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1+1”教育改造模式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9年11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监狱应当坚持每周五天的劳动教育,一天课堂学习,一天休息,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即“5+1+1”模式)。从课题组对国内部分省份“5+1+1”模式开展情况的考察来看,实施这一模式普遍提高了监狱民警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视。
然而,分析各地的“5+1+1”模式,其理解不尽相同。比如,江苏省监狱主要围绕“五个制度”展开,具体有:教育培训日制度,教育主题周制度,教育流程制度,职能部门跟班作业制度,教育工作考核制度。广州佛山监狱实行“五个新模式”,即学分制和班建制相结合的修学模式,社会化和职业化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模式,改造行为评价和奖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监狱集中教育和监区集体教育相结合的授课模式,分类教育和个性教育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湖南怀化监狱则规定每周“1”的教育日上午为罪犯思想教育课堂化授课和小组讨论时间,下午为技术教育时间,每周周一、周二、周四晚上7∶00—9∶00为罪犯文化教育时间,每周三晚为思想教育专题片和教育讲座播放时间,保证每周15个小时的罪犯教育时间,从时间上对新模式进行了强调,等等。这些模式各有特色,因而,如何科学认识这一教育改造新模式,把握好其深刻内涵,值得监狱工作者重视。
一、“5+1+1”模式的科学认识
(一)“5+1+1”模式的科学内涵
1.以个别化矫正与分类矫治为主运行模式。研究表明,个体之所以违法犯罪,其重要原因是认知能力低,人生价值观念不良,法纪观念淡薄,自我控制不足,低层次需要恶性膨胀。①监狱要实现对罪犯思想观念的改造与行为的矫正,需要开展针对性很强的教育矫正活动。实现上述教育目标,取得最大改造实效,必须也只有开展个别化教育矫正与分类矫治。“5+1+1”模式虽然只规定了“1”天的教育教学时间,但是在保持原有教学时间不变的情况下,认真利用和组织好这增加的一天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以个别化矫正与分类矫治为主运行模式的新机制,辅以相应的集体教育,必将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效用与质量。
2.以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集体课堂教学主要组织形式。研究表明,罪犯之所以重新犯罪的一个普遍原因在于其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文化素质较低。②从2011年3月份课题组对浙江省台州、温州、丽水三个市司法局的调研结果看,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稳定的工作。犯罪学研究表明,稳定的工作是阻止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③④因此,“5+1+1”模式所增加的“1”天时间中的课堂化教育,必须重视对罪犯开展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样才有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较好地适应社会,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3.以职业化警察队伍建设为主要人员配置方式。“5+1+1”教育改造新模式所要求的集体课堂化教学,不仅在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过程上对监狱警察教学活动的专业性有所要求,而且新的“5+1+1”教育改造模式,要求对罪犯实行个别化矫正与分类矫治。这种极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活动,特别需要职业化甚至专业化的监狱警察队伍。因此,“5+1+1”模式下要求以职业化及专业化的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为主要人员配置方式,实现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目标。
4.以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为物质基础。“5+1+1”模式强调课堂化教学,但从教育学理论来看,教育教学活动并非仅仅局限在课堂上,而应当考虑罪犯自主学习的多样性,要求“5+1+1”模式的课堂化教育有所延伸。因此,必须采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拓展教育教学内容,如采用闭路电视、多媒体视频点播系统等技术手段,使想学习的罪犯可以较方便地获得学习的资料与指导,从而增加罪犯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
(二)“5+1+1”模式主体内容与运行方式
1.“5+1+1”模式的主体内容。具体包括:(1)转变民警理念,提升罪犯对教育改造的认识。采取专家讲课与民警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代教育改造理念与技术的全面培训,以转变理念、掌握分类矫治与个别矫正技术。通过专家讲课与小组讨论的形式,提高罪犯自我思想改造的意识,以提升对监狱开展综合教育改造模式改革的认同与全面配合。(2)提高民警授课技能,调整并增加罪犯原有课堂教学内容与课时。在推荐、选拔的基础上,组织监狱授课水平较好的民警与职工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切实提高备课、授课技能。对目前监狱所使用的教材进行梳理,组织优秀民警教师撰写教案,丰富课堂教学内容。科学规划教育日的教学内容、时间安排,确保全年度完成思想政治教育课280课时以上,文化、技术教育课350课时以上。(3)实施分类矫治与个别化矫正。对罪犯个体开展针对性的个别矫正工作,以有效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对罪犯中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采用分类矫治的方法,以有效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与效益。