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市场管制制度的理论体系与定位_经济法学论文

特殊市场管制制度的理论体系与定位_经济法学论文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体系论文,规制论文,制度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 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88X(2006)02-0037-07

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学总论、宏观调控法学和市场规制法学这三大单元构成的观点,逐步成为学界的共识之一,尽管在构成单元的具体命名和是否还包括其他单元问题上还存在“小异”。在此基础上,如何建构和完善经济法学各单元的理论体系,成为经济法学总论中学科论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宏观调控法学和市场规制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之一。一个学科成熟固然有多方面的标志,对自身理论体系的研究从来都是其标志之一。①经济法学分支学科发展的历程和现状表明,在学科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上,市场规制法学存在着更为急切的期待。提出和展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体系或学科体系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学学科论研究的深入和市场规制法学自身体系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作为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分支学科,市场规制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市场规制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同样具有显著的价值。

本文的论题将聚焦于共识之外的尚待探讨的问题: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如何界定?其制度体系的构造如何?特别市场规制制度与一般市场规制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应当如何定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把握特别市场规制法理论在市场规制法学体系完善、经济法专业各研究方向的课程设置以及教材编撰结构上的相关问题。

一、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界定及其认定

(一)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提出

为了规制市场竞争,各国逐步构建了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如果对这些制度再作分类,我们发现,其中部分制度可以适用于各类市场,部分制度仅仅适用于一类或几类特殊的市场。这样,我们可以将这些制度分别称为一般市场规制制度和特别市场规制制度。一般市场规制制度,比如,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制度、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制度和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制度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制度、侵犯商业秘密规制制度、诋毁商誉行为规制制度、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和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规制制度等,这些制度适用于各类市场。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如我们所熟知的金融市场规制制度(包括银行业市场规制制度、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险业市场规制制度等等)、食品药品市场规制制度、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制度、自然垄断业市场规制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只适用于一种或少数几种特殊的市场。显然,提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正是从进一步认识、完善市场规制制度体系角度提出来的,其价值源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建设实践及其理论研究的需求。

(二)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认定依据

从立法角度来看,之所以要在市场规制基本立法基础上还要制定若干仅仅针对和适用于一类或几类特别市场的单行法律、法规,是因为这一类或几类市场本身存在着不同于其他市场的特殊性。因此,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认定依据,实质上是特别市场的认定依据。在对市场规制法中大量的制度进行分析、甄别的基础上,可以提炼出特别市场的认定依据。

1.市场交易的标的对人的安全和健康影响的程度。交易标的的不同,是市场分类的指标之一。那些交易标的直接影响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市场,无疑是特别市场。这类市场极易受到公众的关注,如若质量不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房地产等商品市场和医疗、美容、室内装修等服务市场,即适其例。交易标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市场,也属于这一类情况,如危险品市场,包括锅炉、煤气罐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场高危设施以及各种爆炸品、毒品、放射品市场等。

2.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消费者所了解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越来越少,检验或判断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技术、时间、经费的成本越来越大,商品和服务与不良后果之间的逻辑关系越来越不确定,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也就越来越偏在于经营者一方。与此同时,基于标的的风险却越来越偏在于一方。虽然信息、风险的不对称普遍存在,但信息和交易不对称市场特别严重的市场,当属于特别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食品药品市场、部分自然垄断市场,即是如此。

3.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居于较高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象将难以避免或者不可避免。尽管几乎所有的市场都可能出现独占或寡占的市场结构,但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表明,只有极少数的几类市场是天然地属于独占、寡占的市场,即人们所谓的自然垄断市场。对其垄断行为的规制,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市场的反垄断制度。输配电市场、固定电话市场、自来水市场、轨道交易市场以及部分能源资源市场即属于这种类型。

4.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宏观经济是一国或地区所有的市场状况的总体状态,因此,所有的市场都会影响到宏观经济运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市场都同等地影响到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会更直接地影响到宏观经济运行,甚至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为此,对此类市场需要给予更特别的规制。

5.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具备上述因素的市场,政府和社会舆论一般都比较关注。但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市场,有时可能是非经济的因素。无论经济因素还是非经济因素,政府或社会舆论特别关注的市场当然成为特别市场,如季节性的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电力用煤和冬季用煤紧张时期的煤炭市场,等等。

