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学术文学”研究--唐代制定和实施措施的形式体系_文学论文

唐代“取士文学”研究——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体制论文,形式论文,文学论文,制举试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文取士”源远流长,其制度的建立始于西汉,唐人发展完备,全面实行,并提出命题加以阐释①。这是以考试“文学”为直接方式和基本准则的人才选任制度系统,“常科”和“制举”是其两个基本子系统;其“官试”②文体有策、“杂文”、判等,以此为中心形成丰富多彩的“取士文学”。试策则是取士各科最重要的试项和文体,具有基础和主体的地位;而制举自始至终只有试策一个试项(个别科目偶然例外)③,是典型的“以策取士”。然则试策实为唐代取士文学的首要文体,尚未得到学界和读者的足够重视。较之一般文学,取士文学具有更强的体制性。体制性是各种规定性因素和力量通过作者对其文本(作品)制作发生综合作用的结果,涉及文本的内部与外部的各个层面,体现为复杂多样的体制特征。体现于外部的属“形式体制”,体现于内部的可称“内容体制”。本文拟就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加以探讨,兼补前文(拙文《唐代试策的形式体制——以制举策文为例》对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有初步论述,但较粗略,亦有所未及)之不足。

      文学的存在首先是文本形式的存在,故任何文体皆有其形式体制,试策亦不能外。形式体制的造成因素既多而又复杂,大致可区别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原发的体制性成因,其体制是“原生态”的;一类是自觉的、外加的体制性成因,其体制是“再生态”的。古代文人的文学制作多属后者(当然其中也有前者的基础和成分),是“有意为之”。促使其“有意为之”的因素和力量,有现实的、传统的、有政令的、有风尚的、有功利的、有审美的……其共同作用则是相同性和差异性的统一,从而造成文学体制上的“千篇一律”和“千差万别”的统一。唐代制举试策皆为文人制作,其形式体制亦可由此获得理解和认识。

      如何估量和认定唐代制举试策的体制性特征及其程度,确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很难一言以蔽之,大抵可以依据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文献记载。古代文献尤其是当时文献的有关记载。如《册府元龟》载:开元九年五月乙亥,玄宗策试制举考生,并发布诏敕,其中的“古有三道,朕今减其二策”(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三《贡举部》载:“(开元九年五月)乙亥,试应制举人于含元殿,命有司置食。勑曰:‘卿等知蕴韬略,学综古今。乔木将迁,虚锺待扣。既膺旁求之辟,伫闻明试之言。各整尔能,对敡所问。古有三道,朕今减其二策;近无甲科,朕将存其上第。务收贤隽,用宁军国。并宜即存,缓详思之。’”第7710页。飞按:董诰等《全唐文》卷三十四《玄宗》十五题作《策试贡举人含元殿敕》,称“贡举人”未当,应题作《含元殿策试制举人敕》)便涉及形式体制,据此可知,自“今”以后,制举试策由“三(多)道”改为“一道”,开元九年因此成为唐代制举试策“改制”的重要年份。二是文本显示。文本是文学体制的“化石”,也是难得的“物证”。如开元九年的“改制”,便可在现存的试策文本中得到印证(详下)。一般说来,相同和相近的特征在不同的文本中出现得越多,则其体制性越强。三是合理推定。参考相关情况作适当推测,如从源流上说,唐代制举试策是对自汉以来“诏策”(诏举策试贤良文学)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二者在试策体制上有很多相同和相近之处。就唐代取士各科而言,制举稍晚于常科,而常科最初大都“止试策”,对后起的制举试策当有示范作用。如“光宅二年”吴师道所对《贤良方正策》五道,属制举试策,但其形式体制颇似进士试策,这可能是徐松致误的原因之一(徐松《登科记考》卷三“光宅二年”收其文,作进士试策,实误,详见拙文《〈登科记考〉“光宅二年进士试策”辨略》,《文献》2011年第1期)。另外,进士科所试诗、赋皆有“格律”,同样作为取士文体的试策也应有类似的体制要求。以上三条既是考量和认定唐代制举试策形式体制的基本条件、原则和方法,也一般地适用其他试策乃至所有文体。

