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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强有力的执法体制和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部门,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登记制度的新方法,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一、企业登记从过去的注重明确企业经济性质,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转变。
过去,在企业登记注册中首要任务是要根据企业提交的批准文件、企业申请报告、章程和资金来源来判定和明确企业的经济性质,《公司法》出台的显著特点在于,改变了过去以所有制形式(全民、集体等)或隶属关系(中央、市区属)设立对企业分类的传统作法,而是以资本的构成为基础进行分类,根据确立企业章程,明确了投资者、使用者,作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应严格审查出资者资本,并明确出资者各方的产权关系。
公司是以责任有限形式建立,不是以所有制或行政隶属关系登记,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从根本上打破了各种类型企业相互竞争不在一个起跑线上,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登记上的不平等状况,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
二、企业登记从过去的注重核准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向重点审查设立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登记机关把核定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作为企业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并必须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把确立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审查。
《公司法》中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外,其经营范围均由公司按章程自主确定。简化了审批手续,更重要的尊重了公司自主经营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平等、自主竞争的原则。
1、审查公司设立的条件尤为重要。 《公司法》就是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作为一种科学的企业组织形式,必须坚持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只有具备公司条件的才能依法设立公司,否则不予登记注册。
2、依法审查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股东们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是公司的基本文件。是申请设立登记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也是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审查的要点是:
(1)、按《公司法》规定所载明的事项是否齐全。(2)、审查章程是否由股东共同亲笔签字,如有必要可要求股东前来登记机关复检笔迹。(3)、章程是登记注册的重要组成部分,审查章程是否对公司、 股东、董事、理事、经理和组织机构具有约束力。(4)、 审查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发现公司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进行修改,公司如拒绝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驳回。加强对公司章程审查可以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生产经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5)、审查公司章程时,应注意必须依据《公司法》规定, 应注明或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应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登记注册机关切勿为方便或为规范企业办理执照而提供章程的参考文本,企业照抄照搬或填空,致使公司章程千篇一律。
3、依法审查公司注册资本。近来,自然人公司发展速度很快, 截止8月底,东城区共有2000余户, 普遍和突出的问题是虚假出资和登记领取执照以后便将资金抽逃,公司资金不到位,企业难以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少数公司乘机进行投机诈骗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市工商局针对这一倾向性的问题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全市实行将注册资本打入指定银行专业帐户,从而保证了公司登记注册时确实资金到位。加强对注册资本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认真审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是实有和自有的。对办照前借钱、开虚假证明文件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确保公司登记质量。
三、企业登记从现行的审批登记制向注册登记制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审批登记中主管部门、授权部门、审批机关以及繁多的“经营许可证”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市场的分割,影响到公平竞争机制的确立。《公司法》中原则规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外,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这一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制度,符合国际惯例,是我们企业登记改革的首要目标及目的。使登记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独立化,取消了过去主管部门、行业审批制度的连带责任,加重了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心和法律实效力。
四、企业登记从传统的登记审批制向实行“一审一核”制,逐步推行注册官制度转变。
过去企业登记采取分段式的审批程序:由登记员受理、审查,科长审批,局长核准,这种审批程序优点在于分权制,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便于约束操作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弊端是如果登记工作出现问题,无法确定登记结果的法律责任,都负责又都不负责。而现行的“一审一核”制,逐步推行注册官制度是将权利和责任紧密联系起来,要求操作人员要有完整的判断力,完善的登记,完整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审查员、核准人对工作尽职尽责,责任制度是独立的,有利于完善登记制度。
五、几点建议。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着力点应当从登记向监督管理转变。企业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就没有理由不准注册登记,这种书式审查核准使企业设立变得容易了,这就给监督管理带来难度。在依法登记的同时,为切实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花大力对公司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公司设立后的监督管理。(1)依据《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中的违法行为,如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虚假注册资本,股东虚假出资,办照后抽逃资本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立公司的真实。(2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验资机构,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机构应严格监督管理,因为这些机构资产评估质量的好坏,验证资本金是否真实,代理机构代办执照水平,如在股东签字上,有些根本不是股东亲笔签字,而是由咨询机构代理,一旦出现法律责任,就说不清楚是谁的责任,直接影响到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监督管理已刻不容缓,对咨询服务的收费全市要统一定价,发票实行专用票据,对提供虚假文件、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虚假代理办照的要停业整顿,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实行追踪检查管理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金每季度将情况上报,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
2、对股东出资的监督管理。 公司设立是全体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所认缴的出资成为公司的财产,如果全部或部分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或过半数股东同意,对股东出资监督管理检查重点:
(1)、监督管理股东足额交纳的其认缴资本金到位后是否抽逃; (2)、监督管理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视为虚假出资,应追究其责任。(3)、 检查公司注册资本与其实际应有的资本是否一致。(4)、加强对公司内部结构管理检查, 特别是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