可以认为,在上述一项或几项因素中特别显著的市场,即为特别市场。这些依据,有助于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甄别。

(三)市场规制视角的特别市场的特征

特别市场在上述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困难难度和一旦规制不力或无效所产生的危害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从市场规制角度看,特别市场具有下列三个方面的特征:

1.规制依据的多维度。规制市场的依据,是体现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方面,要以现行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综合性法律为依据;另一方面,如果该市场的特殊性较强,还要依据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如,规制我国药品市场,除了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该领域的基本法律、综合性法律外,还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等政府规章,甚至还需要依据政府主管部门所公布或确认的《药典》等通用和单项技术标准文件。同时,为了保障规制的效果、提高规制效率,还需要根据所规范的市场的具体环节、情势,依据与该市场行为相应的民商、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有效规制的高难度。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表明,市场规制的制度需求是推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的动力。而制度需求,又源自规制受体与其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方的市场竞争行为以及与规制主体的对策行为。[1]德国有关促销行为的规制制度及其发展历史,同样证明了这一点。[2]特别市场在上述五个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规制受体的一系列遵从、沉默、规避或对抗等对策行为的复杂性。同时,这些特殊性往往体现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专业性、交易设施的技术性、规制受体的特定性。这就使得规制特别市场往往需要一系列专门化的知识、技术、设施及相应的制度。也正由于一系列特别市场中的“道”与“魔”此消彼长的博弈,推动着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规制无效的高烈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调整竞争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的任何制度规制无效,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但相比之下,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实施低效、无效,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会更大。仅以近几年我国的市场规制无效的案件为例,假奶粉与大头儿事件②、固定电话月租费和手机单向收费③、国家发改委煤电油运规制④,等等,无不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规制无效的高烈度,刺激着国家投入更多的立法、执法资源,形成了一系列仅仅针对一类或几类市场的规制进行专门的立法和执法,进而逐步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四)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外延

既然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特别市场的特殊性,根据上述认定特别市场的依据,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外延至少包括:(1)金融市场规制制度,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外汇等市场规制制度。(2)自然垄断业市场规制制度。自然垄断业市场是指由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所提供的主要商品和服务构成的市场,包括电力输配电、固定电话、轨道交通、自来水、管道天然气等市场规制制度。(3)食品、药品市场(含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下同)规制制度。(4)建筑与房地产市场(含物业服务市场)规制制度。(5)危险品市场规制制度,如锅炉、煤气罐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场高危设施,以及各种爆炸品、毒品、放射品等产品市场。(6)其他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如医疗(含美容、保健)服务市场,教育(除义务教育之外,含各类培训、学前教育)市场,旅游市场,家政市场,殡葬服务市场(含公墓市场),图书音像市场,娱乐服务市场,等等。由于特别市场之“特别”,并无确定的定量指标,需要有“其他”兜底,以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

二、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定位

(一)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价值

将特别市场规制制度从知识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上单列出来进行考察的价值,首先取决于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本身的价值。从特别市场的认定依据、特征和外延表明,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对于解决层出不穷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其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的素材和推动力。特殊市场之“特”,在于其与人的关联性、对人的生活和整个经济(包括宏观经济)的重要性、矛盾的尖锐性(如信息和风险的严重不对称、经营者因自然垄断和政策性壁垒获得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度。这些因素显著才会成为特殊市场,正是这些因素的显著才会促使社会和政府投入更多的注意力资源和政策资源去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正是从制度需求到制度生成的过程,也正是产生研究素材和推动研究的过程。另一方面,特别市场规制法律理论,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特殊市场规制制度已经融合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之中,成为市场规制法体系构造的有机要素,从而实现了法的体系划分依据的同质性和体系构造逻辑的严密性。但是,从研究和教学的角度,在课程体系和学科体系建设上,既需要将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理单列以解决本领域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教学之需,也需要将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分别阐述,从理论建构和学生知识结构塑造上夯实市场规制法理论体系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履行经济法学作为“应用性法学学科”的使命。[3]