      现存各类唐代试策文本,以制举的体量最大,“全篇”(“全篇”及“残篇”、“全道”、“残道”等,是描述现存唐代试策文本的术语。就“篇”而言,“多道制”(下及)制举试策,若以三道为常例,则其一人一次(科/场,下同)所试之全部三道策问文与对策文皆完好俱存,即为“全篇”;否则为“残篇”。就“道”而言,若其策问文与对策文俱存完好,谓“全道”,否则为“残道”。“一道制”制举的“篇”与“道”同)也最多。目前所见约有67篇,共约11.7万字(含“多对同问”的重复部分)(本文关于现存唐代试策文本的统计数据,均为电脑统计之字符数,计标点符号,不计空格,取其整数。“多对同问”是指同时(科/场)试策的多人对策所对的策问相同,形式多篇策问文相同、对策文各异的试策文本,在统计总量时一并计入,故其策问文属“重复”统计,共约0.5万字),加上近4万字的“私试策”,总共约16万字。虽然远多于进士试策(约2.3万字)和明经试策(不足0.4万字),但相对于唐人实际制作的总量,也只是极少的部分。其概况略如下表(表一)。

      

      表中的前期、后期以开元九年为界。因情况复杂,其统计数字未必完全精确,但可以见其大概:从“道制”上看,前期篇均1.8道,后期篇均1.1道。但这个数据是就广义制举(唐代制举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指天子为获得某些“非常”人才及其策略而专意“临时”下诏、设科考试;后者其他参照制举处理的取士,如进献文章或著作之类。详见拙著《唐代试策考述》,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统计的,而且是将“全篇”、“残篇”、“全道”、“残道”一并计入的;也就是说,前期的篇均1.8道并非实际的足数(应更高);后期若只就严格(狭义)统计,则篇均1道,这表明唐代试策的道制确有“前多后一”的变化,开元九年则是重要的分界标志。从“篇幅”上看,前期共39篇,篇均1237字;后期共28篇,篇均2456字,后者较前者篇均多出1219字。最长全篇:前期为3689字,后期为6609字,较前者多出2920字。最短全篇:前期1464字,后期1805字,较前者多出341字(应加说明的是,统计中,暂将现存前期的一道、二道、三道、五道皆视作“一篇”,故所得篇均1.8道并非实际的足数;若按3道计,则篇均2097字,与后期相差不大)。从“道幅”上看,前期共69道,道均699字;后期共32道,道均2249字,多出前者1 550字,为其3倍多。最长全道:前期3689字,后期6609字,较前者多出2920字。最短全道:前期311字,后期1805字,较前者多1494字,约为其6倍。这些是就广义制举所作的统计,若只就狭义制举统计,悬殊不会这么大。而后期狭义制举为一道制,道幅等于篇幅,不可与前期的道幅相提并论。然则这些数据显示,后期的体量较之前期有长足的发展,但也有例外。如前期最长篇(开元七年《文辞雅丽科》策问与彭殷贤的相应对策)3689字之多,而后期(建中元年《直言极谏科》策问与姜公辅的相应对策)仅1805字,前者反多出1884字。故“前多后少”只是整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就策问文与其对策文的体量比例看,前期道均209:789,相差580字;后期490:2825,相差2335字,可见后期体量的增长是策问和对策的双增长。但也有个别例外或“错位”情况,如前期最短策问(天册万岁二年《封神岳举贤良方正》之第三道)80字,而最长(彭殷贤)对策3387字。后期最短策问(广德二年《贤良科》)275字,而最长对策(大和二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刘蕡所对)6052字。又如前期最长策问(神龙三年《贤良方正科》之第一道)397字,最短对策(垂拱元年《贤良方正科》吴师道所对第三道)246字;后期最长策问(贞元元年《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科》)660字,最短对策(开元十四年《贤良方正科》尹畅所对)1234字。但普遍情况是对策文长于策问文。

      还有两组数据值得注意:一是在一科(次)试策中,多道策问文之间及其相应多道对策文之间的体量对比(仅限于前期)。如:光宅二年《贤良方正科》的五道策问,道幅依次为92、180、129、243、273;绝对(最长与最短之间)道差181字;平均道幅183字;最小负差(少于平均道幅)-3字,最大负差-91字;最小正差(多于平均道幅)+60字,最大正差+90字;最大差比(相对于平均道幅的最大少于和最大多于)为-50%和+49%。相应的(吴师道)五道对策,道幅依次为472、312、246、282、332;绝对道差226字;平均道幅329字;最小负差-17字,最大负差-83字;最小正差+3字,最大正差+143字;最大差比为-25%和+43%。由此可见,多道策问文之间,最长者与最短者的体量相差很大,约为3倍;多道对策文之间,最长者与最短者的体量相差也不小,约为2倍。这意味着各道之间的体量差距大小,有很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似乎并无严格限制。但各道与平均道幅之间的差距却不大,最小者接近或等于平均道幅,最大者也不超过平均道幅的一半。策问文(其中三道短的)道均少于平均道幅27%;(两道长的)道均多于平均道幅41%;对策文(三道短的)道均少于平均道幅15%;(两道长的)道均对于平均道幅22%。可见不论是策问文还是对策文,其体量皆保持大致均衡,不能出入过大,应是有大致的惯例或规范。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其他多道制试策中,兹不多举。

