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劲
都匀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所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其的完善,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其的研究。因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其次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加强业务的交流,从而更好地促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面临的强拆和拆迁补偿的问题更,已成为影响城市和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历来注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有诸多问题正在不断的暴露出来。搜易必须加强对其的研究。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1.1评估范围的界定及评估方法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的评估办法应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制定,且在该《条例》中主要确定的补偿方式为货币的方式,补偿的货币金额,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以及建筑的面积和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区位主要是房屋的地理位置,而其属于不动产,所以区位直觉决定着其的价值,而用途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同。所以就当前评估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利用建筑成本法,而忽视了地价因素。这就是被拆迁户最后拿到的货币补偿款只是建筑的成本价格,而被拆迁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会利用这笔补偿款购买新的住房,而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需要根据现行的市价而确定,这不仅包含了建筑自身的成本,也包含了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开发商的利用及购房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成本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
1.2评估部门的缺陷
房屋价格的评估始终基于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确保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按照《规定》来看,被拆迁人有选择对自身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权利。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与拆迁方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加上缺乏市场的监管,而这就你那一确保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加上评估部门为了满足拆迁方的需要,就会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降低,而这就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公益性的设施中,很多拆迁的房屋所评估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被拆迁和拆迁双方因补偿标准而难以达成协议时,虽然可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在当前制度不完全和政府干预严重的前提下,使得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得到的裁决得不能彰显公正公平。
1.3公权力行使中的缺陷
房屋拆迁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难以明确的定位,所以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承担责任的机制对其约束,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时间、补偿的方案、安置的措施均是拆迁方确定,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当前很多拆迁工程打折公益工程的旗号从事商业开发,而这实际就是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很多时候面临强拆的命运[1]。
2.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这些缺陷我们应如何完善呢?笔者以下结合自身浅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措施。
2.1完善评估办法并对拆迁补偿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
在《条例》中,由于所确定的补偿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的方法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所以在综合分析和考虑发达国家在补偿拆迁方面的政策,笔者建议未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评估范围进行科学的确定,在注重建筑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其区位,才能更好地确保所确定的评估范围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在评估方式上,建议国家加强对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出具相应的参考和补偿标准,且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应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并在评估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其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综合评估,由政府直接选派专业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评估,只要是发现其与拆迁方之间存在利益寻租的空间,就应及时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再次进行科学的评估,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就应及时的出面调解,最后以由司法机关加强对其的裁决,才能更好地保证整个拆迁工作中的补偿问题得到及时的的完善。从而在确定评估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以最大化的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强拆问题[2]。
2.2完善评估部门的监管
对于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上,所以为了提高评估的权威性,应对当前的评估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教育,使其意识到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给双方带来的好处,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勒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评估的办法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整个评估工作得到公平、公正的开展。此外,还应制定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评估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管理的措施,对于评估部门与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勾搭,必须进行严格的查办,只要发现就及时的清理出非法的评估部门或机构,才能更好地确保评估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2.3完善听证制度
在决定拆迁房屋建筑之前,必须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确定,并通过听证会,给予被拆迁人发表看法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加上引入听证会的制度,能有效的及时的将被拆迁人的的疑虑的消除,提高其对政府信任的同时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即便听证结果不利于被拆迁方,因为实现在程序上赋予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所以不满情绪也不会很激烈,而这就能有效的减少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的发生。在听证会程序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以社会为本位,秉着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的原则,以法院作为听证机关。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称为司法听证制度。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如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有利害关系的居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之所以以法院为听证机关而非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听证机关,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很难作到超然中立。作为听证机关的法院应分别听取作为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管理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制作笔录,做出公正的裁决,实现双方的和谐拆迁[3]。
3.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完善的地方,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其得到不断的完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这些缺陷,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强化其的完善,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为此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参考文献:
[1]豆星星.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4:117-121.
[2]蒋盛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8:161-162.