(二)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

特别市场是相对于一般市场而言的。从市场规制角度认定特别市场的诸多依据中,既有确定性很强的依据,也有确定性不太强的依据,如政府和舆论特别关注。这就带来准确界定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外延的困难。从理解的角度,综合各种相关属性,可以认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与特别市场的特点密切结合并体现其个性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首先,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仍然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而且并不是独立的一部分,是融合在市场规制各类法律制度之中的。因此,在剖析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时,并没有某个或某些单列的特别市场规制部门法。比如,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中,并不存在金融市场特别规制法、自然垄断行业特别规制法、食品药品市场特别规制法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列。

其次,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以虚假陈述为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欺骗性标示规制制度包括仿冒规制制度和虚假陈述规制制度。其所规制的虚假陈述行为,既可能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出现,也可能在证券市场中出现。其在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中表现出来的共性中,行为主体是所陈述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和陈述者,如为广告,则是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在证券市场表现出来时,其行为主体既包括经营者,如拟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正式发行的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也包括其他相关主体,包括这些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如文秘等)。

这一关系,还可以从特别市场规制制度与一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实施主体体制上得到映证。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质上是综合性规制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电力、食品药品等特别市场也有其相对独立的主管部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基本相似。在美国,至少有34个机构承担着执行该国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职责,范围广、综合性强的只有几个。[4]

最后,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丰富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对某些市场之所以予以特别规制,既有其市场交易的标的重要、影响面大等因素,还与作为共性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规制特殊市场时的制度供给不足有关。比如,有关房屋租赁中介市场混乱现象的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或听到民众、记者和官员抱怨缺少专门立法。如果从法律专业角度看,假如能充分运用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合同等相关制度,虽然不一定会杜绝此类现象,但其危害性会大大减轻、抱怨会大大减少,也就是说缺少专门立法的理由并不充分。另一方面,制度实施效果不好、民众和执法者抱怨缺少专门立法的现象也表明,需要根据法律的原则和作为共性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结合特别市场的个性特点,制定出针对性更强的特别市场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立法的传统,可以经过层级较低的立法进行规制制度的探索,在经验教训的基础逐步上升到层级较高的规制制度。这样看来,市场规制制度与特殊市场的特点结合的过程,既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化的过程,也是丰富和发展市场规制制度的过程。

三、特别市场规制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体系是由不同的特别市场规制制度构成的庞大的体系。结合我国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的现状,重点分析以下四类市场规制制度,以描画特别市场规制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可以以银行业得到证明:(1)银行的高负债率和银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2)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和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风险性的矛盾贯穿银行业始终。(3)经营者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风险的严重不对称,大大增强了市场规制的迫切性及其难度和成本。(4)网络化的银行业,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可能性要比一般工商业经营者更大。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大大增加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和风险发生后的社会危害性。一旦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会触发金融危机,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

2.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人们所称的金融法,是由多个部门法、子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其中,属于经济法的金融法,又分为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后者作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融入整个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之中。当然,在分析学科体系、进行理论研究、教材编写、课程内容安排上,有必要在市场规制法中单列。在单列时,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还可以再分列为银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期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险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信托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等。如果再细分,比如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它可以再分为证券市场规制体制制度、证券市场进入规制制度、(除合同制度之外的)证券市场交易一般规制制度、证券市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制度等。其中证券交易一般规制制度还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经营机构经营、登记、结算、证券交易服务等证券交易行为进行制度分类。这样分类,可以既保证法律规范体系的同质性,又保证理论与制度的一致性,还可突出学科和教学的目的。[5]

(二)自然垄断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自然垄断市场的特殊性。自从穆勒(J.S.Mill)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最早提出“自然垄断”后,经过了一百多年的研究,无论是自然垄断经济现象的发展还是学术研究的演进,情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托马斯·法勒所提出的自然垄断的五大特征至今仍然被认为是经典的阐释。他提出,自然垄断行业所提供的是社会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或服务,其资本密集并存在规模收益,其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往往需要在垄断状态下才能实现。[6]对其规制,不仅能促进交易公平、自由,还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包括局部、单个的效率和国家和社会、整体的效率。为此,各国都将自然垄断行业所涉及的市场作为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技术的发展,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有了一些变化。现在看来,仍然具有很强、较强自然垄断属性,或部分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有:电力行业(特别是输配电环节)、电信行业(特别是固定电话领域)、城市供水(尤其是自来水供水行业)、城市供热、城市管道供气、轨道交通运输 (尤其是铁路运输)、有线电视传输业等。