      二是在同一科(次)试策中,多个应试者对策文之间的体量对比。如:开元七年《文辞雅丽科》,今存六人对策文各一道,分别为:冯万石④的1619字,邢巨的1239字,苗晋卿的1162字,张楚的1195字,孙翃的1263字,彭殷贤的3386字,共9864字。平均道幅1644字;六人(道)之间绝对(最长与最短之间)道差2224字;最小负差(少于平均道幅)-25字,最大负差-482字;最小正差(多于平均道幅)+60字,最大正差+1742字;最大差比(相对于平均道幅的最大少于和最大多于)为-29%和+106%。可以看到,前五人(道)对策文篇幅差别不大,中间四人(道)尤为接近,应是一定体例使然。但最后一人(道)特别长,约为最短者的3倍,则意味着即使有一定的体量常例,但宽松度与灵活性很大。又如:元和元年的《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今存五人对策文各一道,分别为:罗让的3462字,元稹的3393字,韦处厚⑤的3153字,独孤郁的2993字,白居易的2898字,共15899字,平均道幅3180字。五人(道)之间绝对差幅为564字;最小负差(少于平均道幅)-27字,最大负差-255字;最小正差(多于平均道幅)+213字,最大正差+282字;最大差比(相对于平均道幅的最大少于和最大多于)为-8%和+9%。不仅绝对差幅不大(最长者仅为最短者的1.2倍),而且最大正负差比也很小,五人(道)体量均在3200字左右,“左”、“右”皆不足10%。与上例(开元七年《文辞雅丽科》)相比,一方面平均道幅显著增加,增幅达1536字,体量约为前者的2倍;另一方面绝对差幅明显变小,而且正负差比更加均衡。五人(道)都在3000字左右,这种“不约而同”或许是当时(元和元年)制举对策常规体量的反映。这里用“当时”还意味着3000字左右的体量常规未必能够一概适用整个后期制举对策,实际上,此前此后都有出入较大的文例。如开元九年《知合孙吴运筹决胜科》杨若虚的对策1843字,张仲宣的对策1667字;开元十四年《神岳举贤良方正策科》袁映的对策1821字,尹畅的对策1234字,皆不足2000字;长庆元年《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庞严的对策3187字,沈亚之的对策4247字,后者远过3000字;而大和二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刘蕡的对策达6052字,沈亚之的对策仅1805字。

      总之,唐代制举试策文本体虽总体差别不大,但个体差别有时却很惊人。如果为其划分等级的话,那么可将2000字以下称为短篇;2000—4000字称为中篇;4000字以上称为长篇;而6000字以上则为超长篇。大致贞元以前短篇居多;其后多为中篇,时有长篇;而超长篇可谓绝无仅有。当然这只是就现存试策文本而言的。大抵不论是前期还是后期,体量上既有一般常态,也有“出格”特例,其伸缩空间相当大。常态反映其有一定的体量规范;特例则意味其体量规范并不十分强硬。

      相对说来,后期(一道制)制举试策文的形式体制更加完整,因而更具典型性,兹以元和元年“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策问文及白居易的相应对策文为例(简称例文一),结合白氏《策林》所拟之《策头》《策项》《策尾》(简称例文二)(例文一之策问文见《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七《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题下小注云:“元和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2483页;其对策文为白居易所作,见《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八《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题下注云:“策目见四百八十七卷,与元稹同”。第2490-2495页。例文二据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卷六十二《策林》,第3436-3441页。两个例文应全文引录才方便讨论,但受篇幅所限,兹从简,下引不注),并参考其他相关材料,对其形式结构作稍细分析。白氏云:“元和初,予罢校书郎,与元微之将应制举,退居于上都华阳观,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及微之首登科,予次焉,凡所应对者,百不用其一二。其馀自以精力所致,不能弃捐,次而集之,分为四卷,命曰《策林》云耳。”[1]可知《策林》原系白氏与元稹为准备应试制举而作,其用时之久、用力之勤与用心之专精,当是“揣摩”了当时制举试策的各方面要求之结果。二人一举登科,则证明其“揣摩”之高效,亦即其拟作与官方要求之切合,堪称“典范”。然则《策林》的典范性,既属白、元之共识,亦必有相应的官方规范和社会基础,在当时应属常规,由此可推知其时官方试策形式体制之大概。

