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原产地规则:缺陷、影响、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产地论文,对策论文,缺陷论文,规则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465(2002)04-076-05
一、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及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作用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政府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和地区而采用的法律、规章和普遍运用的行政命令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判定货物原产地标准。各国原产地标准通常将原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原产品,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种百分之百由国内生产的产品,其原产地是明明白白的,不易引起异议;另一类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是很难确定的。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演化成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为减少“实质性改变”这种笼统的原则带来的歧义,在实践中,各国通常执行三种不同的标准:(1)加工工序标准。即根据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对产品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加工工序的生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2)增值标准(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增值量或产品中原产国的原料和劳务价值必须占到产品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各国对该百分比的确定也不相同,最低限度为25%。美国、加拿大、欧盟分别为35%、40%和50%;(3)税目改变标准。即以对产品进行了改变税则分类目录中税则号的生产加工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但允许存在一些例外。
原产地规则本来运用于正常的贸易管理,如:作为原产国标记告诉消费者商品的产地,满足消费者选择的需要;确定出口国享受不同关税待遇的重要依据;海关统计确定贸易伙伴国归属的主要标准之一;进口国分析进口商品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实施国别配额管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判定产品的“国籍”;实施特定卫生检疫;等等。
但是,一些国家经常灵活地运用原产地规则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和保护措施,对贸易伙伴实施贸易限制、报复和制裁。如美国在1996年7月1日实施的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新规则中,将成衣的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修改为“缝制地”,面料由“染色和印花地”变成“织造地”。新规则的实施,直接损害了加工型和转口贸易型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利益,而那些无输美配额限制的发达国家则不受影响,美国本土的纺织、成衣企业因此受到了新规则的庇护。很明显,该规则并没有以“实质性改变”作为基本准则,因而受到WTO的广泛指责。
一些国家还利用原产地规则吸引贸易替代型投资。这一点在自由贸易区内尤为突出。自由贸易区的基本特征是成员国内部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不实行统一的关税。这就为非成员国的出口避税提供了可能。因为原产自非成员国的商品可能通过先进入自由贸易区中关税较低的成员国,然后再转入关税较高的成员国的办法来逃避较高的关税。为明确区分原产自区内外的商品,防止区外的商品冒充区内的商品避税,自由贸易区往往制定非常严格的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一般规定只有商品在自由贸易区内增值50%甚至60%以上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而另外的一些商品则是在加工工序上作非常苛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迫使区外企业只好改贸易为投资方式进入自由贸易区。欧盟规定,高科技产品的原产地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这种规定为欧盟实施有针对性的贸易措施带来方便,从而迫使技术拥有方不得不扩散其技术进入欧盟投资。更有甚者,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如在普惠制方案中制订苛刻的原产地标准,使许多发展中国家无法达到,其目的就是限制发展中国家利用进口原料或零部件进行加工出口,阻碍发展中国家产品质量的提高,从而减少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二、WTO原产地规则的基本要求及缺陷
由于各国原产地规则存在差异性,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出现各种纠纷,所以,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各方便将与货物原产地有关的“原产国标记”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经过46年的发展完善,于1994年达成了CATT1994《原产地规则协议》,后被WTO所采纳。该协议对用于正常贸易管理的一般原产地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利于维护多边贸易秩序。其基本规则有:
1.重申1947年GATT确定的不得用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壁垒的原则。《协议》采用“实质性改变”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并重申了以下原则:(1)不得把原产地作为直接或间接制造贸易障碍的手段;(2)不得提出与生产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不正当限制要求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3)对进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确认国内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4)不得在GATT/WTO各签约方之间实施歧视性的原产地规则待遇。
2.明确了各缔约方执行原产地规则的原则。各缔约方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执行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确定的有关行政措施必须确保立即接受独立于原产地确定当局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听证审查或程序审查。审查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改变;原产地评定应在提请评定申请之日起150天内颁布评定结果,并在各项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3年内持续有效。当原产地规则修改或施行新的原产地规则时,不得追溯性地施行法规上的有关变化;对于申领原产地证而提供的商业机密,除司法审查要求外,原产地审定当局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3.对各成员确定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标准作了新的要求。《协议》要求,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基础,否定标准(即说明哪些制作和加工不能被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作为对肯定标准的补充及解释,在无须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也可采用否定标准。
4.确立了原产地规则协调计划。由于各国现行原产地规则纷繁多样,为使《协议》规定的原产地规则能协调实施,《协议》提出建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要求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在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协调工作开始后3年内完成协调计划。
