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六十条》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十条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6597 (2001)01—0080—05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加之1959年开始我国连续三年遭受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导致这几年我国农业连年歉收,粮食短缺,出现了全国性的饥荒。为了克服困难,1961年3月, 中共中央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随即又对条例作了两次重大修订,并于1962年9月在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上正式通过。 《农业六十条》的起草、修订和正式颁布,对于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农村工作“左”的错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一、农村人民公社原有体制对农业生产的束缚
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从当时的动机和初衷上讲,是希望迅速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使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实现飞速发展,并试图通过改变农村所有制结构,为早日建成共产主义创造条件。但是事与愿违,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这个目的不但没有达到,反而使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从1959年开始,我国农业连续出现大幅度减产,按1957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全国农业总产值1959年为475亿元,比1958年下降了13.6%;1960年为415亿元,又比1959年下降了12.6%,比1952年还少2亿元,这意味着我国农业生产总体水平倒退了8年。1960 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14350万吨,比1957年净减5155万吨,下降幅度达26.4%, 这年的粮食产量甚至还低于新中国刚成立时的1951年,其他主要农产品也大幅度减产。农业生产的被动局面,使人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与 1957 年相比,1960年的粮、棉、油、猪肉的人均占有量分别下降了29.7%、38.5%、56.1%、36.4%,(注:本文的统计数字主要来自《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编辑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和赵德馨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全国城乡农副产品供应全面紧张。农村普遍发生了饥饿、疾病和逃荒现象,甚至还造成了大量的非正常死亡。“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不但没有实现农业生产的大发展,反而导致了一场大倒退。
这种困难局面的出现,固然与1959年以来全国大范围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苏联撕毁合同逼还贷款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以来农村实行了一系列“左”的政策。其中,人民公社体制上的弊端,又是这种困难局面出现的最根本原因。
人民公社体制最大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而且人们一度认为公社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为这样可以加快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为尽早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为了提高公有化程度,社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交了公,有人形象地说,社员除了一双筷子和一只碗是自己的,其余都是集体的。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又称半供给制和半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所谓供给制,又分为粮食供给制、伙食供给制和基本生活资料供给制三种情况。其中普遍实行的是粮食供给制,也就是免费供应粮食。公社化以后,公社不再将粮食直接分配给社员个人,而是分配给食堂,全体社员在公共食堂吃饭,实行吃饭不要钱,另外每月发给社员几角到几元不等的工资。公社收入有限,绝大部分公社发了一两个月工资后再也无力发放,工资制也就形同虚设。可粮食供给制又不是按劳动力强弱大小进行分配,而是在公共食堂不分男女老少一同吃大锅饭,搞的是彻头彻尾的平均主义。由于粮食供给制与社员的劳动质量和劳动数量没有直接联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也一个样,因此,生产小队没有生产的积极性,社员个人也没有生产的积极性。所以公社化后,一方面,由于“一平二调”(所谓“平”,指搞平均主义,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调”指社以上各级无偿地调拨生产队乃至社员的财物),生产队和社员比公社化前更贫穷,并平调去了大量的劳动力,使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大为减少;另一方面又使生产队、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大受挫伤,加之社员又没有自留地可种,没有家庭副业可从事,一切生活来源都只得依靠集体。这样,集体经济不能壮大,社员生活极为艰难,也使得国家可征购的农产品减少,国家、集体、个人都处于困难之中。
