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_市场经济论文

构建和谐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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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699(2007)02-0137-05

建构现代和谐社会,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就是建构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失去了公平与正义,也就没有现代的和谐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以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来制衡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现代经济公平观与结果的不平等

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历史条件下,建构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社会发展战略的头等大事。为何在这样大好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我们还需要建构和谐社会?我们认为,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和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已经和将要制约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和谐因素,根源在于经济与社会公平方面。应当看到,利益群体的分化是不和谐的基本因素。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发展很快,同时,贫富差距也在进一步拉大。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收入差距超过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

建构现代和谐社会,就是建构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失去了公平与正义,也就没有现代的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以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来制约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因此,必须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特性。

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问题,首先必须进行义理上的梳理。所谓公平,就是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及伦理意义上的平等或均等。公平问题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有不同的特定内容,如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平问题不同于现代政治活动(如选举)的公平问题;同时,又有着相对独立于一定活动领域而有着广泛社会意义的公平问题,如财富占有和分配方面的社会公平问题。

其次,在不同社会层面或不同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既相对分殊又内在关联,但在内容或义理上的分殊,则有可能导致不同公平观在社会生活中的对峙和冲突。本文着力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活动(运作)所需的公平观与财富分配和占有方面的社会公平观内容和义理上的分殊,以及由此导致两者在社会意义上的不相容性。

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观包括两方面的社会内容:一是生产领域的公平分配原则;二是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基本分配原则就是按劳(贡献)分配,承认按劳动贡献的差别进行分配的合理性。换言之,按劳分配的公平性无视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的最终大小作为分配尺度。它的公平理想性就是等量劳动的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的不等量分配;个人应得的社会财富,是他个人的劳动所得。应当看到,按劳分配的公平性,从现代生产活动本身来看,在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特性。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建立在社会大分工基础上的,它所依赖的是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习得技能的充分发挥。劳动主体的素养、技能及熟练程度,对于现代科技条件下生产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合乎其内在特性的分配原则,必然承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技能的差别,以及因此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拉开收益分配上的档次,形成全体成员在劳动成果所得上的不平等,从而激发劳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高效率的社会生产力。而按劳分配在财富分配的意义上,就是承认不平等的应得的公平合理性。

生产领域里公平分配原则的贯彻,旨在提高生产的效率。而现代生产的效率,最终是通过市场表现出来的。我国几十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缺乏市场体制,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不可能有应有的效率。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资源配置体制,是在市场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实现的,市场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必须遵循相应的公平的市场规则:一是给参与主体提供平等的市场条件。换言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条件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靠政治特权的参与使自己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都有损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程序。并且,通过竞争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刺激效率。二是机遇(机会)平等。市场机遇对于任何进入市场活动的主体而言,都是平等的。但是,市场机遇(机会)的基本特征是动态性。市场作为资源配置者,所淘汰的,不仅是劣质者,而且是非市场需要者,如不淘汰后者,就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也就没有现代经济的效率。但市场需求的前景往往不明朗,市场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后果又往往是滞后的。在这种情形下,优质产品也可能成为市场需求的过剩产品。市场机遇的这种特征,就需要市场参与者具有把握机遇的能力。而对机遇的把握,与参与主体具有的知识水平、信息分析判断能力,甚至决心、勇气等心理素质都有关。因此,不论从哪方面看,市场规则本身都没有否定在进入市场前的不同主体内在素质的不同。而且,通过竞争,肯定了主体内在素质的价值。换言之,市场规则的公平是立足于承认参与主体(个人或法人)的内在不平等,而且承认遵守规则的平等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次市场竞争的结果,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尤其是市场机遇导致的成败,加剧了财富占有在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企业、公司)之间的不均等性。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由于市场因素而不是按劳分配所导致的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使社会财富更趋于集中于部分社会成员。简言之,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原则,是一种旨在使经济活动有效率的规则公正(公平),然而同时,它却与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还应当看到,机会不平等、市场待遇的不平等性,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还相当严重,这进一步加剧了结果的不平等。还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得一些地区的经济优先得到发展,从而造成了不同地区人员之间收入水平拉开距离,这同样也是一种结果的不平等,虽然这种不平等有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合理性。

