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快速出售国有企业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分析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德国政府快速出售国有企业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分析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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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统一后,政府迅速出售原东德的大部分国有企业。此事作为世界国企管理史上的重大案例,引起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政府和学者的重视,褒贬不一。九十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德国政府激进式国企改革做了多方面的介绍和研究,但是,对德国政府激进式国企改革所依赖的条件则很少涉及。我们认为,德国政府迅速出售原东德大部分国企是因为德国具备采取这一政策所需要的条件。否则,国企不可能迅速出售,出售了也会带来严重后果,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本文提出和分析这些条件,并对我国中小国企的资本经营谈几点看法。

一、德国政府激进式改革政策所需条件的分析

德国政府采取迅速出售东部地区国企的激进式改革政策,如果说同其他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着共同点的话,那就是政府不愿因维持大量低效或无效率或过剩的国企而使财政陷入困境。但真正导致德国政府这一改革方案出台的原因,我们认为,是德国具备迅速出售国企所需的条件。科尔政府利用了这些条件。

1.迅速出售国企的经济体制条件。德国政府出售东部地区国企,并非是出于所谓意识形态上的理由。因为,德国政府所坚持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排斥国有企业。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均有国有资本支出项目。其实,科尔政府的改革政策是对原东德已经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激进式推进。因为,统一后的德国具备了原东德经济体制改革所不具备的经济体制条件。

所谓经济体制条件是指:一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其向要达到的体制目标过渡时,新体制对政府改革政策的支持程度。从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看,这种体制条件的支持程度强弱与改革进程的快慢成同向变化。并且,改革政策取得的进展与存在的问题都同经济体制的支持条件相关。

前西德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国家有所调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主张尽可能地让市场价格机制在自由竞争下自发调节全国的经济活动,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政府才进行必要的干预。对于市场价格机制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则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在分配领域予以调节,以示公平。我们认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结构,作为德国政府采取激进式国企改革政策的经济体制条件主要表现在:①社会支持。统一时的德国是两种不同经济体制并存的国家。前西德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与前东德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在资源配置效率、国民经济实力和人均国民收入方面运行得更为有效。因此,在德国统一后的“大选”时,国民选择了实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尔政府。这种选择为迅速出售国企的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支持。②经济体制上的支持。德国统一后,政府坚持以西部地区运行四十多年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使东部地区进行的国企体制改革政策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有明显的不同。科尔政府的改革是在扩大加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则必须“摸着石头过河”探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科尔政府的改革可以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得到支持,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则不具备这个条件。尽管对德国东部地区来说,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新的体制。但是,对于德国科尔政府来说,则是向东部扩大一个早已运作的体制。这个体制在西部是怎样运作的,在东部也应怎样运作。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以私人资本为主体的体制。原东德则是一个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之下,东德的国企在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等方面均落后于西德。如果德国统一后,东部地区的国企继续大量存在,那么,在国内市场上,东部地区的国企将因面临一个强大的、善于按市场要求经营的对手而难以生存,并对有限的国内资源来说也是一种低效率配置。因此,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采取迅速出售国企的改革方案。同时,这一体制通过私人资本购买国企为改革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方面的支持。

2.竞争条件。竞争条件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对政府在制定改革政策时的压力或影响。德国统一后,东部地区市场也由过去相对封闭转为一个开放的市场。在欧共体的欧洲大市场框架内,东部地区市场成为西部企业与欧共体的其它成员国产品激烈竞争的场所。这个市场,德国产品若不能充分占领,必将对德国企业的发展和就业产生负面影响。从积极参与竞争,降低产品成本的角度看,在东部地区就地生产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并就地销售是较好的选择。但是,东部地区国企长期执行的计划价格带有超经济功能。它导致产品成本与价格严重背离。不论是价格高于成本较多的行业(如耐用品)还是低于成本较多的行业(如生活必需品),都因价格严重扭曲而使国企经营者无意或无力关注市场信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形成规模经济。在东部地区经济纳入市场经济轨道后,国有企业的产品因无法同西部或欧共体国家的产品竞争而陷入困境。正是这种竞争条件的压力促使德国政府选择了迅速出售国企的改革政策。进一步分析可知,科尔政府如果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将国企一步步推向市场,这对社会经济的冲击程度也许会减轻。但是,这一政策的代价是东部地区资源配置与利用不合理的状况将被长期维持,影响德国产品在东部市场的占有率。此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发展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热衷关注资本增值的资本所有者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渐进式的国企改革要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是不可能的,而迅速向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出售国企,使资本要素、人才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原国企,则可很快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从竞争条件看,科尔政府的激进式改革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