人民公社体制上的“一大二公”,导致了以“一平二调”为特征的“共产风”盛行。公社化以来,曾两次大刮“共产风”,一次是在人民公社成立之初,一次是在1959年庐山会议后“反右倾”的过程中。刮“共产风”的单位,上至省级,下至小队;刮“共产风”范围,大至土地、粮食、房屋,小至镰刀、筷子。许多生产队在“共产风”中的各项损失,相当于社员一年到两年的分配收入。县、社为了扩充自己的经济实力,办公共食堂等,不但平调社、队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而且平调社员的房屋、灶具、用具、粮食、现金等,造成省、地对县刮“共产风”,县对社刮“共产风”,社对大队、小队、社员刮“共产风”,甚至社员之间也刮“共产风”,说共产主义不分你我,不分公私。刮“共产风”的结果,不但刮穷了生产队,更刮穷了社员。“共产风”之所以没有多大阻力便刮了起来,在于人民公社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一切平调都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实施,因而可以通过“命令风”去刮“共产风”,同时也助长了社、队干部的特殊化作风和生产上的瞎指挥,致使社员生产的积极性大为挫伤,也使农业生产的效率大为降低。
二、《农业六十条》的几项主要突破
在严重的困难面前,人们发热的头脑开始冷静下来,并对出现困难局面的原因有所反思,从1960年10月开始,中共中央部署整风整社,要求彻底肃清“五风”,并开始调整农业政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61年3月, 毛泽东在广州主持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共六十条。此后又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对条例的意见, 同年5月21日至6月12日,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 对《六十条》作了重大修改,形成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随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又根据各地的意见,再次对《六十条》进行调研和修改,在1962年9月的中共中央十届十中全会上正式通过, 最终形成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发至全国各地执行。
《六十条》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人民公社原有的体制作了相当程度的改变,其主要内容是:
(一)缩小社、队规模。大是人民公社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公社化之初小社并大社的过程中,不少人曾对其“大”和“公”大唱赞歌,片面地认为公社的规模越大越好,不顾不同农业社经济条件的差异、贫富的不同强行合并组成公社。1958年9月底,全国除台湾、西藏外, 共建立人民公社23384个,至1958年11月,全国共组成了26572个“又大又公”的人民公社,平均28.3个农业社组成一个公社,每个公社平均达4777户,其中大的公社有上万户,更有一个县只有几个甚至一个公社的。公社在全社范围内实行统负盈亏、统一分配,实际上是穷队共富队的产,还美其名曰实现共同富裕。1958年11月的第一次郑州会议后,中央对人民公社进行了一次整顿,公社的数量有所增加,规模有所缩小,但随着庐山会议后全党“反右倾”的开展,尤其是1960年1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用8 年时间完成人民公社由基本队(生产大队)所有制到基本社所有制过渡后,公社的规模再度扩张。到1960年底,据全国27个省、市、 自治区的统计,共有公社25206个,如辽宁每社平均6500户,每个大队平均345户,有一个生产大队竟有250个生产小队。社、大队规模过大,社员的劳动成果难以体现,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之间分配上又实行平均主义,社员的劳动付出和劳动所得并不直接挂钩,社员当然也就对集体生产和集体经济漠不关心,出工不出力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社、队规模过大,也不利于生产管理,容易滋长命令主义。针对这一情况,《六十条》在起草时,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组织生活,利于团结,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1](p632 )并且认为公社和大队的规模,一般以维持原来的乡和高级农业社的规模为宜。到1961年8月,据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共有公社55682个(包括已经调整和预定秋收后调整的规划数),比调整前增加30478 个;生产大队为70.9万个,增加22.5万个。
(二)下放基本核算单位。随着调查研究的深入和认识的提高,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化。在公社化之初,是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后来下放到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9月,毛泽东根据几个省的意见, 认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导致了以腰为基础,而不是以脚为基础,仍是闹平均主义。为此,他给中共中央写信说,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在大队,使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仍然受到影响,建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小队而不是大队,认为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非走此路不可”。1962年2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将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由原来的生产大队下放到生产队,使生产队具有生产管理权和分配决定权,克服束缚生产队积极性的平均主义。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六十条》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1](p735)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克服了生产队与生产队间的平均主义,增加了生产队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变了过去那种生产与安排脱节的状态,便于生产队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生产队一般只有几十户,甚至只有十几户,范围小,使“社员对于集体经济同自己的利益关系,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看得最直接,看得最清楚,这就能够进一步发扬广大社员对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使他们热心于发展集体生产, 爱护公共财物”。[1](p677)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还利于社员直接参与生产队的管理,它虽然还存在社员与社员间的平均主义,但对于抑制社、大队搞一平二调,调动社员生产的积极性仍有重要意义。
