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与伦理约束_法律论文

资本运作与伦理约束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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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运营的“恶”与“善”

按照传统的伦理观,现代社会中的资本和市场的运营和扩张主要表现为“恶”;如果说其中也有“善”的东西,那也不在于资本运营本身,而在于资本运营的结果。无论如何,资本及其运营本身是“恶”的。资本的运营之所以表现为“恶”,在于资本的盈利本质上是人的自利和贪婪的充分体现,在于资本的运营中所出现的种种恶行。

当然,资本本身不会运营,只有通过人格化的资本即资本家才能运营,资本运营中的种种恶行无非是人的自利或贪婪的表现。然而,体现了人的自利和贪婪、以利润为最终目的的资本运营却大大地提高了生产力,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导致了人类社会史无前例的进步。于是,资本的运营便成了一出悲喜剧:它的整个过程充满了“恶”,结果却出人意料地包含了某种“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和看待这样的悲喜剧呢?这个问题事关重大,因为它往往会决定我们的理论和实践的出发点。出于不同的理解,自资本产生以来,人们在伦理上始终对资本及其运营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对资本及其运营持基本肯定的态度,另一种则持基本否定的态度。

对资本及其运营持肯定态度的观点认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要靠人的努力,而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力出于人的自利本性。资本的运营和扩张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是因为它的本质即盈利性充分体现了人的自利乃至贪婪的本性,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的生产积极性。故一旦否定资本,就等于否定了人类行为的动力,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便无从谈起。因此,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必须以利用人的这种本性为根本。这种观点也可以简称为“私利即公益说”。

相反,对资本及其运营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则认为,资本的运营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发展生产力,推动历史的前进,但由于资本的本质是盈利,资本运营的原始动力是人的自利乃至贪婪的本性,因此资本的运营必然是一种损人利己的活动,是一种时时处处制造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过程。由于资本的运营自身所固有的内在矛盾,它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不可克服的,必然会由于社会的崩溃而导致自身的毁灭。这种观点也可简称为“资本罪恶论”。

二、资本运营的伦理制约

不可否认,关于资本运营的这两种看法都有自己的合理性。“私利即公益说”正确地肯定了:人的自利性和资本的运营是现代社会中调动人的生产积极性的主要因素;如果它们被完全否定就会导致社会的停滞不前。“资本罪恶论”则正确地揭示了:资本运营中存在着“恶”的倾向和深刻的矛盾;如果它们没有得到抑制就会导致社会崩溃。

但另一方面,这两种观点又都未能全面地说明资本的运营机制,因为它们都未能说明,如果资本的运营本身全然是“恶”,都是会造成社会冲突从而减少社会财富的掠夺和欺骗,那么它如何能够增加社会财富,又如何能在现实中持续地存在下去。

所以,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尽管都是正确的,但却并不全面。其原因在于,它们都简单地认为资本仅仅表现了人性的恶,资本运行的过程本身是全然不道德的,至多只能看做一种道德中性的东西。它们都忽视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任何行为都有其道德的基础和原则,否则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西方近100多年来的资本运营史或市场经济史的确可以看做是一系列对欺骗和掠夺进行制约的记录。对资本运营的这种伦理制约,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和道德两类,而其实质就是要保证资本运营成为一种“理性的获利活动”;其判断标准是:它应当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而不是欺骗掠夺性质的“机会主义行为”。

就法律形式的制约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另一类是保护资本运营的各方参与者权益的法律。

就道德形式的限制而言,从西方的资本运营史看,对资本运营中的欺骗和掠夺作出了有效抑制的商业道德主要有两种:新教伦理和企业伦理。

着重理想和责任而不着重利润的企业伦理精神,当前已深刻地影响了主流管理思想。例如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企业不过是社会的一种器官,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功能、进而为构成社会的个人服务的,否则就会被社会否定。企业的目的决定了企业只有三项任务:(1)完成组织特定的目的和使命,(2)使员工取得成就,(3)承担社会责任,其中并不包含盈利。这样的企业伦理和管理思想,如今已成为国内外优秀企业的资本运营方式,有效地抑制了资本运营中潜伏的“恶”。

三、资本运营的伦理制约的心理和社会基础

由此可见,资本的运营本身并非是一个全然“恶”的过程,而是一个“恶”不断受到“善”的抑制的过程。诚然,资本的运营的确以自利为基础,因而蕴含着“恶”的倾向,并且这种“恶”的倾向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资本的运营必然会在它自身制造的重重矛盾中迅速地崩溃。但在现实的资本运营中,资本本身蕴含的“恶”一直在不断地得到有效的抑制,结果资本的运营便由于同时包含着“善”的制约,而持续推动着生产力和现代社会向前发展。

