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和谐与经济效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和谐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奉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改革战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地积累,乃至开始影响社会的稳定,社会公平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尽管社会和学界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却以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质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而在于如何理解公平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概念的含糊和混乱会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政策上的失误。本文试图通过澄清公平的内涵,进而对我们目前应当如何看待和调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社会公平的本质在于社会和谐
公平或正义历来是政治和法律领域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1] 从政治法律的角度看,公平或正义是制定一切行为规范和制度的首要原则, 具有根本的优先地位。在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看来,尽管科斯和布坎南这样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从效率的角度对行为规范和法律进行的思考也值得考虑,但公平或正义却不仅具有独立性,而且具有优先性。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平或正义的本质,其衡量标准是什么,却始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难题。以致如博登海默所说,公平或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 令人难以捉摸。
目前国内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讨论中,多数人倾向于认为,公平或正义的本质是平等,或者也可以说,平等是衡量公平或正义的标准,尽管这种观点对平等的解释也不尽相同。
其一,认为公平或正义的本质是“平等地待人”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意义相当于规则平等或守法。这种解释把平等看作是一种形式平等,可能最早源出于亚里士多德“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3]。
其二,认为公平或正义的本质是包括权利和财富之内的一切社会价值的平等分配,既包括规则平等,也包括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这种解释把平等看作是一种实质平等,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20世纪最著名的正义论者罗尔斯。
其三,认为公平或正义的本质是物质财富的较为平等或均等的分配,其意义相当于结果平等。这种解释往往是出于我国“均贫富”的伦理传统,把公平等同于物质财富的较为平均的分配,它也是一种实质平等。
然而,无论怎么解释平等,无论是形式上的平等还是实质上的平等,都难以揭示公平或正义的本质。首先,任何形式上的平等,无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给相同的人以同等的待遇”,都不能说明平等的实质内容,因而并不能揭示出公平或正义的本质;其次,虽然某种实质平等,如物质财富的均等分配,有可能在某一历史阶段成为公平或正义的标准,但却绝不可能成为一切历史阶段的公平或正义的标准,我们甚至可以说,任何实质平等从来就只不过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即便能够实现,也不一定是公平或正义的。
从逻辑上说,平等是我们对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的一种追求,是一种目的善,而公平则是达到某种平等的一种手段善,因此平等是比公平更为基本的道德观念;对平等的不同看法,将导致不同的公平或正义观。我们可以说,公平包含着对平等的看法,但却不能由此说,公平就是平等。混淆公平与平等,不仅会在理论概念上造成目的和手段的混淆,而且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得不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公平观。
自古希腊柏拉图首次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正义理论以来,人们对公平或正义这个基本的政治法律概念,仅仅在形式定义上达到了一个大致相同的看法,即公平或正义乃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4],类似的看法还有“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5]、“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6] 等等。但是, 这样的形式定义并不要求人人平等,因为人与人比总有不相同的地方,由于不同的时代对不同个人的“应得”或正当权益有不同的看法,它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可以是大为不同的。
古代人对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的看法与现代人有很大的差异,古代人没有现代人那种人人自由平等的权利概念。在古希腊人看来,个人既不是平等的,也没有为自然法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他们认为,自由人与奴隶以及社会中的各个阶级都不是平等的;而个人利益则应当完全服从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古代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虽然与古希腊差别很大,但就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的看法来说,古代中国人的看法与古希腊人的看法却是本质上一致的。
古希腊人的政治伦理思想是以“正义”概念为核心的。在柏拉图的政治理论中,正义首先被看作是社会和谐的表现;所谓正义,无非是社会或国家中的三个阶级,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阶级各自安分守己、忠于自己职守而导致的社会和谐。根据这种理论,不同的人和不同的阶级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而正义便在于不同的人和不同的阶级各自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侵害其他人或阶级的特有权益。[7] 用梯利的话来说,“每一个人都应该在国家中有一种职业,这种职业应该是最适合他原有的能力的。正义就是占有自己应该有的,做自己应该做的,守本分,不管闲事。”[8]
中国古代似乎没有以“正义”理论为核心的伦理政治思想,但却有儒家的“仁义”学说。这种“仁义”学说,从其目的和功能上说,可以相当于古希腊的“正义”理论。所谓“仁”,简而言之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克己复礼”,即遵从封建等级制度;其二是“忠”;“孝”,即服从家长;其三是“爱人”,即基于血缘亲友关系之上的互助。而所有这三个方面,目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和谐,或者也可以说是家族的、国家的或集体的最高利益。儒家的一切伦理政治思想,无不围绕这一核心内容。在这样的理论中,就像在古希腊的理论中一样,个人并没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只有各自特定的符合其社会身份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安分守己,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也就做到了“仁”,或者说做到了古希腊人所说的“正义”。孔夫子之所以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道理就在于此。