通过准确评估,确定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实施宽严程度不同的等级制管理方式,以节省监狱人力资源与提高管理效率。(4)建设与集体课堂式教育及分类矫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置用于模式运行的专项配套教学资金,购置必要的教学设施与设备以利开展课堂教学,购置专业设备以利开展分类矫治工作。加大对各类教育教学人才的奖励力度。(5)调整充实民警队伍,设置专职矫正工作人员。加大民警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建立民警心理咨询师责任制网络体系,规范工作职责和考核评比办法。对民警队伍进行优化组合,基本保证监区民警队伍专业、年龄结构较为合理。
2.“5+1+1”模式的运行方式。(1)对罪犯开展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异常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教育矫治与管理模式。对人身危险性评估为高与中的罪犯,必须加强管理与防范,并通过分类矫治减低其人身危险性;对评估为异常的罪犯主要采用医学模式进行管理与康复。(2)对正常且人身危险性低或者经矫治已经减低危险性或者经治疗心理已正常的罪犯,开展罪犯个体犯因性问题评估。根据犯因性问题评估与诊断结果,实施个别化矫正或分类矫治。个别化矫正与分类矫治的操作机制是:联合监区与分监区民警、教育改造科室民警、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工作人员、社会专业人士的力量,对罪犯开展个别评估与诊断工作(当该项工作常态化以后,个别诊断主要由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工作人员与分监区民警承担)。在个别评估与诊断结果的基础上制订个别化改造方案,由分监区民警为方案实施主体,监狱心理矫治中心、教育改造科民警协助指导与监督。对少数疑难个案,由教育改造科、监狱相关科室、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协同专家设计个别化矫正方案,实施个别化改造。经个别评估与诊断反映出的罪犯较为共同的问题,由教育改造科、监狱心理矫治中心或监区(分监区)民警实施分类矫治或集体教育。心理评估、个别矫正与分类矫治,一般安排在教育日的下午进行。(3)对全体罪犯开展价值观、人生观教育,其核心是人生价值与是非观念;开展法制教育,其核心是法律知识与守法意识。组织民警与相关专家编写针对性教材,开展集体备课,制订讲课方案与教案,完善分监区视频系统,使罪犯能够适时观看相关教育教学片。(4)对小学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罪犯,采用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文化教学活动,以提高其文化程度;对小学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罪犯,采用课堂教学与技能实践相结合的形式以促其掌握职业技能。文化教材或技能教材,在没有编写适合的教材前,目前先行采用小学国民教育教材与职业中学或技能学校培训教材。要将监狱文化教育活动纳入社会国民教育体系,实行罪犯文化脱盲与小学毕业取证社会化运作。要积极争取罪犯初中文化、职业高中培训社会化工作。罪犯集体教育项目以及文化与技能的课堂教育、实践操作,一般安排在教育日的上午进行。个别矫正、分类矫治与集体教育构成监狱主体教育改造方法。(5)开发评估系统,完善考核制度。一是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开发或引进危险性评估系统,开展对罪犯的危险性评估,以实现有针对性的管理与改造;二是开发教育改造(犯因性问题)鉴定评价系统与工作流程,为个别化矫正和分类矫治服务;三是开发改造效果评价系统,对每个改造阶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出监鉴定工作,对符合社区矫正的,经评估后给予假释,做好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四是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新型处遇方式,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严格奖惩,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6)重视罪犯出监教育。有条件的,建立出监监狱或监区;条件不足的,由监狱统一组织,各监区认真执行;对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集中开展出监教育,主要包括遵纪守法、社会形势、就业信息、就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做好罪犯个别化矫正效果的评定与出监综合评估,以及与社会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三)“5+1+1”模式的主要特点
1.规范化。“5+1+1”模式下的课堂化教学,相比以往教育改造模式下的“三课”教育,明确规定了要有一天时间用于课堂教学,虽然时间不长,但对教育教学的专业性要求更高,需要专业教师才能良好完成教学任务。因此,从教育教学的角度看,显然更加规范。
2.科学化。一段时间以来,监狱教育改造的模式是,罪犯白天进行劳动教育,晚上参加“三课”学习,而且是六天劳动,一天休息,显然不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与人体生理规律。而“5+1+1”模式的实施,相比以往教学模式,显然要科学,不仅遵循了教育教学的规律,也更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3.社会化。“5+1+1”模式是在“首要标准”语境下开展的,所开展的课堂化教学,更需要强化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而且该模式要取得最大实效,势必要监狱联合社会有关机构,使对罪犯开展的教育教学得到社会的认同。因此,必然要求与社会紧密相连。
4.个别化。教育矫正的个别化,是现代监狱教育改造的新趋势,⑤也是创新“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必然要求。个别化矫正加上分类矫治,应当成为监狱教育改造的主形式,从而更加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实现行刑的根本目的。