(三)分配制度的重大变化。人民公社成立之初,实行的是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前面说过,这种分配制度真正起作用的只有供给制,而供给制又与公共食堂是一对孪生兄弟。当年,二者的“优越性”被吹得玄而又玄,认为是“我国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个创举”,“这种分配制度, 具有共产主义的萌芽”。 [2 ](p611~612)实际上, 这种分配方式是彻底的平均主义和名副其实的“大锅饭”。对于供给制与工资制的比例,中共中央曾多次作出规定。在《六十条》草案中,规定供给部分不高于三成,工资部分不低于七成,并仍强调要办好公共食堂。但是,社员对人民公社诸制度中最不满的,就是供给制和公共食堂。公社化后,一般的生产大队工资都很低,有的甚至没有,社员最关心的是粮食的分配。可是,由于粮食实行供给制,搞平均主义,粮食的多少与劳动的多少无关,而公共食堂又剥夺了农民自己做饭吃的自由,不但浪费人力、粮食、柴草,导致社员生活不方便,饭菜质量差,而且易为社、队干部营私。供给制和它的载体公共食堂,成为抑制社员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六十条》起草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人在调查中发现,群众纷纷要求改变供给制,解散公共食堂。在《农业六十条》起草过程中,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邓小平等在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均要求解散公共食堂。于是,中央领导集体对这一问题逐渐形成共识。在1961年6 月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中,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供给制的条文。对于公共食堂,也规定办还是不办完全由社员自己决定,对于不参加公共食堂的社员不得加以歧视。这一决定公布后,得到了广大社员的热烈拥护。不久,全国各地的公共食堂相继解散。
(四)自留地和家庭副业问题。在人民公社成立时,社员的自留地、私有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全部转为公社所有,个人只能保留少量的家禽家畜。由于“共产风”的影响,社员在公社化之初即将自养的家禽家畜宰杀,大吃几顿后再加入公共食堂。这样,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基本上不存在了。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对此曾有所纠正,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规定:“社员可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家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小副业。”[2](p613 )1959年5月和6月,中共中央先后发表了《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和《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允许社员饲养家禽家畜,规定属于自有私养的,完全归社员个人所有;属于私有公养的,给予社员合理的报酬。但是,庐山会议“反右倾”后,这些政策出现了反复,有些地方将社员的家庭副业作为“逆流”、“资本主义尾巴”对待。随后刮第二次“共产风”,社员的自留地被收走,自养的猪、羊、鸡、鸭被集中到了所谓“万猪场”、“万鸡场”,使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的积极性受到重大打击。《六十条》草案中专门有一章讲家庭副业问题,并且强调“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它们的助手”。[1](p635)以条例的形式将此肯定下来, 经过宣传和动员,终于消除和缓解了社员的顾虑,调动了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积极性,对于他们开展生产自救、渡过灾荒难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六十条》还对生产队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留,社、队干部的工分补贴,党政干部必须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于减轻生产队和社员的负担,密切干群关系,产生了较好的作用。
三、《农业六十条》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六十条》草成之后,中共中央即将其发至全国农村党支部和人民公社全体社员进行讨论,指示各级党委“要把这个条例草案一字不漏地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全体社员听,对于同社员关系密切的地方要特别讲得明白,对于他们的疑问要作详细解答,同时,征求他们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1](p631 )《六十条》修正草案出台后,中共中央又要求“各级党组织都要详细研究这个修正草案,抓紧农闲间隙,把这个修正草案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社员听,深入地展开讨论,并且在群众同意的基础上,领导群众逐步实行”。[3](p378)可以说,这是公社化以来,调查研究最为广泛, 群众了解最为透彻,也最为群众拥护的一个文件。