到了近代的西方,一方面,基督教传统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经过几百年的流传,已经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资产阶级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开始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于是,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便成为西方人的基本价值观念。在这个基础上,便形成了近现代西方具有新的内容的“正义”理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政治伦理学说。
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洛克认为,所谓公平或正义,就是不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最根本的,就是不侵害他人的财产。洛克讨论公平正义的目的已经不同于古代人的集体利益,在他看来,一切政治制度和原则的最根本目的是个人的权益,而个人的权益就体现在他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之上:“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9] 因此,在洛克那里,社会公平或正义的原则只有两条,一是不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权,二是按劳分配财富;而这两条原则按洛克的理解都可以简化为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没有私有财产权,其他的基本人权都是空话,所以洛克说,“在还不明白财产的意义、不知道人们是怎样获得他们的财产的时候,是不可能很好地理解不公正的真正含义的”。[10]
洛克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或正义,已成为一切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现代西方的政治伦理学说虽然发展出了功利主义、自由之上主义和平等主义三大正义理论,但都没有从根本上偏离洛克的这两条社会公平或正义的原则。
上述古代政治思想家们已经说明了,人们之所以需要社会公平,是为了求得一个相对和谐而有秩序的社会,以便为每个社会成员创造一个谋求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概念的政治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较好地避免被霍布斯称之为“人与人像狼”那样的无政府社会。
人类的全部历史都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绝对的、不可避免的,原因便在于人的自利性、生活的社会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但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把这种冲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大规模的冲突与战争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这就需要行为规范和社会制度,对容易发生冲突的行为进行制约。而所谓的公平正义,正是制定这些行为规范和社会制度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说,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条件,而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标准,不是别的,就是社会的和谐。
二、构成社会公平原则的各种因素
抓住了公平或正义的标准或本质是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这一关键,公平或正义所应有的内涵就变得清晰可见了。在笔者看来,公平或正义至少应当包含四个要素:功能或本质、形式原则、实质内容和实现机制。这四种要素的逻辑关系可简明阐述如下:社会公平的目的和功能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因此判定社会公平的标准就是社会和谐。为了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社会公平具有“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或“不侵害他人的权益”的形式原则,而它的具体内容则因此取决于社会关于个人权利和正当利益的看法。不过社会所具有的关于个人权利和正当利益的看法,要通过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才能达到和实现。
(1)公平正义的功能或本质: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人类作为社会和政治的存在,必须要有功能正常的社会”。[11] 没有人能够独自生存,而若生活在只有冲突的社会中,处境也好不到哪儿去。既然社会从根本说无非是基于冲突与合作的人际交往,那么和谐有序的社会就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于是我们才去追求公平或正义,寻求某种公平或正义来防止和调节冲突。因此,唯有社会的秩序与和谐才是公平或正义的本质,政治和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不过,社会的和谐有序并不意味着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消失,因为矛盾和冲突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正是因为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我们才试图借助于公平或正义来求得相对的和谐与秩序。所以,作为公平正义的本质的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只有合作没有冲突,而意味着虽有矛盾和冲突但仍然稳定有序。其实,表面上的沉默压抑和风平浪静倒往往潜伏着剧烈的动乱和暗含的无序。
(2)公平正义的形式原则:不侵害他人的权益
如果说公平或正义的本质是社会的和谐有序,那么最根本的公平原则看来就是“善良”。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善良的,那么利益冲突就可以避免,即便发生了利益冲突,也容易得到调和和解决。善良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不侵害他人的权益”,或者也可简称为“不伤害他人”;二是“有利于他人的权益”,或者也可叫做“仁慈”、“慷慨”、“利他”等等。不过,虽然“有利于他人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但却不能成为社会强制性的东西,因此不能成为制度伦理性质的社会公平或正义,而只能是一般公平原则的一个子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即“不侵害他人的权益”则是一般公平原则即“善良”的另一个子原则。
(3)公平正义的实质内容:个人的正当权益
“不侵害他人的权益”这条原则看上去简单优美,然而又是抽象而复杂的,因为它建立在人的权利和利益之上,或者说建立在法律对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的界定之上。一方面,社会公平或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要根据法律对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的界定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法律如何界定,却要根据社会对于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的看法,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是比公平或正义更为基本的道德观念。