王劲
都匀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所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其的完善,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其的研究。因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其次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加强业务的交流,从而更好地促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面临的强拆和拆迁补偿的问题更,已成为影响城市和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历来注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有诸多问题正在不断的暴露出来。搜易必须加强对其的研究。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1.1评估范围的界定及评估方法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的评估办法应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制定,且在该《条例》中主要确定的补偿方式为货币的方式,补偿的货币金额,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以及建筑的面积和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区位主要是房屋的地理位置,而其属于不动产,所以区位直觉决定着其的价值,而用途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同。所以就当前评估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利用建筑成本法,而忽视了地价因素。这就是被拆迁户最后拿到的货币补偿款只是建筑的成本价格,而被拆迁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会利用这笔补偿款购买新的住房,而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需要根据现行的市价而确定,这不仅包含了建筑自身的成本,也包含了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开发商的利用及购房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成本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
1.2评估部门的缺陷
房屋价格的评估始终基于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确保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按照《规定》来看,被拆迁人有选择对自身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权利。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与拆迁方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加上缺乏市场的监管,而这就你那一确保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加上评估部门为了满足拆迁方的需要,就会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降低,而这就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公益性的设施中,很多拆迁的房屋所评估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被拆迁和拆迁双方因补偿标准而难以达成协议时,虽然可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在当前制度不完全和政府干预严重的前提下,使得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得到的裁决得不能彰显公正公平。
1.3公权力行使中的缺陷
房屋拆迁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难以明确的定位,所以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承担责任的机制对其约束,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时间、补偿的方案、安置的措施均是拆迁方确定,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当前很多拆迁工程打折公益工程的旗号从事商业开发,而这实际就是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很多时候面临强拆的命运[1]。
2.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这些缺陷我们应如何完善呢?笔者以下结合自身浅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措施。
2.1完善评估办法并对拆迁补偿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
在《条例》中,由于所确定的补偿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的方法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所以在综合分析和考虑发达国家在补偿拆迁方面的政策,笔者建议未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评估范围进行科学的确定,在注重建筑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其区位,才能更好地确保所确定的评估范围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在评估方式上,建议国家加强对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出具相应的参考和补偿标准,且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应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并在评估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其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综合评估,由政府直接选派专业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评估,只要是发现其与拆迁方之间存在利益寻租的空间,就应及时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再次进行科学的评估,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就应及时的出面调解,最后以由司法机关加强对其的裁决,才能更好地保证整个拆迁工作中的补偿问题得到及时的的完善。从而在确定评估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以最大化的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强拆问题[2]。
2.2完善评估部门的监管
对于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上,所以为了提高评估的权威性,应对当前的评估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教育,使其意识到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给双方带来的好处,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勒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评估的办法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整个评估工作得到公平、公正的开展。此外,还应制定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评估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管理的措施,对于评估部门与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勾搭,必须进行严格的查办,只要发现就及时的清理出非法的评估部门或机构,才能更好地确保评估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2.3完善听证制度
在决定拆迁房屋建筑之前,必须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确定,并通过听证会,给予被拆迁人发表看法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加上引入听证会的制度,能有效的及时的将被拆迁人的的疑虑的消除,提高其对政府信任的同时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即便听证结果不利于被拆迁方,因为实现在程序上赋予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所以不满情绪也不会很激烈,而这就能有效的减少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的发生。在听证会程序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以社会为本位,秉着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的原则,以法院作为听证机关。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称为司法听证制度。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如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有利害关系的居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之所以以法院为听证机关而非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听证机关,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很难作到超然中立。作为听证机关的法院应分别听取作为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管理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制作笔录,做出公正的裁决,实现双方的和谐拆迁[3]。
3.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完善的地方,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其得到不断的完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这些缺陷,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强化其的完善,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为此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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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豆星星.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4:117-121.
[2]蒋盛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8:161-162.