相对照的是,传统经济活动的公平观所强调的是财富占有的平等性(结果平等)。这是特定经济活动方式的内在的必然性的结果。传统的农业自然经济,不仅它的产品自给的目的性制约了它的经营规模(这与现代经济的商品生产特性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它的管理和耕作方式,都使得每个劳动者的收益不可能有超过他人的极大份额。并且,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收益主要受外在自然的制约,人的天赋差异及后天差别往往难以在生产结果上明显地反映出来。如果人人勤劳,则人人都有好收成。存在决定意识,人们的经济生活模式决定人们的思维观念。劳动收益(结果)均等的经济模式决定人们的均等应得的公平观。那么,又如何认识在传统社会中如封建社会里的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社会不平等尤其是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就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然而,在封建社会中的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则主要是通过经济剥削、超经济强制等社会途径实现的。自给式的小农经济并不是产生财富占有不平等的主要社会途径。因此,在对待社会财富占有问题上,市场经济所内蕴的公平观与传统自然经济所内蕴的公平观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在现代社会,不仅有着认可结果不平等的经济公平观,同时,还存在着对于社会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和制约作用的社会公平观。社会公平观在实质上,在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中都是一样的,虽然表现形态可能有所不同。社会公平观强调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应具有的平等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它意味着一种人人享有社会可能提供给普遍社会成员的基本资源和基本发展条件。社会公平观强调每个人具有的平等权利,其根据在于每个人作为这一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或资格。这一权利不可转让,也不可忽略。应当看到,体现最基本权利需求的社会公平观是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的。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应得那份权利或利益,是他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为这种成员身份所规定的职责的履行而应得的,但任何人也没有因他对共同体的贡献而有多于其他人的利益所得,这种基于社会共同体的身份权利的赏罚,就是均等的利益分配。传统农业社会同样由于生产力的不发达,它所表达的只能是“均贫富”这样的利益分配理想。在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观不仅体现在能吃饱穿暖上,而且体现在受教育权、表达权以及人人具有的发展机会上。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有着最低度的、能够享受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所带来的益处,也是现代社会公平观所应包含的内容。换言之,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期望值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而提升。

历史地看,传统社会中的平均主义不仅是传统自然经济的公平分配观,同时也是针对社会不应得的财富占有的社会公平思想。它作为“人类大同”理想,几千年来一直鼓舞着无数的志士仁人。封建社会均等性的社会公平观又是对人类自原始社会以来的社会公平观的历史继承。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没有超越他自己那一份的权利。中国传统社会的平均主义的公平观,是经济生活的公平观与社会公平观这样两重公平观的内涵的整合,具有两重义蕴,但以一种形式表现出来。

建国以来,平均主义的公平观一度成为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并把它作为分配原则而实施于现代经济生活中。这里的基本问题在于没有进行义理的梳理,没有认识到社会经济条件较之传统社会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值得指出的是,在传统的封建社会,平均主义的公平观虽然具有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前提,但是,在占有不应得的社会财富为普遍社会现象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种公平观仅是一种社会理想,并且仅是一种空想。然而,人民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则不啻是当代中国的理想,而且就是社会实践的本身。易言之,真正的社会公平在今日的社会制度里应当得到真正实现。当然,我们这样说并非是要简单地实行平均主义的理想,而是要认识到平均主义所坚持的社会公平倾向。我们往昔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认可平均主义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坚持了社会公平理想。并且,今日中国也并没有放弃社会公平理想。“共同富裕”、“小康社会”以及“和谐社会”都是过去的公平理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因此,当我们批判平均主义分配观时,仍需要认识到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历史作用。尽管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平均主义忽视了现代经济的特殊性,不符合经济生活的历史规律,但其社会价值取向则是必须坚持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面临着特殊的艰巨性。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规则公平与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并且,按照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在逻辑,即随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富占有的不平等现象也在发展。换言之,这种不平等,有着形成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两极)分化的趋向。尤其应当看到,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多年实践过程中,通过市场竞争之外的或超经济的优惠条件或机会,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多种不正当方式获得的非法利益,进一步加剧了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然而,如果社会普遍成员的心理承受不了人们之间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如果普遍社会成员在巨大差距面前感受不到实际经济利益等其他社会利益的改善,尤其是面对着机会不均或不公的前提下造成的巨大收入差距,人们感受到的就不是(社会)公平,而是公平的失落。在社会层面,就有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在经济活动层面,公平的失落将使经济活动的多数主体的积极性受挫,从而最终影响社会生产率,影响经济增长。因此,必须始终警惕社会公平对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反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并非是可有可无之事,而且决不可等闲视之。