于是我们在考虑社会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或制定法律时,便需要考虑,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对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抱有何种看法,采纳什么样的权利和利益观念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我们便需要对各种尖锐的社会矛盾进行社会调查,分析引起这些社会矛盾的权利和利益原因,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权利和利益观念才能缓和矛盾,达到社会和谐。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比较尖锐的社会矛盾有农民土地和缴费负担问题、工人下岗问题、老百姓所痛恨的教育医疗收费腐败和权钱交易腐败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复杂,但其中是否存在着人的权利问题,是需要仔细调查、认真分析的。如果不从人的权利这一深层次去考虑,那么光是采取一些经济手段或现有的法律手段,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不公问题的。
(4)公平正义的实现机制:民主和法治
以上我们已经说明,应当奉行什么具体的社会公平原则,取决于社会对人所应当享有的权益抱有什么看法。问题在于,社会是由各个阶层的人构成的,因此必然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应当采用哪一种呢?国内曾经占主导地位的说法是,在现实社会中,社会采取的权利和利益观念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干脆不如说,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不过,尽管统治阶级可以采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看法,但历史上的诸多造反和革命表明,如果统治阶级采纳了仅仅有利于自身而不利于社会其他阶级的权利和利益观念,那么必然会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乃至社会大乱,违反了社会公平的标准即社会和谐,因此建立在这样的权利观念之上的所谓“社会公平”原则就是不公平的。
因此,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要做到公平,必须要体现各个社会阶层彼此之间在较长时期中达到的利益博弈均衡。许多事情,往往表面上看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其实却是社会各阶层实力的反映。当然,统治阶级可以利用手中的各种资源,尤其是思想观念上的有利地位,来搞愚民政策,但被统治阶级之所以会被愚弄,仍然反映了力量的不足,观念本身就是力量。随着社会各阶级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社会对于权利和利益的观念也会随着新的利益博弈均衡发生变化,公平或正义的具体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任何现实的公平都是相对的、暂时的,是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与此相关,为了解决社会公平和由此而来的社会和谐问题,就必须建立一个能反映并调和社会各阶层利益和意见的政治机制。
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协调
如果仅仅是为了社会和谐,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只根据社会的和谐来确定社会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但是,社会的和谐不应当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追求社会和谐,目的是为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尤其是在开放社会的条件下,仅仅达到社会的和谐,对于社会成员的利益来说是不够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外部竞争,那么只要能够维持内部的和谐,就能生存和发展;但如果存在外部的竞争或入侵,那么只有内部的和谐便不足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印第安人的遭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中国人的近代史,也能够说明一些问题。
于是我们便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现实中存在着两种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平,一种能够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发展,另一种则不能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发展;当我们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的背景下,为了确保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必须选择能够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发展的社会和谐或社会公平,必须在社会公平的原则与经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本身便蕴含着两者的冲突,由于公平与效率的具体内容都具有历史性,它们的冲突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某个历史时期,尽管有的公平分配原则能促进效率,有的公平分配原则却不利于促进效率;其二,在某个历史时期原本公平的原则,会随着时间的变化,由于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发生变化而变得不公平,而不公平的分配原则必定不利于效率。因为公平不公平与效率密切相关,社会比较公平,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就会较高,交易成本也比较低,经济效率就会提高;反之,社会不公平,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就会降低,交易成本也比较高,经济效率就会下降。
在现时期,由于历史已经表明,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具效率的社会经济体制,那么比较有效率的分配制度或社会公平原则就是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分配制度或社会公平原则,即洛克意义上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
不过,由于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并且由于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而具有不同的特色,上述古典自由主义的社会公平原则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历了不同的调整阶段。