二、开展“5+1+1”模式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监狱警察理念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是认为罪犯从小到大,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最后还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在,希望通过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教育,就彻底地把他们改造好,这不太现实。二是认为只要抓好了监管安全稳定,提高了监狱企业经济效益,就履行好了职责。教育活动开展“无足轻重”、“无关紧要”。三是把开展“5+1+1”教育活动认为是上级的部署、要求,基层民警不必专题研究如何做到教育矫正创新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甚至认为实施该模式后,监狱部分警力可以从一线带班工作中脱离出来。四是一段时间以来,监管安全和经济效益作为监狱工作考核硬指标的情况,监狱警察特别是监狱领导对教育改造工作与罪犯改造质量放置脑后,可抓可不抓,从思想意识和工作手段上都已退化。
(二)监狱教育机制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是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单位,教学对象是监狱在押罪犯这一特殊人群,未有效地对特殊人群进行特殊教育,也即缺乏针对性;二是监狱整个教育模式是以集体教育为主导运行的,缺乏个别化教育矫正这一有效教育机制;三是原有的教育教学机制不适应当下的大教育理念。
(三)监狱体制运行问题
当前,监狱体制改革并不是很彻底,如许多监狱法人代表与监狱企业法人代表仍然是同一人;监狱警察除承担监狱管理外,很大部分的精力仍然要承担企业经营者的工作:从引入生产项目——组织产品生产——推销产品——到催讨应收款,等等。在某些地方,监狱的部分投入和警察的部分奖励仍然与监狱企业的经营效益直接挂钩。这样的管理体制客观上势必会造成“重生产、轻改造”的状况。这也就使得“5+1+1”教育改造模式在推行之时就存在很大阻力。
(四)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问题
当前,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队伍专业化的制度建设长期滞后,突出表现在监狱警察职位管理粗放,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虽然近年来监狱系统向社会招收大量高素质人才,但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主要在后勤保障和生产领域,在执法、教育矫正等核心领域的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素质要求仍然停留在以“万金油”特点的通才型状态。在传统管理模式下,特别是“万金油”的素质要求,对监狱警察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模糊的,专业标准和工作程序规范相对缺失。因此,要重视并实现对罪犯思想、心理行为的全方位矫正,就需要建立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行为矫正等多学科多专业的警察队伍。
(五)现代化教学设施不足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是教学场地被占用情况较普遍存在。如因狱内空间紧张,教学楼被占用,被改造成其他的辅助用房情况时有发生。二是一些监狱的教学设施陈旧、破损现象较明显,甚至一些监狱将教学设施用于罪犯的劳动生产。三是现代化教学设施未落实到位。如许多监狱未安装电化教学设备,未建立闭路教学、网络化教学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等等。
三、推进“5+1+1”模式的对策思考
(一)“5+1+1”模式的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5+1+1”模式开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教育教学,提高罪犯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技能;通过个别化矫正与分类矫治,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增强罪犯的遵纪守法意识,从而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2.具体目标。“5+1+1”模式的具体目标:一是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监狱警察队伍,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5+1+1”模式加大监狱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把监狱真正建设为一个教育改造罪犯的场所。三是通过“5+1+1”模式进一步增强罪犯遵纪守法意识,促进监狱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四是通过“5+1+1”模式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罪犯劳动技能,为顺利回归社会服务。
(二)“5+1+1”模式的工作原则
1.保障安全原则。没有监狱的安全,就不可能有“5+1+1”模式的良好运转。因此,教育改造各项工作必须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教育教学与矫正的各项工作安排有序开展。
2.科学施教原则。教育教学安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符合罪犯的自然生理规律,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科学有序开展,获得实效。
3.多方协作原则。积极发挥与利用各级监狱机关、司法警官院校与地方院校、社会专业人员等多方面的资源与作用,立足监狱,充分发挥监狱广大民警职工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协同努力,齐心协力,共同创新。
