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四川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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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中国农村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是对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重新构造,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四川是我国股份合作制发育最早的地区之一,但发展速度和发育水平却明显滞后于沿海省份,并且存在着自发性强、配套性差、规范性差等问题。加快四川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速度,目前应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充分认识四川已经具备推广股份合作制的客观条件;二是政府必须采取正确引导和积极推动的态度。三是妥善处理各个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四是在实际操作中应掌握的重点、方法、节奏。

四川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发源地。早在1978年,四川广汉的农民就与安徽凤阳的农民不谋而合,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揭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承包制借助于分配方式的改革,即实行“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下归己”的分配形式,一方面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中点播家庭私有的种子,培植和发展了农村的个体与私营经济;另一方面孕育了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农业市场化的进程。承包制适应了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为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世人难以置信的伟大奇迹。

然而,承包制也不是包医百病的灵药。承包制虽然培育出了不断发展的个体与私营经济,从而削弱了纯农业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但它既没有触及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本身,更不能抑制集体所有制在乡镇企业等非农领域的迅速发展。农村中形成的板块式的个体、私营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及其内在活力释放过程中出现的强烈反差,呼唤着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本身进行深层结构的改革。其次,承包制所造就的个体、私营经济本身,由于其过于分散和狭小,缺乏资本积聚能力,因而逐渐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之间形成了距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产品上档次、生产上规模、技术上水平的客观要求也呼唤着个体、私营经济作出某种新的选择。中国农村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经济,似乎正是同时破解这两个难题,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双面刃”。

一、国内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形式

目前中国农村中的股份合作制,其具体表现形式异常丰富。仅就其内部制度构造及特点而言,大致可概括为四种形式:

(一)企业型股份合作制。这也是当前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以单个企业为载体,建立股份合作企业。根据形成特点上的差异,企业型股份合作制有以下四种具体形式:

1.原乡村集体企业改造型。即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企业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同时,向企业职工和社会法人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企业。由本企业职工所认购的股份一般称为职工现金股;由社会法人所认购的股份称为社会法人股。企业存量资产的股权通常划分为乡村集体股、企业股和职工三类,但职工股对职工来说只能享有分红权,而不能抽走、转让和继承。山东周村可谓是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典型地区。

2.原个体、私营企业转化型。即原来的个体、联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吸引职工参股、集体投股,或按有关规定引入新的制度规范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股份合作企业以浙江温州和安徽阜阳最为普遍,并表现为全员入股型、股东经营型和总厂式等不同具体形式。

3.新的股份合作企业。即由不同的经济主体,通过集资入股的形式,或者通过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设备、土地、劳动力、商标、经营管理等)合股联营的形式组建起来的股份合作企业。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企业,与由乡村集体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转化而来的股份合作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形成方式上有所差异。这种股份合作企业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但也有联户入股型、集体与农民合股联营型以及多元主体合股联营型等多种形式。

(一)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即将股份制的某些机理引入社区性合作经济之中,使之演变为股份合作组织。这一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广州市天河区和深圳宝安县的横岗镇为代表,但两地亦有区别。

1.天河区的股份合作制。其具体做法是:将原有集体财产经调查核实后投股量化,然后分成集体积累股和社员分配股两类,其中前者占总股份的60%以上,每年所得股红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社员分配股则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劳动者对集体财富积累的贡献大小,适当考虑农村习惯而定,并通过股份证书形式明确个人占有的股份和股值,每年按股分红。对于社员分配股,规定只拥有分配收益权而无所有权,因而也不能抽资退股,不得转让、抵押和买卖。

2.横岗镇的三级股份合作制。建立“三级合作,股为基础”的三级股份合作制结构,是横岗镇股份合作制的显著特点。具体说来:

第一,自然村建立股份合作社。即在原来自然村的基础上,首先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资产的30%作为集体股,由自然村集体掌握;70%作为社员分配股,按属该村户口人员进行分配,16岁以上者为1股,16岁以下者减半,并发给股权证书。个人股只作分红依据,不得提取、抵押、转让和继承。集体股份及其分红用作集体扩大再生产。

