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个问题_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个问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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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04)01-0016-05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渊源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文明理论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思想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不仅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而且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本质要求、建设路径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这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这一新理论的提出同其他任何科学理论的问世一样,都离不开前人的理论成果,即有它的思想渊源,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文明理论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思想。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文明”理论。马克思、恩格斯用唯物史观考察社会文明问题,认为“文明”是相对于野蛮、愚昧而言的,它标志着人类社会的开化程度和进步状态;“文明时代”是相对于蒙昧时代、野蛮时代而言的,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较高阶段。[1]他们用社会结构理论和历史分期理论分析社会文明的内涵、实质和规律,指出社会文明是伴随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在出现了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产生了阶级和国家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2]“文明时代”是一个不断演进、不断发展的过程,先后经历了奴隶制文明、封建制文明、资本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文明四个阶段;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形态的文明,都存在着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三大结构和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三大领域。[3]而在这三大领域取得的成果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三大文明,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对于作为社会文明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构件——政治文明,马克思、恩格斯早有论述。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有了“集权制和政治文明”[4]的表述,明确使用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到的“文明的国家”、“现代文明”等,其内涵都包括了政治文明。在其他著作中,他们还多处使用过与政治文明相关的“政治权力”、“政治行动”、“政治统治”、“政治斗争”“政治制度”“政治意识”等概念,把政治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与公共的政治机关即国家的权力联系起来,与人们的意识、理智与行为联系起来。

(二)列宁的“民主即国家”思想。列宁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5]这就是说,民主同任何国家一样,具有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而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双重功能。他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人类历史上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国家,必须在对极少数敌人进行专政的同时,充分实行人民民主和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他在著名的《四月提纲》中明确提出:不要议会制的共和国,而要从下而上由全国的工人、士兵和农民代表苏维埃组成的共和国。[6]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俄共(布)七大上关于修改党章和更改党的名称的报告中,强调了苏维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国家形式。但他同时认为,各个民族在走向社会主义的时候,它们采用的“民主形式”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类型”上,都会有自己的特点。列宁一再要求通过立法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和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步骤、方式和具体办法固定下来,充分发挥检查机关、各级领导、广大群众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作用,揭露和清除国家机关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弊端。“如果不管、不督促、不检查,不拿三根鞭子打”,无论如何是不行的。[7]

(三)毛泽东的“人民民主”思想。毛泽东一向十分重视人民民主建设问题。在民主革命时期,他发表了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就是“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8]由此逐步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以此为指导,在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地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辩正统一;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应用于实践,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等基本政治制度。但遗憾的是,毛泽东晚年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重政策而轻法律,认为法律是死的条文,解决不了问题,所以他选择了人治,最终导致了十年“文革”破坏民主、“无发(法)无天”的严重后果。但这并不能掩盖或否定毛泽东对人民民主理论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四)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邓小平认真总结和吸取了毛泽东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思想。他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政治上发展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9]这就阐明了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又是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条件。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10]“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1]邓小平还强调:必须按照我国的实际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实行的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12]我们“不能搞西方那一套。”[13]

综上所述,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文明理论,还是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都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世纪初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和理论主张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是以政治(法律)制度文明为核心的文明体系

马克思主义文明观认为,政治文明是指国家管理和社会调控过程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运行,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和解放的实现程度;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所获得的全部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政治文明的程度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提高,呈现渐进的积累过程;政治文明带有浓烈的统治阶级色彩,而这并不排斥和否定其历史继承性;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政治现代化的过程;各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各有特色且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政治文明具有不同的类型和模式。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只能走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否定了那种崇尚压迫与剥削,张扬两极分化的政治理念,代之以社会公正、社会平等、社会共富的价值取向,否定了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关系,使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上升到了统治阶级的地位,使人类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推进到了更高的层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又是对其他类型政治文明的扬弃和升华、批判与继承,是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产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先进形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在治理社会和国家的问题上、在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当法律与领导人的意志发生矛盾的时候,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依法办事。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全面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所以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迈向共产主义文明阶段的必备条件之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先进形态,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政治意识文明。其内容主要包括进步的政治理念、政治道德、政治心理、政治氛围和政治传统等。这是政治文明的精髓和灵魂,是它的观念形态,属于政治文明的软件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意识文明具体表现为:政治理论的创新、政治信念的坚定(比如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产主义事业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政治思想的先进、政治心理的健康、政治道德的优良、爱国热情的高涨、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等等。政治意识文明鲜明地体现出政治制度的性质,保证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政治意识文明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二是政治制度文明。其内容主要包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政治制度、具体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各种政治运行机制等。这是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是支撑政治文明的最坚实的基础,它属于政治文明的硬件部分。凡是能够推动社会进步、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法律制度、政治体制及其运作机制都属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之列。其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一个是如果只重视建立先进的基本政治制度,而忽视具体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及相应的政治运行机制的健全,那么,基本政治制度所确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就无法实现;另一个是对政治体制存在着的某些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必须进行改革并使之逐步完善,否则将走向文明的反面;再一个是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密不可分,政治制度如果失去法律制度的保障,那么民主政治的一切要求都将成为毫无意义的空气振荡。所以,民主政治不但需要制度化,而且还要法律化、程序化。政治制度文明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三是政治行为文明。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行为主体(组织与机构、群体与个体)依法行使的决策行为、行政行为、监督行为等政治活动。这是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的实践形态,它真实地体现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水平,是检验政治文明程度的唯一标准。凡是行为主体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各种行为能够做到有利、有序,体现公正、公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都可以视为文明的政治行为。切实加强政治行为文明建设,积极促进人们政治行为的有序化,不仅有利于政治行为主体行使民主权利,而且能够有效地防止各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发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环境。