(三)“5+1+1”模式的工作机制
1.转变监狱警察的教育改造理念。一是要树立惩罚、教育理念。惩罚与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的本质规定。推行“5+1+1”模式,注重罪犯的教育改造,是监狱教育改造职能的回归,是监狱功能的本质回归。二是要树立人本理念。一方面,监狱推行“5+1+1”模式必须是监狱警察主导,由监狱警察承担教育改造的神圣职责,这是监狱警察的本职工作所决定的。另一方面,监狱推行“5+1+1”模式的课堂化教育,要以罪犯为重点,“教”始终围绕“学”来开展,以最大限度地开启罪犯的内在潜力与学习动力,使罪犯由被动的接受性客体变成积极的、主动的自主个体,使教学过程真正成为罪犯自主自觉的活动和自我建构过程。三是要树立质量与效益理念。始终坚信监狱的效益是罪犯的改造质量的高低,而不是监狱企业的生产完成的多少;坚信监狱教育改造好一个罪犯,是对社会最大的效益,这不是经济效益所能比拟的。四是要树立依法治监理念。包括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依法执行刑罚的意识、依法改造罪犯、管理罪犯的意识。在实践中要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2.转变当前监狱的教育改造机制。(1)建立专职化、层级化的教育机构。一是充分保障警力。基层单位可以对分管民警进行详细的分工,根据教学需要,选拔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高授课水平的民警充当专职教师。监狱建立专职民警教师人才库,同时要为民警教师备课、授课及相关教学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更好地开展针对性的教学工作。二是科学配置机构。监狱教学工作应当结合监狱实际,在借鉴社会学校的机构设置模式和尊重教育学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狱各个教育教学机构的职责,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机构的指导作用。在机构的设置上,要突出重点和质量,确保各个机构各司其职,能指导、服务于实际教学工作,防止机构臃肿、流于形式。三是加强教学指导。加强对民警教师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监狱机关可以定期开展教学经验交流,邀请社会高校的教授和中小学优秀教师对民警教师进行授课技巧的指导,提升民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2)要打造专业化、多元化的教育队伍。监狱可以根据教学需求,利用、发挥在职民警的专业和特长,尤其要对新录用的监狱人民警察的专业进行分类、细化,激发新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以利开展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多元化教育队伍可以在优秀民警教师中选拔、推荐;也可以邀请社会专家学者参与,如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就业指导站工作人员、心理学专家、公司的技师和职工等等;也可以安排有特长的服刑人员或归正人员。另外,还可以通过发展远程教育,加强与地方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办学试点工作,把封闭式的教育办成开放式的教育,引进社会“智力”办教育,以确实帮助提高在押罪犯的文化与技术水平。(3)要设置科学化、动态化的教育内容。一是在教学内容科学化方面,要选购好教材,可以在民警和罪犯中征集有关教案,在罪犯中就教学内容开展问卷调查,以针对性地开展教学。二是要实现教育过程动态化,课程安排要合理、规范,减少随意性,充实教育日的教学内容。要结合监狱实际和需要,比如某段时期发生的重大事件,某项政策的调整引起多数罪犯的情绪波动,某个季节容易引发某些问题或隐患等来开展教育教学内容的组织。监区、分监区要将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与监狱教育改造科沟通与反馈,教育改造科对教育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4)要采用人文化、互动化的教育方法。一是人文化的教育方法。人文化的教育方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核心是融入人文关怀的内容和人文精神。通过对罪犯人格的尊重,给予其人文关怀,借以挖掘和激发罪犯人性中善的、积极的因素,促进罪犯的自觉改造。二是互动化的教育方法。监狱教育是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在监狱这种特殊的学习环境中,把教材与改造实际联系起来,使知识链条与社会的新生事物紧密相连,让生活的知识库与改造生活的知识库交汇共融,让罪犯用自己写实的生活去解答自己的“改造试卷”。开展互动化教育方法就是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及时与罪犯在教学内容、思想、方法、情感上进行双向的互动和交流,让罪犯主动发现知识点和运用知识点,提高罪犯的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可以组织罪犯对某一内容进行分组讨论,交流学习心得,民警对罪犯的学习心得开展点评教育,等等。(5)要建立个性化、常态化的考评制度。一是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对教学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教学效果评估、现场秩序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考核目的,列出考核细则。二是在常态化考评方面,首先要严格执行“5+1+1”教学计划,同时将“5+1+1”教学情况列入管教工作巡查的内容;其次要及时通报教学落实情况,反馈给责任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三是要做好相关的教学检查台账,结合监狱实际,制定并执行“5+1+1”教育改造模式的考核办法,加强对本工作的考核,注重实效。四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在“5+1+1”教学过程中的一些创新做法,及时进行宣传和奖励。常态检查应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可以结合以下四种途径来展开:①现场检查(检查授课现场秩序);②询问罪犯(罪犯对授课教学的效果评价);③查看台账(授课教师的备课记录、罪犯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作业完成情况);④组织部分民警教师进行旁听。