第二,行政村设立股份合作联社。即先将原来属于行政村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按5:5的比例将股份在行政村及其所属各自然村之间划分。分给自然村股份的依据是行政村土地的多少及自然村村民的多少,自然村股份合作社成为行政村股份合作联社的股东。在分配方面,行政村50%股权的红利只能用于行政村的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自然村分得50%股权未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和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分解、提取、转让和抵押,所分红利,亦只能投入扩大再生产,不能直接作为股权和股红基金分给村民。

第三,镇建立股份投资有限公司。即在两级股份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较规范的股份投资公司。该公司以各行政村的股份合作联社为主要股东,同时,设立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利润按照4:4:2的比例,分别用于扩大再生产、股息股红和改善本镇社会福利事业。

(三)农业中的股份合作制。迄今为止,中国农业中的股份合作制主要有:

1.林业股份合作制。这是农业领域中最引人注目的股份合作制,在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安徽等省已有较大发展。林业股份合作制亦有以下不同形式:

一是社区型林业股份合作制。即一些地区针对80年代初“分山到户”、“分林到户”后出现的新问题,在山权、林权不变的前提下,以村为单位,将原来平分到户的责任山上的林木,通过作价折成股份,一部分归集体占有,一部分归农户享有,实行按股分红,建立社区性的林业股份合作组织。这种股份合作组织,在福建三明市的农村中称之为“林业股东会”。建立这种股份合作组织的关键是林木的折价作股,以及按一定方法对股份进行分配。

二是股份合作制林场。即由国营单位、乡、村、户集资创办林场,联合开发山林资源,收入按股分成。除此之外,还有股份合作制果园。

2.渔业股份合作制。这在淡水渔业中,主要表现为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渔场的发展。这些渔场,有的是渔农与渔农之间的合股经营;有的是渔农与乡村集体的合股经营;有的是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由各方面集资而成。

3.种植、饲养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即在种植业和饲养业中,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通过以资金、土地、劳动力、实物、技术等作股份,实行合股经营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四)农村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等原则建立起来的,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内部资金融通活动的合作组织。目前全国各地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有些实际上就是这种形式。

二、四川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现状

四川不仅是中国农村中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省份,而且也是股份合作制发育最早的地区之一。早在80年代中期,随着农村推行承包制后产生的一系列新矛盾如耕地减少与人口增加的矛盾,资源开发与资源紧张的矛盾,农户独家经营小规模土地与现代农业生产工具和科技成果推广使用之间的矛盾,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的产权模糊、管理落后、分配不规范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的产生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经济也就自发地出现了。近两年多来,在东南沿海地区股份合作制迅猛发展的带动下,四川农村中的股份合作经济亦有了较快的发展。以发育较快的成都市农村为例,目前已形成了五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一)社区性股份合作制。从1993年4月开始,青羊区苏坡乡清波村,在市、区农委的帮助下,对村里的集体经济实行了股份合作的管理制度,于同年10月成立了清波股份合作公司。其具体做法包括:统一干部群众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制定章程,评估资产,折算股份,组建村股份合作机构,制发股权证,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等。他们将归村所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和现金存款38.9万元作为股金总额,其中:21.81万元划作集体股,占56%;17.09万元按户籍人口、年龄、贡献等划到村民,作为个人分配股。个人分配为2441.5股,不能提取、转让、抵押、流通和继承,只作为年终按股分配的依据;集体股为3111.5股,分得的红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1993年集体经济产值比上年翻一番,达5000万元以上,每股(100元)分红25元以上。此种作法,干部群众满意,能调动广大村民关心集体、爱护集体、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属于社区性股份合作制的还有成华区青龙乡的红花堰村等。

(二)企业性股份合作制。也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原建的乡镇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其主要作法是清产核资,明确存量产权归属,折资入股;吸收新股,扩大股份的有效资产;盈亏共负,确立股份分红原则;理顺关系,完善股份管理制度。截止1992年底,邛崃县已在120多个乡镇企业中推行了股份合作制,资产总额达4000多万元。二是按股份合作的方式兴办企业。1992年,邛崃县采用股份合作形式创办80多个企业,集资股额达2100多万元。

(三)农业股份合作制。成都农业中的股份合作制,一般都属于企业性股份合作制,但又具有以农民承包土地入股,以经营农业为基础,搞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重要特点。1992年8月,成华区青龙乡双水碾村建立了现代农业开发公司,也是全市第一个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总股金为27万元,其中该村3个社的40户农民的40亩承包土地,每亩折人民币1400元入股,农民现金入股7.9万元,村集体房屋、设备、机具等固定资产折价入股10.5万元,村集体现金入股3万元。总起来算,农民个人股占48.89%,村集体股占51.11%。从双水农业开发公司一年多来的运转情况看,它在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农业方面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

