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安全法”背景下的中国情报学_情报学论文

新“国家安全法”背景下的中国情报学_情报学论文

新《国家安全法》背景下的中国情报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报学论文,中国论文,安全法论文,国家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965(2016)07-0001-06

      国家安全与情报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安全的保障上升为法律形式,而情报也系统化为理论,进而成为一种学科。但是,情报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与国家安全法之间的关系依然处于内在的天然联系状态,而缺少科学研究所需要的理论自觉。1993年,我国颁布了以反间谍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安全法,后被2014年颁布的《反间谍法》废止。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和国家安全的领导体制,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为新形势下我国依法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规范。由于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国家安全法》必将对包括情报在内的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将为中国情报学提供新的机遇,对情报工作及情报学的发展产生难以回避的深层次影响。

      1 《国家安全法》对中国情报学提出了理论挑战

      国家安全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目标,需要多种手段加以保障。在依法治国成为世界潮流的时代,我国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种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不仅具有社会规范通常有的系统性和概括性,更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等特征,能够发挥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等作用。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多方参与的过程,也是存异求同的过程,是多个领域、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碰撞、协调和综合的结果。由于法律的特有效力,《国家安全法》对情报的规定,也就是对中国情报学界的挑战。我们需要在新的框架中反思情报学理论。

      a.《国家安全法》中有对“情报”一词的直接应用,这就涉及情报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情报的概念。比如,该法第二节专门规定“情报信息”,如第51条规定“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又如,第28条提到“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如何理解这里的“情报信息”与“情报”等词,则需要我们从情报学理论上给予回答。这些规定与当前我国情报学界普遍理解的情报概念有所差异,也说明学界对情报与信息、情报的属性等基础性理论存在争议。从立法评价的角度看,这也是《国家安全法》没有表述清楚的地方,即立法时对于情报的范畴没有形成共识,在一部法律中对同一对象的指代用语,既有来自学界的“情报”提法,也有来自公安系统的“情报信息”等提法;既多次将“情报”作为名词多次使用,也有个别条款将“情报”作为动词使用,这种立法词汇上的直接综合难以掩盖相关概念内涵上的冲突,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也值得情报学界及时总结提炼,尽快提出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体现各界基本共识的情报概念。

      b.《国家安全法》提出了情报学研究的重要对象:情报工作的流程。第4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第54条规定“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第67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情报工作的流程包括搜集、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以及报送、信息发布等环节。这些规定是与情报工作实际相符并得到理论界普遍认可的。需要情报学界做的是,通过情报理论对实践各环节加以分析,针对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法律规定提出改进意见以备法律修订时加以完善。

      c.《国家安全法》明确了情报活动的主体责任。第4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第49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可见,法定的情报工作主体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部门或机关。不仅如此,普通的公民与组织也对情报活动负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这就把情报活动的主体范围大大地拓展了,也为情报理论研究开辟了更广的研究领域。

      d.《国家安全法》还涉及情报学者的地位作用问题。第50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第74条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这些规定涉及情报工作者与情报学者。尤其是关于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的规定,为中国情报学理论研究进入实践层面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这一方向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积极探索、加强互动、共同提高。

      2 《国家安全法》为中国情报学提供了发展机遇

      一部法律从酝酿到草拟,从颁布到施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法律条文与理论及实务的碰撞。回顾《国家安全法》的制定过程,情报学界作出了积极的理论贡献;展望《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情报学界更应发挥专业优势,为法律的修订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在立法环节,情报理论成为《国家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一段内容针对当前中国情报学界研究的重点领域作出了规定,既涉及情报技术研究又涉及情报功能设计,体现了二者的有机融合,具体实施效果则有待观察并跟踪研究。

      在执法环节,《国家安全法》的实施需要情报学理论的回应与解释。比如,第51条规定“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这一条规定触及了各国情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实践难题,比如,情报工作机构之间如何协调、情报信息如何准确研判、情报如何共享,等等。这些都需要运用情报学的视角结合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多种理论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比较分析。又如,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这一条就对情报工作中运用科学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情报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将我国当前学科体系中的信息科学与信息管理等结合起来加以解决。再如,第43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对类似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也需要理论界深入讨论。

      在司法环节,《国家安全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实践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比较敏感的,往往不对外公开细节,即使其中涉及情报学中的争议问题一般也不为外人所知,但这并不意味着情报学无所作为。古今中外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并不少,相关案件的新闻报道有时会透露案件的简要情况,这对情报学基于真实个案进行理论分析提供了基本素材,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法律的修订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经验不足,且缺乏现成的参考模式,如何处理情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活动的关系是一个重大挑战。

