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保理业务模式探讨_保理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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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保理商在国际和国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提供的一项贸易服务综合性产品,在国外也被称为应收账款买断、应收账款承购、保付代理等,通常是指在以赊销或承兑交单(D/A)为贸易条件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项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理服务体系:完备的法律基础、相当数量的客户群体、多层次保理服务机构等。目前中国地区有二十多家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保理服务,规模均不大,且保理业务在银行内部一般被认为是银行的“副业”,其服务能力和业务品种往往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中国地区已成立了数家专业的保理公司,但由于缺乏银行背景,在服务能力、满足客户需求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局限。银行成立专业的保理公司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保理服务,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有益尝试。

一、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作用

保理于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入我国,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2000年以前,我国保理业务处于市场起步和培育阶段,商业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且业务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多,业务量大幅增长,并开始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家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其中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的有18家。根据FCI资料,2000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合计为2.12亿欧元,2006年为143亿欧元,2008年逾550亿欧元,一跃成为FCI出口双保理业务量全球排名第一的地区。

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潜力仍然较大。据世界银行统计发现,全球保理业务量与GDP之比约为2.93%,在保理业务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量可占GDP的6%以上,英国、意大利、中国台湾甚至达到了15%。2008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只占我国GDP的1.78%,表明其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保理业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保理有利于企业管理应收账款风险。在赊销方式下,卖方销售货物时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卖方在货物发运后,能否顺利按期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在保理业务中,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无力支付或无理拖欠货款时,保理商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商将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卖方无条件支付货款,且对卖方无追索权。这样就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赊销方式下应收账款的商业风险。其次,保理业务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加快资金周转。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提交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买断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来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卖方融资银行在购买应收账款时着重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历史履约记录等,而不过多地审查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通常也不需要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再次,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货物买卖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的余地越来越小,卖方之间的竞争逐步由品质、价格的竞争转为销售条件方面的竞争。绝大多数的买方不愿再继续使用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转而要求卖方接受赊销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由保理商来承担,保理商定期催收管理应收账款,有效地帮助卖方采用赊销的贸易方式来开拓市场,获取利润。最后,保理业务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信息的内部化和不透明使中小企业寻找贷款和外源性资金时无法向银行提供令人信服的信息,以证明其偿还贷款的能力,所以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保理业务主要依据贸易双方综合财务状况、应收账款的历史履约记录、付款记录和违约记录等来判定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水平,对抵质押等担保条件要求较少,因此保理业务更适合于难以提供抵押品或保证人的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同时,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融资改善财务报表,企业的应收账款和银行贷款在财务报表上都表现为负债,而通过保理融通资金不但不增加负债,反而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流增加。

二、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业保理公司来提供保理服务

(一)保理公司模式是国际上保理业务运营的主流模式

在保理业务的发展历程中,商业银行一般选择以下模式之一来运营保理业务:①成立附属的保理公司;②成立银行内部的保理部门;③由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保理公司。

在国际上,附属子公司模式是商业银行运营保理业务的主流模式。例如,美国富国银行旗下的富国贸易资本公司(Wells Fargo Trade Capital),日本瑞穗银行旗下瑞穗保理公司(Mizuho Factors Ltd),法国巴黎银行旗下的巴黎银行保理公司(BNP Paribas Factor SA)等。

我国内地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有中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招商、民生等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还有汇丰(中国)、渣打(中国)等外资法人银行。其中,有18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保理业务运营模式均采用银行内成立保理部门或团队模式进行保理业务运作,无一家采用保理公司模式,和欧美等国家的情况相比,我国保理业务运营模式较为单一。

(二)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有利于银行和保理业务的共同发展

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后,可通过保理公司的发展让商业银行分享更多的收益。保理业务作为一项中介服务,能获得较高的服务佣金。保理公司可按照其提供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催收、资信审核、提供融资等逐项或合并收取保理手续费,通常为发票金额的0.5%~2%,同时,在提供融资时还收取融资利息。近年来,我国经济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外贸进出口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也逐步恢复增长,预计2009年我国已取代德国成为全球第一出口大国,这些都给我国保理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专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提供丰富的保理产品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保理公司在分享市场发展的收益时也给母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

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模式有利于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侧重于产品特点、贸易背景、履约记录、违约概率等贸易行为的分析,而较少侧重于企业的资金实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可以说,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借贷业务管理,而是兼顾了信用保险公司和银行两种风险管理的模式。设立保理公司,可以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采取适当积极的业务发展策略,同时可以将风险限制在公司本身范围内,避免向银行传递。

图表1 国家保理商联合会(FCI)成员运营模式统计

数据来源: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网站

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模式有利于保理专业服务团队的建设。保理业务为企业提供的是包括结算、担保、信用评估、销售账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管理甚至保险等多方面的服务组合,这种服务组合需要保理商拥有一支包括前台营销、中台业务处理、后台技术支持在内的专业化团队,并建立进行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的专业化电子平台。保理公司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打破目前内部的条线管理模式,打造专门的服务团队和服务平台,从而以更高的效率,更专业的水准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设立保理公司的有利条件