正因为它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比较切实地体现和反映了群众的愿望与要求,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六十条》的制定和颁布,从体制和制度上遏制了“共产风”的产生。第一次郑州会议以来,中共中央对“共产风”问题就有过纠正,但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共产风”的风源,恰恰在于公社和大队的规模过大,生产队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对生产的产品没有支配权和分配权,从而也就没有生产的管理权和指挥权。社、队规模的缩小和基本核算单位的下放,既克服了队与队间的平均主义,调动了生产队搞好生产的积极性,也使县、社失去了任意对生产队财物、人力搞一平二调的权力基础。同时,由于生产规模相对比较小,这就比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时更能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原则,利益关系也明了得多,从而使社员对集体的生产情况比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时也要关心得多。
社员最为拥护的是取消供给制和公共食堂。这两件所谓“共产主义因素”的事物,是社员与社员之间平均主义的真正源头,也是影响和挫伤社员积极性的根本因素。实行供给制的初衷,是为了让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可是实行的结果却是共同贫困,原来家境好的社员生活水平大为下降,原来家境差的社员仍旧贫穷甚至于更贫穷,它与公共食堂结合在一起,极大地扼杀了社员生产的积极性。《六十条》修正草案删去了供给制的条款,要求生产队记工评分按工分实行按劳分配,使社员的劳动付出和劳动所得直接挂钩。此前,实行供给制,社员对工分并不重视。废除供给制后,出现了社员争出勤、争工分的现象,生产劳动的效率也大为提高。修正草案对于办还是不办公共食堂由群众自愿的规定,实际上是为解散食堂开了绿灯。食堂解散后,生产队将粮食直接分配给社员,社员也就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粗细搭配,计划用粮,合理安排家庭生活。再加上对社员从事家庭副业和自留地作出了明确规定,社员在劳动之余可以悉心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这对于稳定群众情绪,提高生产积极性,逐步改善生活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十条》尤其是其修正草案的颁布,为深受“大跃进”和“五风”损害的农民提供了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从这时起,一片凋零的农村逐渐恢复了生机,农业生产也逐渐得到了恢复。1961年全国粮食生产出现了转机,比1960年增长了2.8%,扭转了1959 年以来农业生产连续两年下滑的被动局面。1962年,我国农业生产明显好转,粮食总产达到了1000亿公斤,比1961年增加了125亿公斤,而1963年则达到了1700 亿公斤,平均每亩单产也由1960年的78公斤上升到87.5公斤。1962年,全国农民平均消费支出为68元,1962年增加到了88元。1960年,全国农村人均粮食仅为150公斤,猪肉1.2公斤,食糖0.55公斤,到1965年分别达到了226.5公斤、3.84公斤和0.65公斤。1965年,全国农村粮、猪肉、 食糖的消费基本上恢复到了公社化前的 1957年水平。 按可比价格计算,1957年农村人均消费指数为100的话,1965年则为106.6,超过了1957年。这就是说,从《六十条》公布、试行到1965年,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恢复到了建国以来最高水平的1957年的程度。当然,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不全是《六十条》所产生的效果,这几年国家调整其他农业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等,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各种政策中,《六十条》对调动生产队、社员的积极性,恢复农业生产的作用更为直接,也更为重要。
不可否认,《六十条》本身仍存在严重的缺陷。比如,它仍肯定了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和“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将人民公社制作为农村基本制度和基层政权而坚持、维护。修正草案的三十二条规定,“生产队应该制订各种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凡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按定额记分,对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采用评工记分的办法。”[4](p631)这个规定, “排除了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可能性,堵死了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道路”。[5](p949 )在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修正草案中,带有明显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痕迹。《六十条》既是毛泽东调整公社化以来的农村政策下定的最大决心,也是他的心爱之作,这份文件从起草到八届十中全会通过,自始至终都是在他的领导之下进行的。同时,这也是他调整农村政策的最后底线。在修正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包产到户”的呼声,但毛泽东对此予以反对,并将之上升到了阶级斗争的高度即是一例。尽管如此,《六十条》明确规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不变保持至少30年,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大反所谓资产阶级法权时,毛泽东也仍然坚持这一点,这对于避免“文革”对农业生产的更大冲击起了决定性作用,这也是十年动乱期间我国农业生产仍保持比较稳定发展的一个原因。
[收稿日期]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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