(四)服务性股份合作制。双流县从1988年以来,依据事业性质的乡镇农技站,组建40个股份合作性质的农技综合服务社,到1992年底,共聚集股金324.4万元,其中法人股157.7万元(含乡镇政府51.9万元),占48.6%,集体股97.4万元,占30%,个人股69.3万元,占21.4%。这些农技综合服务社不仅明晰了产权主体,改善了运行机制,增强了服务体系内部的凝聚力;而且,聚集了闲散资金,增强了服务实力,扩展了合作领域,促进了服务体系的横向联合,提高了服务能力。

(五)资金股份合作制。从1987年12月开始,成都市对村社集体资金采取了股份合作的管理方式,即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各个村社的集体资金,按自愿入股的方式,集中起来,融通使用。在乡镇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各区(市)县以及市一级又陆续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形成了资金股份合作网络。股分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建立以来,在管好用活集体资金,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尽管如此,与东南沿海诸省份相比,四川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依然有较大的差距。其主要表现为:

1.起步虽早,但发展速度较慢。四川农村中的股份合作制,最早产生于1984年前后,虽略晚于山东周村,但几乎与安徽阜阳同时起步,较广东、福建等省早好几年。四川的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发展缓慢,以至于未能得到大面积的推广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我们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改革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和改革后农村的个体、私营经济均不如沿海地区发达,从而在客观上制约了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二是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对四川农村的股份合作经济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直接的指导,更没有象周村、阜阳、温州、天河那样,成为国家级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当然也就享受不到相应的政策待遇。三是地方政府对股份合作制这一新事物缺乏科学的敏锐感,未能将其作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重要创新加以研究、总结和推广。

2.发展中的自发性强,自觉性差。这是政府部门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采取放任态度的必然结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时至今日,许多地区的政府部门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仍然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这种状况,不仅大大地延缓了四川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速度,而且影响了其素质的提高,使其经历许多不必要的弯路,付出许多不应有的代价。

3.数量少、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10年来,从“两点”(成都和重庆)到“三线”(成渝铁路线,江油—成都—乐山公路线和长江一线两岸)的不少地区,都出现了股份合作经济的生长点,但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股份合作制企业始终滞留于数量少、规模小的境况,更没有形成地区性的股份合作制。

4.配套性差。在沿海一些省份,特别是周村等改革试验区中,围绕着股份合作经济运行的需要,在企业财产权属、分配制度、内部管理、盈亏机制、政企关系和股权流转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综合、配套的改革,从而探索到了一整套的经验和做法。而四川农村的股份合作制,除了在产权关系和分配制度方面进行了某些改革之外,其他的配套性措施较少,不少地区的政府部门甚至尚无这方面的考虑和设想。

5.规范性差。四川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放任状态,既带来了多样化的一面,也助长了不规范的一面。没有多样化自然谈不上规范,但过于不规范现象的存在,无疑会给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设置新的障碍,甚至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混乱。

三、加快农村四川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四大关键问题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四川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不仅远远滞后于东南沿海地区,而且也落在了湖南、湖北、安徽、河南等中部地区许多省份的后面。当股份合作制在沿海地区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作为改革之乡的四川仍步履姗姗,这不能不是一大遗憾。

四川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能否发展得快一些?我们认为,关键在于能否解决好认识问题、政府的态度问题以及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充分认识四川已经具备推广股份合作制的客观条件。

有些人认为,四川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沿海各省,因而不具备推广股份合作制的条件,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容易出现拔苗助长的后果。我们认为,虽然四川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推广股份合作制的条件不如沿海地区那样好,但从总体上来看,是具备了推广股份合作制的客观条件的。我们的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笼统地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为判断能否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标准,而应对产生股份合作制的客观经济条件进行具体分析。我们认为,中国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产权主体模糊,且在财产占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大锅饭”现象,在财产占有的组织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凝固式的弊端,因此,很难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主体明晰,承认财产占有量的差别,以及资产组织形式必须保持开放式、流动性的客观要求相适应;二是新兴的个体、私营经营规模狭小,且过于分散,因而需要借助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才能走上产品上档次、生产上规模、技术上水平的发展道路。显然,这两对矛盾不仅存在于沿海诸省,而且也普遍存在于四川各地。尽管四川农村中老的集体经济原本就很不发达,目前在大多数地区中更是所剩无几,但改革以来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的乡村集体企业,却广泛分布在全省各地。这种乡村集体企业,几乎承袭了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的一切弊端,在市场经济的滚滚洪流中显得愈来愈不适应。四川农村中的个体、私营经济更为普遍,但资金少、小规模、低水平的现象亦更为严重,对于大多数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单纯地依靠自我积累是无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烈竞争相适应的。