      唐代制举试策属“一问多对”(或曰“多对—问”)体制:“问方”(考官)以同样问题(同一试卷)要求多个“对方”(考生)来回答,即不同的考生所回答的问题相同。如例文一所属的这次试策,《登科记考》载其及第者十六人[2]586-587,其实际参与试策者当不止此数。这种试策体制便决定了试策文本的整体形式:一篇完整的试策文是策问文及其相应对策文的统一体,而一次(科/场)试策则有多篇这样的统一体,皆由同一个策问文作者(问方)分别与不同的对策文作者(对方)“合作”完成;单篇统一体可称“个体”,多篇统一体则组成“群体”;个体之间比孪生兄弟姊妹还要“酷似”:不仅形神相近,而且“面目”(策问部分)全同。所以当我们面对一篇策问文或对策文时,应意识到它是某一个体的上半或下半;当我们面对一篇试策文个体时,则应意识到它是群体中的一个。同一个体的上半与下半、同一群体内的个体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特定性。

      从文本的形式结构上看,首先是“标题”。唐代制举试策是否有标题,还是一个尚待考定的问题。虽然文献有“策题”之说,但与一般所谓“标题”意指有别。《困学纪闻》云:“唐及国初策题甚简,盖举子写题于试卷故也。庆历后不复写题,寖失之繁。今有数千言者,问乎其不足疑。”阎若璩注云:“按:《蒋之奇传》:英宗时,举贤良方正,及对策,失书问目,报罢。则谓庆历后云云者恐误。”[3]可知所谓“策题”、“题”、“问目”,皆属问题亦即策问,而今见唐人试策文本的标题疑系后来所加;但从考试的实际操作推测,“问—对”双方在写作时也有“标目”的必要和可能,尤其是在多个科目试策同时或同场举行的时候,这或许是今见唐代制举试策标题多为科目名称的主要原因吧。然则这些“标目”可能加于出卷、答卷之时,也可能加于阅卷、存档之时,也可能加于传阅、编集之时,不论哪种情况,本文暂且将其视为形式结构的一个部分。标题之下依次为策问文、对策文,先说对策文。

      策头,即对策文的开头部分。白氏《策林》有《策头》标目及两段拟文;例文一“对……昧死上对”一段即是,文字或长或短,结构相对独立,其内部还可作更细区分:“起对辞”。前端的“对”字(或用“对曰”)。为所有对策文所必有,地位突显,独立性强。虽只一两个字,却是重要标志:既标志策头部分的开始,也标志整个对策文的开始;既是对策问部分的应承,又于之划界;同时还有唤起和引领对策的作用。辞承上启下,是全文的枢纽和关键。严格说来,起对辞并不只属于策头,但因关系密切,仍作策头的一部分看待。“应制辞”。起对辞之后的“臣闻”、“臣曰”、“臣伏见”或“伏惟陛下”之类。因制举属天子取士,其策问等同诏制,而“问—对”双方则为“君—臣”关系,故应制辞既是对诏制的应接,也是对君臣关系的认从,为制举对策文所必具,也是辨识是否制举对策文的重要标志。“导对语”。应制辞之后,往往并直接回答问题,而是讲一些相关的话,诸如天子的圣明虚怀、古人的嘉言懿行、此番试策的必要和重要、本人的心情和态度之类,从而徐徐导入具体问题的对答。如例文二“臣生也幸,沐圣朝垂覆育之惠……是以窥玉旒,读金策,惭惶僶俛,不知所裁者久矣”一段;例文一“汉文帝时,贾谊上疏云……斯则陛下之道已弘于前代”一段亦是。“受策语”。导对语之后,还会说一些庆幸恩遇、感激垂询、愿尽忠直之类的话语,其实是表示接受皇上的垂询,愿意努力回答问题。如例文一“臣之才诚劣于古人……然后退而俯伏,以待罪戾焉,臣诚所甘心也”一段;例文二“是则陛下纳谏之旨,远出于汉朝……贱臣得不有犯无隐以副陛下纳谏之旨乎?殚思极虑以尽微臣献言之道乎”一段,亦属此类。“应对语”。受策语之后往往紧接短语,再次申明和强化心情、态度之类,同时结束策头,转向策项。如例文一云:“谨以过言,昧死上对!”例文二云:“唯以直辞,昧死上对!”他如彭殷贤云:“自顾性识愚驽,智术微浅,既蒙清问,敢不具素所闻乎!”[4]3118韦处厚云:“微臣才用不足以操事,体识不足以经远,祇奉圣问,伏用兢惶,谨昧死上愚对。”[1]7347皆属应对语,而穆质云:“不然者,臣当退从作者七人之八耳,孰为来哉?”[5]2479造语委婉,新人耳目,但与受策语结合紧密,看上去不是很明显。以上是制举对策文常见的五个细部结构,起对辞可谓千篇一律;其他四个部分在文中的处理方式因人而异,不尽相同,如元稹的《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的策头长达550字,将应制辞、导对语、受策语、应对语融为一体,新颖别致,文情并茂,感人至深,可称策头之上乘[5]2483-2486。

