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目前的失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举行的第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劳动部长李伯勇说,当前全国企业下岗职工115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1%。据有关人士预测,到“九五”末期,我国将有可能出现自1978年以来的第3次失业高峰,城镇人口失业率将达到7.4%,全国人口失业率则有可能达到21.4%。这是一个不大也不很小的数字。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产生失业人口,怎样全面而又正确的认识我国目前的失业现象,尤其是怎样治理我国目前的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国家安危的政治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失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有现象,因为失业是相对资本需要而言的过剩人口。在资本积累过程中,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一方面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了,另一方面劳动力对资本的供应却绝对地增加了,这样形成的相对过剩人口是产业后备军,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则为消灭失业,实现充分就业奠定了基础,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像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失业问题始终客观地存在着,只是我国解放四十多年来一直不予公开承认,并且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消除失业现象。例如,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不许农村人口随便进城落户;组织大批城镇“知青”上山下乡,以减轻城镇就业压力;实行“高就业,低工资”的方针,以行政命令将人员硬塞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这些措施使得许多单位“冗员”过多,人浮于事。这些“冗员”看起来是在职工作,其实属可有可无。他们表面上就业了,实际上处于“潜在失业”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解放思想,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作了重新分析,终于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失业现象。不过,在我国不少同志把“失业”称为“待业”,目的是想把社会主义的“失业”与资本主义的“失业”区别开来,其实完全没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曾经存在的所谓待业,是货真价实的失业。因为,失业并非别的,乃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想就业而未能就业,处于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如果更严格更科学地讲,待业和失业不是一个概念,是有重大区别的。失业一般指原有就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失去了工作,劳动过程中断了,凭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没有了。而待业一般指劳动者已达到了劳动年龄而尚未就业这样一个特定阶段,对于一个人来说,待业只有一次,失业则可能有多次。
要理解我国现阶段存在失业的根源,首先必须突破那种把失业归结为资本主义特有社会现象的传统观念,认识到失业并不决定于特定的社会制度,而是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现代市场经济运动相联系的。具体说就是:第一,生产社会化水平提高,就是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并导致生产要素不断更新配置。一些传统的过时的产业部门衰落淘汰。这些部门中游离出来的一批劳动者如果不能适应新型产业部门需要,就可能成为找不到工作的失业者。第二,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就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应用于生产过程,使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因而对普通劳动力需求量必然日益减少。如果这些劳动者不能掌握现代化先进技术,就难以找到社会就业机会而失业。第三,现代市场经济运动中价值规律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国家政府不再像过去把所有亏损企业硬性包下来,则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必然会在竞争中失利甚至破产,企业职工就会因裁员或倒闭而失业。
如果说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是失业现象存在的一般社会经济条件,那么,我国目前失业问题的严重性还存在于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这些条件是: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实力有限,经济的发展由于受自然资源、资金、技术等限制不可能很快,因此,劳动力从总体上说是供大于求。第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和统包统配的就业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企业不仅不会抵制上级主管部门用行政命令分配来的就业人员,而且乐意接纳劳动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不再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企业不仅不肯随便接纳上级行政部门摊派下来的就业指标,而且还希望通过优化劳动组合解决生产上的“冗员”,这样“潜在失业”就转化为公开失业。第三,我国现行的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确定了劳动者在进入企业时以及企业在招工时的双向选择关系,于是,劳动力供求的自由度增加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劳动力供求从总体上是平衡的,也会产生“职位空缺”和失业并存的现象。尤其是在目前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和工种之间存在严重苦乐不均情况下,一些行业尤其是其中一些工种找不到工人,但一些工人即使失业也不肯到这些行业和工种就业,这就会产生结构性失业。
那么,应该怎样正确而又全面地认识我国的失业现象呢?失业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运动密切相关的,是由我国特定经济条件决定的,失业会给失业者本人、家庭及整个社会带来严重损失和问题。首先,失业使劳动者及其家庭丧失了收入或者说生活来源。他们的生活要受到严重威胁,我国职工工资水平本来就较低,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多少积蓄。平时完全靠工资收入为主,一旦失业或半失业,其经济承受力极其有限。由于长期习惯了保障稳定职业,如果突然失业或半失业,难免有一种失落感,于是对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甚至对社会主义制度会产生怀疑或对立情绪,从而给改革带来阻力。其次,失业率上升将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人们一旦由于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社会秩序会受到严重干扰。抢劫、偷盗、谋财害命等犯罪活动就会增加,其它种种社会问题也会随之出现。最后,失业半失业队伍扩大还将严重影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在失业过程中,对于新生劳动力而没有就业的人来说,无疑是推迟了他们熟悉掌握技术进程。对于在职后失业或半失业的人来说,将会导致原有操作技术的荒疏和退化,从而使技术素质水平下降。
失业在社会生活中除了有上述几方面消极作用外,也有一定积极作用,尤其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这些作用还是其他因素所无法替代的。这些作用主要是:第一,失业可以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提供强大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所得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源泉。劳动者要有收入必须取得某种职业。因此能否取得一定职业对劳动者来说就有了决定性意义,而失业恰恰在这一点上给劳动者个人带来了风险,这种风险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将促进劳动者不得不关心并尽一切可能来自动改善和提高自己的文化、技术和业务素质,以便在激烈的求职竞争中获得成功。第二,失业是制约在职职工行为,加强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存在失业机制,客观上就会给在职职工造成一种心理压力,促使职工不得不自动约束自己的有关要求和行为,以保证自己的职业安全。第三,失业可以为企业工资成本降低和合理化提供有效保证。目前我国虽然是低工资制度,但由于人浮于事,工资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却很高。如果存在失业风险机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职工人数,工资成本可自动得到调节,使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成本始终与企业的产品规模保持合理比例。第四,失业是克服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过分挑剔行为,促使劳动力资源向短缺部门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合理化的重要手段。