自然垄断行业需要予以特别规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垄断地位不能像其他行业中垄断企业那样可以简单地拆分。既要认可其垄断地位,又要规制其垄断行为,这样,其制度设计远不如规制依靠市场竞争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行为那样简单。其次,自然垄断行业在许多国家还是国有国营或国有民营,在国家既是自然垄断企业的出资人或出资人兼经营人,又是面对全社会的市场规制主体时,如何妥善地处理好一身二任所带来的角色冲突,同样是自然垄断行业需要特别规制的原因之一。

2.自然垄断市场规制制度的基本框架。自然垄断市场规制制度体系,可以首先根据自然垄断的行业分类进行制度分类,如分为电力市场规制制度、电信市场规制制度、邮政市场规制制度、城市供水(热、天然气)市场规制制度、铁路运输市场规制制度、有线电视传输市场规制制度等。然后,分列规制体制制度、市场进入制度、交易行为一般规制制度、特别市场反垄断规制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中,自然垄断行业市场的反垄断规制制度是其中的重点,也是实践中的难点。这类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行为,主要是规制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强制交易、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掠夺性定价、垄断高价及其综合表现出的瓶颈垄断、搭售等。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主要是从上述行为的规制角度展开,并突出地表现为价格规制。[7]

(三)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食品药品市场的特殊性。食品和药品(含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市场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源于其交易标的的特殊。相比于其他商品,食品和药品与人的生命、健康的关联程度最为密切。人的生存,不可以没有食品。在人生病时,不可以没有药品。食品、药品是否有毒、有害,生产、储运、销售过程是否规范、卫生,其质量标示与内在属性是否一致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此类商品和服务一旦出问题就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这些因素正是食品药品市场成为特别市场的主要原因。

2.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制度,主要集中在其中的虚假陈述规制制度。在食品信息的陈述行为中,所有必要信息都必须明确真实、准确、全面地标示,所有非必要信息标示时也必须真实、准确。在药品信息陈述行为中,除上述要求外,还不得含有在功效、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保证;广告的内容以主管部门前置性审批通过的内容为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定病(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在包装上作详细陈述,但不得以广告方式陈述,等等。(2)价格行为规制制度。食品、药品的价格弹性弱,价格的波动,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稳定。(3)食品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病从口入”,对食品药品业的市场准入要远比一般商品制造业更严格。其市场准入集中在从业人员专业资格、健康状况和卫生设施与卫生管理体系上。药业推行的GMP认证制度,实质上就是药品制造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四)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建筑的质量,同样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仅仅局限于个人消费领域的房地产市场,则更具有多重源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交易双方的信息和风险严重不对称;标的物价高额大;一个标的物质量直接关系到数量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是一个经营者面向众多消费者交易,交易不安全的影响面广;地理区位往往使建筑和房地产项目具有较强的垄断性等等。

2.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并非同一种市场,只是因为其相关性较强而合称。建筑市场主要由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特别是招标投标)、建筑工程监理等构成,对其规制也主要涉及建筑市场进入规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规制、建筑工程监理行为规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规制等。城市房地产市场规制,包括地产市场规制、房地产开发行为规制和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市场进入规制制度。房地产交易规制中对房地产经营者销售行为的规制,又是房地产市场规制制度中的重点内容。其中,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制度最为社会和规制主管部门所关注。与之相关的还有物业服务市场规制制度。

四、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理论在市场规制法学中的知识构建

如何在经济法学特别是市场规制法学中构建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应有的知识体系,成为将特别市场规制的理论融入市场规制法学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学科体系视角的构建

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和走向成熟进程之中。作为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的市场规制法学,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是其小“总论”。反垄断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则市场规制法学分论部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的分歧是,广告法、房地产法、证券法等的理论,归入市场规制法学后应当作何种定位。既然我们广告法、房地产法和证券法中主要是市场规制法的制度,那么,我们就应当尊重其制度属性,将这些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部分,归入特别市场规制法论。

