制度互相矛盾、互相脱节现象,因而由于过于琐碎或者难以执行而流于形式。②一些根本性制度(如民主集中制)过于原则、抽象。因而常常使对制度、原则的解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往往出现对制度的理解执行随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的现象。③制度制定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还不相适应。一些法规制度与新形势的新要求相比,已明显滞后、脱节,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或需重新制定新的法规,还有的组织工作领域法规建设还是一个空白,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④在制度的监督落实上刚性不够、惩处不力。一些制度的效力、刚性、可操作性与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比,约束力明显较弱,难以真正有效地约束党员干部言行,在实际贯彻中事实上也没有严格执行。同时对违反法规制度的惩处也偏重于说服教育,失之于宽,处分不严。

对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的基本认识

构建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组织工作的安排部署上要有法律依据。要坚持以法律的眼光、观点来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认识问题,以法规制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事出有因、思之有理、行之有法。

2、在组织工作推进过程中要自觉用法规制度来调控运作。要按照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按照法规制度规定的范围理事,不能超越程序、超越职权。做到合理合法,有根有据。

3、在组织工作的成效检验上要用法规制度来评价衡量。所有的工作绩效都要以不违法为前提,凡违法的均不能视为有效成绩。对超越职责权限范围的人和事,要用法规制度来约束、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树立法制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4、在与社会的联系中要用法规来协调处理。组工干部在各项工作交往中要坚持带头依法办事,对违法的事要敢于抵制和纠正,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组织部门的良好形象,维护组工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

组织工作法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审时度势、统筹兼顾,既要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传统、又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整体考虑,科学运作。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在组织部门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组工干部要成为全社会维护法治、推进法治的模范和带头人,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和民主精神,形成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法律至上的氛围。

2、要着力提高组工干部的法律素质。只有培养一支政治过硬、思想坚定、法律观念强、法治素质高的组工干部队伍,才能使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落到实处。当务之急,应充实一批懂经济、懂法律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级组织部门,完善组织部门的素质结构,为深入开展法制建设奠定基础,充实力量。

3、要抓紧进行组织工作立法研究。首先要对已形成的组织工作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要及时废除,有合理成分但内容不够完整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实践中尚属薄弱环节的要及时建立健全,填补空白。要通过立法推动组织制度改革的深入,巩固改革的成果。对长期以来形成的组织工作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对经实践证明为成功的改革成果,要通过国家立法或党内法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成为国家意志或全党的意志,使之具有普遍的经束力。

4、要加强与人大立法和政府司法等部门的联系。组织部门既要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的法规体系,又要注意与有关立法、司法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协调,接受宏观指导。

组织工作法规建设应达到的目标或检验其是否健全的标准,应当是:整体构建、相互配套、科学合理、约束有力。为此,在构建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既要注重配套完备,又要防止繁琐过滥。各项法规制度应当互相补充、环环相扣、配套衔接,形成一套科学严密的完整的法制体系。新的法规与现行法规也要相互衔接,对不够成熟但实际工作迫切需要的法规可先试行,待在实践中完善后再正式发布。

——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组织工作牵涉面广,管理对象千变万化,要把各方面的制度和法规都建立健全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当务之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选准法规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做到“眼高手低”,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既要自成体系,又要与社会法律体系接轨。按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的规定,组织工作法规应当是国家法律在党内贯彻的保障性载体,而不是游离于国法之外的另一套价值系统。因此,组织工作法规也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接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并充分体现公开监督、权力制约等现代法治原则和精神。

——要确立组织工作法规制度的权威至上性。组织工作法规制定一定要有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监督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要尽可能减少弹性,加大惩戒力度,使组织工作法规制度具有个人意志不可违抗和僭越的最高权威。这里必须确立一个基本观念,法规制度首先是全党依共同意志来约束党的领导干部,而不是首先用来“管”一般党员的。因此、凡是依个人意愿擅改党纪、党规的都必须被视为对全党意志的冒犯,并要无一例外地受到追究和查处。

——要严格组织工作法规制度的制定程序。制定组织工作法规,应主要限于省级以上党委及组织部门,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组织工作法规,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组织工作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构想

组织工作法规建设总的目的是要改变人治模式,创制出一套与国家的法治管理,与党的依法执政领导相适应相衔接的组织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包括有关的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为此,初步设想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1、在组织部门职能职责上,应建立《组织工作法》,明确规定组织部门的地位、职能、权限,把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党政领导队伍、党员队伍、知识分子队伍等职能具体化、法制化,从而增强组织部门的权威性,加大组织工作依法办事的力度,保证组织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既是各方面矛盾的焦点,又是整个组织工作法规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①应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修改后上升为刚性较强的法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公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并相应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选人失误责任追究制。

②要进一步拓宽依法管理各类干部的实施渠道,建立和完善与干部能上能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如: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制和任职年龄限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制,通过立法对竞争上岗的层次、数量、具体范围、程序、方法以及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弹劾制、回避制、引咎辞职制,使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硬性约束和常规制度。

③在监督制约机制上,除要加强组织、执纪、执法部门对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及任职使用期间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外,还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研究发展民主的新方法、新途径,如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任前公示制、政务公开等,增加选拔任用处置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④在人大选举制度上,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为保证党推荐的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命通过,应将党的组织部门的领导人安排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兼任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举任免的工作机构负责人,以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开展工作,向常委会组织人员阐明党委对所推荐任职干部的安排意图,并迅速地将各种意见和信息反馈到党委,保证党委提出的干部安排意图的依法办理。

⑤按照职业化、市场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相适应的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新体制,包括选拔任用条件、方法及考核、监督、激励、处罚、培训、流动、回避、免职、辞职等有关内容。

3、在基层组织建设上,应进一步完善机关、农村、企业、街道、学校、科研院所等基层单位组织工作条例,将其上升为《基层组织建设法》,改变长期以来基层组织建设刚性不够,力度不大,实际存在的党务工作不如行政工作,党建工作不如经济工作,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在基层组织建设法规制度上有所遵循,有所依照,进一步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力度,使党务政工工作与经济行政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真正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两个成果一起要,相辅相承,相互支持,配套进行。

构建组织工作法律运行机制,标志着组织部门工作方式的重大转变,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开拓,积极稳妥地推进组织工作法制建设,使组织部门各项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真正树立起新时期组织部门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切实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开创组织工作新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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