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的积极作用,绝不是说失业是件好事,更不是说失业越多越好。失业毕竟是劳动力资源的浪费,会给失业者带来痛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失业现象必须予以治理。
对我国失业的治理,总起来说应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在不牺牲效率的原则下尽可能增加就业人数,减少失业者人数;二是对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应给以切实保障,即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具体说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控制劳动力供应,减轻就业压力。为此,要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这是减少劳动力供应过快增长的根本性措施。在这方面首要的任务是确保十年规划中提出的12.5‰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实现。只有实现了这一战略目标,人口的绝对增长量才会减少,潜在的劳动力供应量也会随之减少。第二,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为此,首先要提高经济增长率,扩大经济运行规模,增加整个国民经济的就业容量。这是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根本措施。其次,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这是因为,在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生产要素组合比例在客观上存在差异,因此,不同产业部门每增加一单位产出所能增加的就业人数就不大相同。一般情况下第三产业的边际就业效应要大于制造业,而轻型制造业又大于重型制造业。因此,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在保证整个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的同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速第三产业发展,对扩大劳动力需求,降低失业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改革传统就业体制,鼓励人们通过城乡的反串,跨所有制,甚至跨国界等多种方式就业。为此,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承认我国现阶段各种经济成份中的劳动者的劳动力者都具有商品性质,大力发展和尽快培育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允许并提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买卖劳动力,真正做到就业问题上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使素质高的劳动者先上岗,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为较低层次的劳动者就业或再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通过各级行政立法对城镇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给予政策扶植和经济帮助。第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虽说建立时间不长,但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但是,这毕竟是新生事物,经过十几年实践和检验,它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实施范围狭窄,难以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需要;失业机制与保险机制错位(我国现
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适应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基本上没有失业机制);保障水平低,基金承受能力弱;配套政策不健全,各种关系没理顺,所定制度难以运作等。由于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我国现有的失业保障制度基本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起不到治理我国失业问题的作用,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失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补充和完善,建立起我国真正的名符其实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失业保障制度。它的内容应该包括:(1)扩大失业保障制度的范围和覆盖面。从失业保障的实施范围来看,未来的失业保障制度应适用于各种性质的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失业风险的家居城镇的从业人员。近期内,应逐步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职工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中雇员的失业保障问题。这是我国失业保障工作的重点。(2)拓宽失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确保足够数量的保障基金。失业保障基金是失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重要基础,因此,要使失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就必须有足够的失业保障基金作后盾。为此须选择适当时机,推出一系列措施,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障基金。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对失业保障基金的筹集都采取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方式。在我国,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和职工收入增加的趋势看,让职工负担一部分失业保障金也是可行的。这样做一方面可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可增强职工的风险意识。当然这一问题要放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统盘考虑,选择适当时机出台。(3)搞好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创造条件。而搞好失业保障人员的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则是实现这一功能的较好选择,这也是近期内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因为,无论是从我国的社会条件还是从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上讲,近期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不可能将企业中的富余人员都推向社会。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搞好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基地和转业训练基地,在企业和社会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使富余人员离开企业而不立即到社会上去,而是到缓冲地带接受转业训练或进行生产自救。这样,既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了条件,又减轻了失业对整个社会的冲击力。第五,目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坚持解困与再就业相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1)全面实
施再就业工程,采取一切手段分流安置失业职工。(2)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管财政多么紧张,都要拿出一部分专款,保证工作的开展。(3)千方百计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建立最低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四道防线”的要求,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4)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