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模式下农村信用社股权稳定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论文,稳定性论文,农村信用社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模式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EL分类号:G21;G34;G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246(2007)10-0143-09
一、引言
自2003年深化改革以来,已有100多家农村信用社(下称“农信社”)实施股份合作制产权结构改革。农信社产权创新的出发点是建立一种以合作制为基础,同时吸收股份制精华的产权制度,目标是要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既能实现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又能完成服务社区和支持三农的社会责任目标。
为了实现二元化目标,一方面,农信社在其产权制度设计中,保留了合作制的退出机制和“一人一票”的投票权设计,按照股份制的内核给予了资本同等的财产索取权;另一方面,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农信社这种产权模式使得资本对财产控制权和财产索取权没有按照最优的产权结构去保证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经营权的对等统一,表现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同股不同权”的典型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格股的不稳定性,也使得股东对控制权的争夺变得更为迫切。
国外理论界一般只认同于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组织形式,因此,国外研究股份合作制的文献较少,有代表性如Yair levi(1998)认为中国农村的股份合作制是为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协调而采用的产权制度,涉及到众多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国内部分学者如李敦祥(2000)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投融资制度;陈福成等(2005)认为股份合作制应从控制权到所有权构建完善的委托代理结构,以资本授予为基础消除“外部人”控制;宋养琰(2005)认为股份合作制是股份与合作混合而生的一种经济制度;宗涛(2003)认为农信社实施股份合作制难以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以上学者主要研究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和治理结构,对股份合作制的稳定的研究甚少涉及。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研究股份合作制稳定性的文章,只是在研究股份合作制时提到内部稳定性的问题,如周脉伏(2006)认为股份合作制股权结构的内在稳定性值得怀疑,资格股的大量退出会威胁到信用社的经营,甚至会引发流动性风险;何广文、冯兴元(2005)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内在稳定性是有限的,有朝股份制和合作制两头演化的惯性。以上学者没有对股份合作制稳定性的引致因素和内在原因进行分析。
本文从资产专用性角度出发分析“同股不同权”下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行为选择对股份合作制股权稳定性的影响。本文选择演化博弈方法动态分析股份合作制下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行为选择对农信社股权稳定性的影响。
二、股权稳定性的内在机理分析
资产专用性产生于股份制企业,也是其他产权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样会由此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农信社的资产专用性问题是农信社为实现社区、居民、三农等政策性目标,而将部分资产专项投资于这部分政策性目标而产生。傅夏仙(2003)认为虽然资产专用性会导致股份合作制外部机会主义的出现,但是股份合作制具有合作制的特点将外部交易内部化,避免了准租金的存在。笔者认为资产专用性是股份合作制产生股权稳定性问题的内在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1.可占用准租的存在,使得机会主义行为成为可能。由于股份合作制产权模式是建立在合作制基础上,自然人股东由所在区域的农民、居民构成,为入股农民开展业务成为农信社的重点工作,资产专用性无疑是农信社实现这一社会责任目标的主要手段。由于农信社行业的特殊性,它的资产组成不同于生产型企业,主要以资金的借贷来获取利润。因此,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专用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于机器设备等专用性资产概念,它是通过资金的专用性投向而产生锁定问题,并由此而产生“可占用准租”。在现实中,有关契约当事人都想尽可能地占有“可占用准租”,在股份合作制模式下,农信社自然人股东占有资产专用性而带来的“准租”。很显然,作为次优使用者的自然人股东只会以更低的价格来获得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这部分资产专用性产生的“可占用准租”同样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在“同股不同权”的激励下,由于事前契约的不可能完全性,法人股东占用未来剩余价值的机会主义行为有了操作空间。