3.加强监狱基础设施建设。(1)教学场地规范化。建设标准规格的教学楼(包括多媒体教室、机房等等),满足教学工作,推进“课堂化”教学。(2)基础设施完善化。加强狱内图书室、阅览室规划和建设,为丰富罪犯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3)教学手段多元化。为基层单位购置电化教学设备(如投影仪、音响设施等),创办监狱“电视台”,定期播放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的新闻和宣传片;利用网络教学资源,开展远程教育。
4.深化监狱体制改革。(1)在监狱层面,一是监狱长负责全面工作的同时,主要侧重教育改造工作。由监狱长牵头成立教育改造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监中长期教育改造工作规划,阶段性工作重心的拟定,重要疑难问题的研究,各项改造工作的协调组织,重要改造手段的有机整合,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发挥全局领导、宏观指导、重要事项决策部署等作用,全面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率。二是设两个副监狱长一个主管监管工作,一个负责教育教学工作。三是监狱科室也相应实现管教适度分离又相互协作的工作体制。教育改造科主要负责教育教学的监管工作;成立教育教学研究室(教科所),负责教育教学实施与指导工作。(2)在监区层面,一是监区长负责监区全面工作的同时,同样主要侧重教育改造工作。由监区长牵头成立教育改造工作委员会,负责监区中长期教育改造工作规划,阶段性工作重心的拟定,重要疑难问题的研究,各项改造工作的协调组织,各种改造手段的有机整合,对监区教育改造工作发挥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有序指导等作用,全面增强整个监区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率。二是设两个副监区长,一个主管监区监管工作,一个负责监区教育教学工作。三是监区股室同样相应实现管教适度分离又相互协作的工作体制。教育改造股主要负责监区监管工作,成立教务处,负责监区教育教学的实施与指导工作。(3)在分监区层面,由分监区长负责分监区全面工作的同时,同样主要侧重教育改造工作。设两个副分监区长,一个主要负责分监区的监管工作,一个负责分监区的教育教学具体实施工作。设立分监区专职教育矫正民警一名。(4)在民警层面,为适应体现管教适度分离又相互协作的工作体制的改革需要,建立行政监管和教育教学业务两支专业队伍。目前尤其需要选拔一批有教育教学特长的优秀民警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同时要真正落实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使他们安心从事监狱教育教学工作。(5)在罪犯层面,为适应体现管教适度分离又相互协作的工作体制的改革需要,也相应建立两支事务犯队伍,一支主要协助监管工作,一支主要协助教育教学工作。(6)监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两条线要适度分离,但又要互相协作。监管工作的人员要向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提供罪犯改造中存在的一些思想问题、行为异常表现的线索和案例,为教育教学线民警提供一些动态的鲜活的教育教学素材;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要向监管工作人员提供一些研究成果,提供教育理论信息服务,要深入监管工作第一线,了解教育教学工作效果。
5.建立模式保障与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模式运行保障机制。即监狱必须根据“5+1+1”模式的要求,修改与该模式不相适应的有关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并通过调研制订缺失的规章制度,以确保该模式能够顺利开展。二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即通过增加教育改造经费,或者增加经费科目,单列专项经费,切实做到资金保障到位,确保模式正常运行。三是实行民警队伍专业化培训与录用机制。即对在职监狱警察进行教育教学专业化培训,实现民警队伍职业化,逐步走向专业化,初步实现每个分监区设立专职警察开展矫正工作,民警学科与专业结构更趋向合理、科学。实现途径有:对在职监狱警察进行全面、深入的教育培训;对新进的监狱警察,要按照教育改造需要,录用监狱紧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或专业人员。四是建立罪犯激励模式机制。除了在制度上增加相关激励条款外,还需要加强罪犯教育引导,增强罪犯自我改造意识教育,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配合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五是建立模式运行机制。即在罪犯入监时开展人生危险性评估、异常心理评估、犯因性问题评估工作。在改造过程中强化个别化矫正、分类矫治、集体教育。在罪犯出监前,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社会适应性教育、改造质量鉴定等工作;建立回归中心模拟社会情景;切实做好与社会有关机构的无缝对接。
注释:
①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89页。
②翟中东:《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2页。
③[美]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著,汪明亮等译:《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④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426页。
⑤于爱荣等著:《矫正技术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