      在普法环节,《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76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这些规定对中国情报学界提出了新的任务:在新形势下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尽管我国也开展过各种类型的国家安全教育,但过去大多是在传统安全观的层面上进行宣传,情报理论界的参与也相对较少。当前,军事政治情报让人感觉神秘而敏感,科技竞争情报成为“专业人的游戏”,开源情报则渗透到人们日常工作中的各个方面……这些都与国家安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另外,国家安全观涉及深层次的价值观念,如社会安全、国际安全、人民安全等等,这些新概念需要结合新形势进行理论阐释,并与我国现有价值理论体系相融合,才能真正“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这就要求情报学界提供一个相对统一的、各界基本认可的学说体系,才能深入有效地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 中国情报学研究现状分析

      《国家安全法》是对国家安全的制度化体现,情报学是对情报活动的理论化反映。《国家安全法》除涉及情报外还涉及风险预警、审查监管、危机管控等内容,情报学则涉及国家军事政治情报以及企业竞争情报、信息资源管理等。从内容上看二者处于不同层次,但从规范性文件的角度看,二者在文字与精神上有诸多相通之处。相对于法律的统一性,情报学理论更具有开放性,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甚至是互相冲突的观点。但是,作为一门与社会紧密相关的学科,情报学不仅需要有逻辑上的自洽性,也应有现实针对性,这样才有理论发展的生命力。而《国家安全法》作为在一定时期官方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源于现实与理论的需求,也随着现实与理论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因此,当《国家安全法》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并构建出新的国家安全体系时,情报学理论面临着新的实践考验。

      3.1 情报的概念不统一 在汉语言的日常运用中,人们对情报这一词汇有着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解时常出现在人们生活交流中,也见于影视作品中,在词典中亦有明确的表述。在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情报只有一个义项:“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多带机密性质。”[1]受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的影响,普通人眼里的“情报”一般是与战争或间谍有关,而大众传媒中流传的情报故事的传奇性更强化了这种认知。但是,我国情报学界对情报的概念与作为普通人日常用语的情报认知存在较大的差异。20世纪末,我国学界对于情报概念进行过集中探讨,学者提出了多种定义[2]。这些定义大多是从情报的本质属性方面进行分析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有的认为情报是一种知识,如情报就是为了解决一个特定的问题所需要的知识(钱学森);有的认为情报是一种信息,如情报是使人的知识、状态朝着一个预定的方向变化的信息(何吉成);有的认为情报的本质是情况,如情报是最新情况的报道(林之达);有的认为情报呈多种形式,如凡传递(或报道、传达、交流、介绍、报告)的知识(或消息、情况、动态、变化)都是情报(孟广均);还有别的提法,如情报是经过处理对现行决策和前景有真正觉察的价值的资料(刘汉鼎),情报是意志、决策、部署、规划、行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智慧(杨沛霆),情报是一种处于传递状态的、能够引起物质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合、变化的实体(孟连生),等等。情报概念的争议不仅导致情报理论研究缺乏共识、没有形成合力,也使情报理论研究与情报实务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

      3.2 情报学研究对象不明确 由于对情报的概念认识不一,“情报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够明确。这一理论混乱的根源,在于情报学科设立之初的不同来源。在现代情报学科的发源地美国,情报学的源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图书馆学领域:1887年美国哲学家杜威在哥伦比亚大学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图书馆学院(School of Library Economy),正式将图书馆学教育纳入大学教育范围,随后,美国及世界多所大学相继设立了图书馆学。20世纪,由于信息技术的巨大影响,很多大学对图书馆学的名称调整为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我国一般译为图书馆学情报学)。b.军事/政治领域:1999年美国中央情报局在《用户情报指南》中称“情报(intelligence)是对我们周围世界的知与先知,是美国决策者和行动的先导”[3]。c.商业竞争领域:美国于1986年首先成立“竞争情报从业者协会”(SCIP:Society of 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Professionals),并成立全球SCIP推进小组,得到法、英、日等国响应。美国波士顿大学、西蒙斯学院和瑞典隆德大学等相继开设了竞争情报课程[4]。d.美国情报学理论还随着实践发展而扩展到执法情报等新领域,并影响到其他西方国家。20世纪90年代末期,信息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催生了一种以情报信息为核心资源的新型的警务模式,由于国情、警情不同,国外对这种新型警务模式的称谓也不相同,美国称其为以犯罪情报的计算机统计分析为基础的情报主导警务战略(Compare Statistic模式,简称为COMPSTAT模式),英国称其为国家情报模式(National Intelligence Model,简称NIM),加拿大称为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模式(简称为RCMP模式)。美国纽约市警察局1993年采用COMPSTAT模式、英国2000年在全国推行NIM模式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这种模式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注意与借鉴。此外,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际执法情报分析师协会(IALEIA)的章程还提出了分析师的认证需求。“9·11”事件后,美国《国家犯罪情报共享计划》《犯罪情报培训最低标准》《执法分析师认证标准》等文件的出台,拉开了美国执法情报分析师培训认证制度化的序幕[5]。