在自由市场时期,上述古典自由主义的社会公平原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具有的缺陷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造成了各种尖锐的社会矛盾,从相对的公平而走向不公平,最后影响效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古典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公平原则虽然在形式上没有什么变化,但在内容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特征便是从放任主义走向政府干预。在“不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权”方面,从20世纪初开始,西方各国出台了各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如保护劳工、消费者、投资人等社会群体的权益的各种法律法规,乃至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各种环境保护法案;在“按劳分配”方面,则从19世纪末就开始通过社会福利保障体系、“高额累进税”、“遗产税”和义务教育制度来缩小贫富差距。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公平原则的这些内容变化,在理论上的著名表现就是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的平等主义的偏离。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被认为是平等主义,但其实这种理论强化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公平原则。一方面,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主张自由平等的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强化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人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另一方面,罗尔斯虽然主张平等主义的财富分配原则,但这种分配原则实质上并不否认“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在他看来,除了个人的努力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可以得到道德上的辩护之外,无论是社会出身还是自然禀赋造成的经济不平等都并不能得到道德上的辩护;因此就需要通过消除由于社会出身和自然禀赋造成的不平等的办法来对经济分配的不平等进行限制,由此减少贫富差异。[12]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已进入了福利国家的阶段。这种自由主义的公平原则及其实践虽然能够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产生社会和谐的效果,因而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但高福利国家的实践同时表明,这样做也打击了很大一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它们的经济效率。换言之,这种公平或正义的原则虽然公平,却与经济效率有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欧美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起,又开始对福利国家的公平原则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阿马蒂亚森的自由主义公平原则。
阿马蒂亚森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的角度出发,主张应当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尤其是穷人的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13] 由于他强调收入和财富的水平并不相同于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的水平,两者之间由于各种因素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并不刻意地追求贫富差距的限制,也不主张平等主义的财富分配原则。他这种理论可以说是对古典自由主义公平原则的坚持和发展,试图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调整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总结起来说,以社会的和谐为标准的社会公平有两种,一种社会公平是与经济效率相一致的,也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另一种社会公平虽然按照社会和谐的标准也应当算作公平,但却会妨碍经济发展,所以不是理想的社会公平。
四、结语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在讨论中国目前应当奉行什么样的社会公平原则时,需要注意三点。其一,由于中国目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其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便应当是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两条分配制度或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平等原则和按贡献分配原则。但由于国情不同、市场机制的发育阶段不同,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某些修正。其二,修正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能够解决目前存在的社会矛盾的方案。其三,修正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协调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
关于需要修正的第一个问题,是要通过调查研究,确定主要的社会矛盾,或者说老百姓对什么问题感到最不公平、最不能容忍。关于需要修正的第二个问题,是要从效率或人的生产积极性方面考虑人的权益分配问题。根据这样的思路,笔者以为,目前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调整主要应做两件事情:首先是强化“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原则,其次是帮助最贫困的群体。
许多人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问题主要是贫富悬殊问题,但在笔者看来,贫富悬殊只是问题的表面。因为,中国目前存在的贫富悬殊,大都不是出于市场的风险和天赋的差异造成的,而不是侵害他人的权益造成的。一般老百姓所痛恨的,也并不是出于市场的风险和天赋的差异造成的贫富差异,而是腐败和侵害他人的权益造成的贫富差异。单纯的贫富差异,不会在人们的心中产生极大的反感而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和谐问题上,中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老百姓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如农村和城市中的“圈地”问题,如劳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又如医疗和教育领域中的侵权问题;二是腐败问题或者说钱权交易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不平等或者仍然可说是侵权的问题。就此而言,中国目前在社会公平方面所要做的事情,是要去加强权利平等原则,要在人的平等权利和制止侵权上面下功夫。
在效率问题上,主要的问题是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偏低,而拥有其他各种资源的人的收入偏高,不符合“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不利于X—效率的提高,而且, 过多的贫困人口也抑制了消费需求,限制了国内市场的扩大,不利于配置效率的提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应设法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比例,另一方面就是帮助最贫困的社会群体,由此来缩小贫富差距,并提高经济效率。
收稿日期: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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