第二,从省际之间的对比来看,安徽阜阳位于中西部地区,经济特征以农业为主,原有的集体经济(除土地外)几乎荡然无存,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大体上只相当于四川省内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的各县。这个被安徽人视为与四川的情况极为相似的地区,如果仅凭一些人的主观推断,根本不具备大面积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条件。然而,它恰恰成了中国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家庭承包看凤阳,股份合作看阜阳”,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在安徽省出现的这种巧合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第三,从四川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对比来看,近几年来股份合作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也不尽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市、县。例如,涪陵、广安的经济发展在全省均为中下水平,交通条件也比较差,但这—市—县内股份合作经济发育的水平,却远远超过了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些兄弟县市。对于这种现象,难道只能让人们循着“越穷越革命”的思维方式去领悟吗?

这些都说明,尽管四川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从总体上看,四川是具备较为广泛地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客观经济条件的。

(二)政府必须采取正确引导和积极推动的态度。

严格说来,实不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企业行为,应由企业自己去抉择,而不能由官员去决定,更不能由政府去强行推广。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各级政府部门可以不闻不问,袖手旁观,让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完全处于自发、放任的状态呢?企业自主抉择和政府积极引导、推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还是让我们用事实说话,看一看山东周村的做法。在80年代的上半期即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的初期,总的来看,地方政府的态度是不干预,既不大张旗鼓地提倡,也不明里暗里地反对。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当股份合作制产生了明显的示范效应时,政府转而采取积极引导和鼓励的态度,在舆论上大力宣传,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在操作上予以指导,甚至将该区先后列为全省和国家的农村改革试验区,从而使试点工作进入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新阶段。当股份合作制的优势得到明显的发挥,试验中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从而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时,政府便采取了大面积推广的办法,甚至以“政策限期到位”相挟,要求那些存有疑虑和懒惰成习、不愿干事的官员们积极投身于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中来。实践表明,政府的积极引导对于周村区和全省股份合作经济迅速而健康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欢迎。

我们认为,山东周村区在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中坚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把生产者的自主抉择行为与政府的积极引导有机地统一起来的做法,为股份合作经济的后发动省份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经验。在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其示范效应尚未产生,政府保持沉默是必要的。但是,在股份合作经济的根基已经扎下,其优越性已得到较为充分发挥的今天,政府如若继续旁观,或者只是一般性的号召而不实实在在地去抓,我们认为或多或少是一种失职行为。特别是在四川等内陆省份中,离开了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股份合作经济是很难迅速发展起来的,至少要延误相当长地时间。这是因为:第一,由于受“姓资”与“姓社”问题束缚程度上的差别,沿海地区人的行为准则是“看实效”,而内陆地区人往往习惯于“看文件”,没有上级的“红头文件”,明明是好事,往往也不愿或不敢干。第二,内陆地区的交通网络远不及沿海地区发达,像四川这样的大省,更是“蜀道难于上青天”,由此而导致的交通不便和彼此隔绝,往往使分散于各地的股份合作制的点难以产生扩散效应,点点不能相连,单点不能成片,从而加剧了这些生长点的孤独感和恐惧感,难以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第三,不仅交通不便束缚了人们的见识,而且,文化素质低也妨碍了人们对改革出现的新事物的理解和认识,从而使一些地区处于想搞股份合作制而又不知如何操作的渴望、焦急状态。内陆地区面临的这些特殊困难,显然进一步加重了各级政府对发展股份合作制予以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的重任。

(三)妥善处理各个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老的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需要对整体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分解与重组。个体、私营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企业,或者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对分散的利益进行必要的集中与组合。因此,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实行股份合作制,都要涉及到多方面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能否妥善地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是股份合作制能不能顺利推进的关键。