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和运作子公司的经验较为丰富。中国地区有多家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有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租赁等子公司。随着这些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商业银行已积累了高度市场化条件下开展综合经营的各项管理和运作经验。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一向重视公司治理和内控建设,特别是部分商业银行在香港和上海上市,更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研究和管理。目前,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日趋完善,风险控制意识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为今后保理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商业银行普遍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商业银行需要遵循国内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定期披露资料,部分上市的商业银行还根据证交所的《上市规则》披露各类信息。商业银行普遍坚持定期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不隐瞒各类风险因素,并通过形式多样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动将公司重大信息告诉投资者。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透明度强化了外部监督和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健康发展。

三、保理公司的公司战略、竞争优势和风险控制

(一)保理公司的公司战略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公司的战略目标应该是能够为企业提供多层次保理服务、有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的专业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在创立初期可以学习、借鉴国外专业保理公司运营模式,结合商业银行积累的保理营运经验,以稳健经营和开拓创新并举来开拓市场,侧重产品开发,与专业机构开展合作,通过细分客户来确定目标市场,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追求在特定市场上的领先和创新,树立公司品牌。

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主要有三类:国际双保理、国际单保理和国内保理。保理公司的服务对象可主要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并兼顾大型企业的保理服务需求。

中小企业公司数量多,规模较小,交易对手相对固定,企业运营和账款管理能力较差,风险评级相对较低,资金压力较大,难以获得银行授信,需要包括资信调查、账款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在内的一系列服务。从保理业务自身特点来看,中小企业将是保理业务最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

大型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易于取得银行授信,交易对手较多,账款管理水平较高,主要需要保理服务满足其进行风险管理和买断应收账款的要求,通过保理来调整其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

(二)保理公司的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在公司实力、人力资源、客户基础和同业合作渠道等方面有着很多的有利条件。首先,商业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一般为商业银行100%控股或绝对控股,股东实力雄厚。商业银行为设立保理公司一般均要投入相当数量的资本金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其次,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务领域和保理业务领域从事业务多年,积累了一大批懂金融、懂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再次,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经过10多年来的业务运营和开拓,已形成了广泛的保理业务客户基础,同时商业银行雄厚的公司客户也为保理公司构建了更为深厚的基础。最后,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已建立起了全球合作的网络。商业银行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广泛的同业合作网络使未来的保理公司能够为客户的国际和国内贸易提供全面支持。

(三)保理公司运营中的风险控制

保理公司在运营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买方信用风险。如果保理公司高估了买方的资信状况,对履约情况作出错误判断,就需要承担因提供了买方保理额度而履行垫付资金的风险。二是卖方履约风险。保理公司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时一般不要求卖方再提供额外的担保。如保理公司买入应收账款后,发现卖方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卖方存在未按期交货等合同违约情况,买方保理商就不再承担付款担保责任,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项就会有损失的风险。三是应收账款的合法性风险。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债权合法转让的基础,而且是保理公司依法实现收款权的前提。一旦应收账款本身不具合法性,保理商的收款权也因前手权利缺失而无法享有收款权。四是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买方保理商本身资金实力有限的情况下,保理公司作为卖方保理商将有可能无法从买方保理商处获取足额担保付款。存在买方保理商破产,形成保理公司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保理公司可以通过加强相应的管理来规避风险。一是保理公司可以完善对买方的资信调查来控制买方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在核准买方保理额度时应根据买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并通过母银行或其他途径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了解买方的历史记录和违约记录;保理公司还可以与信用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来有效分担和化解买方风险。二是保理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对卖方的了解和审核来控制卖方履约风险。保理公司应分析卖方的经营情况,了解货物商品情况,审核买卖销售合同,调查交货的历史记录和违约记录等来控制卖方的履约风险。对于一些不符合保理公司买断应收账款要求的企业,保理公司将不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三是保理公司可以审查销售合同来了解应收账款的合法性,争议的解决机制从而控制相应的风险。销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清晰明确,保理公司应审查销售合同中是否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审查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条款,保证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可以审查合同中是否含有解决争议的机制,仲裁的机构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四是保理公司可以通过谨慎选择合作保理商来控制交易对手的风险。保理公司可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或由银行作为母公司成立的保理商、或由银行进行全额担保,信誉卓越、经验丰富的买方保理商进行合作。另外,还可通过专业资信评级公司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保理信息平台披露数据收集相关信息,全面考量买方保理商的信用状况,从而判断是否可进行合作。

当前经济形势下,保理业务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部分商业银行正积极探索,已有了设立保理公司的打算。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发展保理业务的关键,一是要充分吸取国外保理公司开办运营中的经验教训,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二是批准市场定位,以市场中最具活力、最需要保理业务的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三是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在银行业务创新上应采取谨慎、积极的姿态,条件成熟时允许一到两家商业银行试点设立保理子公司。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商业银行、银行股东设立的保理公司和商业企业设立的保理公司均会在市场中顺利运转,多层次的保理服务必将更好地满足企业需求,也给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带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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