      我国的情报学科也有类似的来源。a.图书馆学领域:1977年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系建立科技情报学专业,1984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学系增设情报学专业。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在一级学科“理学”下的二级学科“图书馆与情报学”中设有“科技情报”(071202)专业。b.军事领域: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在一级学科“军事学”下的二级学科“军事指挥学”中设有“军事情报学”(110504)专业。图书馆学情报学与军事情报学的学科体系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1993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即采取类似结构,全书74卷中《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共同作为一卷,而军事情报学则在《军事》卷中。c.科技/竞争情报领域:我国科技情报工作也是情报学科的渊源之一。1956年国务院编制《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时,就明确了科技情报工作的主要内容,随即,中国科学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国家情报中心——科学情报研究所(1958年改称为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创办了《科学情报工作》,标志着我国情报学研究的开端[6]。1994年中国科技情报学会成立情报研究暨竞争情报委员会,后者还与美国竞争情报从业者协会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随后,一些高校将竞争情报列入了情报学专业的课程学习内容,如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和国防科技信息中心联合招收了竞争情报方向的博士生;部分大学(如北京师范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推出了情报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企业竞争情报与竞争战略高级研修班[7]。d.执法情报领域:在警务领域,美国的COMPSTAT模式、英国的NIM模式于2000年前后传入我国。我国公安系统对这一新生事物称谓不一,包括情报主导警务模式、信息主导警务模式、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模式等等,反映出西方国家的Intelligence一词在汉语中的对应词汇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一争议也导致情报学研究对象一直不能清晰明确地加以界定,影响了情报学研究的深入发展。200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设立“公安情报学系”拉开了公安院校建设公安情报学课程和公安情报学科的序幕。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公安学一级学科设立,公安情报学成为了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学科归属的明确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此外,我国的“执法情报”观念也在不同行业兴起,质量监督、城市规划、消防、烟草专卖等执法部门都提出了“加强执法情报信息工作”的要求。可以看出,我国“图书馆学情报学”中的情报(information)与“军事情报学”和竞争情报所说的情报(intelligence)有着不同的出发点,也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的“情报信息”(intelligence)存在着观念认知上的差异。

      3.3 情报学与现实情报活动的脱节 首先是情报学理论研究重点不在情报实务。在我国高等院校中,情报学一般是与图书馆学、编辑出版和文献学等放在一起,作为信息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当前研究的主要内容多是信息检索技术、数据分析方法等,更侧重于理论与技术,与情报分析实务工作则相对疏远;还有的高校将情报学放在商学院或管理学院的教育体系中,情报学研究更多地为企业竞争与企业管理服务。其次是情报实务没有进入情报理论范围。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公安部门的“情报信息”提法在情报学研究尤其是高校情报学研究中没有得到重视,但在国家安全法中却得到正式认可。情报机构及情报人员的地位、职责等内容也更多是在依据制度惯例加以管理,鲜有情报理论对此深入研究。又如,《国家安全法》提出“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这在国家安全实务工作中已成为共识,但在情报学理论界还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基于情报学视角的专业分析相对较少。

      4 中国情报学的新架构

      正如“在相对论获得成功之后,空间和时间就不能再按牛顿所用的那种抽象方式来定义了”[8]。新的国家安全观出现并被广泛接受之后,情报学也相应需要与时俱进。甚至可以说,新《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对探求相对统一的情报学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情报学界应抓住这一契机,对各种情报学说加以梳理整合,构建出与时代共振、与实际相符的情报学体系。一般来说,一门独立的学科都有其理论上的假设、定义、原理、方法等独特内容,这些特征既与其他学科相区别,又与其他学科有着内在的联系。新时代的中国情报学,也需要在与其他学科理论的比较中,在分析情报实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研究立场。

      4.1 研究对象 与多数学科一样,情报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基础理论和运用理论。基于上述情报与信息的密切关系,情报学应重点研究信息的性质、信息的获取与分析判断、信息的使用等基础理论,同样重要的是情报机构、情报制度及情报文化等情报实践运用情况。

      从情报学理论来看,当前制约情报学研究的一个争议问题是情报与信息的区分与界定,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纠缠不清无论在高校研究中还是在公安等执法工作中都带来了认识上的混乱,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澄清。我国情报学界对这一问题经历过数次集中讨论,但至今未能达成共识,以至于情报学的基本概念、情报学的理论体系、情报学研究的发展方向都不够清晰。此外,当前情报学界的大部分研究范围局限于部门情报范畴,缺少跨越军事、安全、政治、外交、经济、科技、新闻等的融合理论,研究内容缺乏与意识形态、公共外交、社会化、传播、软实力、学术战等的深度互动[9]。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信息时代的兴起,人们对信息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情报的理解也在调整,需要学界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探讨。