鉴于对老集体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牵涉到的利益关系最为复杂,利益边界不甚清晰,处理过程中的弹性和随意性都比较大,故本报告将其作为剖析的重点。

一般说来,对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主要涉及到乡(或村、组)集体、企业和职工这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也就是乡民(或村民、组民)与企业及其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三者利益的关键,是对资产存量权属关系的确认和在各个有关方面的分解,其表现形式就是股权结构的设置及各种股份之间的量比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现有资产存量权属关系的确认和明晰,不外有三种方法: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存量资产确认给原始投资者。这种方法,虽然与我国经济学认可的合作制原则有某些相悖之处,但从实践的角度看,对于那些原始投资量大,资金在企业发展中显示出重要作用的企业来说,以此种方法明晰其存量资产的主体,仍不失为一种最佳的选择。二是按“谁(提供)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的存量资产明晰给每个职工,并且论功行赏,差别占有。这种方法,对于那些近似于白手起家的企业尤为适合。三是按照“资劳共享”的原则,依照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出不同的比例,将企业的存量资产明晰给原始投资者和本企业的劳动者。这种方法兼顾到资劳双方利益,且弹性较大,不象前两种方法那样极端,因而适应性较强,易于为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理论与政策所允许,易于为凡事讲求“平衡”的中国人所接受。从中国各地对集体经济或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实践来看,无论自觉与否,无一例外地都是循着上述某一方法行事的。

在已经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中国各个地区,在确认权属关系与分解股份这一点上,几乎无一例外地遇到了以下问题的困扰。解决这些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国股份合作制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的攻坚战。

1.由于政府的减免税和减免收形成的资产究竟应归谁所有?

在所有的集体企业和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尤其是各种形式的“假集体”)中,在近些年来的发展中都程度不同地享受到了政府减免税或减免收的政策优惠,于是,在进行股份合作的改组过程中,这些企业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这个问题。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差异和各地政策规定的不同,故在确定权属关系和分配关系时形式不一,甚至是五花八门。例如,认为应当归国家所有的,有的企业将其列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股”,也有的列为“公股”或“集体股”。我们的观点是:

(1)凡是依法进行的减免税,无论其多与少,在权属关系上,都与企业中其它形式的增量资产毫无两样,根本不存在归国家(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所有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对一些企业的减免税并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世界通行的管理行为。然而,任何一个国家都未提出将由此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所有的问题。中国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近似荒唐的问题,形则是不懂国际惯例,实则是脑海深处的“大公有主义”与“大国有经济”在作怪。第二,即使在中国,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并非只有集体或个体、私营企业,真正受此厚爱的还是“三资企业”,其中尤以外商独资企业为甚。但是,为什么没有人提出将外资企业享受减免税增加的资产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呢?第三,国家减免税的背景是过去企业的税负过重,这实际上是国家管理行为的不当。近几年对这些企业进行适当的减免税,不过是国家对其失误行为的一种矫正。现在,却反过来把企业由此增加的资产划到自己头上,这岂不是一种出尔反尔?何况,国家税负多少之标准与评价本身就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至少有很大的弹性,若依此理论算帐,几乎可以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划归国家所有。第四,国家减免税的目的是“放水养鱼”和“养鸡生蛋”,因此,经过几年的发展,国家的税收已经大幅度增加。这就表明,在“鸡”和“蛋”的关系上,国家只能舍一取一。而把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的观点,显然是“抱鸡取蛋”,实则是“杀鸡取卵”,这不仅不合逻辑,而且在实践中极其有害。

(2)地方政府从培植地方财源出发,对一些企业还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减免收,即将企业应当上交地方政府的利润(甚至包括一部分税收)留在了企业。照理说,由此而形成的资产应归减免收的地方政府所有,但从实践中来看,由于情况过于复杂,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2.折投量化到职工个人的存量资产是否只能“占小头”?

在对原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改造时,无论是采取社区型还是企业型形式的,都是把原集体资产的“小头”(一般为30%左右)折股量化给村民或企业职工,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疑虑表明,人们显然还未完全突破抽象的“姓资”、“姓社”的束缚。实际上,究竟是全部还是部分、“大头”还是“小头”折股量化到个人,并不是问题的实质,关键在于这种量化是否妥善协调了各种利益关系,从而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一些地区反映出来的问题看,折股到人部分的比例过小,不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村民或职工的积极性。象四川这类股份合作制改革刚刚起步的省份,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恰当地确定折股到人部分的比重,大可不必削足适履,把自己捆绑起来。

3.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时,村民或职工是否只能享有分红权,而不得拥有所有权?