王劲
都匀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所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其的完善,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其的研究。因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其次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加强业务的交流,从而更好地促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面临的强拆和拆迁补偿的问题更,已成为影响城市和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历来注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有诸多问题正在不断的暴露出来。搜易必须加强对其的研究。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1.1评估范围的界定及评估方法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的评估办法应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制定,且在该《条例》中主要确定的补偿方式为货币的方式,补偿的货币金额,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以及建筑的面积和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区位主要是房屋的地理位置,而其属于不动产,所以区位直觉决定着其的价值,而用途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同。所以就当前评估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利用建筑成本法,而忽视了地价因素。这就是被拆迁户最后拿到的货币补偿款只是建筑的成本价格,而被拆迁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会利用这笔补偿款购买新的住房,而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需要根据现行的市价而确定,这不仅包含了建筑自身的成本,也包含了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开发商的利用及购房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成本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
1.2评估部门的缺陷
房屋价格的评估始终基于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确保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按照《规定》来看,被拆迁人有选择对自身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权利。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与拆迁方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加上缺乏市场的监管,而这就你那一确保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加上评估部门为了满足拆迁方的需要,就会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降低,而这就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公益性的设施中,很多拆迁的房屋所评估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被拆迁和拆迁双方因补偿标准而难以达成协议时,虽然可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在当前制度不完全和政府干预严重的前提下,使得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得到的裁决得不能彰显公正公平。
1.3公权力行使中的缺陷
房屋拆迁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难以明确的定位,所以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承担责任的机制对其约束,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时间、补偿的方案、安置的措施均是拆迁方确定,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当前很多拆迁工程打折公益工程的旗号从事商业开发,而这实际就是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很多时候面临强拆的命运[1]。
2.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这些缺陷我们应如何完善呢?笔者以下结合自身浅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措施。
2.1完善评估办法并对拆迁补偿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
在《条例》中,由于所确定的补偿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的方法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所以在综合分析和考虑发达国家在补偿拆迁方面的政策,笔者建议未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评估范围进行科学的确定,在注重建筑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其区位,才能更好地确保所确定的评估范围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在评估方式上,建议国家加强对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出具相应的参考和补偿标准,且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应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并在评估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其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综合评估,由政府直接选派专业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评估,只要是发现其与拆迁方之间存在利益寻租的空间,就应及时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再次进行科学的评估,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就应及时的出面调解,最后以由司法机关加强对其的裁决,才能更好地保证整个拆迁工作中的补偿问题得到及时的的完善。从而在确定评估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以最大化的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强拆问题[2]。
2.2完善评估部门的监管
对于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上,所以为了提高评估的权威性,应对当前的评估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教育,使其意识到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给双方带来的好处,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勒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评估的办法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整个评估工作得到公平、公正的开展。此外,还应制定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评估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管理的措施,对于评估部门与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勾搭,必须进行严格的查办,只要发现就及时的清理出非法的评估部门或机构,才能更好地确保评估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2.3完善听证制度
在决定拆迁房屋建筑之前,必须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确定,并通过听证会,给予被拆迁人发表看法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加上引入听证会的制度,能有效的及时的将被拆迁人的的疑虑的消除,提高其对政府信任的同时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即便听证结果不利于被拆迁方,因为实现在程序上赋予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所以不满情绪也不会很激烈,而这就能有效的减少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的发生。在听证会程序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以社会为本位,秉着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的原则,以法院作为听证机关。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称为司法听证制度。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如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有利害关系的居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之所以以法院为听证机关而非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听证机关,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很难作到超然中立。作为听证机关的法院应分别听取作为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管理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制作笔录,做出公正的裁决,实现双方的和谐拆迁[3]。
3.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完善的地方,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其得到不断的完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这些缺陷,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强化其的完善,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为此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参考文献:
[1]豆星星.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4:117-121.
[2]蒋盛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8:161-162.