5.对过渡期内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指从乌拉圭回合结束到“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的这一时期。在此期间,各成员方在发布普遍适用行政命令时,如果税目分类编号采用标准改变,必须清楚列明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的例外;在采用从价百分比率标准时,必须将计算方法在原产地规则中予以说明,在制定制作或加工工序标准时,必须准确地列明“能授予有关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制作或加工工序”。
但是,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尚存在如下缺陷:
1.《协议》未能就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证的规格、认证等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没有统一“实质性改变”三种标准的具体技术标准,即究竟增值多少,或者税目改变多少,或者哪些为关键工序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这就给有关国家灵活运用原产地规则搞保护主义留下了灰色区域。
2.《协议》对区域经济集团中适用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缺乏约束力。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明确指出,原产地规则与契约性和区域自治性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超出GATT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关税优惠无关。这就是说,该协议对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同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一体化组织没有约束力。虽然该协议的一个附件《共同宣言》也涉及到歧视性关税安排的原产国标记问题,但它缺乏刚性约束力,没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这也给区域经济集团实施内外差别待遇留下灰色区域,很可能又成为区域集团实施保护主义的有力工具。
三、WTO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外贸发展的影响
WTO原产地规则的缺陷所形成的灰色区域,以及发达国家灵活运用原产地规则的较强能力,都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
1.过高的原产地标准将使我国企业出口遇到新的壁垒。国内外的研究者都有这样的担忧,他们认为,原产地规则本身属于贸易的技术性措施,对原产地规则的解释或理解不一致而导致执行中的偏差及填制原产地证书的麻烦等,都有可能阻碍贸易自由流通;武断地使用原产地规则势必导致对贸易和投资的限制和扭曲,造成贸易偏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并未统一各国原产地标准的具体技术标准,如果某成员的原产地标准定得过高,这对我国生产、加工增值能力较低的企业将是一种新的考验,可能由于达不到标准而被逐出市场,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申请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的确认及仲裁所需要支付的昂贵费用,也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
2.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将经受新的考验。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的要求,一旦技术委员会对某些产品或产品大类制订出要求各缔约国统一执行钓原产地标准,而我国这类产品有可能达不到该标准时。如何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国,如何进行贸易统计,就会遇到难题。特别是来料加工产品,如果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判定为中国原产品则在贸易统计中不得不全值统计(其实我国加工企业只收取了非常低的加工费),这就很容易使我国背上沉重的“顺差”的包袱,且极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报复。如果不将其判定为中国原产品,只签发加工装配证书,则又可能给国外客户带来不便,甚至影响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并可能引起贸易纠纷。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我国的外贸发展战略。
四、运用和应对WTO原产地规则的建议
(一)要熟悉各国和WTO原产地规则,清楚“××国制造”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正确使用原产地标识
“××国制造”是商品原产地标识,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如果滥用或随意标贴,则不仅会引起法律纠纷,更容易使国家和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以手表出口为例,按照国际惯例,手表的原产地以表芯生产地确定,即判定一只手表的原产地时,只要其表芯是哪国生产的,则不论该手表其它零配件在何地生产,也不论手表在何地组装,均应被视为哪国的产品。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也要求,手表的国产价值占出口厂价的比重应在25%以上。但是,在我国加工装配的手表,绝大部分都没有达到国际的和我国的原产地标准。如深圳某表业公司生产手表的原材料全部进口,表芯来自日本,按照我国现行的出口原产地规则,中国不是该表的原产地,我国商检机构拒绝发给原产地证。但该企业仍随意在手表的包装箱上印了"Made in China"字样。这种情况,在我国钟表企业很普遍。(注:外经贸部计财司课题组.加工产品的原产地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J].国际经济合作,1998,(9).)
我国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所占比重数为50%,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因错贴原产地标识而被虚增的情况。不要笼统地把“中国制造”视为一种民族自豪感,而不管加工增值情况。根据1994年GATT第9条“原产地标记”的有关规定,对于加贴欺骗性标记的商品,输入国可征收特别税或予以特别处罚。所以,出口加工企业一定要注意了解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正确使用原产地标识。
(二)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国产化率,提高加工增值率,以达到从价增值标准的要求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国制定的原产地标准也越来越高。要想获得普惠制及其他优惠待遇,对企业而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不断提高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提高加工增值能力,以适应国外从价增值标准的要求。据调查,我国服装、玩具、鞋、箱包、钟表等加工贸易产品的国产化率普遍很低。国产化率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中,国产原材料的比例很低;二是加工产品价格构成中,国内增值比率很低。例如,深圳某鞋业公司,承接美国某名牌皮鞋的定牌生产,全年对美出口3600万双,进口材料占全部原材料的99%以上,就连鞋带、扣眼、包装盒、标签等辅料也要进口。其国内增值比仅为产品成品价格构成的2.4%,其中加工费仅占1.3%。(注:外经贸部计财司课题组.加工产品的原产地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J].国际经济合作,1998,(9).国内增值率包括国产原材料价值、加工费、厂房租金、能源费用以及当地政府收取的其他税费等在总价值中的比例。)如果这些产品不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话,按一般“实质性改变”中的关键加工工序标准来衡量,即为“中国制造”。在如此之低的国产化率情况下,这种并不该属于中国名下的多国产品成分也计入“中国制造”,就会造成大量贸易顺差的假象。如果这种产品输往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本该享受到的待遇也会因加工增值率低而不能按普惠制项下的商品对待。所以,面对日益复杂的原产地标准,我国企业只有努力提高国产化率和增值标准,才能保障企业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提高企业国产化率,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加强技术改造,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这就要求政府应调整加工贸易政策,使企业有机会更多地采用国产原材料;不断提升国产化率。第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国产原材料;第二,调整退税政策。允许“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享受自营进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待遇(限于篇幅,不详述其理由)。
(三)为维护我国企业利益,政府应分类制定有梯度的原产地标准(注:张玉卿,徐进亮.转向主动管理——我国现行货物原产地规则缺陷及完善[J].国际贸易,2000.(5).)