二、公平与和谐的追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认识到社会公平观和经济生活的公平观的互不相容性,而且必须认识到它们在社会功能上的互补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一个这样两类公平观既相互冲突又必须兼取两者之长的历史时代已经到来。应当看到,两类公平观的冲突性并存,带有实行市场体制的现代经济的普遍特征。它并不因追求现代化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不同而不同。追求现代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运动,因而这一问题本身具有全球性意义。幸运的是,以市场经济为中介而进行现代化的追求,我们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要晚得多。因此,我们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许多经验教训都可以成为我们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认真汲取。当代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指出:“第三世界的第一目标是经济增长,这也是从50年代到60年代持续了约十年之久的中心议题。在60年代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确实有明显的增长。然而,仅有经济增长不能改善第三世界千百万人的生活状况。这一点到60年代后期已经明显了。正如巴西总统所说:‘巴西经济很好,但巴西人过得很穷。’于是,分配和公平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对公平的渴求集中于两个从属目标,它们虽非必然但却常常联系在一起:①减少绝对贫困,即减少处于某一具体规定的物质生活最低标准(按收入或消费来规定)之下的人口比例;②减少不平等,即减少居民群体相互间收入与财产的差别。到70年代初,公平已明显地与增长结合在一起而成为发展经济学家的中心目标。”[1] 而所谓实现公平的增长,也就是以社会公平制衡经济生活的公平。实际上,这个问题对于拉美国家仍没有解决,所谓“华盛顿共识”就是上个世纪末为解决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提出的发展战略,然而,这一战略由于过分相信市场和私有化,认为市场是万能的、完善的,轻视国家干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大。“华盛顿共识”给拉美国家带来的严重问题之一,就在仅仅片面追求市场经济的效率而忽略了社会公平的问题,导致拉美国家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这进一步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当看到,实现公平的增长,也就是以社会公平制衡现代经济生活所导致的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这是所有追求现代化国家或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的一个根本性的和长远的战略目标。

由此观之,必须在特定意义上否定市场经济所导致的财富占有上的深刻的不平等。为了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要以社会公平原则调节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的占有状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回到平均主义的分配中去,而是增加社会平等的倾向。应当看到,社会公平取向下的分配调节是两个方向的,即从最初机会到结果。当前的机会不平等是财富分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导致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从制度层面强化市场公平机制,确保主体活动的机会平等,是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对于结果的不平等也是必然考虑的因素。在社会操作方面,就是通过社会政策的宏观调控、高额累进税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富贫两端采取社会调控,即既调整那些与一般水准有着巨额差距的收入,同时保持应得财富的不平等,并补偿收益最低者或无收益者,以趋于平等来达到社会效率和社会的公正、安定、富裕与和谐。这也是已经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多年来所采取的税制和政策。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平等。增加平等在一定的社会认可范围内,可以增进效率,但超过了一定的范围,就会产生负效率。正如经济学家奥肯所说:“增进平等达到这样一点,更多的平等所增加的好处正相当于更大的非效率所增加的代价。”[2] 也就是说,增进平等到可能产生非效率时止。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分配既要体现市场经济本身的特性,又要反映社会公平的呼声。也可以说,它是在一定程度上向平等主义回归。

在效率的意义上肯定一定的应得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和否定社会成员之间财富占有的巨大差距,与社会公平的实质意义是一致的。这是因为,能够带来效率的应得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最终仍是有益于社会整体的。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3] 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公平带来的一定的社会后果(一定的应得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就与社会公平的要求是相容的。诚如罗尔斯所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在于普遍社会成员,尤其是在社会生活中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不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成功者的最大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众面对一定的应得财富占有的不平等而体现出来的心理承受力,所反映的是人们切实认识和体验到了由此带来的经济发展的普惠性利益。只有在这样一个立场上,我们才可合理看待现代社会的应得财富的不平等问题。总之,社会公平的实质是强调人人具有的生存和发展的平等权利,这一权利既不可剥夺,又不可忽视。而且,就社会共同体而言,它作为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护卫者,它有权利(只要它能够,就可以)做到对社会处境最不利者以最大保护。

三、结语

建设和谐社会将深刻影响到未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走向,而建构和谐社会也就是对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理想是内在一致的。和谐社会的理想就是全面的小康社会,不是片面的小康社会,是惠及十几亿人民全体的小康社会,不是惠及少数人的小康社会。达到这样一个理想,就是一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精神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历史性变化。它意味着不仅在经济形态,而且在公平精神方面具有现代性的社会已经降临。公平观的这样一次历史性转变,对我们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不仅要在理论上有真正的创造,而且必须在实践中真正打赢这场坚持社会公平的“正义之战”;唯有赢得这场正义之战,我们国家才可能真正走向辉煌,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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