在对原集体经济或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过程中,凡是将部分存量资产投股量化给村民或职工个人时,无一例外都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即村民或职工对此只享有分红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更不能带走、退让或继承。这种做法,与其说是股份制,不如说是责任制,到头来还是要在集体所有与村民或职工所有之间作出痛苦的选择。不敢确认村民或职工对这部分股份拥有所有权,主要是怕被指责为“化公为私”。其实,只要是坚持如下原则,即使确认村民或职工的所有权也不存在“化公为私”问题。第一,村民或职工本身就是集体中的一员,所谓的集体资产本来就有他们一份。第二,这种确认符合全体成员的意愿,并且妥善协调了全体成员的利益,基本不存在“分配不公”问题。第三,这种确认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实,随着《破产法》的实施,这种现象将再也不足为奇。这是因为:一个属于企业全体职工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旦破产,而当它清偿完各种债务后还有剩余资产,这些资产除了分红给各个职工之外难道有其他的选择吗?因此,象四川这样起步较晚的省份,在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组织这方面的试点。

4.各种股份能否在一定范围内转让或流通?

各种股份难以转让和流通,是当前各地股份合作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财产主体不清,主人缺位;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成员均等地占有财产,而不论其贡献大小,导致了财产占有上的“大锅饭”;三是对资产实行封闭式占有,既不吸收外来股份,自己也不对外掺股;四是对资产实行凝固式占有,资产存量彼此都不流动,导致生产要素配置的不合理与利用的低效化。目前各地改组而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是局部地克服了第一个弊端,而在后三个方面的作为甚微。要全面地解决这些问题,允许各种股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和流通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不少企业改组之后,形成了全厂职工几乎均等持股的格局,从长远来看,这并不是好事。应当允许通过转让,使股份逐步向一部分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手中集中,从而形成控股的格局。在许多地区,宁可允许职工退股,也不允许其股份转让,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正待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或推广工作的省份(包括四川),一开始就应注意其配套性,为其顺利运行提供较为合谐的体制环境。

(四)在实际操作中掌握好重点、方法和节奏。

在实际操作中讲究方法、策略,也是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特别是象四川这一类省份,切不可因急于向外省看齐而忽视了必要的方法和策略,最后酿成失误。

首先,一定要选好突破口和重点。四川省近期发展股份合作制,在行业上,应以乡村集体企业为突破口和重点,采取各种形式对其进行改组和改造。特别是对各种“假集体”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几乎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利益关系也相对简单,因此,可作为重中之重。在农业、林业、渔业中,只要条件成熟,亦可尽快起步。在地区上,可以城郊为突破口和重点,率先推进,四周辐射。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已有一定的基础,亦可先行推进。在企业上,应当采取两头突破的发展策略,一是抓好原有乡村集体企业的改组,一是抓好新企业的组建,即新企业一般都不再采取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而是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取而代之。

其次,一定要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步骤。由于各个地区的主客观条件差别较大,决定了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只能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地进行,而不能单凭主观愿望大干快上,一哄而起,甚至搞“遍地开花”。从四川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发展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只能采取分步推进的策略。具体的设想为:(1)在具备条件而未出现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地区进行试点,培植股份合作经济的生长点,并通过试点产生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2)在股份合作经济已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地区,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乡、区、县(市),建立股份合作经济试验区,进行更深层次的试点。(3)在大中城市的外围,建立股份合作经济圈,并且不断向四周拓展。(4)在铁路、公路和长江沿线地带,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带,并且进一步向两边扩散。

再次,一定要恰当地选择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形式。在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既不能“齐步走”,也不能搞“一刀切”,而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有利于经济发展为标准,选择恰当的形式。在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初期,形式上的多样化的难免的,也是十分正常的。没有多样性,就没有对比,就没有鉴别,从而也就没有规范化的东西产生。政府部门切忌以规范化为名,把某种形式强加于企业,损害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由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份制,一般不涉及国有资产,自然也就不会出现国有资产的损益,因此,国家没有必要对企业和职工束缚过多,甚至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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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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