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的最主要问题是,未能对敏感程度不同的产品制定宽严程度不等的原产地标准,从而不能有效利用原产地规则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所以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高低不等的原产地标准,提高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份。
1.对一般大宗出口产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巨大,过激地普遍提高原产地标准,会影响国内就业及出口。因此,在短期内可暂不改动,或进行微调,但应严格审查落实现行的原产地标准。也就是说,这部分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重点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
2.对敏感性产品。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提高外汇收入水平以及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应做较大幅度的修改。
(1)对配额产品应实施特殊原产地标准。针对目前我国被动配额产品国产化率低、利润流失的状况,应对那些我国已有较强生产能力的被动配额产品制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并规定只有达到此项原产地标准的加工贸易产品才能取得出口配额。比如在服装的原产地规则中,可要求必须使用国产面料才能获取“中国国籍”,然后才能取得出口配额;如果因技术原因不能提供高档面料,可规定较高的中国成份。这样,就可以提高有关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原材料采购率,带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2)对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产品应制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20多年来,我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和制裁,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这与我国原产地规则缺乏对本国利益的保护有关。因为有不少产品只是在中国进行了简单加工、组装,甚至只是分装,便贴上了“中国制造”的原产地标识。如果被进口国确定为倾销产品,则殃及同类企业的同类产品,使真正“中国制造”的产品失去了进口国的市场。为此,对于那些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产品,可针对不同情况,制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以加大国内采购率。这既可以避免外商向中国转移倾销产品,也有利于扩大国内原材料、零配件的销路,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3)可考虑对高科技产品制定较低的原产地标准。针对我国目前引进外资技术水准较低、技术贸易逆差较大的实情,为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国家鼓励的高科技产品制定“较低”的原产地标准,来“诱导”外资的合理投向。也就是说,以较低的原产地标准,使外资企业的高科技产品较容易取得“中国国籍”。以集成电路为例,可规定,如果集成电路这一高科技工艺在我国境内进行“扩散”,其加工贸易可以列为“重点鼓励类”项目,有关原材料、辅料和设备的进口关税实行全免;并且经核准,允许按集成电路出口返销数量的一定比例,在完全免交有关原材料进口关税的优惠条件下,在我国境内销售。这样就能达到“以市场换技术”和“以出带进,以进促出,进出结合”的目的。
(四)借鉴国外做法,灵活运用WTO原产地规则,变被动为主动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WTO的原产地规则并未统一各国的相关标准,允许各成员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原产地标准。所以,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灵活的原产地标准,以保护本国企业利益。对政府而言,只有制定较为灵活的原产地规则才能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才能改变被动局面。而对我国企业来说,只有加强对国外和WTO原产地规则的学习和研究,寻找各标准的空白点,才能制订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这不仅是一个国际化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也是企业面临全球化浪潮,应对灰色保护措施的长期任务。具体来说,应注意研究如下几个方面:(1)目标市场国(贸易伙伴国)现行原产地规则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该国又是如何规避多边规则的;(2)目标市场国现行原产地规则中在判定含有多国成份产品原产地时运用什么标准?是单一标准还是多种标准混合使用;(3)目标市场国在历史上原产地规则变化情况及趋势,其灵活性表现在哪些方面;(4)本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从原产地规则的角度看,更有利于出口到哪个国家?也就是说,出口到哪国更有利于规避原产地规则的限制;(5)在确定含有进口成分产品的原产地时,能否按中间产品生产国确定原产地,从而节约我国配额数量,避免目标市场国的反倾销指控和制裁。
(五)借用香港的特殊地位,巧妙地利用原产地规则(注:张春林.原产地规则及其在香港回归后的运用[J].国际经贸探索,1997,(2).)
由于我国内地和香港在世畀贸易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决定了两者所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而各国(地区)确定给予他国或地区货物差别贸易待遇的前提和依据之一便是货物的原产地。香港在确定货物原产地上采用加工工序标准。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这就为内地和香港运用原产地规则来增加享受国际贸易中的优惠待遇的机会提供了便利。目前,香港作为一个单独的关税区,在国际上有权享有原有的出口配额和关税优惠待遇。据此,内地企业可运用原产地规则,取得香港的原产地证,间接地享受这些待遇,减少出口配额和关税歧视对内地出口的限制。同时,可通过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将内地一部分受配额影响的诸如服装生产或服装的主要加工工序生产安排到香港进行,取得香港的出口原产地证书,分散出口源,从而降低内地出口欧盟的服装在欧盟服装进口总量中的比重,延缓欧盟1994年新毕业机制对我国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毕业进程。(注: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改变了其“毕业机制”,将原来的国家毕业制改为产品毕业制。这就意味着当一受惠国某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达到欧盟规定的标准时,就将不能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
[收稿日期]20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