2.资格股退股机制的设计,在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同时,也成为股份合作制不稳定因素。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农信社实现二元化目标的契约条件变得很高。在有限理性的情况下,契约的不完全性激励了法人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资产专用性使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从可能变为现实。法人股东可以利用不完全契约留下的漏洞和监督的难度减少专用性投资,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为了约束法人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农信社股份合作制产权设计中,资格股可以退出的设计为股东减少投资开辟出一条“绿色通道”,自然人股东可以借此提高法人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通过退股行为对法人股东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一旦出现一定比例的自然人股东退股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信社资本不稳定、资本充足率下降,风险抵补能力降低,信用社的声誉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从而大幅降低股东收益。自然人股东一旦退出资格股则会出现投票权集中到法人股东手中,农信社初始设定的股权结构将出现较大的波动,股东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这将影响到股份合作制这一产权创新的意义,使股份合作制失去存在的基础。若此,自然人股东退股行为将导致投资不足和低效率问题,进而影响到农信社产权结构和资本的稳定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政策约束而形成的资产专用性是农信社法人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和自然人股东退出资格股的内在决定因素。
三、股权稳定性的一般演化均衡模型
围绕着资产专用性不同程度的变化,自然人股东退股行为和法人股东机会主义行为也会受到社会资本收益、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加大了对股权结构和资本稳定性的影响。综合以上因素,我们通过引入可占用准租M建立基于资产专用性的股权稳定性演化博弈模型。
(一)模型的基本假设
针对股份合作制股东三年后可以退出资格股的制度设定,在资产专用性为μ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假设:
1.法人股东选择互惠主义行为,自然人股东有保留资格股和退出转让资格股的选择。①若自然人股东选择保留资格股,法人股东的收益为L(μ),自然人股东的收益为J(μ);②若自然人股东选择退出资格股,自然人股东的收益为K(μ)+N,K(μ)为自然人股东退股后仍然可以从农信社资产专用性上获得的收益,N为社会资本平均收益;由于自然人股东退股行为使得农信社经营状况和声誉受到极大的影响,法人股东的收益为0。
2.法人股东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自然人股东有保留资格股和退出转让资格股的选择。①若自然人股东选择保留资格股,法人股东获得的收益为包含可占用准租M在内的收益为G(μ),M为自然人股东保留股份策略下法人股东机会主义行为获取的可占用准租,自然人股东的收益为J(μ)-M。②若自然人股东选择退出资格股,对法人股东行为实施惩罚,法人股东的收益为K(μ);自然人股东的收益为N。
3.假设自然人股东选择保留资格股策略的概率为p,退出资格股策略的概率为l-p;法人股东选择互惠主义行为策略的概率为q,机会主义行为策略的概率为l-q。
4.L(μ)>0,J(μ)>0,K(μ),G(μ),M>0,N>0。
5.市场环境中,每个股东都是“理性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
6.如果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通过合作能实现稳定均衡,则能形成合作剩余;如果演化稳定不存在,则无法形成合作剩余。
基于以上分析,建立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二)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在以上假设条件下进行演化博弈分析,博弈方自然人股东以x表示,自然人股东初始选择“保留资格股”的策略概率为p=p(t);博弈方法人股东以y表示,法人股东选择“保留资格股”的概率为q=q(t)。
1.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动态演变趋势
①自然人股东的演变趋势
自然人股东选择保留资格股、退出资格股的收益分别为
②法人股东选择的演变趋势
法人股东选择保留资格股、退出资格股,其收益分别为: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进化稳定均衡分析
结合股东行为动态系统共有(0,0),(0,1),(1,0),(1,1)和,五个不动点,为确定资产专用性和资金机会收益、法人股东机会主义行为收益的比较,自然人股东退股行为对股东回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进化稳定均衡策略。
1)自然人股东的演化博弈
3)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进化稳定博弈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复制动态方程的雅克比矩阵如下:
(1)当G(μ)>L(μ),法人股东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获取最大收益;若J(μ)-M>N,当法人股东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时,自然人股东仍能获得较好的收益,而且大于退出和转让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在这种状况下,自然人股东选择保留资格股,法人股东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能够实现稳定均衡。
(2)当G(μ)<L(μ),法人股东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获取收益反而小于选择互惠主义行为的收益,法人股东选择互惠主义行为;若J(μ)>K(μ)+N,自然人股东保留股份的收益大于退出和转让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在这种状况下,自然人股东选择保留资格股,法人股东选择互惠主义行为能够实现稳定均衡。
