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不是土地私有化_土地流转论文

土地流转不是土地私有化_土地流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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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尽管这一表述简洁、明确,却仍有人对此项政策造成误解。鉴于此,从法律的层面对其进行准确解读,实属必要。

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

应当指出,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有条件地转包。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允许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就此而言,中央的《决定》是对此前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再次确认与发展。

土地流转不是私有化

从性质上来说,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是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简单地说,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承包经营权归农民。因此,能够进行流转的,只能是属于农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流转不会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导致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转是有条件的

土地流转应该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换言之,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民流转土地,也不得无偿征收、征用农民的土地。土地流转是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方式,任何人不得侵害。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的战略问题,是关系到数亿人口吃饭的大事。因此,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土地只能流向农民。伴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单干”的小农生产方式的成本在不断提高,农民积极性下降,土地流转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可谓来得正是时候。

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流转土地时,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时,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尽管流转方式多样,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但应该注意的是,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物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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