四是政治组织文明。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组织自身所具有的能够推动社会前进的先进性,以及政治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协调与和谐。在现代社会,政党是政治组织的核心。政治组织文明与政治制度文明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体和硬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政治组织文明具体表现为:执政的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参政的各个民主党派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两面旗帜,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为三大任务,成了与共产党长期合作、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肝胆相照的亲密友党;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作为共产党紧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些政治组织之间亲密合作、团结和谐,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政治组织文明的重要体现与价值所在。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什么?应如何正确理解?这是我们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弄清楚的重要问题。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的根本体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

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民主的本意是“国家制度”,是“人民的权力”,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我们讲的民主政治,其根本前提是社会主义,其实质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推翻少数人当权的反动统治,废除封建专制和寡头政治,确立人民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人翁地位和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民主权利,使国家的政治、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是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立即国家的建立为前提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他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14]资本主义民主否定了封建专制统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但这种民主仍然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属于资产阶级的少数人的民主。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所宣扬的公民自由、平等、民主等权利仅仅是形式上的、有名无实的。广大劳动人民实质上仍然处于无权的、被统治的地位。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形态,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鲜明地体现了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15]在我国,人民不仅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各项公民权利,而且具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真正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与劳动人民是同一主体。这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与剥削阶级国家权力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政权运作的功能是表达和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突出主权在民,人民权力至上,民意至上,人民当家作主。能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判别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

(二)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向和目的所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6]“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其中,“党的领导”是保证,“依法治国”是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然而,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依法治国,最终都要落脚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来。江泽民曾明确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我国政权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17]强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归宿,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三个先锋队”的性质(即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三个代表”的宗旨(即“三个代表”的实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新三民主义”的执政理念(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决定的。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私利,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党从成立时开始,就把实现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奋斗目标之一,把人民的利益视为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把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坚实基础,把能否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检验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人民当家作主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根本立场和观点,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极大地调动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集中了民智,反映了民意,凝聚了全民族的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其二,这是由宪法和法律的阶级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制定的,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和固定化。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但要坚持党的领导,还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就是确认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宪法和法律,其权威具有绝对性、至上性;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而享有法外特权。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维护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而且更为根本的就是要把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取得的各项民主权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有机统一、不可或缺的整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三大支柱。依法治国坚持以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充分说明了我们所要建设的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三)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既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与公民政治、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政治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

由上所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由国家政权性质决定的、由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优越性是不容怀疑的。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又具有历史的渐进性和社会的制约性。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18]

首先,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是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反映人民当家作主要求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形态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直接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民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这反映在政治上的要求就是平等和自由。平等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规定就是权利,而实现这种权利的形式也就是民主。”[19]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所以决定了这种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目前,我国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不高,与此相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还比较低,间接民主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又是与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密切相关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前身不是充分发展了的资本主义民主,而是与现代民主格格不入的封建专制统治。旧社会给我们留下的民主传统很少,这是公民民主意识整体上还比较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人民群众普遍地参加国家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文化素质。马克思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0]由于历史的因素,目前我国国民整体的文化素质还相当低,而且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改观。这也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是优越的,但具体政治制度即政治体制还存在着某些弊端和缺陷。政治体制在改革中逐步完善需要有一个过程,这也是制约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上可见,一方面,我国人民已经成了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另一方面,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还不够高,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上,任何急于求成的想法和做法都是脱离国情的、不现实的,是非常有害的。

收稿日期:200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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