      实践是理论的来源,理论又用于指导实践。从实践角度,情报学研究必须破解“难”与“用”的现实问题:从“难”处来,往“用”处去。比如,对于情报实务工作来说,如何化解情报获取难的问题是情报理论工作者的研究重点,可以是研究如何提高情报搜集技术,也可以是研究如何完善情报分析技巧。又如,如何实现情报辅助决策的功能也是困扰各国情报工作的难题,信息科学或通信工程往往侧重于信号的传递技巧,而要达到情报应有的作用实非单纯的技术改进可以解决的,它涉及情报机构的合理设置、情报产品的准确表达,还离不开决策者对情报的正确认识。

      4.2 研究方法 科学家巴甫洛夫说过,“科学是随着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就向前的。研究方法每前进一步,随之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现代情报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在研究方法上也是在吸收各学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自己的研究方法。由于目前情报学研究对象的不统一,不同的研究方向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式,进而体现了不同的研究方法。

      我国有的情报学者将情报科学研究方法归纳出一个体系结构,即按照情报科学研究方法的概括程度和适用范围,将情报科学方法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方法;一般研究方法:横断科学方法、经验科学方法、理性思维方法、移植方法;专有研究方法:文献计量学方法、社会网络分析法、引文分析方法、主题组织方法等[10]。这三个层次方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情报科学方法论体系。当然,这种方法论的梳理固然体系严整,但其对情报的界定是“人们思考与行动所需要的知识”,即侧重于英文中的information涵义而非竞争情报所对应的intelligence。甚至可以说,在中国情报学界对“情报”与“信息”等概念尚且争论不休的情况下,这种方法论体系更像是对信息科学研究方法的一种概括。也有学者从情报研究的分析单元角度总结,将情报研究方法分为基于数据的情报研究方法、基于文献的情报研究方法、基于人的情报研究方法、基于组织的情报研究方法和基于认知的情报研究方法[11]。这一分类也具有相当大的全面性与概括性,基本涵盖了情报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应当看到,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情报学必须有一些专门的、为其他学科认可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有的在情报实践活动中产生,如文献计量学与引文分析法;有的在其他学科研究中提出但使用了情报学思想,如信息建构学(IA);有的是移植其他学科研究方法但进行了质的改造,如知识基因法、聚类映象法[12]。在新《国家安全法》实施的背景下,情报学迎来了更宽广的研究领域,也面临着更复杂的现实问题,需要学界结合实践不断推陈出新,创造出更好的研究方法,从而完成新时期情报理论工作肩负的任务,也为情报实务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思维工具。

      4.3 研究立场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哲学家哈贝马斯所说,当代社会中控制的技术力量的增长,使得技术程序本身开始被确立为价值,而之前存在的价值元素则被界定为“非理性的”。情报学理论研究的状况部分程度地呈现出这一特点,即情报学研究立场似乎偏向于对情报活动中信息搜集分析技术,限于自我划定的有限的“技术圈”,而对情报活动的其他多种需要则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种研究立场也导致情报学科的发展方向让人困惑。

      实践是理论的源泉,也是检验理论的尺度。理论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实践的发展程度,理论的实用程度取决于实践活动的深度和宽度。情报学要有健康的发展,就应当回应现实关切,针对情报实务活动开展理论研究,如此才能在学科划分的变迁中保持自身的独立价值。新《国家安全法》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说明国家安全观正在经历重大的转型。国家安全领域的拓展,随之而来的是对理论的需求,情报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与社会等领域的安全以及人民安全、国际安全之间的关系需要发掘;在研究情报技术的基础上,值得研究的还有情报机构、情报制度、情报文化等问题。情报研究需要顺应现实变化趋势,在情报实务转型中不断发现学术研究的重点、难点,形成情报实务与情报理论相辅相成的发展模式。

      知识是没有国界的,但理论研究常脱不了地域性、民族性的影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更是如此。信息技术便利了各国之间的联系,也加深了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对国家安全的顾虑。不同国家依然面临着如何“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挑战。对于我国情报学研究来说,不仅应当了解借鉴西方国家情报科学研究的方法及其进展,还应立足本国国情构建适应本土的情报理论,培育有中国特色的情报学科体系,有效推动本国情报工作的发展。

      总之,目前中国情报学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需破解当前学科发展的阶段性制约。在时代变革与学科变动的环境中,情报学既要防止泛化为与多个学科有关的万金油式的“交叉性”学科,也要避免固化为脱离实际的“自说自话”的理论体系,需要情报学界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学科定位与研究领域,发挥情报学独有的功能与价值,在新的国家安全形势下开创情报学的新局面。

标签:;  ;  ;  ;  ;  ;  ;  ;  ;  ;  

新“国家安全法”背景下的中国情报学_情报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