3.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政府迅速出售国企政策的支持条件。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西德被西方国家认为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较好的少数国家之一。德国统一后,东部地区在政府财力和西部保险基金组织的支持下,社会保障制度也走向一体化。以个人投保、政府补贴和社会救济为标志的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了原东德的由政府、企业和单位包揽的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东部的建立和启动,不仅减轻了激进式改革所引发的大量失业对东部地区低收入家庭成员或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冲击,而且有力地支持了激进式国企改革的实施。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了原国企承担的社会福利功能,减轻了企业负担,使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在购买国企时的资本预期收益率上升,增加了投资信心。如果像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那样,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滞后于国企改革进程,那么,迅速出售国企所引发的大量失业问题就可能使德国政府激进式改革半途而废。

4.政府财力和私人资本实力是实现改革政策的动力条件。改革是需要成本的。出售国企政策的力度越大,所需成本就越大,就越是需要出售与购买国企的双方具备充足的财力和实力。首先,从受德国政府的委托,专门负责原东德全部国企私有化工作的德国托管局四年工作的使命看,为完成国企私有化工作,总共负债3000亿马克,并承担了1800~2000亿马克投资义务,用于对出售的大部分国企先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然后低价出售给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所出售的3517家国企的收益仅为450亿马克。(注:见《经济研究参考》总第658期,第10~12页。)这种成本与收益的巨大反差,说明德国政府激进式改革政策是靠充足的财力推动的,(注:德国政府在两德统一后,立即对东部地区投入资金达1000亿马克,德国学者称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性投资。1995年德国东部地区人均产值翻了一翻,西部地区经济增长达13%。见李工真著《德意志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第522页。)否则不可能以负债方式出售国企。其次,从德国托管局出售国企的具体政策来看,出售国企是附带条件的,即所谓四个基本原则:托管局要求私人资本购买国企时必需承诺“工作岗位是首要因素;确保购买者对企业的预期投资;预期销售前景”这三个原则,然后,托管局才承诺:“不追求国企出售价格最大化原则”。(注:见《经济研究参考》总第658期,第10~12页。)这就决定了参与购买国企的私人资本必须具备较强的实力和生产经营优势,否则,不可能成为国企的购买者。因此,德国政府财力和私人资本实力支持了德国政府激进式改革措施的出台,也推动了这一政策的实施。

二、对我国政府部门在中小国有企业拍卖上的若干思考

1.各地负责中小国有企业拍卖的政府机构权力应集中并落实。近几年,我国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为了放开搞活中小国企,将其推向市场,地方政府在中小国企较多的地、市、县级政府建立了负责中小国企产权重组的政府机构如“招商局”等。我们认为,要使这些机构真正做到有效工作并负起责任,必须由政府授权将有待拍卖重组的中小国企从其原来隶属的主管部门整体划出,转入从事拍卖重组的专门机构,由其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政府部门之间因驱利动机而引起的扯皮现象。并且,因权力到位,可以有效节省产权交易中的交易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2.出售或重组中小国有企业时政府部门应注重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避免低水平重复。政府应将中小国企的产权变更视为是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的机会。在这方面,德国政府的作法是值得我国借鉴。例如,“预期销售前景的原则”就带有产品结构调整的含义。如果新企业主生产的是市场上接近饱和的产品,未来前景预期就不会好。这类买者就不是政府出售国企的首选对象,或者向其出售的价格也不会优惠。附带条件的优惠价格政策可促使买者接受政府的条件。我们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在出售或重组国企时,政府机构应做到信息公开,吸引外地有实力的买者参与买方竞争;政府应帮助买者在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上做一些工作;对于一些设备老化,严重污染环境的中小国企不应拍卖而应破产。

3.出售重组中小国有企业不应追求价格最大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国企资产评估价格,应做为出售国企的价格上限,并在实际操作中酌情向下浮动。因为,尽管从政府所有者职能看,出售中小国企存在驱利动机。但是,从政府的社会经济宏观调控者角度看,政府则应为了充分利用资源而采取措施鼓励投资者增加投入、扩大就业和促进地区产业结构向高级演变。因此,出售国企应附带条件,并以合同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由于买者为政府承担了相应责任,需要额外成本。对于这类买者,国企出售价格就应由上限向下浮动。否则,买者就会因投资无利可图而放弃购买,以致延误了国企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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