      策项,是策头和策尾之间部分,也是对策文乃至整篇试策文的主体与核心,故为制举试策文所必具。其细部结构:“述制辞”。多用“制策曰……”,意在提示下文(省略号部分)是“复述”策问中的问题,因为制举策问有诏制性质,故称“述制”。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一道制策问往往不止一个问题,故其述制辞(及其下的述制语、入对辞、承制语、对问语等)也相应地不止一个。白氏《策项》的两段拟文为并列关系,即在实际对策时须一一采用(而其《策头》两段拟文和《策尾》三段拟文则是任选关系,即在实际对策时只须选用其一),这是与一道制策问通常有多个问题的体制相适应的。白氏特加注明云:“自‘懋建’已下,皆迭策问中事。”是提示(自己与元稹)实际对策时要根据策问中“事”(问题)的多少,作相应的列举。如例文一将问题“处理”为三“事”,便用了三个述制辞:“伏蒙陛下赐臣之策有……”,“又蒙陛下赐臣之问有……”,“臣伏以圣策首章曰……”。而元稹则用《对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中用“臣伏读圣策乃见……”,“臣伏读圣策又见……”[5]2484-2485等。刘蕡则连用四个“伏以圣策有……”[5]2521-2527(飞按:题下小字注云:“太和二年春三月。”)诸如此类。制举对策文通常都有述制辞,而且地位突出,标志显著。“述制语”,即述制辞之后的“复述”部分。或摘录策问原文,或撮其大要;或依其次序一复述,或打乱原序概括复述,总之是用自己的话把策问中的问题“重申”出来,所以不论是摘录原文还是撮其概要,总之皆须有此部分,应是制举对策所特有和必备。例文一的述制是撮要性的,而穆质《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策》的述制则是照录原文。述制语的多少,与策问中的问题多少相应;但对策者可其中的问题作自己的“处理”,如穆质所述云:“(制策曰)朕祗膺累圣之业,猥居兆人之上。虔恭刻厉,如恐坠失,忧济庶务,夕惕晨兴。”[5]2480虽是策问的原话,但在策问中并不是作为具体问题提出来的,穆质却将其“处理”为一个“问题”并加以“复述”(及对答)。然则述制语还有某种“审题”的功能:对策者可以“审时度势”,确定问题的多少、轻重、先后,有的可以“小题大作”,有的可以避而不答,甚至可以“无中生有”——把在策问中原来不是问题的话语“处理”成问题,因此述制语并非完全被动“复述”,也有一定的主动性,也是对策者认识水平的一种体现。述制语在对策中有接转话语以便对答的作用,也可以方便考官判卷,还不同程度地增强了对策文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因其不同程度地“兼有”了策问文,从而可以不完全依赖策问文而独立存在,也可以据之不同程度地“复原”策问文,如开元十四年“神岳举”的策问文已不得而见,但在现存(袁映)对策文中有所复述,尚可见其大概(《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一《神岳举贤良方正策》,第2456-2458页。飞按:《英华》于题下小注云:“册问阙”;于袁映名下小注云:“未审何年。”《登科记考》卷七“开元十四年”之“贤良方正科”下考云:“《文苑英华》载《神岳举贤良方正策》。玄宗于十三年东封,十四年试岳牧举人,则神岳举当在此年。”下录登科人有袁映。第243页)。“承制语”,述制之后,一般要有所承接,如例文一云:“伏蒙陛下赐臣之策(述制辞),有思兴礼乐之道,念救疲甿之方,别惩往戒来之宜,审推恩寓令之要(述制语)。至矣哉,陛下之念及此,此实万叶之福也,岂惟一代之人受其赐而已哉(承制语)!臣闻(入对辞)……”[5]2493又如皇甫湜云:“……此陛下之忧勤如此(承制语)。”[5]2499舒元褒云:“……陛下首问及此,有以见圣人思理之深也。”[5]2504或称颂,或奉承,或感激,或表态,其实都是对所述制策问题的顺承和渲染,为下面的对答营造语境和氛围。“入对辞”,正式对策开始,通常用“臣”、“臣闻”、“伏以”、“夫”之类的辞语发端,如例文一分别用“臣闻”、“臣有以知”、“臣敢不再竭狂直”。皆可作为就某问题开始对答的标志。“对问语”,具体的对答话语。由于(一道制)所问通常不止一事,相应的对问语也不止一段,如例文一便有三段。对问语是策项的主体与核心,也是对策文的主题与核心,其必要和重要自不待言,无烦多举。“出对语”,对问完毕,还要说一些话语,既出离“对答”语境,同时也有“善后”的意味:或强调其所对可取,或恳请皇帝实行,或宣明忠诚谦逊,或表达心情态度……如例文二,其一云:“伏惟陛下慎而思之,勤而行之,则太平之风、大同之俗,可从容而驯致矣。”其二云:“此言王者行道非始之难,终之实难也。陛下又能终之,则太平之风,大同之俗,如指掌耳。岂止化流、朴复、刑措、教敷而已哉!”皆为出对语。由于所对问题不止一个,出对语便有“分出”与“总出”之别,前者是关于某一(些)问题的出语,后者则是关于全部问题的出语,后者更为常见。