(3)若J(μ)<K(μ)+N,自然人股东自然会选择退出和转让股份,这时法人股东只有选择机会主义行为才能保证获得部分可占用准租为K(μ)。
4)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定理1:J(μ)-K(μ)>N是保持股份合作制股权稳定性的充分条件,即股东获得的股权收益要大于社会平均资本收益。
推论1:在自然人股东获获取的资产专用性收益中,可占用准租M的取值范围应在农信社股本收益与社会平均资本收益的中间寻找一个合理定位。
定理2:要实现同股不同权下股东的合作,保持股份合作制股权稳定性,法人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小于互惠主义行为的收益是必要条件。
推论2:如果机会主义行为对股权收益没有影响,需要通过股东之间的合作产生合作剩余来保持股份合作制股权稳定性,即法人股东收益L(μ)包含合作剩余,则有L(μ)>G(μ)。
推论3:如果机会主义行为对股权收益有一定程度影响,法人股东获取的可占用准租小于因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的股权收益时,即M<L(μ)-G(μ),股份合作制股权能够实现稳定均衡。
四、实践中的验证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成立于2003年4月,是全国首家试点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根据章程规定,于2006年5月股东有转让投资股和退出资格股的权利。2006年,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创造的税后利润为4541万元,股东回报率达到16.12%。
(一)股权稳定性状况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自2006年5月以来股权变动情况如表3所示。由表3计算,自然人股东户均股份为11549元,退股的11户的户均股份为121367元,退股的自然人股东户均股份是自然人股东户均股份的10倍,偏离度较高,说明退股的自然人股东由于所持股份和一般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在数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法人股东户均股份为199474元,退股的4户的户均股份为28325元,退股的法人股东户均股份是法人股东户均股份的14%,偏离度较高。
表3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2006年度股权结构变动表
期初 变动期末
退股状况
退股户
退股金
户数
余额(元)
户数 余额(元) 户数 余额(元)
数比例
额比例
法人股 590117689860 -4
-113300586
117576560 0.68% 0.10%
自然人股8231
95055867 -11 -1335039
8220 93720828 0.13% 1.40%
小计8821
212745727 -15 -1448339
8806 211297388 0.17% 0.68%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
在此状态下,自然人股东退股户数4户,按户数的退股比例为0.13%,退股股份113300元,按股份的退股比例为1.4%;法人股东退股户数11户,按户数的退股比例为0.68%,退股股份1335039元,按股份的退股比例为0.1%。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到目前为止,由于该行退股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与其同类型股东的平均持股量存在较大的偏离度,退股股东行为难以作为典型事例代表全部股东的行为。由此,结合退股的比例分析,我们认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对结论的检验
1.定理1的验证:前三年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平均回报率在12%以上,大于前三年社会资本平均年回报率10%(以该行2006年度经济资本成本10%的标准参考计算),定理1成立;
2.定理2的验证:在该行的经营区域内,在以边远地区开设的六个支行为样本形成的可占用准租为1362.5万元(六支行人均调整后利润18.49万元,较支行人均调整后利润少12.5万元),机会主义行为能够占用的收益小于互惠主义行为产生的收益,定理2成立。
3.推论的验证:可占用准租1362.5万元的取值范围在股东收益和社会平均资本收益范围之内,推论1成立;若法人股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自然人股东退出的状况下,农村信用社的收益小于4541万元,则法人股东收益小于包含合作剩余的法人股东收益为1898.14万元,推论2成立;机会主义行为对股权收益产生影响时,法人股东为此而减少的收益小于535.64万元时,推论3成立。
五、促进股权稳定性的政策建议
1.合理设定资产专用性程度,将可占用准租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降低农信社经营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充分考虑资本诉求,将股东回报与社会平均资本收益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合作剩余的产生是控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内在因素。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适当提高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小法人股东财产索取权和经营权不对等的差距,提高法人股东参与经营的积极性,促成合作剩余的产生。
4.强化契约的完备性,完善契约条款,保持股份合作制各单项制度之间创新步调的一致性,通过体系化的制度建设限制机会主义行为形成机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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