在市场规制法学的特别市场规制法论中,其基本原理部分,应当涉及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界定、认定依据、制度体系及其在市场规制法体系中的定位。有关市场特殊性的研究,涉及法学各相关学科和经济学(主要是产业组织理论和产业结构理论、其他应用经济学分支)、管理学(主要是市场营销理论、商品学等)等相关学科,所形成的理论,也是跨学科的。特别市场规制法论的分论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状况有密切关系。根据我国当今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建设和理论状况,金融市场规制法理论、自然垄断业市场规制法理论(含能源市场规制法理论、邮政市场规制法理论、电信市场规制法理论、轨道交通市场规制法理论等)、食品药品和医疗市场规制法理论、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法理论具备或基本具备成为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的条件。其中,金融市场规制法理论尤为突出。

(二)专业与课程体系视角的构建

学科建设,既包括理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还包括作为教育教学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经济法学硕士点已经有80多个,博士点(含一级学科博士点下设的经济法学博士点)有16个。学科点的基本建设是课程的设置与开设。基于经济法学的应用法学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在经济法学专业之下,若干研究方向迅速发展,如财税法方向、金融法方向、竞争法方向;有的方向更细,如房地产法、会计法、证券法方向等。这些研究方向中大多数研究方向都含有不同比重的特别市场规制法理论和制度。有的方向,如竞争法方向、金融法方向、房地产方向中,特别市场规制法理论和制度的比例更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经济和法律领域专业化分工更为精细,特别市场规制法理论在经济法学专业及其研究方向中所占的份量将会有更显著的提高。

(三)教材知识体系视角的构建

在学科建设中,学科理论体系、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是紧密联系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教材体系特别是概论式教材的体系是最能直观反映学科体系的载体。特别市场规制法如何恰当地在教材体系中体现,关系到特别市场规制法论的体系建设,更关系到经济法学体系的完善。在教材内容体系的构建上,可以在总论、分论的大框架下,将市场规制法作为独立的一编或单元。在市场规制法编或单元中,可以将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顺序成章,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作为一章列于其后。在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这一章中,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原理与各个特别市场的规制制度及其理论可以并列。相对成熟一些的银行业市场规制制度、证券业市场规制制度、保险业市场规制制度、建筑与房地产业市场规制制度、食品与药品市场规制制度、邮政通讯市场规制制度等可以逐节阐述。像这样将凝结多学科研究成果的特别市场规制理论纳入相对独立的专业、研究方向的课程设置之中,是“出于‘需要’和‘复杂性’”,是“尝试消除专科化所引致的难题和改变知识的学科规训组织形式”。[8]

五、结语

本文的主题是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体系构造及其理论在市场规制法的制度体系及其学科体系中的定位,是从学科论的视角考察市场规制法学、特别市场规制法理论的体系构造。这样的问题,虽然学界以前曾有一些文章附带地探讨,但专门围绕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及其理论问题展开的研究还很少。这样使得本文在诸多问题的探讨中仍然有较浓的“初始性”色彩。初始色彩带来的,除了选题和探讨的某些新意外,也带来了诸多分析和观点存在“初始性”缺陷。同时,篇幅的局限使得难以作更详细的个案与例证分析。期待着本文能为引玉之砖,引来学界对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建设、对市场规制法学体系建设更多的关注。

收稿日期:2005-10-08

注释:

①这在我国文史哲学科中表现得尤其显著。以文学为例,对文学史研究的历史进行考察和研究,即为文学史学术史研究,即文学史学科的学科论研究。详见董乃斌、薛天纬、石昌渝主编:《中国古典文学学术史研究》(论文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史学方面的,可见张岂之主编:《中国近代史学学术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②据报道,自2003年以来,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伪劣奶粉充斥安徽阜阳农村市场,2003年4-10月最为猖獗,导致众多婴儿受害甚至死亡。《东方早报》特派记者董小恒:《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猖獗,上百婴儿受害、数十名死亡》,《东方早报》2004年4月15日;吴学军:《安徽阜阳假奶粉调查:谁谋杀了这些婴儿?》,《新民周刊》2004年4月16日。

③2005年1月25日,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李铁军提议,取消电话月租费,改为按使用量收费。运营商的傲慢,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强烈关注。申剑丽、李嘉陵、廖爱玲:《人大代表建议取消电话月租费,运营商称不可能》,《新京报》2005年1月25日。

④每年为协调煤电油运,规制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国家发改委都要协调煤电企业的价格行为。即使如此,也异常艰难。记者王冰凝:《电企与煤企继续博弈,煤价难谈拢6天未签下一单》,《新京报》200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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