      策尾,是对策文的结尾部分。如例文二《策尾》的三段皆是。其文字长短不一,长者如例文一,约130字;穆质的策尾达500多字;短者有十几个字,如:“臣不胜葵藿倾心之至。谨对”[5]2513;也有只用“谨对”两个的。较长的策尾也可作更细的区分:“起收辞”,如“臣……”、“愚臣……”、“微臣……”之类,提示问题回答完毕,其下转入收束。“收束语”,起收辞之后,表达称颂、感激、自信、谦逊、恳请之类的话语,既为所有对答作收束,也为全文作收束。如例文一云:“(臣)生也幸,得为唐人……伏惟少垂意而览之,则臣生死幸甚”一段,从多个方面为自己“过言”作辩护和渲染,其实质还是希望得到皇上的重视和录用——其策其人。“终对辞”,即最后的“谨对”(或用“臣谨对”)。有“终篇”和“终道”之别:前者是一篇对策的终了;后者为一道对策的终了。然则一道制的一篇即一道,故终篇亦同终道;而多道制的最后一道终对辞往往与全篇的终对辞相连或相兼。然则终对辞不仅是策尾终结的标志,也是全部对策文的终结标志,同时也是整篇试策文的终结标志,故为所有对策文所必备,亦属最显著、体制性最强的结构部分。

      如上所言,策头、策项、策尾的结构分析主要是依据白氏《策林》,但《策林》主要是为对策文而准备的,策问文是否也有类似的结构体制?白氏无说,亦未见其他文献记载。不过,试策文既是策问文与对策文的统一体,二者之间便有“对应性”,这种对应是相互的:不仅对策文要对应策问文,策问文也要对应对策文。故从理论上说,策问文也当有相应的形式结构。而试策作为一种传统悠久的取士活动和文体,其策问文与对策文的形式体制发展水平应大体一致,当对策文的形式体制达到上述程度时,其策问文的形式体制也应达到类似程度,甚至应该更加“成熟”,因其往往出自“大手笔”,作者多为老练的高级文臣。现存唐代制举策问文也显示,这种相应的形式结构确实存在。以下根据对应原则和文本实际,借鉴白氏的标示,就策问文的形式结构试加分析。