王劲
都匀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所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其的完善,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其的研究。因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其次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加强业务的交流,从而更好地促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面临的强拆和拆迁补偿的问题更,已成为影响城市和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历来注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有诸多问题正在不断的暴露出来。搜易必须加强对其的研究。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1.1评估范围的界定及评估方法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的评估办法应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制定,且在该《条例》中主要确定的补偿方式为货币的方式,补偿的货币金额,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以及建筑的面积和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区位主要是房屋的地理位置,而其属于不动产,所以区位直觉决定着其的价值,而用途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同。所以就当前评估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利用建筑成本法,而忽视了地价因素。这就是被拆迁户最后拿到的货币补偿款只是建筑的成本价格,而被拆迁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会利用这笔补偿款购买新的住房,而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需要根据现行的市价而确定,这不仅包含了建筑自身的成本,也包含了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开发商的利用及购房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成本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
1.2评估部门的缺陷
房屋价格的评估始终基于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确保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按照《规定》来看,被拆迁人有选择对自身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权利。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与拆迁方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加上缺乏市场的监管,而这就你那一确保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加上评估部门为了满足拆迁方的需要,就会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降低,而这就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公益性的设施中,很多拆迁的房屋所评估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被拆迁和拆迁双方因补偿标准而难以达成协议时,虽然可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在当前制度不完全和政府干预严重的前提下,使得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得到的裁决得不能彰显公正公平。
1.3公权力行使中的缺陷
房屋拆迁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难以明确的定位,所以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承担责任的机制对其约束,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时间、补偿的方案、安置的措施均是拆迁方确定,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当前很多拆迁工程打折公益工程的旗号从事商业开发,而这实际就是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很多时候面临强拆的命运[1]。
2.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这些缺陷我们应如何完善呢?笔者以下结合自身浅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措施。
2.1完善评估办法并对拆迁补偿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
在《条例》中,由于所确定的补偿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的方法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所以在综合分析和考虑发达国家在补偿拆迁方面的政策,笔者建议未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评估范围进行科学的确定,在注重建筑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其区位,才能更好地确保所确定的评估范围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在评估方式上,建议国家加强对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出具相应的参考和补偿标准,且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应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并在评估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其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综合评估,由政府直接选派专业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评估,只要是发现其与拆迁方之间存在利益寻租的空间,就应及时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再次进行科学的评估,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就应及时的出面调解,最后以由司法机关加强对其的裁决,才能更好地保证整个拆迁工作中的补偿问题得到及时的的完善。从而在确定评估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以最大化的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强拆问题[2]。
2.2完善评估部门的监管
对于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上,所以为了提高评估的权威性,应对当前的评估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教育,使其意识到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给双方带来的好处,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勒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评估的办法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整个评估工作得到公平、公正的开展。此外,还应制定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评估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管理的措施,对于评估部门与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勾搭,必须进行严格的查办,只要发现就及时的清理出非法的评估部门或机构,才能更好地确保评估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2.3完善听证制度
在决定拆迁房屋建筑之前,必须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确定,并通过听证会,给予被拆迁人发表看法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加上引入听证会的制度,能有效的及时的将被拆迁人的的疑虑的消除,提高其对政府信任的同时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即便听证结果不利于被拆迁方,因为实现在程序上赋予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所以不满情绪也不会很激烈,而这就能有效的减少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的发生。在听证会程序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以社会为本位,秉着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的原则,以法院作为听证机关。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称为司法听证制度。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如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有利害关系的居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之所以以法院为听证机关而非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听证机关,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很难作到超然中立。作为听证机关的法院应分别听取作为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管理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制作笔录,做出公正的裁决,实现双方的和谐拆迁[3]。
3.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完善的地方,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其得到不断的完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这些缺陷,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强化其的完善,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为此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参考文献:
[1]豆星星.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4:117-121.
[2]蒋盛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8:161-162.
[3]鲍志容.论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J].特区经济,2010,06:112-113.
论文作者:王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5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21
标签:制度论文; 城市房屋拆迁论文; 对其论文; 房屋论文; 拆迁人论文; 部门论文; 缺陷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5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