因此,以资本运营为本质特征的现代社会的伦理不同于传统的伦理。传统伦理试图将自利本身看做是“恶”,将“善”看做是对自利的克服或根除。现代伦理却不把自利本身看做是要予以根除的“恶”,因为如此则资本的运营将不复存在,而至多将自利看作是“恶”的根源,将“善”看作是对自利的抑制而不是根除。由此,资本运营或者说现代社会的伦理原则便既不是“利他”也不是“自利”,而是对自利的抑制即“不侵害他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双赢”。

如上所述,资本运营的伦理制约可分为道德和法律两类,但无论是道德约束还是法律约束,都是人们通过长期交往所形成的制度约束。道德约束是人们长期交往自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所谓道德的自我约束,其实是外在文化约束的内化而已。而法律约束,则不过是不侵害他人权益的道德共识的细化:任何特定的法律都是以不侵害他人权益的道德共识为基础,经过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的多次重复博弈,经妥协所得出的对个人正当权益的规定。因此,关于资本运营的伦理制约或自由公平的竞争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可归约为这些制度约束的形成所需要的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的问题。

首先,就资本运营约束制度形成的心理基础而言,如果仅仅从人性恶的角度看问题,那么就很难证明,我们如何能够在不否定自利的基础上有效地制约人的自利或贪婪,无论是采用自我约束的道德方式还是采用外在的法律约束方式。人们之所以主张“自利即公益说”和“资本罪恶论”,恐怕也是基于不相信资本运行的“恶”能够仅仅在自利的人性条件下得到有效的抑制,因此要么不谈对自利的抑制,要么试图彻底否定自利。

先看道德约束的方式。如果认为人性仅仅是自利的,那就只能站在开明利己主义的立场上,试图在自利的基础上论证人们能够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而克制自己的私利。但是这种论证如果不超出自利而求助于某种信仰,那么从根本上是站不住脚的。这也是斯密和休谟等人求助于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因。

再看法律约束的方式。如果人性仅仅是自利的,人与人的关系像狼一样,那么,其一,霍布斯已合乎逻辑地证明,除非进行专制,否则人们是很难就任何法律达成协议的,而专制当然不会有利于自由平等的竞争;其二,即便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某种手段如民主投票机制来决定法律制度,但极端自利的人必定会通过各种机会主义行为使得执法成本过高从而导致法律形同虚设。

这就是说,无论是道德约束还是法律约束,正如哈耶克所说,“人们自愿遵循这类规则的意愿……实是社会交往规则得以逐渐进化和不断改善的一项必要条件。”而这种合作与妥协的意愿,才是制度约束形成的心理基础。

斯密为资本运营及其伦理限制的心理基础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在他看来,人不仅是利己的,而且生来就具有同情心:正是人天生具有的这种同情心构成了道德“黄金律”和各种美德的根源,使得人类社会免于落入狂暴蛮横的世界。他还指出,孟德维尔的“私利即公益说”的错误正在于,只承认人的自利心而否认任何对自利心的克制所产生的美德。根据斯密对道德心理基础的揭示,我们可以认为,自利心是推动资本运营的动力,“同情心”则对自利心构成了某种限制:没有自利心,资本运营就会失去动力,而没有“同情心”的制约,自利心就会变成一股破坏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唯有自利心与同情心两者的结合与平衡,才能构成“不侵害他人产权”和“双赢”的心理基础。

其次,就资本运营约束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而言,既然制度约束是通过长期的社会交往形成的,那么制度约束就必然有其社会的基础。在我们看来,形成制度约束的社会基础就是平等的交往。

假定任何人都是既具自利心又具同情心的理性人,那么他们会如何博弈或者说采取何种策略,以便达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呢?人们当然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但只要双方在博弈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即双方都能进行报复或对对方进行制约,那么出于同情心和“一报还一报”就是最佳策略,因为经过多次重复博弈,就有可能由于双方都转而采取合作的态度,而达到一个互不侵害对方权益的妥协方案或双方都能接受的法律规范。相反,如果博弈的双方处于极其不平等的地位,以致有一方除非做出拼死的斗争便无法进行报复,而另一方实际上处于相对不受制约的地位,那么就会发生一方不断侵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直至受侵害的一方忍无可忍进行拼死的报复,从而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运营的“恶”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制约的。由此可见,平等的民主制度是形成妥协和相对公平的制度的另一个必要条件,虽然它并不构成充分条件。

本文的结论是:同情心和平等的交往是制约资本运营的两个基本条件。在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从自我出发的前提下,一个具有同情心和平等交往的社会就总有可能对资本的运营进行有效的伦理制约,而一个不具有同情心和平等交往的社会,则必然会由于无法对资本运营进行有效的伦理制约而破坏资本的运营。至于如何进行伦理限制,使得我们为了社会发展既能够获得足够的动力,又不让这种动力演变为无法控制的破坏力量,则应当是当前各门社会科学要解决的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

摘自《哲学研究》,2007.6.9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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