      问头,是策问文的开头部分。制举(尤其是一道制)的策问,一般并不立即提出具体问题,而是作一些“前言”,诸如背景、原因、目的、心情、态度、希望之类,为接下来的提问以及应试者的对策作出前导和铺垫,营造语境和氛围。如例文一“问:皇帝若曰……子大夫得不勉思朕言而茂明之。”陆贽《策问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科》“问:皇帝若曰……以諭朕心之未寤。”[5]2418两段话在各自的策问文中皆自成“板块”,相对独立,体制性很强。其间还可作更细区分:“起问辞”,即最前端的“问”字,或用“问曰”,个别例外,如:如开元二年“贤良方正科”策问开头用“制策问”(见《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三《贤良方正科》,第2464页),是策问文的开始标志,也是全篇试策文的开始标志,为所有策问文所必备,属体制性最强的结构部分。严格说来,起问辞并不只属于问头,但因关系相对密切,仍作问头部分。“称制辞”,起问辞之后,通常紧接“朕”、“朕闻”,此为天子自称,以显示此策问为天子自作;若称“皇帝若曰”,则可能是臣僚代拟。称制辞为制举策问所特有、必有,且为其他非制举策问所没有,也不能有,这是由制举的“天子”属性所规定的,可谓是最高、最强的体制性规范。“导问语”,称制辞之后,一般仍不直接提问,而是远远道来,徐徐导入。如例文一“朕观古之王者,受命君人……上获其益,下输其情,君臣之间,欢然相与”一段便是。导问语话题广泛,诸如往圣前贤的言行,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当前的形势处境,作者(皇上)的心情、态度、目的之类,但皆与其试策活动及所提问题相关,并为其下的提问营造语境氛围,作出前导和铺垫。“授策语”,导问语之后往往跟随自谦、礼贤、渴求、祈使之类的话语,因制举试策的本意是天子问计于贤能,故须有这样的“礼节”,其实是表明皇上将“策(问题)”交给应试者,令其解答。如例文一云:“子大夫得不勉思朕言而茂明之?”他如“子大夫戢翼藏器,思奋俟时。今启乃沃予,当有犯而无隐”、“子大夫何以匡建而致之乎”、“子大夫志行修洁,学术通赡,储思于天人之际,研精于大道之极。俨然就辟,良用嘉焉”、“子大夫是宜发所蕴畜,沃予虚怀。当极意正词,勿有所隐。”然则授策语多以“子大夫”唤起,此为制举试策所常见,而为常科试策所罕有。

      问项,在问头和问尾之间,是所欲策问的具体事项(问题)所在,故在策问文中具有主体与核心的地位,必不可少。问项主要有两个部分:“问事语”,即具体问题(“事”)的举述。由于所问往往不止一“事”,故问事语也不止一句(段)。如例文一“我国家光宅四海……二途取舍,未获所从”一段,涉及很多问题,而白居易在对策时将其“处理”为三“事”,则其问事语亦可理解为三段。“询问语”,问事之后一般要接询问性的话语,以使其“问题化”,同时还有指示“问点”的作用。如例文一云:“……举何方而可以复其盛?用何道而可以济其艰?既往之失,何者宜惩?将来之虞,何者当戒?”其“问点”重在复盛之“方”、济艰之“道”、既往之“失”、将来之“虞”。其后的“……眷兹洽闻,固所详究。”“……二途取舍,未获所从。余心浩然,益所疑惑”亦属询问语。然则询问语亦有“分询”与“总询”之别:前者逐一询问,后者总而询问。

      问尾,是策问文的结束部分。如例文一“子大夫熟究其言旨,属之于篇。兴自朕躬,毋悼后害”一段;他如“咸述尔能,直言其事,当有升坛之拜,伫伸推毂之宠”、“在于朕躬,所有不逮;条问之外,委悉书之。必无面从,以重不德”、“子大夫熟究其言旨,属之于篇;兴自朕躬,毋悼后害”、“各罄所闻,备申谠议;虚怀固久,勿隐予违”、“无泛无略,无游说,无隐情,以副虚求,朕将亲览”等等。策尾大致兼顾两个方面:一是表明皇帝求贤问策的心情、态度;二是勉励和指令应试者畅所欲言、努力对策,故往往语涉双方,体现“君一臣”关系。问尾为所有策问文所必具,制举尤其如此。一般包括两个细部:“礼重语”和“促对语”,前者表达对应试者及其对策的礼遇和重视;后者鼓励和敦促应试者努力对策。当然这是就稍长的问尾而言的,有些问尾比较简略,如“以副虚求,朕将亲览”、“毕志直书,无有所隐”,则重在促对。

      根据以上分析,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结构可列为表二。

      

      以上是一道制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情况,至于多道制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大体可以此作为参照,进行分析和认识,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具体展开了,仅将分析结果制表如下(表三)(本表系据永昌元年“词标文苑”科之策问文及张说的相应对策文为例分析制作,全篇共三道策问文及三道对策文,俱见《文苑英华》卷四百七十七《词标文苑科□》。按题中“科策”原作“策科”,应系误倒,改正。题下原有小字注文:“永昌元年。”第2434页)。

      

      

      将表三与表二相对比,可以看到,表二所显示的形式结构表三亦大体俱备,但还不够“完善”:从整体上看,表三亦具有表二的主体结构,即表三的三道策问文皆具备问头、问项、问尾;其相应的三道对策文亦皆具备策头、策项、策尾。但在细部结构上,表三则有所缺略;而缺略的情况,三道不尽相同,依次趋于“完整”,而策问文的情况好于对策文。另外,这反映当时的多道制试策文,在细部结构上还不够完备和稳定。同时还可以看到,三道之间,在有些细部结构是“重复”的,如策问文中的起问辞、称制辞、礼重语、促对语等;对策文中的起对辞、应制辞、应对语、终对辞等,不仅是形式结构上的“重复”,内容意义上也大同小异,可以“简省”。实际上三道中的“缺略”部分,可能正是为了“简省”,“简省”后并不影响表达效果。故推测,制举试策由多道制改为一道制,很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唐代制举试策形式体制的情况大体如上,“大体”是说限于条件和篇幅,本文的考察广度和深度仍皆有限,既未能更多展示唐代制举试策文案例,也未能涉及形式体制的更多层面,故所得认识和结论有其局限性,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可以说,本文所分析揭示的,只是唐代制举试策形式体制的基本情况,由此可知制举试策作为唐代取士文学首要文体中的代表之作,有其颇为严整的形式体制,其体制化程度或许不能与试诗、诗赋的“格律”等量齐观,但也达到相当的高度。这样的形式结构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自汉以来长期“以策取士”自然和自觉的体制性作用的共同结果。形式体制(内容体制亦然)对“考—试”双方都有规定的一面,同时也有便利的一面;唐人在具体实行中,既有一定的体制规范,又有较大的自由空间,故严整之中仍富于灵动与活力。这样的形式体制,对于后世试策,甚至对后来的“八股文”也有一定的影响。

      ①唐代始终笃意实行“以文取士”制度,还提出概念并加以系统阐明。宝应二年(763)李云栖、李廙、贾至、严武等奉诏就杨绾“条奏贡举疏”议论,其文曰:“夏之政忠,商之政敬,周之政文。然则文与忠、敬皆统人行。且谥号述行,莫美于‘文’;文兴则忠、敬存焉。故前代以文取士,本文行也;由辞观行,则及辞焉……”其事与文,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1166-1168页),刘昫《旧唐书》卷一百十九《杨绾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3432页),《旧唐书》卷一百九十《文苑传》中《贾曾传》附《贾至传》(第5029-5030页),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贡举部》之《条制》二(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7674-7676页)等皆有记载。李昉《文苑英华》卷七百六十五收其文题作《贡举议并序》,署名贾至。题下小注云:“《文粹》作《议杨绾〈条奏贡举疏〉》。”(中华书局影本,1966年,第4021—4023页)(本文所引据文献材料出处相同者,仅于首次出现时详注出处版本等信息,其后从略)

      ②“官试”指正规的官方考试,如国家考试(“省试”)和州府考试;与之相对的是“私试”,即私人之间的练习和模拟考试。

      ③唐代常科以明经、进士为主干,其定制皆为三项(场)考试:前者试帖经、问义和策;后者试帖经、杂文和策;“杂文”包括箴、铭、论、表及诗、赋等,大约至天宝后期始专用诗、赋。(详见徐松《登科记考》卷二,北京:中华书局赵守俨点校本,1984年,第70页)另,“关试”试判,铨选亦有试判。这些取士文体可称试策、试诗、诗赋、试判,以便与普通文体相区别。

      ④《登科记考》卷六(开元七年)列“文辞雅丽科”及第人姓名为“孟万石”,考云:“《文苑英华》注云:‘第六人。’”是据《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五《文词雅丽策四道》。《全唐文》卷二百八收其文于“冯万石”名下,俟考。

      ⑤《登科记考》卷十六作“韦惇”,于其对策文后注云:“《文苑英华》”。然《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七《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二道》所收二道对策文作者,前署元稹,后署韦处厚。《全唐文》卷七百十五《韦处厚》下亦收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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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学术文学”研究--唐代制定和实施措施的形式体系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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